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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书信应遵循最小伤害原则

2013年05月31日 09:19
来源:雅昌艺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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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书信应遵循最小伤害原则

这批手稿主要为钱钟书上世纪80年代与香港广角镜杂志社总编辑李国强的书信往来,其中涉及不少对历史和学人的评判,透露出钱钟书真实的思想心态。

新闻背景

近日,“钱钟书杨绛信件及手稿首次大规模面世并将于6月22日拍卖”的消息引起轩然大波。杨绛先生发出三点声明,坚决反对拍卖,并称,如果拍卖如期进行,将亲自上法庭维权。杨绛先生认为这些信件内容涉及到很多隐私和钱先生生前对一些人和事情的私密看法,所以“不宜公开”

书信作者和持有者均有所有权

收藏热已经扩展到名人私人信件方面,这方面所涉及的法律问题非常值得研究。历史名人的私人信件内容和手稿被公开的事件并不少见,最著名的应该算是曾国藩的系列家书。张爱玲、梁启超的家书也曾有过被拍卖的记录,虽然当时遭到包括家人和“粉丝”们的强烈反对,但这仍未能阻止拍卖行为。

从法律角度说,对私人信件的拍卖主要涉及到两方面内容,一是书信所有权人是否有权拍卖,二是如何协调私人信件中的隐私保护问题。

书信所有权人到底是谁呢?书信作为动产,所有权的归属方面特殊之处在于书信的所有权人有两个:一是书信的执笔人,即作者,他享有的是版权;二是书信持有者,即直接所有人,他享有的是物权。

简单的一封书信,从内容上看版权人就是作者本人,他享有发表权、修改权、出版权等知识产权。但从法律属性上看,书信持有者是所有权人,他享有对书信本身的处分权。所以,作者和持有者对书信有着双重所有权,前者保留版权,后者保留物权。举个简单的例子,书信持有者既可以将收到的来信保留,也可以将信件烧毁,但不能将信件内容公布于众或进行添加、修改和补充,这是出于对版权人权利的考虑。

持有人发表权受到双重限制

书信与其它艺术作品不同,后者一经赠送或者出卖,只要没有事先另有约定,持有者都可以将作品进行展览或者发表。书信因其内容具有私密性,只要没有事先约定,持有者就不能将之发表或展览。因为,持有人发表权既受到版权人的限制,又受到作者隐私权的限制,在这种双重限制下,本来属于持有人的展览权就要“缩水”,擅自发表的行为将导致承担侵权法律责任的后果。

杨绛先生作为钱钟书先生的遗孀依法继承了这些书信的版权,同时,她也成为钱先生隐私权保护的权利人。从法律角度说,杨绛先生有权利阻止书信内容的对外发布和书信对外展览,但是,她却无权阻止书信的拍卖,这是为什么呢?

理由很简单,在没有特殊约定的前提下,书信持有人拥有对书信的所有权,即物权。在法律上,所有权是一种很“强势”的权利,任何人都是这种权利的义务主体。书信持有者依据自己的所有权,可以行使包括毁损、处分、出借和拍卖的权利,即便是作者,在书信转手之后也没有权利阻止书信拍卖的进行。这也是当年在拍卖梁启超、张爱玲私人信件时,在其家人和舆论的严重抗议中,拍卖仍可以照常进行的主要原因。

那么,应该如何判断谁是书信的所有权人呢?书信在物权法中属于动产,一般来说,动产和不动产所有权标志不同,动产以“交付”和不持有”为公示标准,不动产以登记为公示标准。书信合法所有权人的标志很简单,就是看书信的直接持有者是谁,谁就是所有权人。如果有人偷盗名人书信后到拍卖公司拍卖,只要拍卖公司没有证据证明持有者是盗窃所得到的信件,就可以将持有人认定为书信所有权人。当然,像这种历史名人的信件一般具有较高的收藏价值和经济价值,为了保障书信交易安全,可以进行“动产登记”,这项制度虽然在我国尚未得到发展,不过实践中还是可以通过公证书、授权书等形式进行的。

拍卖书信应尊重作者隐私

在这个事件中,杨绛先生最为关注的问题似乎并不是拍卖本身,而是书信内容所涉及的隐私问题。名人书信的隐私问题较为复杂,一方面,书信作者的隐私权应该得到尊重;另一方面,作为公众人物的名人隐私也会受到一定限制。

就拍卖行为本身来说,势必会涉及到信件内容的“泄露”问题,会产生侵害作者私密信息的可能。比如,在拍卖之前对信件笔迹的鉴定工作、拍卖时对信件内容的展示等都会涉及到此。隐私权与物权都是一种绝对权,不过,相比之下对隐私权的限制因素比较大,在二者相冲突的时候,法律会选择一种更为折中的处理方式。

首先,隐私权对拍卖活动要有一定限制。拍卖展示信件的时候,不得将书信的隐私部分展现出来,如有必要,需要将涉及到的敏感信息予以遮蔽。参与拍卖者不得对信件摄像、拍照或其它记录,不得对外宣扬书信内容。

其次,隐私权对所有权人要有一定限制。拍卖中最后的拍得者取得书信所有权,但不得将书信内容发表,或以任何方式公开,在权利人授权前,不得对书信及其复制品进行展出和展览。当然,书信所有权人也不得对书信内容以任何方式进行出版。

最后,拍卖书信的整个过程需要遵循“最小伤害”原则,尽量避免对钱钟书先生及其家人隐私权的侵害,媒体也应避免对书信内容进行过多报道。

钱钟书先生和杨绛先生都是我国近现代的著名传奇人物,他们在法律上属于公众人物。出于对公共利益和公众知情权方面的考虑,公众人物的隐私权要受到一定限制。按照公众人物主张隐私权受限的理论,这些书信内容可以公开,或者可以适当公开吗?

答案还是否定的。因为在钱钟书先生的这些信件中涉及的不仅是他本人的隐私,而且还包括其他人的隐私,后者的隐私在法律上被称为“与有隐私”。被涉及隐私的相关人都有保护自己隐私的权利。所以,即便是钱钟书先生和杨绛先生本身因是公众人物的原因被限制主张隐私权利,这些信件也因为具有众多的“与有隐私”而不得公开。

值得一提的是,公众人物隐私权限制的前提是与公共利益相关,钱钟书先生的这些书信所涉及的内容可能与公共利益并无关系,所以在这个事件中,公众人物不能成为对抗隐私权豁免的理由。

[责任编辑:zhangyw] 标签:书信 拍卖公司 所有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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