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4年07月26日 03:09
来源:证券时报网
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通知已于2014年7月21日以电子邮件、手机短信和书面文件方式通知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会议于2014年7月25日上午10:00在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南区高新南一道29号公司二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参会董事7人,实际出席董事7人,部分监事、高管人员现场列席了会议。会议由董事长廖晓霞女士主持。本次会议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
证券代码:002227 证券简称:奥特迅 公告编号:2014-044
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通知已于2014年7月21日以电子邮件、手机短信和书面文件方式通知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会议于2014年7月25日上午10:00在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南区高新南一道29号公司二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参会董事7人,实际出席董事7人,部分监事、高管人员现场列席了会议。会议由董事长廖晓霞女士主持。本次会议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
与会董事以现场与通讯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的议案》;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落实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年修订)》的有关要求,同时考虑到公司股本变更的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中关于利润分配、股东大会、注册资本等有关条款进行相应修订,章程修订具体内容详见附件一。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2014年7月)详见2014年7月26日的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本议案尚需提交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需要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二、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的议案》;
修订后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全文详见2014年7月26日的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本议案尚需提交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向深圳市深安旭传感技术有限公司采购设备的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公司拟向深圳市深安旭传感技术有限公司采购设备并签订相关采购合同,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廖晓霞女士、廖晓东先生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及同意的独立意见。
《关联交易公告》全文详见2014年7月26日的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独立董事关于向深圳市深安旭传感技术有限公司采购设备的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全文详见2014年7月26日的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七、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将于2014年8月12日(周二)下午15:00召开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关于召开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详见2014年7月26日的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
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7月)
(1)原章程:“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8,576,950元。”
现修改为: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18,713,900元。”
(2)原章程:“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108,576,950股,全部为普通股。”
现修改为:“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218,713,900股,全部为普通股。”
(3)原章程:“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现修改为:“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4)原章程:“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可以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必须于会议登记终止前将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能够证明其股东身份资料提交公司确认后方可出席。”
现修改为:“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现场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必须于会议登记终止前将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能够证明其股东身份资料提交公司确认后方可出席。”
(5)原章程:“第八十一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现修改为:“第八十一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6)原章程:“第八十三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中小企业板投资者保护指引》第25条规定事项时,必须安排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现修改为:“第八十三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7)原章程:“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现修改为:“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其中现金分红方式应优于股票的分配方式,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首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8)原章程“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之
(二)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
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提出、拟订;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明确的独立意见;分红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Email 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四)现金分红的时间及比例
1、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原则上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且任何三个连续年度内,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2、当年未分配的可分配利润可留待以后年度进行分配;
3、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现修改为:“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之
(二)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
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提出、拟订;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明确的独立意见;分红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Email 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四)现金分红的时间及比例
1、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原则上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且任何三个连续年度内,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2、当年未分配的可分配利润可留待以后年度进行分配;
3、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证券代码:002227 证券简称:奥特迅 公告编号:2014-045
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通知书已于2014年7月21日以电子邮件、手机短信和书面文件方式送达给各位监事,会议于2014年7月25日在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南区高新南一道29号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采取书面表决方式进行,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监事会主席李强武先生主持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经与会监事认真审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向深圳市深安旭传感技术有限公司采购设备的关联交易的议案》。
上述关联交易经公司第三届六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同意上述关联交易,并发表了事前认可与独立意见,有关关联董事遵守了回避制度,程序合法有效。关联交易价格均参照市场价格来确定,遵循了公平公正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利益的行为,更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发展造成影响,同意公司与深圳市深安旭传感技术有限公司签订《采购合同》。
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4年7月25日
证券代码:002227 证券简称:奥特迅 公告编号:2014-047
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本公司”)拟与深圳市深安旭传感技术有限公司(下称“深安旭公司”)签订《采购合同》,向深安旭公司采购传感器系列产品,合同金额为1,552,955.07元。深安旭公司系本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之企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2014年7月25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深圳市深安旭传感技术有限公司采购设备的关联交易的议案》,其中关联董事廖晓霞女士、廖晓东先生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事前认可上述交易并出具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此项交易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关联交易未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无需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公司名称:深圳市深安旭传感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一道29号厂房南座一层A区
