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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建筑航母中城集团破产拍卖 企业互保成噩梦


来源:法治周末

但周德文表示,银行这种方式会导致很多需要资金支持的企业资金链断裂,出现资金供应难题,使不少企业面临破产危机。周德文坦言,企业互保模式一直以来便存在争议,此次中城集团的破产,势必会令更多企业及银行重新审视这种模式。

中城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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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温州最大建筑企业破产启示录

编者按:有“温州建筑航母”之誉的温州最大建筑企业中城集团垮了,不得不通过拍卖全部股权的方式来进行重整。

压垮这艘“航母”的三根稻草,分别是:互保拖累、房地产低迷以及银行“断供”。其实,还有颇为关键的一点,就是建筑行业的垫资潜规则,一旦回笼资金不顺利,就很容易让建筑企业陷入资金困境之中。

中城集团的垮台,让不少建筑企业都“心有戚戚焉”。那么,这几根稻草究竟是如何压垮中城集团的?现实中,还有多少企业面临着类似的问题和困局?中城集团的垮台又能带来哪些启示?

温州最大建筑企业破产启示录之一

是谁击沉了“温州建筑航母”

法治周末记者赵晨熙

1月25日上午10时,来自江苏、甘肃、浙江等地的6家企业齐聚浙江产权交易所,参加一场拍卖会。

这场关于温州中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100%股份的拍卖会,早在1月15日便由浙江产权交易所向社会公开。

据了解,此次所拍卖的中城集团100%股权包括《股份转让合同》约定的实物资产、无形资产、中城集团设计分公司、部分工程项目(管理权)和收益、依附于中城公司的依约定移交给受让方行使管理的事务及其他事务的权利义务,起拍价为4216万元。

拍卖当天不到10分钟的时间,几家企业竞拍代表便相继12次加价,最终由兰州市第一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5800万元竞拍成功,并当场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与《股份转让合同》。

中城集团股份拍卖一事虽告一段落,但曾经被誉为“温州建筑航母”的温州最大建筑企业缘何会破产重整,其背后的原因似乎更值得关注。

债权银行多达24家

1月25日,打开中城集团的官方网站,发现其已经一年多没有更新过,最新的消息仍停留在2013年10月23日中城集团启动“新三板”挂牌。

不过,在官网中还可寻找到公司往昔的“辉煌”。

法治周末记者在中城集团官网中看到,集团前身为温州市中城建筑工程公司,注册资本为3.068亿元,系国家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企业,2010年度施工产值曾达39.01亿元,创利税2.7亿多元。

2008年7月18日,该企业曾被建设部授予“国家房屋建筑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是温州首家获得此资质的建筑企业,在当年也是该市唯一一家;2000年,它斥资1000万元成立了中厦房地产开发公司,先后开发了中和家园、锦绣中城等楼盘。

该集团同时还涉足房地产、酒店、建材等行业,并参与开发了杭州钱江国际时代广场等项目。

如今这些已成昨日辉煌,2014年5月14日,因企业资不抵债,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中城集团的破产重整申请。

据公开资料显示,在中城集团前期统计的债务中,包括银行贷款8.9亿元。2014年6月5日,温州市银行业协会召集中城集团的债权银行开协调会,当时参与的银行总共有24家。

2014年12月22日,温州中城集团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会上,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裁定确认了67位债权人申报的67笔债权及两笔劳动债权,共计3.8亿余元。

法治周末记者了解到,经法院裁定,中城集团最终确认的无争议债权高达17亿元。

一家曾经无比辉煌的建筑企业为何最终会无奈地宣布破产重整?

1月23日,当法治周末记者就此问题致电中城集团时,该集团一名工作人员表示,由于目前企业正在破产重整过程中,因此不便接受媒体采访。

不过,法治周末记者注意到,在中城集团2014年向法院提交的重整申请书中,已对企业重整给出了理由,即因房地产低迷、企业互保拖累以及银行“断供”,致使企业资金无法周转,出现严重的资不抵债。

这其中,银行“断供”被外界认为是构成企业“资金链”断裂的最主要原因。

银行贷款成企业命脉

“所谓银行‘断供’,实际上就是银行对企业进行的抽贷、压贷等行为。”中国中小企业协会副会长、温州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会会长周德文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直言,中城集团的遭遇并非偶然,据他了解,很多企业尤其是中小型企业都受到银行“断供”的“威胁”,“因为银行贷款是掌握企业命脉的关键一环”。

浙江宁波一家建筑企业的负责人王洪(化名)对此深有体会,他向法治周末记者解释称,一家企业进行经营,尤其是建筑企业,在运作中会涉及到雇人、施工、用料以及疏通等种种环节,而每一个环节都需要资金的支持,“但企业的资金毕竟有限,因此向银行贷款就成了很多企业的‘必经之路’”。

