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国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债券付息公告
公司于2012年5月3日发行的佛山市国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至2014年5月2日将期满两年。根据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和《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有关条款的规定,在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内,每年付息一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1、佛山市国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4年5月5日支付2013年5月3日至2014年5月2日期间的利息6.8元/张(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实际每张派发利息为5.44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 QFII、RQFII)取得的实际每张派发利息为6.12 元)。
2、公司本期债券本次付息的债权登记日(即付息登记日)为 2014年4月30日,凡在2014年4月30日(含)前买入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2014年4月30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
公司于2012年5月3日发行的佛山市国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至2014年5月2日将期满两年。根据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和《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有关条款的规定,在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内,每年付息一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债券名称:佛山市国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11国星债"
3、债券代码:112083
4、发行总额:人民币5亿元
5、债券期限:5年(附第3年末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6、债券面额:100元
7、发行价格:100元/张
8、债券利率:票面利率 6.8%,在债券存续期内固定不变。
9、起息日:本期债券的起息日为发行首日,即 2012 年5月3日。债券存续期间内每年5月3日为该计息年度的起息日。
10、付息日:本期债券的利息自起息日起每年支付一次,2013年至2017年间每年的5月3日为上一计息年度的付息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同)。
11、付息方式:本期债券到期日为2017年5月3日,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按年付息,到期支付本金及最后一期利息。如投资者选择回售,则回售部分的付息日为2013年至2015年间每年的5月3日,回售部分的到期日为2015年的5月3日。
12、信用级别:经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评定,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期公司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
13、保荐人、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4、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2年6月2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系统和综合协议交易平台挂牌交易。
15、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方案
按照《佛山市国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1年公司债券票面利率的公告》,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为6.8%,每张(面值 1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6.8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实际每张派发利息为5.44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 QFII、RQFII)取得的实际每张派发利息为6.12 元)。
三、本期债券的本年度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付息日
1.债权登记日(即付息登记日):2014年4月30日
2.除息日:2014年5月5日
3.付息日:2014年5月5日
四、本期债券的下一付息期起息日、下一付息期票面利率
1、本期债券的下一付息期起息日:2014年5月3日
2、本期债券的下一付息期票面利率:6.8%(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在债券存续期内固定不变)
五、债券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 2014 年4月30日(该日期为债权登记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1国星债"持有人。
凡在2014年4月30日(含)前买入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
六、债券付息方法
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在本次付息日2个交易日前,公司会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公司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相关协议规定,如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付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后续付息工作由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公司的相关公告为准。
七、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持有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等规定,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 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企业所得税,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八、本次付息相关机构
1、发行人:佛山市国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华宝南路18号
联系人:刘迪
联系电话:0757-82100271
传真:0757-82100268
邮政编码:528000
2、主承销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187号大都会广场43楼
联系人: 夏晓辉、陈立人
联系电话: 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7566
邮政编码:510075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住所: 深圳市深南中路1093号中信大厦18楼
联系人: 赖兴文
联系电话: 0755-25938081
邮政编码:518031
佛山市国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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