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上升为国家发展战略-海洋利用篇(3)
——《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发展规划》摘登·海洋利用篇
提示:重点推进海洋资源、土地资源和水资源的高效利用,加快建立科学的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机制。加强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建设,建立珍稀濒危物种监测救护网络和海洋生物基因库
(1)推行海洋表层、中层、底层立体开发方式,提高海洋资源综合利用效率。加快修编海洋功能区划,实行海洋功能区划定期评估制度。坚持发展与保护、利用与储备并重,加强对重要岸线的监管与保护。制定单位岸线和海域面积投资强度标准规范,严禁盲目圈占海域、滥占岸线。严格执行围填海计划,鼓励围填海造地工程设计创新。开发超大型海上建筑浮游技术和海底空间利用技术,建设海上水陆两用飞机场,开展海下大型储藏基地建设研究。强化海岛分类分区管理,建立有居民海岛综合协调管理机制,规范无居民海岛使用程序,促进无居民海岛合理开发。加强深海地质勘查,寻找新的可开发资源,增强后备资源保障能力。
(2)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大力推广应用节水技术和全过程节水方式,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限制发展高耗水行业,支持企业实施节水技术改造。积极推广农业旱作技术,大力发展节水灌溉农业和节水型水产养殖业。鼓励有条件的生活小区、工业企业使用海水淡化水、再生水,加快建设一批海水淡化及综合利用示范城市。
依据海洋生态环境承载力,优化生态空间结构,保护海洋生物的多样性,保持海洋生态系统的完整性。
(3)海洋与渔业保护区建设。加大投入力度,加强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建设,开展海洋特别保护区规范建设和管理试点,加大渔业产卵场、索饵场、洄游通道和重要水产增养殖区保护力度,构建完善的海洋与渔业保护区体系。到2015年,新建和升级各类保护区约80处;到2020年,新建和升级各类保护区约50处。
(4)海洋生态修复与治理。完善海洋资源有偿使用和生态补偿制度,探索建立国家海洋生态补偿机制,支持开展海洋生态补偿试点。大力实施柽柳林、海草床、滨海湿地等典型生态系统的保护与修复工程。建立珍稀濒危物种监测救护网络和海洋生物基因库,开展典型海域水生生物和珍稀濒危物种的繁育与养护。加强海洋生物多样性、重要海洋生态环境和海洋景观的保护。加快推进海湾生态整治,维护沿海生态环境健康。
(5)海岸带综合治理。坚持保护岸线的自然属性,维护岸线的稳定性,增强岸线资源利用的复合性。对未开发利用的岸线资源,严格按照规划加强管理,确保科学利用。实施破损岸线和沿海滩涂治理修复工程,开展海岸带综合整治试点,到2015年和2020年,破损岸线治理率分别达到80%和95%。
(6)海岛生态保护。贯彻实施海岛保护法,编制海岛保护规划。加强海岛水土流失防治,开展海岛珍稀野生动物和海洋生物物种救护行动,加快推进生态海岛建设,建设一批海岛生态保护示范区。科学界定海岛功能,禁止不符合功能定位的开发活动,加强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的保护。对领海基点所在海岛划定保护区,禁止任何改变地形、地貌的开发活动。
促进蓝色经济区一体化发展
——《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发展规划》摘登·机制篇
提示:合理调整青岛、烟台、潍坊、威海等重点城市行政区划,规划建设青岛西海岸、潍坊滨海、威海南海等海洋经济新区。扩大县(市)经济管理权限,完善省财政直管县体制,进一步激活县域经济发展活力,赋予经济强镇部分县级经济管理权限,努力提高开放性经济水平。
(1)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和各类优势企业跨区域、跨行业、跨所有制兼并重组,着力培育一批以海洋产业为主体、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企业集团。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放宽市场准入,支持民间资本进入海陆基础设施建设、公用事业等领域。在扩大国家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时,对烟台、潍坊等区内符合条件的城市予以优先考虑。健全完善现代市场流通体系,引进现代交易制度和流通方式,积极发展海洋商品的现货竞价交易和现货远期交易。
(2)建立城乡统一规划管理机制。改革农村土地管理制度,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农业用海域使用权流转市场。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开展蓝色经济区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试点和新农保试点。建立城乡统筹的公共财政制度,加大对农村公共服务投入力度,增强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3)创新蓝色经济区一体化发展机制,加强区内统筹协调,强化在交通、水利、能源、信息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的合作,统筹基础设施布局与建设;优化配置要素资源,共建共享区域统一市场;推进陆域、流域和海域污染综合治理,形成陆海一体化环境管理的新机制;统筹产业协调发展,促进区域内部产业错位发展;完善区域发展政策,探索建立区域经济利益分享和补偿机制。
