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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永益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来源:证券时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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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永康先生,硕士学位。2001年至2005年曾就职于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历任研究员、组合经理等职。2005年9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养老金管理部投资经理职务。曾担任银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固定收益部总监、固定收益基金投资总监以及银华财富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董事,并同时担任银华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银华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永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永泰积极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及银华中证转债指数增强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姜永康先生,硕士学位。2001年至2005年曾就职于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历任研究员、组合经理等职。2005年9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养老金管理部投资经理职务。曾担任银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固定收益部总监、固定收益基金投资总监以及银华财富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董事,并同时担任银华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银华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永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永泰积极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及银华中证转债指数增强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郭建兴先生,学士学位。曾在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原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从事证券自营业务工作,历任交易主管、总经理助理兼监理等职;并曾就职于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曾担任华商领先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职务。2011年4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银华优质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4.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管理费和销售服务费之外的基金费率结构和调整收费方式;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1.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 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3.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本基金投资于其他基金;

(2)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3)动用银行信贷资金从事证券买卖;

(4)将基金资产用于抵押、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

(5)从事证券信用交易;

(6)以基金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7)从事有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8)从事证券承销行为;

(9)违反证券交易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行为来操纵和扰乱市场价格;

(10)进行高位接盘、利益输送等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11)通过股票投资取得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12)因基金投资股票而参加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与上市公司董事会或其他持有5%以上投票权的股东恶意串通,致使股东大会表决结果侵犯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利益;

(13)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4.本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越权或违规经营,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2)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3)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材料中弄虚作假;

(4)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5)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6)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7)其他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体系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声誉风险和外部风险。针对上述各种风险,本公司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建立风险管理环境。具体包括制定风险管理战略、目标,设置相应的组织机构,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与技术系统,设定风险管理的时间范围与空间范围等内容。

(2)识别风险。辨识组织系统与业务流程中存在什么样的风险,为什么会存在以及如何引起风险。

(3)分析风险。检查存在的控制措施,分析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引起的后果。

(4)度量风险。评估风险水平的高低,既有定性的度量手段,也有定量的度量手段。定性的度量是把风险水平划分为若干级别,每一种风险按其发生的可能性与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进入相应的级别。定量的方法则是设计一些风险指标,测量其数值的大小。

(5)处理风险。将风险水平与既定的标准相对比,对于那些级别较低的风险,则承担它,但需加以监控。而对较为严重的风险,则实施一定的管理计划,对于一些后果极其严重的风险,则准备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6)监视与检查。对已有的风险管理系统要监视及评价其管理绩效,在必要时适时加以改变。

(7)报告与咨询。建立风险管理的报告系统,使公司股东、公司董事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监管部门了解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寻求咨询意见。

2.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部门,并使它们保持高度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4)有效性原则。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工作必须从实际出发,主要通过对工作流程的控制,进而达到对各项经营风险的控制。

5)防火墙原则。公司的投资管理、基金运作、计算机技术系统等相关部门,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制定严格的批准程序和监督处罚措施。

6)适时性原则。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本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了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针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行研究并制定相应的控制制度。在特殊情况下,风险控制委员会可依据其职权,在上报董事会的同时,对公司业务进行一定的干预。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效贯彻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就基金投资等发表专业意见及建议。

此外,公司设有督察长,组织指导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对公司和基金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参与公司风险控制工作,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2)风险评估

公司风险控制人员定期评估公司风险状况,范围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产生负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评估这些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程度及可能性,并将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层管理人员。

3)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间又相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各业务部门之间相互核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形成相互检查、相互制约的关系,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制度。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设置科学、合理、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每项业务操作有清晰、书面化的操作手册,同时,规定完备的处理手续,保存人员进行处理。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5)监督与内部稽核

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其中监察稽核人员履行内部稽核职能,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监察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定期出具监察稽核报告,报公司督察长、董事会及中国证监会。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3)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号

电话:0755—83199084

传真:0755—83195201

招商银行成立于1987年4月8日,是我国第一家完全由企业法人持股的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行设在深圳。自成立以来,招商银行先后进行了三次增资扩股,并于2002年3月成功地发行了15亿A股,4月9日在上交所挂牌(股票代码:600036),是国内第一家采用国际会计标准上市的公司。2006年9月又成功发行了22亿H股,9月22日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交易(股票代码:3968),10月5日行使H股超额配售,共发行了24.2亿H股。截止2012年9月30日,招商银行总资产3.1446万亿元人民币,核心资本充足率8.47%。

