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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盐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来源:证券时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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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安宁宏华经贸有限责任公司诉云南普阳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案的基本情况,详见公司于2014年1月25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所披露的《关于控股子公司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4-001)。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4年5月21日,云南盐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控股子公司云南普阳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报送的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14)云高民二终字第130号《民事裁定书》,根据《公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云南安宁宏华经贸有限责任公司诉云南普阳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案的基本情况,详见公司于2014年1月25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所披露的《关于控股子公司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4-001)。

二、诉讼进展情况

2014年3月20日,公司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关于控股子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4-006)。

云南安宁宏华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昆民四初字第43号民事裁定,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确定案件由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云南普阳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于日前收到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14)云高民二终字第13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目前尚无法准确预计诉讼结果。公司将对案件进展情况保持关注,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1、《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云高民二终字第130号。

云南盐化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

[责任编辑:robot]

标签:信息披露 证券交易所 误导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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