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

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以及公司承诺履行情况的公告


来源:证券时报网

人参与 评论

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以下简称\"监管指引\")、江苏证监局《关于上市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进一步做好承诺及履行工作的通知》(苏证监公司字【2014】49号)的要求,对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承诺事项及其履行情况进行了专项自查,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以下简称"监管指引")、江苏证监局《关于上市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进一步做好承诺及履行工作的通知》(苏证监公司字【2014】49号)的要求,对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承诺事项及其履行情况进行了专项自查,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相关主体不存在不符合监管指引要求的承诺和超过承诺履行期限未履行承诺的情况。

二、公司及相关主体截至本公告日尚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如下:

(一)控股股东镇江新区大港开发总公司(现更名为镇江新区大港开发有限公司)关于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1 、大港股份及其控股子公司主要从事的业务为:园区综合开发与经营、基础设施建设、工业厂房的建设与经营、物流产业以及铜材经营。公司及公司下属企业( 除大港股份以外的全资、控股公司及公司对其具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 控股或参股企业现有业务并不涉及上述业务,双方不存在同业竞争。

2、本公司将来不从事与大港股份相竞争的业务。公司对下属企业履行本承诺进行监督,并行使必要的权力,促使下属企业遵守本承诺。即公司及公司下属企业不会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地从事与大港股份相同或相似的业务。

3 、在大港股份认定是否与公司存在同业竞争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上,公司承诺,公司的关联董事和股东代表将按规定进行回避,不参与表决。如认定公司及公司下属企业正在或将要从事的业务与大港股份存在同业竞争,则公司将在大港股份提出异议后及时转让或终止上述业务。如大港股份进一步提出受让请求,则公司应无条件按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中介机构审计或评估后的公允价格将上述业务和资产优先转让给大港股份。

4 、本公司将尽量减少与大港股份的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的任何业务往来或交易均应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应按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并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双方就相互间关联事务及交易所做出的任何约定及安排,均不妨碍对方为其自身利益、在市场同等竞争条件下与任何第三方进行业务往来或交易。

5 、本公司保证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有关规章及《公司章程》等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与其他股东一样平等地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不利用大股东的地位谋取不当利益,不损害大港股份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上述承诺自即日起具有法律效力,对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 。

承诺日期:2003年5月9日

承诺履行情况:截至公告之日,承诺人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

(二)控股股东的母公司镇江新区经济开发总公司关于避免同业竞争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1、避免同业竞争

(1)本公司与大港股份不存在同业竞争情形。本公司及下属企业不会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地从事与大港股份相同或相似的业务。

(2)本公司从第三方获得的商业机会如果属于大港股份主营业务范围之内的,则本公司将及时告知大港股份,并尽可能地协助大港股份取得该商业机会。

(3)本公司不以任何方式从事任何可能影响大港股份经营和发展的业务或活动,包括:①利用现有的社会资源和客户资源阻碍或者限制大港股份的独立发展;

②在社会上散布不利于大港股份的消息;

③利用对大港股份控股施加不良影响,造成大港股份高管人员、研发人员、技术人员等核心人员的异常变动;

④从大港股份招聘专业技术人员、销售人员、高级管理人员;

⑤捏造、散布不利于大港股份的消息,损害大港股份的商誉。

(4)如违反以上承诺导致大港股份遭受损失,经发总公司将向大港股份进行合理赔偿。

承诺日期:2009年12月7日

承诺履行情况:截至公告之日,承诺人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

2、减少关联交易

本公司及其下属企业将尽可能避免和减少与大港股份之间的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将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依法签订协议,履行合法程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9月修订)以及大港股份《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相关手续,承诺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大港股份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承诺日期:2009年12月7日

承诺履行情况:截至公告之日,承诺人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

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四年六月三十日

[责任编辑:robot]

标签:收购人 股份 上市公司 

人参与 评论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凤凰网无关。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凤凰财经官方微信

0
凤凰新闻 天天有料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