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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证券时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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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增加提案的情况;本次会议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召开时间:2014年5月30日15:30

(二)召开地点:公司总部报告厅

(五)主持人:董事长张秉军先生。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的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498,744,81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80%。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会议做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会议以498,744,810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通过《关于投资79.43亿元建设扬州现代服务业集聚区(Y-MSD)项目的议案》。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张晓明、贺维

(三)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出席人员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一)《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5月31日

[责任编辑:robot]

标签:表决权 议案 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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