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海就:新“两个凡是”拉开中国“新改革”序幕
10月10日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指出,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事项,政府都要退出。凡可以采用事后监管和间接管理方式的事项,一律不设前置审批。这段被称为新“两个凡是”的决定一出来以后,就引起了人们的普遍关注,那么它的意义究竟在哪?笔者认为要在改革的历史大背景下说明这一问题。我们把改革划分为未来将要进行的“新改革”,和上世纪七十年代末迄今为止所进行的“旧改革”,我们对新“两个凡是”的分析要放在探讨“新改革”与“旧改革”的关系这一背景下讨论。
“新改革”应是遵循基本原则的改革
原来的改革思路诉求的目标是“生活水平的提高”,通俗地也可以称之为“生产力进步主义”或“GDP主义”,计划经济下的目标责任制,转化为了地方政府的GDP考核目标,转化为个体对最大物质利益的追求。在这种思路的潜在含义是,只要能够实现上述目标,就可以采取一切手段
学界大致有一个共识,即中国的改革自2002年以来就处于停滞不前的状态,“国进民退”就是这一状态的具体体现。那么为什么改革会停滞?笔者认为,这与旧改革的思路有着极为密切的关系。旧改革的思路是改革开放的总设计师邓小平确立的,简要地可以概括为为人熟知的“三个有利于”、“猫论”和“摸着石头过河”等,这种改革思路带有明显的实用主义和经验主义的色彩,不可否认,当时,这种改革思路对于解放人们思想,突破思想禁锢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其消极影响也逐步体现出来。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相关的方面上。
一是政府权力的扩大,形成巨大的既得利益集团。政府利用自身的优势,垄断了利益丰厚的部门,这些部门集中在生产要素的生产行业,如资本和土地的供给,还包括对基本社会服务的垄断,以及垄断重要项目和上市公司的审批权等等。依照上述改革思路,政府对这些行业或部门的垄断并无不可,换句话说,按照那一改革思路,根本难以打破政府在这些领域的垄断,限制政府的权力,我们甚至可以说,某种程度上,正是那样的改革思路为政府的上述垄断提供了借口。比如政府对社会保障、教育和医疗的垄断,都可以说是为了广大百姓的利益。这些利益集团形成之后,也成为了进一步改革的阻力。
二是社会道德精神的堕落。原来的改革思路诉求的目标是“生活水平的提高”,通俗地也可以称之为“生产力进步主义”或“GDP主义”,计划经济下的目标责任制,转化为了地方政府的GDP考核目标,转化为个体对最大物质利益的追求。在这种思路的潜在含义是,只要能够实现上述目标,就可以采取一切手段,什么法律和道德都可以是浮云。因此,伴随着经济大繁荣的,是社会道德水平的严重滑坡。各种腐败问题的出现,一定程度上不仅是制度本身的问题,也是道德水平下降的产物。
三是社会不公平、不公正问题加剧。尽管社会不公平、不公正的原因不能归为“改革”,这不是改革所意图的结果,但是确实也必须反思,原来的改革思路是否存在一定的问题,才导致了这一我们都不愿意看到的结果。总的来看,这一改革思路,特别是到了个体和地方层面之后,就扭曲成了追求个体利益的最大,地区经济总量的最大,而不是个体权利的扩大和改善,以及个体的切身感受如何。
未来的改革思路,应对原来的改革思路进行纠正,这一纠正体现在两个层面上,一是在“目标”层面上我们不能再把“生产力”放在首位,而是要把建立一个“好”的社会、“善”的社会放在首位;二是在实现这一目标的“手段”层面上是回归到法律、道德这些原则上来,我们判断改革行为合法性的依据,不是其结果是否有利什么,而是它是否遵循了这些原则。也只有以原则为基础的手段,才有助于实现建立一个“好”的社会和“善”的社会的目标。
