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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众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净资产不低于500万


来源:证券时报网

在证监会创新业务监管部支持下,中国证券业协会昨日发布了《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明确了股权众筹平台净资产不得低于500万元人民币,融资者或融资者发起设立的融资企业的股东人数累计不得超过200人,投资者为投资单个融资项目最低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的单位或个人。

证券时报网(www.stcn.com)12月19日讯

在证监会创新业务监管部支持下,中国证券业协会昨日发布了《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明确了股权众筹平台净资产不得低于500万元人民币,融资者或融资者发起设立的融资企业的股东人数累计不得超过200人,投资者为投资单个融资项目最低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的单位或个人。

与此同时,股权众筹平台应当在中证协备案登记,并申请成为中证协会员。中证协为股权众筹平台办理备案登记不构成对股权众筹平台内控水平、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客户资金安全的保证。

《管理办法》明确规定,股权众筹应当采取非公开发行方式,并满足《证券法》关于非公开发行的相关规定:一是投资者必须为特定对象,即经股权众筹平台核实的符合《管理办法》中规定条件的实名注册用户;二是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200人;三是股权众筹平台只能向实名注册用户推荐项目信息,股权众筹平台和融资者均不得进行公开宣传、推介或劝诱。

《管理办法》指出,股权众筹平台净资产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不得兼营个人网络借贷(即P2P网络借贷)或网络小额贷款业务。

鉴于股权众筹融资的非公开发行性质,《管理办法》明确投资者为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单位,或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或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的个人,并且投资单个融资项目的最低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中证协表示,设置投资者门槛,一方面是避免大众投资者承担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投资风险,另一方面则通过引入合格投资者尽可能满足中小微企业的合理融资需求。

《管理办法》指出,融资者不得公开或采用变相公开方式发行证券,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融资完成后,融资者或融资者发起设立的融资企业的股东人数累计不得超过200人。融资者禁止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也不得同一时间通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股权众筹平台就同一融资项目进行融资,在股权众筹平台以外的公开场所发布融资信息。

在保护投资者方面,《管理办法》作了三个方面的制度安排:一是明确并非所有普通大众都可以参与股权众筹,要求涉众型平台必须充分了解,并有充分理由确定其具有必要的风险认知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二是以平台为自律管理抓手,要求其有能力判定投资者识别风险和承担风险的能力,有能力承担可能出现的涉众风险,实现投资者资金和平台资金的有效隔离;三是要求融资者适当程度的信息披露。

中证协表示,证券经营机构在企业融资服务方面具备一定经验和优势,因此,《管理办法》规定证券经营机构可以直接提供股权众筹融资服务,在相关业务开展后5个工作日内向证券业协会报备。

值得注意的是,《管理办法》将股权众筹定义为“私募股权众筹”,即界定股权众筹为非公开发行性质。同时,令市场没有料到的是,《管理办法》中对合格投资人资质的规定也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几乎完全相同。

事实上,在征求意见稿出台前,股权众筹一直被认为是降低投资门槛、鼓励更多资金参与支持创新创业的融资方式。多家股权众筹平台的负责人均表示,平台上的投资人资质大多难以符合征求意见稿的要求。

天使客CEO石俊表示,平台投资人对该征求意见稿有人支持,有人反对。“众筹的投资人大多是散户,《管理办法》的规定会把很多人挡在外面。应当区别专业和非专业投资人,这两类人应该有不一样的要求。”石俊说。

云筹CEO谢宏中认为,众筹平台总体上对《管理办法》是支持的,毕竟投资有风险,有指导与规范才能有序发展。但监管者在思路上应加强关注风险提示和信息披露,弱化对投资人的资格审核。他表示,对财产认定应以所有资产而未必是金融资产,家庭收入而不是个人收入。同时股权众筹被定义为融资中介机构是不够的,融资服务机构更为合适,包括中介、投资管理服务。

[责任编辑:robot]

标签:融资 股权 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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