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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法院受理参股公司新光硅业破产的公告


来源:证券时报网

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川投能源\")八届二十八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以债权人身份申请公司参股的四川新光硅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的提案报告》(详见于2014年5月24日公布的《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八届二十八次董事会决议公告》)。2014年8月25日,川投能源正式以债权人的身份向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乐山中院\")申请对参股33.14%的四川新光硅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光硅业\")进行破产清算。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川投能源")八届二十八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以债权人身份申请公司参股的四川新光硅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的提案报告》(详见于2014年5月24日公布的《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八届二十八次董事会决议公告》)。2014年8月25日,川投能源正式以债权人的身份向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乐山中院")申请对参股33.14%的四川新光硅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光硅业")进行破产清算。

2014年9月4日,川投能源正式收到《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乐民破(预)字第 2-1号],同时收到新光硅业转发的《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通知书》[(2014)乐民破字第 2-2号]和[(2014)乐民破字第 2-3号],乐山中院于2014年9月3日正式受理川投能源对新光硅业的破产清算申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概述

(一)破产申请简述:

1.申请人: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其住所为成都市武侯区龙江路11号,法定代表人黄顺福;

2.申请时间:2014年8月25日;

3.破产清算申请事由:新光硅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二)法院裁定时间:2014年9月3日;

(三)裁定书主要内容:

乐山中院认为,新光硅业系乐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成立的企业法人,该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申请人川投能源对被申请人新光硅业享有债权,且部分债权履行期限已届满,新光硅业未清偿到期债务。在法定期限内,新光硅业明确表示对川投能源申请破产清算无异议。故申请人川投能源的申请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二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川投能源对新光硅业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2014年9月3日起生效。

二、法院指定管理人情况

乐山中院指定乐山市华威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新光硅业的管理人。

三、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影响

该破产受理对川投能源的生产经营活动不会造成重大影响。

川投能源将会根据新光硅业的破产清算进程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提醒广大投资者要以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金融投资报》及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所刊登的公司公告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9月6日

[责任编辑:robot]

标签:上交所 信息披露 误导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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