2002年8月,招商银行成立基金托管部;2005年8月,经报中国证监会同意,更名为资产托管部,下设业务支持室、产品管理室、业务营运室、稽核监察室4个职能处室,现有员工52人。2002年11月,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批准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成为国内第一家获得该项业务资格上市银行;2003年4月,正式办理基金托管业务。招商银行作为托管业务资质最全的商业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受托投资管理托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QFII)、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保险资金托管、企业年金基金托管等业务资格。

招商银行确立“因势而变、先您所想”的托管理念和“财富所托、信守承诺”的托管核心价值,独创“6S托管银行”品牌体系,以“保护您的业务、保护您的财富”为历史使命,不断创新托管系统、服务和产品:在业内率先推出“网上托管银系统”、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和“6心”托管服务标准,首家发布私募基金绩效分析报告,开办国内首个托管银行网站,成功托管国内第一只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第一只FOF、第一只信托资金计划、第一只股权私募基金、第一家实现货币市场基金赎回资金T+1到账、第一只境外银行QDII基金、第一只红利ETF基金、第一只“1+N”基金专户理财、第一家大小非解禁资产、第一单TOT保管,实现从单一托管服务商向全面投资者服务机构的转变,得到了同业认可。

经过十年发展,招商银行资产托管规模快速壮大。2012年招商银行加大高收益托管产品营销力度,新增托管公募开放式基金13只,新增首发公募开放式基金托管规模433亿元。克服国内证券市场震荡下行的不利形势,托管费收入、托管资产均创出历史新高,实现托管费收入6.54亿元,较上年增长28.17%,托管资产余额1.08万亿元,较年初增长112.85%。作为公益慈善基金的首个独立第三方托管人,成功签约“壹基金”公益资金托管,为我国公益慈善资金监管、信息披露进行有益探索,该项目荣获2012中国金融品牌「金象奖」“十大公益项目”奖;三度蝉联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专业银行” 。

傅育宁先生,招商银行董事长和非执行董事,英国布鲁诺尔大学博士学位。1999年3月开始担任本公司董事。2010年8月起任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招商局国际有限公司(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公司)主席,利和经销集团有限公司(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公司)及信和置业有限公司(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香港港口发展局董事,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成员等;中国南山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长,及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长,及新加坡上市公司嘉德置地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田惠宇先生,本行行长、执行董事,2013年5月起担任本行行长、本行执行董事。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公共管理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曾于2003 年7 月至2013年5月历任上海银行副行长、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副行长、深圳市分行行长、中国建设银行零售业务总监兼北京市分行行长。

丁伟先生,本行副行长。大学本科毕业,副研究员。1996年12月加入本行,历任杭州分行办公室主任兼营业部总经理,杭州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南昌支行行长,南昌分行行长,总行人力资源部总经理,总行行长助理,2008年4月起任本行副行长。兼任招银国际金融有限公司董事长。

吴晓辉先生,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1993年10月进入招商银行工作;历任招商银行总行计划资金部副总经理,总行资金交易部总经理,招银国际金融有限公司总裁;招商银行济南分行党委书记、行长,2011年7月起担任招商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截至2014年2月28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了招商安泰系列证券投资基金(含招商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招商平衡型证券投资基金和招商债券证券投资基金),招商现金增值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泰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华夏货币市场基金、光大保德信货币市场基金、华泰柏瑞金字塔稳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海富通强化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新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天合稳健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上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德盛优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华富成长趋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优势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益民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德盛红利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上证中央企业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投摩根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蓝筹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南方策略优化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兴全合润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核心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长盛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中银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稳健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银河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宝兴业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建信双利策略主题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裕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上证国有企业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华安可转换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低碳环保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中银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成长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兴全轻资产投资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易方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沪深 300 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14天理财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鹏华中小企业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诺安双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中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南方安心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理财7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惠裕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建信双月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理财30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新经济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中银稳健添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博时亚洲票息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丰利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中银消费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信用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浦银安盛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保本3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标普全球精选自然资源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博时月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建信安心回报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惠利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共72只开放式基金及其它托管资产、中银优秀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产为20960.86亿元人民币

