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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来源:证券时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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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临时会议于2014年7月9日在公司八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何邦恒先生主持,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证券代码:000993 证券简称:闽东电力 公告编号:2014董-05

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会议通知发出的时间和方式

本次会议的通知于2014年7月3日以电话、电子邮件和传真的方式发出。

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临时会议于2014年7月9日在公司八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何邦恒先生主持,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董事出席会议的情况

公司董事7名,出席会议的董事6名,名单如下:

何邦恒、张成文、张斌、黄祖荣、汤新华、任德坤

独立董事张学清因出差在外,授权委托独立董事任德坤代为表决。

四、审议事项的具体内容和会议形成的决议,以及董事对每项议案审议情况和有关董事反对或弃权的理由

1、审议《关于修改部分条款的议案》;

修订内容详见附件1。

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为进一步规范现金分红,增强公司现金分红的透明度,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号)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关于贯彻落实上市公司监管指引有关事项的通知》(闽证监发[2014]28号)的规定,公司对章程利润分红相关条款做出修订,我们认为:

(1)公司此次章程修订的表决等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2)从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根本利益,保障企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出发,此次章程修订赋予公司分红更高的灵活性,提高了经营效率,降低融资成本,有利于提高股东的长期稳定回报,有利于维护股东的长远利益,更加强化回报的预期;

(3)我们同意《关于修改部分条款的议案》,并同意董事会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情况: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表决结果:议案通过。

该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后方能生效。

2、审议《关于提名叶宏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叶宏先生个人情况介绍详见附件2。

独立董事意见:

我们在审阅公司董事会向我们提交的有关资料的同时,就相关问题向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了询问和了解,根据《公司章程》和《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的有关规定,基于个人的独立判断,现就上述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同意提名叶宏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

(2)董事候选人提名的程序符合有关规定,董事候选人任期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条件,能够胜任拟任岗位职责要求,经审阅董事候选人履历等材料,未发现其中有《公司法》第147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亦未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现象,董事会候选人的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条件,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情况: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表决结果:议案通过。

该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能生效。

3、审议《关于古田杉洋风电场工程项目核准前期工作费用预算的议案》。

为加快推进古田杉洋风电场工程项目前期研究论证和核准前置审批工作。根据古田杉洋风电场工程项目前期工作的实际情况,董事会同意项目核准前期工作费用预算不超过836万元,并授权公司经理层负责组织开展古田杉洋风电场工程项目核准前期工作。

表决情况: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表决结果:议案通过。

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公司章程修订案

原: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应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办法: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

(二)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

(三)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公司最近三年未进行现金利润分配的,不得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

(四)存在股东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五)每年分配的利润原则上不低于当年实现可分配利润的65%,其中现金分红比例不低于当年实现可分配利润的20%。

拟修订为:"公司应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办法:

公司应当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充分听取投资者和独立董事的意见,自主决策公司利润分配事项,制定持续、稳定,有利于公司长远、可持续发展的利润分配政策,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投资收益的权利。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长远及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并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公司的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公司可以制定明确的分红回报规划并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执行;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时,应当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在对利润分配政策的论证和决策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

(二)利润分配形式及优先顺序:

1、公司可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利润分配中,现金分红优于股票股利。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2、分配利润股本基数应当以方案实施前的实际股本为准。以每10股表述分红派息、转增股本的比例,如扣税的,说明扣税后每10股实际分红派息的金额、数量。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有关规定拟定中期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红,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三)利润分配的条件和期间间隔:

在公司未分配利润为正,当期可供分配利润为正,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也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情况和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利润分配。注重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保持同步,公司快速增长时,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的因素,股票股利分配可以结合现金分红同时实施。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且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国家相关法规的规定。

(四)现金分红的比例

1、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应当不少于最近三年公司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确因特殊原因不能达到上述比例的,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大会作特别说明。