法定代表人:廖晓霞
注册资本:1000万元
成立日期:2005年9月29日
营业执照注册号:440301103191719
税务登记证号码:440301779892742
经营范围:传感器、气敏元件、变送器的设计、开发、生产、销售;经营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深安旭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廖晓霞女士,2013年2月1日由“深圳市奥特迅传感技术有限公司”更名为“深圳市深安旭传感技术有限公司”。
截止2013年12月31日,深安旭公司总资产为32,346,209.53元,净资产为21,143,741.36元,负债总额11,202,468.17元;2013年度实现营业收入16,411,053.98元,实现净利润1,391,371.87元。(以上数据已经审计)。
截止2014年6月30日,深安旭公司实现营业收入5,175,748.67元,实现净利润-1,723,876.9元(该期数据未经审计)。
深安旭公司财务状况良好,能够严格履行与我公司签订的《采购合同》,不存在违约风险。
三、关联交易协议的基本情况
交易标的:传感器系列产品;
交易金额:1,552,955.07元(含税);
合同生效条件:经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定价政策:交易双方价格参照市场价格,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由公司与深安旭公司双方协商确定;
付款安排:货到付款,供方开17%增值税发票。
四、交易目的和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公司通过向深安旭公司采购传感器系列产品,用于本公司产品生产的主要部件,提升公司产品性能,提高公司成套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此项关联交易是在公平、互利的基础上进行的,产品定价是依据市场价格,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非关联股东的利益。此次关联交易金额为1,552,955.07元,占公司2013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0.45%,占比较小,不会对公司本期以及未来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影响上市公司的独立性,公司不会因此而对关联方产生依赖。
五、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本公司与深安旭公司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2012年度,本公司与深安旭公司累计已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为52.99万元;2013年度,本公司与深安旭公司累计已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为604.5万元;2014年1月1日至本公告披露日,本公司与深安旭公司累计已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为4,032,955.07元(含本次拟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
六、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一)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李贵才先生、周俊祥先生、黄瑞女士对上述关联交易出具了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认真审阅了董事会提供的合同文本以及与本次交易有关的资料,认为该项关联交易的实施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不会造成影响,且符合公司的实际发展需要;关联交易事项及合同条款遵循了公平、公正的原则,交易定价公允、合理,不损害广大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同意将《关于向深圳市深安旭传感技术有限公司采购设备的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给本次董事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李贵才先生、周俊祥先生、黄瑞女士对上述关联交易出具了独立意见如下:
1、本着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我们认真审阅了《关于向深圳市深安旭传感技术有限公司采购设备的关联交易的议案》及《采购合同》,我们认为在日常生产经营中向关联方采购设备等关联交易是公司正常的经营需要。交易价格按市场公允价格确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的行为,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
2、董事会对本次关联交易表决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程序合法,不存在违规情形。
3、我们同意公司与深安旭公司签署《采购合同》。
七、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深圳市深安旭传感技术有限公司采购设备的关联交易的议案》,其中关联董事廖晓霞女士、廖晓东先生回避表决。此次关联交易金额占公司2013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0.45%,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此项交易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八、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发表意见如下:上述关联交易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同意上述关联交易,并发表了事前认可与独立意见,有关关联董事遵守了回避制度,程序合法有效。关联交易价格均参照市场价格来确定,遵循了公平公正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利益的行为,更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发展造成影响,同意公司与深圳市深安旭传感技术有限公司签订《采购合同》。
九、备案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事先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4、公司与深安旭公司签署的《采购合同》。
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7月25日
证券代码:002227 证券简称:奥特迅 公告编号:2014-048
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经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奥特迅”)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决定召开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将会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现场会议时间:2014年8月12日(星期二)下午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4年8月11日—2014年8月12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8月12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8月11日下午15:00至2014年8月12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股权登记日:2014年8月7日(星期四);
(三)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南区高新南一道29号厂房公司二楼会议室;
(四)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公司将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上述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六)参加股东大会的方式: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现场投票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网络投票包括交易系统和互联网系统两种投票方式,同一股份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方式。
(一)截至2014年8月7日(星期四)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均有权以本通知公布的方式出席本次股东会议及参加表决。
(二)不能亲自出席股东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可授权他人(被授权人可不必为本公司股东)代为出席,或者在网络投票时间参加网络投票。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及其他人员。
1、《关于修订的议案》;
2、《关于修订公司的议案》。
上述议案已经2014年7月25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审议通过,程序合法,资料完备。其中议案1属于特别提案,须由出席会议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表决通过后方能生效。
上述议案的相关内容刊登在2014年7月26日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
四、现场会议参加办法
1、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持本人身份证、深圳证券代码卡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必须持有股东签署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股东深圳证券代码卡、代理人本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2、法人股股东由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持本人身份证、深圳证券代码卡、能证明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必须持有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书和深圳证券代码卡办理登记手续。
3、异地股东可凭以上有关证件采取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
(二)登记时间:2014年8月8日(星期五)9:00-11:30、14:00-17:00。
(三)登记地点: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南区高新南一道29号厂房公司证券部,信函上请注明“股东大会”字样,邮编:518057。
本次股东大会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网络投票。网络投票的相关事宜具体说明如下:
(一)采用深交所交易系统的投票程序如下:
1、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8月12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投票程序比照深交所新股申购业务操作。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凤凰网无关。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近一年
13.92%
混合型-华安逆向策略
凤凰点评:
业绩长期领先,投资尖端行业。
29岁小伙恋上62岁老太 称做梦都梦到她
04/13 08:36
04/13 08:36
04/13 08:38
04/13 08:37
04/13 08:37
网罗天下
频道推荐
智能推荐
凤凰财经官方微信
财富派
视频
-
实拍日本“最美玩家”打街霸
播放数:194353
-
国行版索尼PS4主机开封仪式
播放数:124395
-
越南小哥用生命Cosplay火女
播放数:173975
-
杨幂代言手游拍广告曝光素颜脸
播放数:821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