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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澳洋顺昌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证券时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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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江苏澳洋顺昌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1、召开时间:2014年4月25日下午15:00。

2、召开地点:张家港市杨舍镇塘市澳洋国际大厦九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的方式召开。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沈学如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人,代表股份20,697.32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6.84%。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的方式,审议并表决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0,697.32万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居建平及张红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发表结论性意见如下: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列席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一)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江苏澳洋顺昌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责任编辑:robot]

标签:议案 表决权 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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