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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远洋副总宋军案调查:贪污巨款 全国大肆购房37套(2)

2011年03月30日 01:46
来源:中国证券网 作者:李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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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毁长城”的合资合同

2009年5月17日,青岛远洋运输有限公司将远洋大厦二期项目合资纠纷案,其中主要是开具的信用证是否存在风险、如何避免风险请国内著名法律专家进行论证。

从记者获取的《专家论证法律意见书》可以看出整个合资合同和信用证开具过程中的“瑕疵”,也可以看到宋军所起的“作用”

这份《法律意见书》认为,远洋二期工程合资合同的一些条款简直是“自毁长城”

《法律意见书》中说,比如规定中方将土地使用权入资的时限,而对外方则没有明确后续入资的时限;比如对中方规定了较多的义务,甚至不切实际地规定了保障按期开业业务,而对具有同等控制权的外方没有规定首期出资以外的任何实际性义务;比如将上述青岛远洋运输有限公司开具的备用信用证受益方由合资外方ABURAG公司改为其母公司EEMF公司;比如将备用信用证的使用范围从保障土地使用权的投入而扩张到保障整个合同义务的履行,以及把信用证的性质定为“可转让”从而造成巨额担保资金的可能风险。

但宋军以自己的专业知识将这份备用信用证开具得几乎无懈可击。连上述参与论证的法律专家都说,“即使本案合同被认定无效,也只是有条件回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况,即必然导致进入清算程序,这样既不能否定外方的2200万美元投资,也不太可能撤销信用证。

《法律意见书》分析说,“青岛远洋运输有限公司是国有控股企业中远洋的全资子公司,相关人员由中远集团任命,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范畴。因此,本案所涉及的中方人员存在渎职、贪污和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嫌疑。

“已经有证据材料显示,合资外方实际是在维尔京群岛注册的离岸公司,其资信状况根本无法查清,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合资中方未进行尽职调查,使得合同签订出现了重大失误,如果造成重大损失,相关责任人员涉嫌渎职犯罪。

这一论证结果并未改变信用证抵押被银行“变现”这一事实。在2009年7月信用证到期后,新加坡某银行“扣款”2400万美元。这其中包括2200万美元的贷款本金及200万美元的利息。

知情人士告诉记者,据他了解,除此之外,青岛远洋还付给了合资外方60万美元的违约金。具体是如何违约,他并不知晓。

而后来合资公司的外方,将其持有的合资公司50%的股权,以1美元的对价转让给了青岛远洋运输公司。现在青岛远洋运输公司是持有“合资公司的100%的股权了。

“开始时,远洋大厦二期的土地使用权评估就是被压低了的,这样可以使外方以较小投入占有较大股权。”知情人士称,“如果事情不暴露,外方就可以在远洋大厦二期建设到一定程度的时候,转让其持有的股权,从而获得差价。

知情人士告诉记者,2007年10月前后,青岛远洋组成了新的领导班子,班子主要负责人注意到了远洋大厦二期工程建设中外方的问题,当问及外方公司情况时,青岛远洋其他负责人皆称不知。

于是,公司决定由战略发展部对此进行调查,其后真相逐步显现。

记者采访时,上述知情人士指着远洋大厦二期这个还未穿“衣服”的工程说,其实这个项目早该建好了。拖到现在光利息就不是个小数字了。

[责任编辑:wangft] 标签:宋军 青岛远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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