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帝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3、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不超过771.7万股帝龙新材股票,约占本激励计划签署时帝龙新材股本总额25760万股的3.00%。其中,首次授予数量为707.2万股,占本计划授予总量的91.64%,约占本激励计划签署时帝龙新材股本总额25760万股的2.75%;预留64.5万股,占授予总量的8.36%,约占本激励计划签署时帝龙新材股本总额25760万股的0.25%。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本激励计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3号》及《浙江帝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订。
2、本激励计划所采用的激励形式为限制性股票,其股票来源为帝龙新材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新股。
3、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不超过771.7万股帝龙新材股票,约占本激励计划签署时帝龙新材股本总额25760万股的3.00%。其中,首次授予数量为707.2万股,占本计划授予总量的91.64%,约占本激励计划签署时帝龙新材股本总额25760万股的2.75%;预留64.5万股,占授予总量的8.36%,约占本激励计划签署时帝龙新材股本总额25760万股的0.25%。
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须在每次授予前召开董事会,确定本次授予的股权数量、激励对象名单、授予价格、业绩考核条件等相关事宜,经公司监事会核实后,报相关监管部门备案,并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本次授予情况的摘要及激励对象的相关信息。预留部分将于首次授予后的一年内授予,过期作废。
4、本计划有效期为自首次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计算,最长不超过10年。
(1)限制性股票授予后即行锁定。激励对象获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锁定期,分别为1年、2年、3年和4年,均自授予之日起计。在锁定期内,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股权予以锁定,不得转让;
(2)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本计划首次授予日起计算,激励对象应在授予日满12个月后的48个月内分四次解锁,以是否达到本计划规定的业绩考核目标为激励对象是否可以进行解锁的条件。具体时间安排和解锁比例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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