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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新海宜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配股说明书摘要


来源:证券时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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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配股拟以2013年6月30日公司总股本442,566,56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照10:3的比例配售股份,共计可配股份数量为132,769,968股。配售股份不足1股的,按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有关规定处理。若在配股发行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由于派送红股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而扩大,则配售基数同比例调整,配股比例不变,可配售股数同比例调整。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配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任何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保证配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所发行证券的价值或者投资人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证券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公司特别提示投资者对下列重大事项给予充分关注,并仔细阅读配股说明书中有关风险因素的章节。

一、本次配股拟以2013年6月30日公司总股本442,566,56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照10:3的比例配售股份,共计可配股份数量为132,769,968股。配售股份不足1股的,按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有关规定处理。若在配股发行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由于派送红股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而扩大,则配售基数同比例调整,配股比例不变,可配售股数同比例调整。

2013年8月8日,公司控股股东张亦斌先生和马玲芝女士承诺以现金全额认购其在新海宜本次配股方案中的全部可获配股份。

二、本次配股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定的代销方式发行。如果代销期限届满,原股东认购股票的数量未达到可配售数量的70%,则本次配股发行失败,公司将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将认购款返还已经认购的股东。

三、公司的股利分配政策和现金分红比例

2014年1月2日,新海宜召开了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的议案》,公司的股利分配政策和现金分红比例如下: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兼顾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以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利润分配形式及间隔期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优先采取现金的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当年如实现盈利并有可供分配利润时,应当进行年度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三)现金分红比例及条件

除特殊情况外,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得少于母公司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每年具体的现金分红比例预案由董事会根据前述规定、结合公司经营状况及相关规定拟定,并提交股东大会表决。特殊情况是指:

1、公司当年出现亏损时;

2、发生金额占公司当年可供股东分配利润 100%的重大投资时;

3、母公司报表当年实现的现金流为负数,且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货币资金余额低于拟用于现金分红的金额。

(四)股票股利分配条件

若公司营收增长快速,董事会认为公司股本情况与公司经营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满足每年最低现金股利分配之余,进行股票股利分配。股票股利分配预案由董事会拟定,并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五)最近三年分红情况

最近三年,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为7,859.05万元,最近三年累计现金分红金额占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合并报表中归属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的比例为62.63%,具体如下表所示:

分红年度

现金分红

金额(含税)

[责任编辑:robot]

标签:股利 股本 利润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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