2、公司每年分配的利润原则上不低于当年实现可分配利润的65%。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比例不低于当年实现可分配利润的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五)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利润分配的具体方案应由公司董事会制订,并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董事会在审议现金分红具体预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3、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4、若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的,应在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明确独立意见,公司最近三年未进行现金利润分配的,不得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与变更: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属于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重要决策事项,不得随意调整而降低对股东的回报水平。因国家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颁布新的规定以及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而需调整或变更现金分红政策的,应当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应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修改方案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发表明确独立意见。

(七)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1、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

2、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4、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5、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八)公司监事会对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执行现金分红政策、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以及决策程序应进行有效监督。

附件2:叶宏先生个人情况介绍

叶宏,男,1970年1月出生,高级会计师。

1、学历教育及培训简历:

1988.09-1990.07 宁德财经学校 工业企业财务会计专业学习

1992.09-1995.07 福建广播电视大学 会计专业学习

2000.09-2003.07 华侨大学 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学习

2、工作简历:

1990.08-1999.04 宁德市林业局 主办会计

1999.04-2000.01 宁德市会计委派中心,委派至宁德市东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主办会计

2000.01-2002.05 借用在宁德市东桥开发区财政分局主办会计

2002.05-2007.08 委派在宁德市宁港自来水有限公司 财务部经理

2007.08-2011.08 宁德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 财务部经理

2011.08-至今 宁德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 总经理助理兼财务部经理

3、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4、未持有公司股份;

5、在其他单位兼职情况如下:

宁德市高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闽东能源投资有限公司董事,宁德市漳湾临港工业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董事,宁德国有投资再担保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宁德市金马防洪防潮工程有限公司监事会召集人。

6、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7、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证券代码:000993 证券简称:闽东电力 公告编号:2014监-03

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4年7月9日在公司九楼会议室召开。

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叶斌先生主持。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监事出席会议的情况

会议应到监事4名,实到监事3名,名单如下:

叶斌、林建辉、郑巧玲

监事黄世锦未出席,亦未委托他人表决。

(三)审议事项的具体内容和会议形成的决议

1、审议《关于修改部分条款的议案》。

表决情况:赞成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表决结果:议案通过。

该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后方能生效。

2、审议《关于提名陈丽芳女士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会议经过审议,监事会同意陈丽芳女士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并同意将《关于提名陈丽芳女士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陈丽芳女士个人情况介绍详见附件。

表决情况:赞成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表决结果:议案通过。

该议案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能生效。

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陈丽芳女士个人情况介绍

陈丽芳,女,1971年12月出生,中共党员,高级会计师。

1、学历教育及培训简历:

1991.07 毕业于福建宁德财经学校会计专业

1999.12 毕业于厦门大学财政专业(自考)

2003.06 毕业于福建金融管理干部学院金融专业

2010.06 参加宁德市国资委所属企业财务会计人员培训班

2011.07 参加福建省国资委出资企业财务预算管理培训班

2011.11 参加上海财经大学国有企业战略财务管理与绩效考核实务培训班

2012.07 参加福建省国资委财务与业绩评价培训班

2013.11 参加福建省高级会计人员企业类第四期培训班

2、工作简历:

1991.08-2001.01 闽东福宁信托投资公司(现转制为宁德市福宁投资有限公司)会计 主办会计

2001.01-2002.04 闽东福宁信托投资公司 财务科副科长

2002.04-2004.05 宁德市福宁投资有限公司 财务科副科长

2004.05-2014.03 宁德市福宁投资有限公司 财务部经理

2014.03-至今 宁德市福宁投资有限公司 财务总监

3、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4、未持有公司股份;

5、未在其他单位兼职。

6、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7、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证券代码:000993 证券简称:闽东电力 公告编号:2014临-17

关于增值税税率调整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根据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的精神,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将依照3%征收率计征增值税,我司根据通知对增值税及利润的影响金额进行如下测算:

2014年度公司小型水力发电的预计销售收入为23310万元,小型水力发电原增值税征收率为6%,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执行后的增值税征收率为3%。因该政策从2014年7月开始执行,故仅影响2014年度下半年的增值税及利润,据此计算预计将减少2014年度的增值税额350万元,预计增加2014年度利润总额350万元。

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责任编辑:robo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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