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河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分红派息方案已获2014年5月20日召开的201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通过分红派息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是否距离股东大会通过分配、转增股本方案两个月以上实施的:
□ 是 √ 否
河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分红派息方案已获2014年5月20日召开的201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1、公司2013年度分红派息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10,618,607,852股为基数,向股东每10股派现金股利0.20元(含税)。
2、扣税后,QFII、RQFII 以及持有股改限售股、首发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0.18元;持有非股改、非首发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证券投资基金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即先按每10股派0.19元,股权登记日后根据投资者减持股票情况,再按实际持股期限补缴税款。
3、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相关规定,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03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01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4、对于 QFII、RQFII 外的其他非居民企业,本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
1、本次分红派息股权登记日为:2014年7月9日。
2、除权除息日为:2014年7月10日。
本次分红分派对象:截止2014年7月9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登记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登记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将于2014年7月10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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