北京一家钢结构建筑企业的负责人王思洋向法治周末记者透露了企业贷款的另一个“心思”,那就是企业即便手上有些资金,也会采取向银行贷款的方式,来换取企业更大的发展。

王思洋向法治周末记者举例称,比如企业现在手上有100万元的闲置资金可以用来投资,但如果向银行贷款300万元,则可以用这300万元做更大的投资,剩余的100万元可以用来做其他短期投资或理财,得到的收益用来偿还每月银行贷款的利息,这样企业能得到更快的发展,手中的闲置资金也运用得恰到好处。

王思洋告诉记者,前几年银行为了刺激消费,促进经济增长,贷款政策非常宽松,企业只要向银行提供营业执照、企业流水账单等证明后,就可以很容易地从银行贷到款。

不过近两年,企业向银行贷款越来越难,尤其是中小型企业,不仅不好贷,有时还会出现未到协议规定的还款期限,银行认为企业经营出现了问题,要提前收回贷款的抽贷行为或续贷被银行拒绝等行为,都给企业发展带来了资金困境。

北京市朝阳区一家银行的信贷经理郑杰也间接证实了王思洋的说法。他向法治周末记者介绍,近两年来,银行的确不断在收紧企业贷款政策,而前些年除了在年末银行因为要完成业绩指标考核等而不轻易放贷外,平时对企业放贷标准和贷款审核都比较宽松。

“企业来贷款,大多是抵押贷款,银行在审核企业提供的相关证件后会依据企业规模、效益等具体情况来划定其可贷款的具体额度。”

郑杰向记者坦言,前些年银行在审核方面有时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有些时候即便企业提供的材料不全,银行也会放贷,“对于那些资产雄厚的大企业则更为宽松,有时甚至会主动找上门‘公关’送贷款,贷款也往往不遵守审慎原则,甚至出现超额贷款”。

这也直接造成一些企业动起了其他“心思”。中国工程建设监理协会名誉会长黄如福就曾在2014中国城市建设发展峰会上透露,温州中城集团就曾以公司为平台,从银行贷款,再把贷到的资金以高利息贷给其他建筑企业,谋取差价。但借贷企业却未能及时还款,而此时银行又收紧银根,向中城集团催要贷款,最终导致问题的暴露。

知名经济学者宋清辉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强调,银行在贷款标准和要求方面本来就有义务本着贷款的审慎原则,认真调查企业资质,而一些银行不按市场规律办事,不仅造成资金的大量流失,也是使企业最终走向破产的一个重要原因,应负有一定责任,必要时应追究当事人的失职责任。

期待新型银企关系

与前些年的宽松贷款环境相比,如今银行开始大幅缩紧企业贷款。郑杰向记者透露,除了对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的贷款银行放贷比较慎重外,对于企业申请的贷款数额,银行也会视实际情况相应减少,比如企业申贷1000万元,可能银行最后只放贷500万元。

宋清辉认为,银行放贷政策的改变主要与国家的经济大环境有关,前些年我国货币政策较为宽松,银行资金面宽裕,当时银行面临的是有钱贷不出去的难题;当前银行资金面紧张,信贷额度就收缩明显。

郑杰从银行的角度分析指出,此前银行对一些企业大量放贷甚至超额放贷,导致在收贷时有些企业无力偿还。银行钱收不回,不良贷款增多,便采取了大规模的抽贷、压贷行为。

但周德文表示,银行这种方式会导致很多需要资金支持的企业资金链断裂,出现资金供应难题,使不少企业面临破产危机。

王思洋的企业现有银行贷款150万元,每月利息要还1万多元,虽然企业现在有能力可以偿还这笔贷款,但王思洋坦言“不敢还”。

“一旦还款很可能难以续贷,而那时企业流动资金用于还贷后也所剩无几,公司后续业务难以持续,还不如保证现有贷款资金,每月支付利息,待到5年还款期限截止时再全部偿还。”王思洋透露,现在很多企业都是这样“打算”的。

“银行抽贷、压贷,削弱了社会信用体系,使企业失去对银行的信心,以至于不敢还贷,这也最终导致了银行不良贷款率的上升,形成恶性循环。”周德文强调,银行金融应该以信用为基础,当前这种银企关系是不利于中国经济稳定发展的。

“银行与企业虽然有各自的利益诉求,但从整体来说,仍然是一个利益共同体,银企之间应相互理解、相互支持,全面协作,尽快建立新型银企关系,这才是经济长久发展的保障。”周德文说。

