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

外国征地 如何博弈


来源:中国经营报

人参与 评论

“平度纵火案”告破,受害者在天之灵终可瞑目,而土地征收这一转型期中国的老大难问题,持续考验着主政者的智慧和胸襟。

刊发于总2053期《中国经营报》[天下]版 0条评论 被次查看收藏

“平度纵火案”告破,受害者在天之灵终可瞑目,而土地征收这一转型期中国的老大难问题,持续考验着主政者的智慧和胸襟。

土地征收制度,也被称为“最高土地权利的行使”。日本民法泰斗奥田昌道指出:“现代一切土地问题的基础,莫不从土地所有(土地私有)的社会利益与个体私益之对立与调适上予以展开。”

放眼海外,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无不痛感土地征收是本难念的经。

美国警惕政府滥用征收权

土地征收,在美国首先是一个宪法问题。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写得明明白白:“未经公平补偿,不得为公共使用而征收私人财产”“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

在美国,唯有为了公共使用的目的,且给予公平补偿的情况下,政府方有权征收私有财产。特定情况下,行使公共或政府职责的私人公司也可以实施征收行为。公共使用与公平补偿,作为对私人财产征收的条件,不因任何特殊情况而例外。前者更是作为征收的逻辑起点,成为衡量征收行为正当性的第一要件。

美国各级政府,从私人手中取得土地,首选与地主平等谈判。协商未果,地主不同意转让,或对补偿价格不能达成共识,则政府会向法院启动强制征收程序。

法官如何拿捏?第一步,要审视政府征收是否具有合法的目的——“公共使用”;第二步就是确定征收价格是否为公平补偿。司法实践中,法院的依据往往是土地的公平市场价格。两个答案同为肯定的话,法院才会支持强制征收。

上世纪四五十年代以后,美国城市化建设一日千里,清理贫民窟,社区发展和更新,建设低房租的公共住房为内容的“都市重建”计划勃兴,在征收土地方面,公共利益的认定成为社会焦点。

1954年Berman v. Parker一案中,最高法院认定私人开发商因公共利益使用土地,并不违宪,并在此后判决中,对公共利益作出宽松解释。1984年,最高法院进一步放宽对公共利益的审查标准,推出“米德基夫标准”——“只要征收权的行使和可见的公共目的理性相关”,法院就判决征收符合公共目的。

今天的美国,“公用”早已不限于学校、公路、图书馆、火车站这些传统的向公众开放、供公众适用的范围,符合公共福利,诸如增加政府税收等性质的土地使用,推定为合宪。

法院判决过于注重效率,难免出现侵害地主权益、滥用征收权的弊端。2005年凯洛诉新伦敦市案中,最高法院以5∶4的表决,认定:为了经济发展,政府授权开发商征用土地,出于公共目的,因此合法。

当时,新伦敦市经济持续滑坡,居民不断外迁,只剩24000人。1998年,制药公司辉瑞在附近建了研发中心,并决定建设厂房、扩大生产。新伦敦市政府认为这是一件对当地经济发展有利的事情,可以创造就业,增加税收。于是市政府就准许开发商将当地九位原告的15套住房征收、整理土地,为辉瑞的工厂做准备。

然而,这个决定并没有带来期望的经济利益,新伦敦市政府承诺的3000份工作和一年120万美元的税收,也统统没有兑现。2009年,辉瑞公司宣布关闭该研发中心。

此案因此引发了强烈反弹,批评声浪空前高涨。凯洛案为政府滥用征收权铺平道路,官僚动辄以经济开发为幌子,送给开发商一张空白支票。民调显示八成多民众反对这项判决。

虽然依照法律,最高法院的判决无法改变,但是全美44个州的立法机构行动起来,陆续制定法律或修改州宪法,明确禁止以发展经济为由行使征收权。

印度:世界上最难征地的国家

2013年,韩国浦项制铁和米塔尔公司先后撤消印度投资计划,因为征地太难。多年来,印度各地频繁发生的农民抗议征地的游行。

政府统计显示,印度工业发展瓶颈的70%要归结于征地问题,尽管土地成本本该只占工业项目的1%~4%,但是征地进度缓慢和程序复杂,往往将土地成本推高到工业项目成本的20%。

2005年塔塔公司筹备在西孟加拉邦设厂,生产世界上最便宜的汽车。无奈政府征地受到民众抗议,只好把工厂转往他邦。九年后,那片土地还没确定最终归属,仍在等待着最高法院的判决。

为何征地受到印度底层民众的强烈抵制?村长曼达维在接受《福布斯》杂志采访时表示:“我们不是工程师,钢厂里虽然有我们可以做的工作,但不是端茶倒水就是清洗地板,我们为什么要去伺候人?我们宁可要自己的土地。”这代表了相当多印度农民的心声。

这种强烈的抵制源于没有得到公平合理的补偿。

1894年,印度制定《征地法》规定。政府出于公共目的,可以合法征地,并按照市场价向地主进行补偿。自从1947年独立以来,近1亿印度人受到政府征地影响,只有不到两成得到安置。

而征地补偿也只是象征性的。为了规避税收,印度土地登记的交易金额远远低于实际成交价,按照政府文件所显示的“市场价”赔偿,地主当然一肚子闷气。

因此,地主动辄从地方法院一路告到最高法院。级别越高,补偿金就越高,最高法院平均要高出2倍,个别案例甚至比政府高上百倍。印度最高法院在2011年关于征地的三次判决,援引宪法旨在保障公民基本生存权的第21条,谴责各邦政府滥用“公共目的”征收土地。

有鉴于此,首都附近的哈里亚纳邦政府提高了土地开发项目的补偿标准,以年金的方式分33年来支付,根据通货膨胀率每年增长。项目建成后,必须为被征地农民每家提供一个就业机会。各邦尽可能地以“土地置换”的方式来补偿,动迁农民可选择购买开发企业的股份。

2011年印度出台《征地和重新安置法案》。规定补偿价格,农村用地需要达到市场价的4倍,城市用地则为市场价的2倍。受征地影响的弱势群体纳入补贴行列。

《印度经济时报》评论,印度的确需要城市化,对这些被城市化影响的人,需要为他们重建生活。如果希望从农民手里获得土地,那就必须保障这些农民未来有稳定的收入,并获得公平的补偿。

如何解开土地征收的“戈迪亚斯之结”?唯有在法治的轨道上,平衡公共利益与私人权利,累积共识,互谅互让,争取多赢,方可解套!

[责任编辑:robot]

标签:城市化 城市 土地 

人参与 评论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凤凰网无关。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凤凰财经官方微信

0
凤凰新闻 天天有料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