湖北高院召开听证会 中国航油回应三大质疑
⊙本报记者 索佩敏
一波三折的东星航空破产重整案又有新进展。昨天上午9时,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组织了包括中国航油、郑州新郑机场、东星国旅在内的各家重整申请人以及由武汉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官员为主体组建的破产管理人召开了听证会。中航油方面再度重申重整决心,并针对破产管理人提出的几大问题作出了回应。
关于东星航空是否具有重整价值的问题,管理人认为东星航空已经严重资不抵债,已经没有重整价值。对此,中国航油等各家重整申请人一致认为,由于东星航空的航空运输经营权、航线、时刻、飞行员以及长期形成的客户市场资源,只有通过重整在持续经营的条件下才能发挥作用,而在破产清算程序中,该部分核心资产因其不能转让而无法体现任何价值和作用;同时,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不仅符合国家的现行产业政策,而且具有良好的市场发展前景,所以东星航空具有巨大的重整价值。
此前,破产管理人曾对媒体表示,重整方并未拿出现金,因而质疑其诚意。对此,中航油方面表示,重整东星航空当然需要注入相当的资金,中国航油在决定申请重整的时候即已经作了充分论证,但中国航油等重整申请人不能够在进入重整程序之前即缴纳巨额资金。为了表达诚意,中国航油及其股东单位已经向武汉方面表达了要求重整东星航空的明确态度。中国航油将会根据经过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并获得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草案,提供东星航空重新起飞所需的包括资金在内的各项资源。
而针对破产管理人提出的根据民航规定,航油企业不得投资航空运输企业的问题,中国航油则表示,民航总局的第148号令《国内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试行)》第8条的规定,旨在禁止相关直接投资行为,对于债转股,特别是在破产重整程序下为了减少损失而不得已出现的参股,是否也需要限制,还需要认真研究。即使在主管部门不能够及时给出明确意见的情况下,重整申请人仍然可以通过另行设立控股公司或引进并支持第三方公司介入等方式,实施对东星航空的注资和重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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