(4)加快调整进出口贸易结构,推动加工贸易转型升级,扩大先进技术设备进口,完善重要进口资源储备体系,建设国家重要资源战略储备基地。对区内企业“走出去”给予资金筹措、外汇审核、保险担保、货物通关、检验检疫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引导企业积极开展跨国经营。加快推进青岛中德生态园建设,研究开展日照国际海洋城、潍坊滨海产业园等中外合作项目。设立中国国际海洋节(青岛),举办海洋经济文化(技术)国际博览会和蓝色经济高峰论坛。
(5)把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作为中日韩区域经济合作试验区。争取建立中日韩循环经济示范基地,承担中日韩科技联合研究计划。开展中韩海陆联运汽车直达运输,积极推进烟台中韩跨国海上火车轮渡项目前期研究论证工作。加强进出口贸易、食品安全及相关领域的互信互认合作。积极探索与日韩间电子口岸(单一窗口)数据交换标准建设,建立三地电子商务认证体系和物流配送体系。建立东北亚地区标准及技术法规共享平台,实现与日、韩技术标准对接。
(6)加快推进与京津冀和长三角地区重大交通基础设施的互连互通,规划建设国家高速公路长春—深圳线山东境内段等重大交通项目。积极推动产业分工与协作,促进市场开放融合。规划建设德州—商丘公路、山西中南部铁路通道等基础设施项目,形成以山东半岛重要沿海港口为核心、辐射带动黄河流域的综合交通网络。大力实施“西电东送”工程,积极参与中西部地区煤炭、有色金属等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
20亿专项资金重点扶持
——《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发展规划》摘登·政策篇
(1)财政税收政策。研究制定国家引导和扶持海洋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对蓝色经济区建设给予支持。落实国家关于远洋捕捞等税收优惠政策;加大对海洋资源勘探的投入力度,国家现有海洋资源勘探专项向山东倾斜;落实国家风力发电增值税优惠政策,研究制定支持太阳能、潮汐能等新能源产业发展的财税优惠政策;研究对区内符合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条件的城市给予税收优惠政策;对区内符合条件的项目,在安排中央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时给予适当倾斜。围绕落实国家重点扶持政策,2011年山东省级财政安排10亿元专项资金、区内7市共安排10亿元专项资金,以后每年省、市两级财政专项资金都要有所增加,用于支持蓝色经济区建设。整合省级现有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列入规划的交通、能源产水利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和海洋产业发展。适时启动资源税改革。
(2)投资融资政策。国家在安排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和资金方面给予支持;设立蓝色经济区产业投资基金;开展船舶、海域使用权等抵押贷款……
(3)海域、海岛和土地政策。合理利用海岛和海域资源,在围填海指标上给予倾斜,优先用于发展海洋优势产业、耕地占补平衡和生态保护与建设。国家在海域使用金分配使用上对山东予以适当倾斜,养殖用海依法减免海域使用金。支持山东开展用海管理与用地管理衔接的试点,积极推动填海海域使用权证与土地使用权证的换发试点工作,以及凭人工岛海域使用权证书按程序办理项目建设手续试点。实行土地利用计划差别化管理,对重大建设项目特别是使用未利用地的建设项目,国家在安排用地计划时予以倾斜;鼓励对宜农土地后备资源进行开发;区内逐步建立市级土地指标统筹使用和跨市域土地指标统筹使用制度;组织实施国家级重大土地整治工程,支持开展未利用地开发管理改革试点。严格执行国家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有关管理政策。
(4)对外开放政策。适当加大对区内出口退税负担较重地区的财政支持力度;允许青岛前湾、烟台保税港区在海关监管、外汇金融、检验检疫等方面先行先试;支持外国籍干线船舶在青岛前湾、烟台保税港区发展中转业务。支持青岛口岸发展国际过境集装箱运输。在标准化体系和可追溯体系建设以及检验检疫、市场开拓等方面给予政策和资金扶持,支持设立国家级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
相关专题:掘金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战略投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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