(四) 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确保托管业务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确保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建立有利于查错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制制度,确保托管业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确保内控机制、体制的不断改进和各项业务制度、流程的不断完善。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三级内控风险防范体系:

一级风险防范是在总行行长层面对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招商银行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行长负责制,重大事项的决策经行长办公会讨论决定,行长室下设合规管理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审计管理委员会、信息规划委员会、服务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机构。

二级风险防范是总行资产托管部在业务室、专业岗位设置时,必须遵循内控制衡原则,监督制衡的形式和方式视业务的风险程度决定。

总行资产托管部内设立稽核监察室,负责部门内部风险预防和控制。稽核监察室在总经理室直接领导下,独立于部门内其他业务室和托管分部,对各岗位、各业务室、各分部、各项业务中的风险控制情况实施监督。

三级风险防范是各业务室对自身业务风险进行自我防范和控制。业务室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业务规则及本部门具体情况制定工作流程及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应覆盖各项业务过程和操作环节、覆盖所有室和岗位,并由全部人员参与。

(2)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托管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应当体现“内控优先”的要求。

(3)独立性原则。各室、各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不同托管资产之间、托管资产和自有资产之间应当分离。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部门应当独立于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部门,稽核监察室应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部门内部控制工作进行评价和检查。

(4)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的规章,具有高度的权威性,成为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执行内部控制制度不能存在任何例外,部门任何员工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5)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应随着托管业务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订和完善。

(6)防火墙原则。核算、清算、稽核监察等相关部门,应当在制度上和人员上适当分离,办公网和业务网分离,部门业务网和全行业务网分离,以达到风险防范的目的。

(7)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托管业务事项和高风险领域。

(8)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托管组织体系、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9)成本效益原则。内部控制应当权衡托管业务的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以适当的成本实现有效控制。

(1)完善的制度建设。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制定了《招商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招商银行托管业务内控管理办法》、《招商银行基金托管业务操作规程》和等一系列规章制度,从资产托管业务操作流程、会计核算、岗位管理、档案管理、保密管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保证资产托管业务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运作。为保障托管资产安全和托管业务正常运作,切实维护托管业务各当事人的利益,避免托管业务危机事件发生或确保危机事件发生后能够及时、准确、有效地处理,招商银行还制定了《招商银行托管业务危机事件应急处理办法》,并建立了灾难备份中心,各种业务数据能及时在灾难备份中心进行备份,确保灾难发生时,托管业务能迅速恢复和不间断运行。

(2)经营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托管项目审批、资金清算与会计核算双人双岗、大额资金专人跟踪、凭证管理、差错处理等一系列完整的操作规程,有效地控制业务运作过程中的风险

(3)业务信息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通过数据加密传输、业务信息启动异地自动备份功能、业务信息磁带备份并由专人签收保存等措施保证业务信息及数据传递的安全性。业务信息不得泄漏,有关人员如需调用,须经总经理室审批,并做好调用登记。

(4)客户资料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对业务运作过程中形成的客户资料,视同会计资料保管。客户资料不得泄露,有关人员如需调用,须经总经理室成员审批,并做好调用登记。

(5)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对信息技术系统管理实行双人双岗双责、机房空间隔离并设置门禁管理、电脑密码设置及权限管理、业务网和办公网、与全行业务网双分离制度,与外部业务机构实行防火墙保护等,保证信息技术系统的安全。

(6)人力资源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通过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和员工培训、激励机制、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及建立人才梯级队伍及人才储备机制,有效的进行人力资源控制。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基金投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对上述事项的监督与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投资运作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上述监督内容的约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整改,整改的时限应符合法规允许的投资比例调整期限。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在规定时间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改正,如基金管理人未能在通知期限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1)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直销中心

(2)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

(3)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交易系统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户和认购手续,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本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2.代销销售机构

