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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田股份重组流拍追踪:众多债权人陆续发起法律诉讼

2011年05月19日 06:36
来源:时代周报 作者:姚海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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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田股份已经与广东温氏集团签订了《重组协议》

本报记者 姚海鹰 发自武汉

在“流拍”和仓促调整“变卖”方案之后,蓝田破产重组事件近日再度升级。

5月14日,蓝田破产管理人在法院并未裁定“变卖方案”是否有效,且有多名债权人提出《异议申请书》的情况下,再次作出惊人之举,悍然与广东温氏集团签订《重组协议》,确定其为重组方,让主管破产重组的洪湖法院陷于尴尬境地。

谙熟重组的内部人士一语破的:“这样匆忙,就是为5月25日的江湖生态召开债权人会议铺路,温氏将以重组方身份向债权人宣布重组方案。

时代周报获悉,当前众多债权人已陆续发起法律诉讼,请求湖北高院撤销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变卖方案和蓝田与温氏签订的《重组协议》

事实上,作为全国第一家申请破产重整的退市上市公司,蓝田当前在重组竞拍和变价过程中所呈现出来的诸多问题,已引起法学界普遍关注,多方呼吁召开全国法律专家研讨会,公开论证“蓝田破产重组”事件的合法性。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戴北平认为:“对蓝田重组的法律观察和研讨,将为中国日后的退市公司重组提供参考,具有标本意义”

蓝田回应:“流拍”经得起检验

针对本报《蓝田股份重组蹊跷流拍,温氏被疑低价内定》报道中的“流拍,质疑,蓝田水产品破产管理人在5月14日的一份《江湖生态破产重整及蓝田水产品破产清算若干问题的说明》中的对破产资产的“流拍,问题进行了解释,认为符合法律规定并“经得起历史检验”

上述《说明》的具体表述是, “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只有一个竞买人参与的拍卖不能形成竞价机制,不能满足《拍卖法》规定的‘公开竞争形式’,因而不能进行拍卖而宣布流拍”

无独有偶,在4月10日宣布流拍当天,湖北同源拍卖有限责任公司所出具的《流拍情况说明》也明确表示,“由于至拍卖公告规定的报名截止时间2011年4月10日下午4时为止,该标的因只有1个竞买人报名,按照法律规定,该拍卖标的流拍”

对此,温州楠溪江集团的代理律师北京中兆律师事务所李江特发《律师函》予以回应,记者在5月16日获得了这份律师函。

首先,该律师函认为“湖北同源拍卖公司”未履行第三方义务,宣布流拍并不合法—本次由湖北同源拍卖公司主持的拍卖活动,是人民法院在办理破产案件中对破产资产进行的处理,属于一项严肃的法律行为,应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和规则,依法组织本次竞拍,履行拍卖公司应当履行的义务。

李江律师向记者表示:“是否流拍应由拍卖公司主管机构湖北省商务厅进行界定,不能由一家涉及利益的拍卖公司单方面宣布。”

[责任编辑:zoulin] 标签:重组 流拍 蓝田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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