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证监会核准中国电子公告收购报告书并豁免其要约收购义务的公告
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14年2月10日晚收到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电子\")转来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公告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并豁免其要约收购义务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132号),批复内容如下: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14年2月10日晚收到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电子")转来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公告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并豁免其要约收购义务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132号),批复内容如下:
一、对中国电子公告长城开发收购报告书无异议;
二、核准豁免中国电子因合并长城科技而持有长城开发654,839,851股股份,约占长城开发总股本的44.51%而应履行的要约收购义务;
三、中国电子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中国电子应当会同长城开发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五、中国电子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生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重大事项,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本公司于2013年12月18日刊登了《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变更的提示性公告》,具体详见2013年12月18日的2013-066号公告。根据中国电子、中电长城计算机集团公司与长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科技")于2013年12月16日签署的《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与中电长城计算机集团公司、长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吸收合并协议》,中国电子吸收合并中电长城计算机集团公司、长城科技(以下简称"本次吸收合并")已取得包括中国证监会核准在内的现阶段所需的有关监管部门的批准或同意;待取得长城科技临时股东大会、H股类别股东会的审议批准以及长城科技撤回H股上市地位生效后,本次吸收合并方可具体实施。
本公司将会同中国电子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妥善办理相关手续,并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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