(1)永益A场外代销销售机构

1)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6)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7)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8)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9)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0)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1)乌鲁木齐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2)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3)大同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14)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5)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16)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17)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8)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19)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20)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1)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2)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23)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4)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5)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6)中天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7)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8)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9)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30)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31)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2)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33)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34)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5)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36)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7)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8)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9)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0)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1)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2)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43)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4)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45)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46)厦门证券有限公司

47)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48)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9)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0)西藏同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1)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2)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53)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54)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以上排名不分先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和基金合同等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2)永益B场内代销销售机构

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且具有场内基金申购、赎回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可在深交所网站查询)。截至本公告日前述会员单位的最新名单如下:

爱建证券、安信证券、渤海证券、财达证券、财富证券、财通证券、长城证券、长江证券、大通证券、大同证券、德邦证券、第一创业、东北证券、东方证券、东海证券、东莞证券、东吴证券、东兴证券、方正证券、光大证券、广发证券、广州证券、国都证券、国海证券、国金证券、国开证券、国联证券、国盛证券、国泰君安、国信证券、国元证券、海通证券、恒泰长财、恒泰证券、红塔证券、宏源证券、华安证券、华宝证券、华创证券、华福证券、华林证券、华龙证券、华融证券、华泰联合、华泰证券、华西证券、华鑫证券、江海证券、金元证券、联讯证券、民生证券、民族证券、南京证券、平安证券、齐鲁证券、日信证券、瑞银证券、山西证券、上海证券、申银万国、世纪证券、首创证券、天风证券、天源证券、万和证券、万联证券、西部证券、西藏同信、西南证券、厦门证券、湘财证券、新时代证券、信达证券、兴业证券、银河证券、银泰证券、英大证券、招商证券、浙商证券、中航证券、中金公司、中山证券、中投证券、中天证券、中信建投、中信浙江、中信万通、中信证券、中银证券、中邮证券、中原证券(排名不分先后)。

本基金认购期结束前获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也可代理场内永益B的发售。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和基金合同等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一)基金份额分级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划分为永益A、永益B两级份额,所募集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1.基金份额配比

永益A、永益B的份额配比原则上不超过7∶3。

本基金募集设立时,永益A、永益B的份额配比将不超过7∶3。

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永益A自分级运作期起始日起每满6个月开放一次,永益B封闭运作。在分级运作期起始日起每满6个月,基金管理人将对永益A进行基金份额折算,永益A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元,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永益A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减。因此,在永益A每次开放时,如果永益A未发生赎回或者发生的净赎回份额极小,永益A、永益B在该次开放后的份额配比可能出现大于7∶3的情形;如永益A发生的净赎回份额较多,永益A、永益B在该次开放后的份额配比可能会出现小于7∶3的情形。

2.永益A的运作

(1)约定年基准收益率

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永益A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取约定收益,其约定年基准收益率将在分级运作期起始日及每个永益A的赎回开放日设定一次(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日除外),并按照《信息披露办法》有关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相关公告。计算公式为:

永益A的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人民币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利差

在分级运作期起始日,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届时中国人民银行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基准利率及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的利差值设定永益A的首次约定年基准收益率,该收益率即为永益A在每个分级运作期起始后最初6个月的年化收益率,适用于分级运作期起始日(含)到该分级运作期第1个永益A的赎回开放日(含)的时间段;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在每个永益A的赎回开放日(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时除外),基金管理人将根据该日中国人民银行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基准利率及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的利差值重新设定永益A的年化收益率,该收益率即为永益A接下来6个月的年化收益率,适用于该赎回开放日次日(含)到下个永益A的赎回开放日(含)的时间段;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分级运作期届满日前1个赎回开放日所设定的永益A年化收益率将适用于该赎回开放日次日(含)到分级运作期届满日(含)的时间段。

根据国内利率市场变化,基金管理人在每个永益A的赎回开放日及分级运作期起始日前公告永益A约定年基准收益率的利差值,利差的取值范围从0%(含)到2%(含)。

永益A的基金份额净值以分级运作期起始日或赎回开放日永益A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采用约定年基准收益率单利进行计算。

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永益A的本金安全或约定收益,在极端亏损的情况下,永益A的持有人可能面临无法足额取得约定收益乃至本金损失的风险。

在国内利率市场发生极端情况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可适当调整永益A的约定年基准收益率公式,而无需召开持有人大会,但调整方案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有关规定,在正式实施前就相关业务规则进行公告。

