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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凰网股民权益交流平台第33号维权征集令:*ST中基

2013年01月11日 16:02
来源:凤凰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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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凰财经讯 2012年3月21日,\*ST中基(股票代码:000972)因虚假陈述行为受到证监会立案调查。凤凰网股民权益交流平台在此提醒广大投资者,有维权意愿、且符合诉讼条件的股民可通过诉讼方式向其索赔。

据*ST中基公告显示,2006年至2008年期间,新中基的子公司将番茄酱卖给天津晟中公司,而该公司又在2006年至2010年期间将番茄酱卖回给新中基的子公司。

因上市公司子公司的财务报表是合并计算,所以新中基的两家子公司通过第三方自买自卖的没有商业实质交易的行为,分别虚增相应年度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利润等重要财务指标达到上亿元,影响了投资人对新中基财务报表的理解与判断。

另外,新中基的参股公司新疆徕远经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早在2008年之前净资产已经为负数,按照权益法计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计提投资损失并计入当年损益,而新中基不但一直隐瞒真实情况,而且还虚增该笔投资收益,并在长达六年多之后才披露,从而影响新中基净资产和未分配利润等财务指标达5000多万元。

为何在新中基造假那么多年后才被发现,值得人们深思,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责任和新中基独立董事等监督和监管义务没有履行,助长了造假的便利性。

股民权益交流平台律师、上海市东方剑桥律师事务所吴立骏认为,上市公司信披违规和财务造假而产生的后果,不能由股民买单,上市公司及其负有责任的高管或提供审计的中介机构应当全额履行对股民损失的赔偿责任。虽然投资有风险,但投资风险不应包括上市公司造假或信披违规的风险。

因此,吴立骏认为,依据证券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因新中基财务造假和信披违规而导致投资人产生损失,符合买入时间条件的投资人可以在证监会出具对新中基的行政处罚后,由股民自己或委托律师提起诉讼索赔,法院管辖地在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他表示,2012年3月20日之前买入并在该日收盘时持有新中基股票的投资人,即符合索赔报名的条件。依据目前法律规定,不主动提出诉讼索赔的股民,无法自动获得赔偿。

提示:上海市东方剑桥律师事务所吴立骏律师,电子邮件13391339370@163.com 或短信或电话13391339370。

[责任编辑:wangcong] 标签:新中基 股民 中基 投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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