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4年09月04日 07:55
来源:证券时报网
● 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14年8月15日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2014年9月1日刊登了《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 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14年8月15日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2014年9月1日刊登了《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公司201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14年9月3日下午14:30在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2014年9月2日下午15:00至2014年9月3日下午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9月3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9月2日下午15:00至2014年9月3日下午15:00)。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16人,代表股份89,734,54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61%,其中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3人,代表股份88,501,31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1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233,22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9%。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林子文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与《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
1、审议并通过《关于华富资管收购公司部分债权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89,734,542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本议案获得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由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律师杨亮、林亚青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1、经与会董事签字的股东大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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