(2)开放日

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永益A共开放6次。前5次开放的开放日为自分级运作期起始日起每满6个月最后连续的两个工作日,每次开放两个工作日。最后1次开放的开放日为分级运作期届满日。前5次开放的开放日内办理永益A的申购、赎回申请业务,最后1次开放仅办理永益A的赎回申请业务。其中,永益A将在申购开放日仅开放办理申购申请业务;赎回开放日仅开放办理赎回申请业务。本基金每个分级运作期届满日将开放永益A的赎回。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或)赎回业务的,开放日为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因极端情况致使永益A的净值(或将)低于面值时,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基金管理人可对永益A在开放日的申购与赎回业务做出相应调整,并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公告。

每个分级运作期内,永益A的第一次开放为分级运作期起始日起届满6个月最后连续的两个工作日;第二次开放为分级运作期起始日起届满12个月最后连续的两个工作日;以此类推。例如:首个分级运作期起始日为2014年5月26日,则首个分级运作期起始日起届满6个月、12个月、18个月所对应的赎回与申购开放日如下表所示:

本基金永益A的其他各个开放日的计算类同。

(3)规模限制

本基金存续期内,永益A的份额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7/3倍永益B的份额余额。本基金在每个分级运作期的规模上限、具体规模限制及其控制措施见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其他相关公告。

(4)基金份额折算

本基金每个分级运作期起始日起3年期内每满6个月,基金管理人将对永益A进行基金份额折算,永益A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元,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永益A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减。

永益A的基金份额折算具体见本招募说明书第九部分以及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3.永益B的运作

(1)在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永益B封闭运作,封闭期内不接受申购与赎回申请。

永益B的封闭期为自分级运作期起始日起至3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如后续年份实际不存在对应日的,则到期日提前至上一工作日。

(2)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在满足上市条件的情况下,永益B将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3)本基金在扣除永益A的应计收益后的全部剩余收益归永益B享有,亏损以永益B的资产净值为限由永益B承担。

(4)基金份额折算

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日,基金管理人将对永益B进行基金份额折算,永益B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元,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永益B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减。永益B的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为分级运作期届满日。

具体折算方式如下:

折算基准日日终,永益B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 元,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永益B的份额数按照折算比例相应增减。

永益B的基金份额折算公式如下:

永益B的折算比例=折算基准日折算前每份永益B的基金资产净值/1.000

永益B经折算后的份额数=折算前永益B份额的数×永益B的折算比例

永益B经折算后的份额数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计算的结果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永益B的折算比例的具体计算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4.基金份额发售

永益A、永益B将分别通过各自发售机构的销售网点独立进行公开发售。

5.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总数

在分级运作期及过渡期内,T日本基金的总份额余额数量为永益A和永益B的基金份额余额数量之和。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6.永益A和永益B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在永益A的申购开放日和赎回开放日计算永益A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分级运作期届满日分别计算永益A和永益B的基金份额净值。

(1)永益A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永益A、永益B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日的永益A和永益B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7.永益A和永益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基金管理人在计算基金资产净值的基础上,采用“虚拟清算”原则分别计算并公告永益A和永益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其中,永益A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日不包括永益A的申购开放日和赎回开放日。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对两级基金份额价值的一个估算,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1)永益A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永益A、永益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日的永益A和永益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二)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时永益A的赎回

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时,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开放办理永益A的赎回业务。在每个分级运作期届满日,所有经确认有效的永益A的赎回申请全部予以成交确认。

七、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经中国证监会2013年10月15日证监许可【2013】1304号文注册。

本基金每个分级运作期内,永益A自分级运作期起始日起每满6个月开放一次,永益B封闭运作。本基金第一个分级运作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3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本基金第二个分级运作期为自第一个过渡期届满日下一工作日起至3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以此类推。如后续年份实际不存在对应日的,则到期日提前至上一工作日。本基金每个分级运作期届满日将开放永益A的赎回。每个分级运作期届满日的次日起累计不少于5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的期间为过渡期,基金管理人在过渡期内办理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折算确认、永益B的开放及永益A的申购等事宜。

(五)上市交易

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申请永益B的上市交易。

(六)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和认购价格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七)募集方式和募集场所

