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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宜华木业股份有限公司2014第一季度报告


来源:证券时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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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1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公司负责人刘绍喜、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万顺武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陈义文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公司第一季度报告中的财务报表未经审计。

二、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2.2截至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的持股情况表

三、重要事项

3.1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1)报告期公司资产负债表项目情况说明

① 货币资金:增加的原因主要系公司报告期收到配股募集资金所致。

② 短期借款:减少的原因主要系公司报告期按照约定期偿还借款所致。

③ 应付票据:增加的原因主要系公司报告期为减少营运资金的占用,扩大生产规模增加银行承兑汇票所致。

(2)报告期公司利润表项目情况说明

① 营业税金及附加:增加的原因主要系公司报告期外销增加形成出口退税免抵额增加,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相应增加所致。

② 营业外收入:增加的原因主要系公司报告期收到的政府补助等较去年同期增加所致。

③ 营业外支出:增加的原因主要系公司报告期支付扶贫济困款等捐赠款项较去年同期增加所致。

(3)报告期公司现金流量表项目情况说明

①?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增加的原因主要系公司报告期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较去年同期减少所致。

②?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增加的原因主要系公司报告期收到配股资金所致。

3.2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3]1218号文核准,公司于2014年2月向全体股东配售A股股份330,207,286股,按照每股人民币4.03元的价格,募集资金总额1,330,735,362.58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1,304,595,155.29元,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次发行的资金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广会验字[2014]第G14006680010号《验资报告》。公司本次配售股份已于2014年3月5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

3.3公司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1)宜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承诺以现金全额认购公司配股方案中的可配股份,并已于2014年2月21日履行了其全额认购的承诺。

(2)宜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承诺为公司发行公司债券提供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承诺期限为2009年3月27日至本次发行的债券债权到期之日起一年,目前正在履行中。

(3)宜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及一致行动人承诺不在任何地域以任何形式,从事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章所规定的可能与公司构成同业竞争的活动,承诺期限为2010年3月15日至长期有效,目前正在履行中。

3.4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广东省宜华木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绍喜

股票代码:600978 股票简称:宜华木业 公告编号:临2014-031

债券代码:123000 债券简称:09宜华债

广东省宜华木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广东省宜华木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4年4月2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会议决议召开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于2014年4月4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分别刊登了《广东省宜华木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于2014年4月25日上午9:30在本公司二楼会议厅以现场投票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52人,代表股份为400,234,52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482,870,004股的26.99%。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刘绍喜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出席本次股东大会,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黄贞、王志宏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参加表决的股东及代理人,以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会议形成如下决议:

上表议案审议情况的说明:

1、其中第11项议案《关于公司2014年度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为关联交易议案,该议案涉及的关联股东为宜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刘绍喜先生,系为本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其所持股份数分别为353,549,599股、11,378,493股。在审议本项议案时,宜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刘绍喜先生回避表决,其余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以所持表决权股份数量100%同意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本议案。

2、其中第14项议案《关于修订的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该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3、除上述两个议案外,其余普通决议事项均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同意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4、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详见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的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经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黄贞、王志宏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如下法律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1.经出席会议董事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广东省宜华木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4月26日

股票代码:600978 股票简称:宜华木业 公告编号:临2014-032

债券代码:123000 债券简称:09宜华

广东省宜华木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于2014年4月24日以电子邮件和传真的方式向公司全体董事发出召开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下称“本次会议”)的通知,并于2014年4月25日以现场表决的方式召开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应参与表决董事9人,亲自出席本次会议的董事9人,会议由刘绍喜先生主持,全体监事以及公司高管列席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广东省宜华木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广东省宜华木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经各位董事认真审议并表决,会议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刘绍喜先生任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长的议案》;

刘绍喜先生履历见附件。

表决结果: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刘壮青先生任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副董事长的议案》;

刘壮青先生履历见附件。

表决结果: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董事会四个专门委员会人员组成的议案》;

鉴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成员已经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拟对董事会四个专门委员会人员组成进行如下调整: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的人员组成:王克先生、吴义强先生、刘国武先生、刘绍喜先生、刘壮青先生,并由王克先生担任召集人;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人员组成:王克先生、吴义强先生、刘国武先生、刘壮青先生、刘伟宏先生,并由刘国武先生担任召集人;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人员组成:王克先生、吴义强先生、刘国武先生、刘壮青先生、万顺武先生,并由吴义强先生担任召集人;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的人员组成:王克先生、吴义强先生、刘国武先生、刘绍喜先生、刘壮青先生,并由王克先生担任召集人。

