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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趋势声请训诫针对公众利益的恶意上诉

2013年10月25日 22:41
来源:美通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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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2013年10月25日电 /美通社/ -- 10月22日,在香港联交所上市的中国趋势控股有限公司(中国趋势,8171.HK)发布公告,披露其附属公司博思梦想(中国)有限公司(博思中国)继续应对来自江苏镇江新区的恶意上诉,声请二审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高院)依法对恶意上诉人进行训诫*。

据中国趋势较早前之公告,于今年2月21日,博思中国银行帐户突然被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镇江中院)冻结资金2350万元人民币,随后遭到了来自镇江新区一铜箔生产企业镇江藤枝铜箔有限公司(藤枝公司,上诉人)的恶意诉讼,而银行帐户巨额资金的被冻结正是藤枝公司申请的诉前保全。

而博思中国随即向镇江中院递交了《管辖权异议申请书》及《主体资格异议申请书》,明确指出藤枝公司之现任法定代表人以及股东会、董事会从未同意、认可、批准或参与该起诉行为,且藤枝公司在该案中使用的公章,是通过虚假报案手段重新刻制所得,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代表藤枝公司。而藤枝公司现任法定代表人也已委托代表律师,及使用藤枝公司真实合法印章,向镇江中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声明该起诉并未获得藤枝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及现任法定代表人同意和批准,而起诉书中所使用的印章也是藤枝公司原管理层通过虚假报案刻制所得,不具法律效力,不能代表藤枝公司。

就在该案存在借壳诉讼嫌疑,以及原告主体资格存在重大争议之际,镇江经济开发区法院受理了藤枝公司破产清算案,并指定镇江明诚会计师事务所作为破产管理人;在随后短短一个多月时间内,镇江经济开发区法院在原告主体资格存在问题情况下,对藤枝公司作出了破产清算裁定。

由于藤枝公司的神速破产,于是破产管理人接替原告,于镇江中院继续诉讼,而该案也随即进入实体审理程式。最终,镇江中院于2013年8月14日对该案进行判决,法院认为该案中各方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因此对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的请求不予支持,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并判决原告承担该诉讼案件受理费。据此,博思中国的银行帐户资金2350万元人民币也依法全数获得解冻。

博思中国虽然获得了镇江中院的公正裁决,资金亦获得解冻,但博思中国因该恶意诉讼已导致其业务全部停顿,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及声誉损失。而另一方面,藤枝公司破产管理人又继续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恶意上诉。博思中国认为,上诉人在明知其不具有任何上诉事实和理由的情况下,在一审败诉后仍恶意地利用法律赋予当事人的上诉权,意图掠夺上市公司公众财产。上诉人在一审中主张“解除合同”,并通过申请财产保全冻结了博思中国银行帐户资金,而在法院依法作出了驳回原告所有诉讼请求的判决后,却又在上诉中主张“合同无效”,明显前后主张不一、诉求矛盾。

在此情况下,博思中国认为,上诉人的种种行为都是视法律、国家司法制度、被上诉人合法权益、其它债权人利益,以及包括法官和各方当事人、代理人在内的所有诉讼参加人的生命和时间如儿戏的恶意行为。因此,博思中国对上诉人的该等行为和恶意,表示强烈的愤慨和谴责,并声请江苏高院依法对上诉人进行相应的训诫和惩罚,切实保护上市公司公众利益。

* 案号:2013镇商初字第17号

[责任编辑:robo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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