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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湖集团股权案追加诉讼遭遇法庭激辩


来源:证券时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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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盐湖集团股权案在停滞两年后重新开庭审理。昆明市检察院在首次开庭中指控张克强等人涉嫌“诈骗罪”,本次开庭前,检方又发出《追加起诉决定书》,决定追加起诉华美丰收公司以及张克强等五人“单位行贿罪”,对董晓云和崔伟追诉“受贿罪”。

日前,盐湖集团股权案在停滞两年后重新开庭审理。昆明市检察院在首次开庭中指控张克强等人涉嫌“诈骗罪”,本次开庭前,检方又发出《追加起诉决定书》,决定追加起诉华美丰收公司以及张克强等五人“单位行贿罪”,对董晓云和崔伟追诉“受贿罪”。

该案经过一天激烈的庭审后,未当庭宣判。截至庭审当天,本案主角张克强已经在看守所里被羁押了1135天。

涉嫌国资流失

2005年,盐湖集团建设察尔汗盐湖综合利用二期工程,因资金短缺,计划增资扩股。以张克强旗下华美系及其他公司和云南烟草兴云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兴云信公司组成的联合体,对盐湖共投资3.68亿元,其中华美三方民资共投资3.28亿元,兴云信出资4000万元。2006年,盐湖与兴云信签约。2007年,华美集团控股的华美丰收,以8050万元溢价收购了兴云信。2008年3月11日,盐湖集团借壳上市,兴云信持有的2.25亿股ST盐湖的总市值最高时近70亿元。

2011年2月16日,张克强被云南检方批准逮捕。10个月后检方认为,张克强因“盐湖当时要求股东需为国有企业”,为达到能投资盐湖集团的目的,张克强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先是通过信托方式借道国有企业深圳兴云信入股,后又“非法收购深圳兴云信”,最终“骗取”国有资产盐湖钾肥的股权,涉嫌诈骗罪。

当时,张克强的辩护律师曾认为,2006年政策层面上,并不存在对盐湖集团或盐湖钾肥项目设有“国企”的投资门槛。“相反,发改委公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中将钾肥列为‘鼓励外资和民营企业投资’的项目。”根据青海国资方面提供的资料,对增资方的主体性质并无限制,只是在本案案发后青海盐湖集团出具的情况说明中称“优先考虑国有企业”。

激辩“单位行贿”

当天的庭审中,检方指控,2007年至2008年间,作为国家公务人员的董晓云和崔伟,“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华美丰收谋取不正当的非法利益,通过中介人员伪造手续,将深圳兴云信非法转让给华美丰收”。

检方称,董晓云收受了华美丰收赠送的500万股青海盐湖的股票收益权,参考价值约1039万元;崔伟收受了华美丰收出资63万元的青海盐湖股票,参考价值约799万元。同时,检方以“单位行贿罪”指控了华美丰收及张克强等华美集团的五人。

此次开庭,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会长赵秉志教授出任了华美丰收公司的辩护律师。赵秉志表示,《追加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单位华美丰收公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董晓云和崔伟行贿,存在明显事实错误,华美丰收公司主观上不存在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的行贿故意,客观上没有实施行贿行为,依法不构成单位行贿。

张克强辩护律师朱征夫认为,当庭公诉人出示的所有证据,均由公安机关侦查取证,而公安机关在单位行贿案件不具备法律赋予的侦查权。宋世新的辩护律师则质疑口供的真实性。

现场针对涉嫌受贿方的嫌疑人的辩护,也充满火药味。董晓云的辩护律师马军,在辩护发言中提出,整个过程,董晓云事实上扮演了一个“被玩弄,被欺骗,被戏耍”的角色,没有充分证据表明受贿行为实质性发生。崔伟的辩护律师也表示,未有任何证据能够证明,崔伟收到了63万元的盐湖集团国有股股权。

张克强在最后辩护时表示,自己绝无任何违法犯罪行为。他认为自己最大的失误,在于没有实地调研,就仓促同意了华美集团参股的华美丰收公司与云南烟草兴云投资有限公司投资合作。

审判长最终宣布,本案将择日宣判。

[责任编辑:robot]

标签:借壳 国有股 全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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