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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公司信披违规 三律师征集诉讼委托


来源:证券时报

芜湖欧宝是东贝股份的控股子公司,2010年1月,法瑞西受让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总公司持有的芜湖欧宝35%的股权。为此,刘国华律师向曾购买过美达股份股票,并遭受虚假陈述损害的投资者征集诉讼委托,代理投资者向相关公司索赔。

  张常春/制图

证券时报记者 刘雯亮

东贝集团:

信披违规被罚

2014年9月10日晚,东贝B股发布公告称,其控股股东黄石东贝机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 “东贝集团”)收到证监会【2014】7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根据该处罚决定书,证监会认定东贝集团存在的主要违法事实是:

一、东贝股份未及时披露或未如实披露与艾博科技的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黄石艾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博科技”)实际为东贝集团职工持股公司。

2006年底,经东贝集团(含下属各子公司)全体职工代表讨论同意,决定由东贝集团全体员工投资入股,以信托方式组建艾博科技。东贝集团管理层负责艾博科技的治理。目前,艾博科技三家子公司的管理层均为东贝集团管理层成员。

艾博科技的主要业务与东贝股份密切关联。2006年至2011年,东贝股份向艾博科技销售商品的金额分别为1260.49万元、2978.13万元、1700.52万元、647.82万元、2361.61万元、2312.09万元;2006年至2011年,艾博科技向东贝股份销售商品的金额分别为458.53万元、2.54亿元、2.30亿元、2.92亿元、4.44亿元、4.38亿元。东贝股份未及时披露与艾博科技的关联交易,未在2006年、2007年年报中披露与艾博科技的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2008年至2010年年报虽然有所披露,但不充分。

二、东贝股份未披露或未如实披露与法瑞西公司的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芜湖法瑞西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法瑞西”)股东为37名自然人,均为东贝集团及各子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的直系亲属。法瑞西公司设立的主要目的是用来接受芜湖经济开发区给东贝集团管理层37人的股权奖励。该股权即芜湖经济开发区以土地使用权出资持有的芜湖欧宝机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芜湖欧宝”)35%股权。

芜湖欧宝是东贝股份的控股子公司,2010年1月,法瑞西受让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总公司持有的芜湖欧宝35%的股权。东贝股份2009年至2010年年报,2009年至2011年临时报告,未披露法瑞西的股权结构或实际控制人的信息,也未披露法瑞西对芜湖欧宝的持股信息。2010年2月28日,法瑞西以977.36万元的价格受让东贝股份持有的黄石晨信光电有限公司90%的股权,东贝股份对该交易事项未及时披露,仅在2010年年报中将该事项作为重大资产出售予以披露,未将其作为关联交易披露。

东贝股份未披露或未如实披露与艾博科技、法瑞西两家公司关联关系以及关联交易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控股股东东贝集团没有如实将上述信息向上市公司报告,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前两款违法行为”的行为。

鉴于以上违法行为,证监会决定:责令东贝集团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杨某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朱某等3人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历史交易显示:2007年5月22日东贝B股最高成交价2.081美元/股,此后股价持续下跌,2011年7月4日收盘价0.763美元/股。在东贝集团长达五年的信息披露违法期间,投资者损失惨重。

为维护广大因虚假陈述受损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上海嘉澜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向曾经购买过“东贝B股”股票并遭受虚假陈述损害的投资者联合征集诉讼委托,拟代理投资者索赔。

根据司法解释规定,上述两位律师表示,在2006年10月17日至2011年7月3日之间买入东贝B股股票,并在2011年7月3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且存在亏损的投资者可以起诉索赔,管辖法院是武汉中院。

两位律师还提醒,拟起诉索赔的投资者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上海股东卡(B股)复印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从首次买入“东贝B股”打印到现在)、联系电话手机及地址邮编。免费审核后,律师将对符合索赔条件、决定委托诉讼的投资者,进一步提供相关诉讼文件。

美达股份

案件诉讼时效仅余两月

昨日,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国华律师表示,美达股份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诉讼时效仅余最后两个月,投资者应迅速搭上索赔“末班车”,逾期将无机会挽回损失。

资料显示,美达股份早在1997年6月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近几年公司业绩不断下滑,2014年半年报甚至出现亏损,之前遗留下来的虚假陈述受罚事件也引来多位投资者起诉索赔。

早在2012年12月22日,美达股份公司发布了《关于收到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根据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2012]2 号),美达股份的违法事实主要是:(一)临时报告未及时披露、定期报告未披露公司相关董事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情况 ;(二)临时报未及时披露、定期报告未披露实际控制人控制美达股份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相关事项。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决定对美达股份及相关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

根据司法解释规定,投资者以自己受到虚假陈述侵害为由,依据有关机关行政处罚决定或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对虚假陈述行为人提起的民事赔偿诉讼,符合民事诉讼相关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刘国华律师表示,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以及证监会的处罚决定等相关材料,投资者只要在2011年7月20日至2012年6月5日(含该日)期间买入美达股份股票,并在2012年6月5日(不含该日)之后卖出或持续持有股票,存在投资差额损失的,即符合起诉的条件。

受损投资者可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刘国华律师表示,其已代理十余名中小投资者提起了诉讼。此前,美达股份提出管辖权异议,已被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对于投资者关心如今买卖美达股份对起诉是否有影响的问题,刘律师表示,因早已过了基准日,现在的买卖对投资者索赔并无影响。

不过,据刘国华律师提醒,该案的诉讼时效期间仅为两年,即今年12月22日到期,投资者最晚应在12月22日前自行或委托律师提起诉讼,逾期将丧失胜诉权。为此,刘国华律师向曾购买过美达股份股票,并遭受虚假陈述损害的投资者征集诉讼委托,代理投资者向相关公司索赔。

刘国华律师提醒,投资者前期应当准备的材料除了身份证复印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卡复印件等基本资料外,买卖美达股票的对账单原件应从第一次买入公司股票打印至2013年1月31日,并经证券公司营业部盖章。

[责任编辑:huhj]

标签:晨信 诉讼文件 公司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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