这一改革思路的转向,还可以表述为从“实用主义”、“功利主义”和“经验主义”转向,法律、道德伦理”,从“总体主义”转向,个体主义”。要指出的是,这里所说的法律,主要不是指政府“立法”形成的法律,而是抽象的、体现正义的一般性原则,不具有目的性和工具性。
“改革”因此也只能是法律和道德之下的改革,而不能凌驾于这些原则之上,也就是说,改革只能是法律和道德所指引的改革,那些以法律和道德的破坏为代价的改革,其实是有破坏性的“伪改革”
新“两个凡是”与“新改革”的原则是一致的
最大的公益是私人提供的,以“好心”来提供公益,其效果远不如人们出于自利之心提供公益。而让政府提供公益,是以政府(那群人)特别好心、特别自律,并且在提供公益上又特别能干为假设前提,而这种假设当然是站不住脚的
新“两个凡是”的核心是推动政府退出市场,退出社会,这与“新改革”的原则是相符的。政府退出市场和社会,是公平正义的体现,是对原先错误的纠正。
事实上,现在政府能做的,市场都能做,并且成本更低,效率更高。认为“公共产品”只能由政府提供的观点是一个非常流行的谬误,它有错误的理论为支持,这些错误的理论某种程度上又为政府垄断提供了依据。
如斯密早就指出的,最大的公益是私人提供的,以“好心”来提供公益,其效果远不如人们出于自利之心提供公益。而让政府提供公益,是以政府(那群人)特别好心、特别自律,并且在提供公益上又特别能干为假设前提,而这种假设当然是站不住脚的。在一个正常的社会中,公益是如上所述,大部分是私人企业提供的,私人企业的生产活动就是“公益是私而少部分是由私人出于慈善提供的公益,提供这些慈善活动私人,往往是自愿的,因此,他们会自律,并且也受信誉的约束,不会将私人的捐赠中饱私囊。而在政府部门中,那些提供“公益是服务的公务员们就未必有这个激励,也未必具有相应的素质。这也就是说,在没有政府垄断的情况下,社会会挑选出有意愿、有能力从事公益活动人,并形成相关的组织。
如真正贯彻新“两个凡是”,政府会先从经济领域退出,然后从社会服务领域退出,这个顺序也是符合逻辑的,因为政府自己插足经济活动是毫无理由的,越来越多的人已经接受了这一点,但政府在社会服务领域的退出会慢一些,因为不少人仍然认为政府在这些领域的存在是必要的。
新“两个凡是”还只是第一步
一定程度上,新“两个凡是”为政府保留权力留下后路,特别是第二项“凡是”为因此它是不彻底的。某种程度上,我们只需要一个“凡是”就够了,即“凡违背公平正义法则的,都要纠正”。无论如何,新“两个凡是”的提出是一个好的迹象,它预示着2012年有可能会成为中国“新改革”元年
上面已经给出了新改革的最终目标和手段,新改两个凡是”是这一手段的体现,但是新“两个凡是”还不能完全代新改革的思路,即对原则的遵循。一定程度上,新改两个凡是”为政府保留权力留下后路,特别是第二项“凡是”是因此它是不彻底的。某种程度上,我们只需要一个“凡是”就够了,即对凡违背公平正义法则的,都要纠正”
并且在第一个“凡是”中,“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这一条也是值得商榷的:难道竞争机制不能调节的,就需要政府承担?什么叫有效调节?价格不起作用就不叫有效调节了吗?
新“两个凡是”是古典自由主义和新古典经济学“小政府”思路的产物,它有局限性,而这一局限性,由于决策者不能从根本上理解古典经济学和新古典经济学的局限有关。
我们说新“两个凡是”还只是第一步,其原因还在于它目前还只是一个“决定”,它的落实并不容易,它特别需要改革者、政治家拿出非凡的决心和勇气,而不局限于自己的利益计算,如德索托教授所言“人类的改革行为基本上是道德方面的因素推动的,改革者往往愿意为了追求他们心目中那个道德上的善和正义做出重大的牺牲,而基于狭隘的效率标准,这种行为是很难得到保证的。
如果我们认识到,市场经济的核心不是发展经济,而是对公平正义法则的认识和服从,那么,我们有理由认为,即将在我们面前展现的中国新改革将有全新的面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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