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于2014年4月8日上午9:30在公司三楼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3人,代表股份127,051,42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42%。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林子文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与《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于2014年4月8日上午9:30在公司三楼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3人,代表股份127,051,42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42%。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林子文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与《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
1、审议并通过《201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票127,051,422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00%;反对票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00%;弃权票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00%,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并通过《201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票127,051,422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00%;反对票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00%;弃权票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00%,议案获得通过。
3、审议并通过《2013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票127,051,422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00%;反对票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00%;弃权票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00%,议案获得通过。
4、审议并通过《201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票127,051,422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00%;反对票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00%;弃权票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00%,议案获得通过。
5、审议并通过《2013年度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127,051,422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00%;反对票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00%;弃权票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00%,议案获得通过。
6、审议并通过关于续聘审计机构及支付2013年度审计报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127,051,422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00%;反对票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00%;弃权票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00%,议案获得通过。
7、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14年日常经营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865,109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00%;反对票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00%;弃权票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00%,议案获得通过。
公司控股股东镇江新区大港开发有限公司为镇江新区经济开发总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为本次关联交易的关联股东,镇江新区大港开发有限公司所持表决权股份数量为126,186,313股。本议案审议过程中关联股东镇江新区大港开发有限公司回避了表决。
8、审议并通过关于授权公司董事会进行土地竞拍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127,051,422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00%;反对票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00%;弃权票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00%,议案获得通过。
9、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127,051,422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00%;反对票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00%;弃权票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00%,议案获得通过。
10、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14年度为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127,051,422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00%;反对票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00%;弃权票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00%,议案获得通过。
11、审议并通过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127,051,422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00%;反对票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00%;弃权票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00%,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由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律师杨亮、朱丽霞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1、经与会董事签字的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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