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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航重机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来源:证券时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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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航重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本公司于2014年4月28日召开的201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2014年4月29日的《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 扣税前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4元;扣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38元

● 股权登记日:2014年6月24日

● 除权及除息日:2014年6月25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4年6月25日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中航重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本公司于2014年4月28日召开的201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2014年4月29日的《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上。

1.利润分配方案为:以2013年年末总股本778,003,2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4元(含税),共计分配利润31,120,128元。

2.发放年度:2013年度。

3.发放范围:截至2014年6月24日下午15:00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4.扣税说明:

⑴对于个人股东(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5%。公司暂按5%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38元。

个人股东(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⑵对于在中国注册的居民企业(该词语具有相关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法规及规则下的涵义)的法人股股东(含机构投资者,不含QFII),本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04元。

⑶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本公司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发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规定,由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本公司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按照税后每股0.036元派发现金红利。如该类股东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按照税收协定的规定执行。

1、股权登记日:2014年6月24日

2、除权及除息日:2014年6月25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4年6月25日

截至2014年6月24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办法

公司全体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咨询机构:公司资本运营部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门外小关东里14号

电话:010-57827109

传真:010-57827101

中航重机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中航重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6月17日

[责任编辑:robot]

标签:股本 除权 利润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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