永益A、永益B将分别通过各自发售机构的销售网点独立进行公开发售。

永益A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及场外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或按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公开发售,永益A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

永益B将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场外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或按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公开发售,场外发售的永益B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场内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发售(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场内发售的永益B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

本基金认购期结束前获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也可代理场内永益B的发售。尚未取得相应业务资格,但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的其他机构,可在本基金上市后,代理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参与永益B的上市交易。

通过场外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通过场内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

投资者可参与永益A或永益B中的某一级份额的认购,也可同时参与永益A和永益B的认购。在募集期内,基金投资者可分别对永益A、永益B进行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永益A、永益B的发售方式与发售机构不尽相同,具体发售方式和发售机构详见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八)募集期限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本基金自2014年5月14日至2014年5月20日,其中,本基金永益B自2014年5月14日至2014年5月16日进行发售;本基金永益A自2014年5月16日至2014年5月20日进行发售。如果在此期间届满时未达到本招募说明书“八、基金合同的生效”部分第(一)条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基金可在募集期限内继续销售。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九)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十)募集规模

本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募集金额总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本基金首个分级运作期的募集规模上限为20亿元,份额规模为20亿份。具体规模限制及其控制措施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其他相关公告。

(十一)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时间安排:

本基金认购时间为2014年5月14日至2014年5月20日,其中,本基金永益B自2014年5月14日至2014年5月16日进行发售;本基金永益A自2014年5月16日至2014年5月20日进行发售。如遇突发事件,发售时间可适当调整。场内认购具体开放时间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交易时间,场外认购具体开放时间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各个销售机构在本基金发售募集期内对于个人投资人或机构投资人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可能不同,若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没有明确规定,则由各销售机构自行决定每天的业务办理时间。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基金合同的约定,如果达到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经备案后生效。如果未达到前述条件,基金可在上述定明的期限内继续销售,直到达到条件并经备案后宣布基金合同生效。

具体发售方案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为准,请基金投资人就发售和购买事宜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原则:

(1)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

(2)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3)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4)认购期间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上限限制;

(5)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者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3.认购限额:

本基金永益B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方式。在具有基金销售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进行场内认购时,投资人以份额申请,单笔最低认购份额为50,000份,超过50,000份的应为1,000份的整数倍,且每笔认购最大不超过99,999,000份基金份额。

本基金永益B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在本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及网上直销交易系统进行场外认购时,投资人以金额申请,每个基金账户首笔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50,000元,每笔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直销机构或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其业务规定为准。

本基金永益A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在本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及网上直销交易系统进行场外认购时,投资人以金额申请,每个基金账户首笔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每笔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直销机构或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其业务规定为准。

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最高累计认购金额不设限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认购和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

4.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人办理场内认购时,需具有深圳证券账户。已有深圳证券账户的投资人可直接认购上市开放式基金。尚无深圳证券账户的投资人可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开户代理机构开立账户。

投资人办理场外认购时,需具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其中:已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办理过开放式基金账户注册或注册确认手续的投资人,可直接办理本基金场外认购业务;已有深圳证券账户的投资人,可通过场外销售机构以其深圳证券账户申请注册开放式基金账户;尚无深圳证券账户的投资人,可直接申请账户开户,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将为其配发深圳基金账户,同时将该账户注册为开放式基金账户。

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查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销售机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十二)基金的面值、认购价格和认购费用

1.基金的面值:永益A和永益B的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均为1.00元人民币

2.认购价格:永益A和永益B的每份基金份额1.00元人民币

3.认购费用

永益A不收取认购费,永益B以认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认购费用,永益B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其中,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及网上直销交易系统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所适用的特定认购费率如下所示: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将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人。

本基金永益B的认购费由投资人承担。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募集期间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和律师费等各项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若投资人重复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时,需按单笔认购金额对应的费率分别计算认购费用。

当需要采取比例配售方式对有效认购金额进行部分确认时,投资人认购费率按照认购申请确认金额所对应的费率计算,认购申请确认金额不受认购最低限额的限制。

(十三)认购份额的计算

1、永益A认购份额的计算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永益A仅通过场外方式公开发售,其认购为金额认购,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责任编辑:robo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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