表决结果: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刘壮青先生为公司总经理的议案》;

根据董事长提名,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查,拟聘任刘壮青先生为公司总经理,任期与第五届董事会任期一致。

表决结果: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黄国安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

根据总经理提名,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查,拟聘任黄国安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任期与第五届董事会任期一致。

黄国安先生履历见附件。

表决结果: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万顺武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的议案》;

根据总经理提名,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查,拟聘任万顺武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任期与第五届董事会任期一致。

万顺武先生履历见附件。

表决结果: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刘伟宏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的议案》;

根据董事长、总经理提名,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查,拟聘任刘伟宏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任期与第五届董事会任期一致。

刘伟宏先生履历见附件。

表决结果: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黄泽群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

根据总经理提名,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查,拟聘任黄泽群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任期与第五届董事会任期一致。

黄泽群先生履历见附件。

表决结果: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陈筱薇女士为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

公司拟聘任陈筱薇女士为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任期与第五届董事会任期一致。

陈筱薇女士履历见附件。

表决结果: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十、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谢春松先生为公司审计部总监的议案》。

公司拟聘任谢春松先生为公司审计部总监,任期与第五届董事会任期一致。

谢春松先生履历见附件。

表决结果: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广东省宜华木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4月26日

刘绍喜先生履职:男,1963年12月出生,中国国籍,汉族,MBA。先后任中国国际商会副会长,香港中国商会创会会长,广东省工商联副主席,广东省慈善总会荣誉会长,广东省企业家协会副会长,是全国十二届人大代表、广东省第九、十一届党代表,广东省十一届人大代表,广东省九届政协委员。先后获得“中华慈善奖”、“全国五一劳动奖章”、“优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广东省十大杰出青年”和“广东创业之星”等荣誉称号。现任公司董事长。

刘壮青先生履历:1986年出生,中国国籍,汉族。毕业于美国佩珀代因大学,获工商管理学士学位。2007年至2009年,供职于宜华木业美国分公司,任产品研发部经理、IT部经理,从事新产品研发及销售管理系统研发工作。2010年5月至11月,供职于宜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任副总裁。2010年12月起任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刘壮青系公司实际控制人刘绍喜先生之子。

黄国安先生履行:男,1959年出生,中国国籍,汉族,中共党员,大专学历。1979年至1990年在饶平县木材公司工作,任总经理助理;1990年至2001年在饶平县汇润工艺木制品有限公司工作,任董事长、总经理;2002至今在本公司工作,现任董事、副总经理。

万顺武先生履历:男,1967年出生,中国国籍,汉族,中共党员,大学文化,会计师。1987年起在湖北省襄樊市毛纺厂从事财务、管理工作,任科长、主任;1997年起在湖北万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从事财务、审计工作,任财务经理、审计部长、公司监事;2001年进入本公司工作,现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刘伟宏先生履历:男,1968年出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工程师。先后供职于汕头市公路局、汕头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水晶实业有限公司,2009年6月进入本公司工作,现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黄泽群先生履历:男,1960年出生,中国国籍,汉族,中共党员,大专学历。1984年起任广东省澄海市澄中教具厂厂长,1998年起在本公司从事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陈筱薇女士履历:女,1984年7月出生,大学学历。2005年至今在本公司任职,现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

谢春松先生履历:男,1982年11月出生,中国国籍,汉族,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审计师。2005年8月至2010年11月,供职于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工作;2010年12月进入本公司工作,现任本公司审计部总监。

股票代码:600978 股票简称:宜华木业 公告编号:临2014-033

债券代码:123000 债券简称:09宜华

广东省宜华木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于2014年4月24日以电子邮件和传真的方式向公司全体监事发出了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下称“本次会议”)的通知,于2014年4月25日以现场方式召开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应参会监事3人,实际参会监事3人,会议由邱富建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会议议案经各位监事认真审议并表决,会议形成如下决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邱富建先生任本公司第五届监事会主席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3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广东省宜华木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4年4月26日

邱富建先生履历:

邱富建:男,1972年出生,中共党员,大专学历。1993年至1999年在汕头春源集团有限公司工作,任总经理助理;1999年至2000年在深圳市三联贸易有限公司工作,任拓展部经理;2000年至今在本公司工作,任家具事业部计划总监,现任本公司监事会主席。

[责任编辑:robot]

标签:议案 董事会 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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