周德文认为,银行与企业的关系是因贷款行为而产生的信用契约关系,因此建立新型银企关系银行可从改进信贷服务着手,通过改善信贷服务,密切银企合作。

“银行应转变信贷服务观念,银行向企业放贷,不仅是为了获取利息利益,更重要的应是支持企业生产经营。”周德文建议,银行贷款应对大中小企业一视同仁,同时在发放贷款时严格依照规定和企业实际审批情况发放适当贷款。

同时应改进当前信贷员坐在办公室等企业上门申请贷款的被动服务为主动服务。比如银行相关人员可以经常深入企业,多了解企业资金与经营情况,以及企业家个人素质信誉等情况。对一些投资较大项目的放贷,银行可以全面向企业了解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可持续性等,并持续了解企业投资运作情况,加强与企业沟通,适时调整对企业投资项目的信贷支持,“打破信息不对称,可以有效减少银行和企业的共同风险,达到双赢局面”。

此外周德文提出,为防止出现企业不良贷款,银行更应加强后续资金用途监控,可以根据项目工程建设的进度分期放贷,以防挪为它用。

宋清辉则强调,银行支持企业不应是简单地向企业增加贷款,更不是冒着风险给企业贷款,而是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提供银行信贷服务。同时,对于一些产能过剩的行业、高耗能、高污染的企业也需要政府引导其有序退出,政府也应该赋予银行业选择的权利。

“银行除了信贷服务实体企业以外,还应完善各项金融服务,比如为实体企业提供支付、结算、理财等多方面服务。”宋清辉也希望企业能在诚信经营,严格遵守银行规定的基础上,不断加强自身的造血机制,才能应对可能的突发状况。

周德文对此表示认同,作为企业不但要增强风险意识,理性投资,也应提高自我约束力,坚持诚实守信。企业在融资过程中要坚持实事求是原则,不虚报资金需求额度,信贷资金到位后不要挪作他用,更应及时还贷。

“只有企业与银行达成真诚合作,才能逐步建立良性关系,共同发展。”周德文说。

温州最大建筑企业破产启示录之二

企业互保或成噩梦

法治周末记者赵晨熙

在浙江温州最大建筑商中城集团的破产重整申请书中,“受企业互保拖累”也成为了致使企业衰亡的一大理由。

2011年,温州眼镜大王胡福林因资金链断裂出走后,曾心怀愧疚,因为一大批的互保企业将受拖累。这些互保企业里面,就包括中城集团。

据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初步统计,中城集团为别的企业担保了3亿多元,别的企业为中城集团担保了8亿多元。

对此,中国中小企业协会副会长、温州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会会长周德文并不意外,他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表示,企业互联互保现象作为一种企业融资手段,在当前企业发展中非常普遍,特别是在中小企业中。

不过周德文坦言,企业互保模式一直以来便存在争议,此次中城集团的破产,势必会令更多企业及银行重新审视这种模式。

企业互保模式

浙江宁波一家建筑企业的负责人王洪(化名)最近一直在关注中城集团破产的消息,他也在开始认真考虑自己的企业是不是应该尽快从企业互保模式中退出来。

“所谓企业互保,就是企业间互相做担保,以求从银行获得贷款。”王洪向法治周末记者介绍,这种企业互保现象在浙江的企业间非常普遍,现在很多已发展成联保,即3家或3家以上的企业共同组成担保联合体,王洪的企业目前就和3家企业组成了企业联保。

企业互保缘何能如此盛行?

据周德文介绍,其实这种“互保”制度最初是十几年前中国农业银行支持农村经济发展针对农户推出的一种贷款方式。由于农户缺少抵押物,银行为了控制风险,要求农户在贷款时找一家农户或者几家农户为其担保,一旦出现还不上贷款的情况,就由其他农户承担还款连带责任。

这种“互保”方式一度被当作商业银行的创新和经验,不仅在农村推广,也在城市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中运用。周德文解释称,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国家为刺激经济,银行放出海量贷款,但大多中小企业缺乏抵押物,因此为了能增加贷款规模,银行也在积极促成企业之间的互保。

在经济学者宋清辉看来,企业互保的发展过程已经说明这种模式在中国是有其生存土壤的。“中小企业融资难、渠道窄,因此对银行信贷存在高度依赖,但由于这些企业资质信誉普遍较低,有些难以申请到银行抵押贷款,这就催生了由资质信誉较高的企业向银行担保或几家企业相互担保进而申请贷款的互保模式。”

宋清辉表示,随着互保模式的不断发展,其已逐渐成为一些企业合作的关键环节,比如除了企业间的业务开拓、客户维系等原因,还会出现为上游供应商和下游销售商提供担保的情况。

其实企业间达成互保有时也是“不得已而为之”。王洪就向记者表示,有的企业其实并不缺少资金,但在被其他企业要求担保时,一方面是出于人情,一方面是考虑到以后也可能有业务上的合作,多数都会达成互保。

“企业互保从贷款规定上来说是合法的。”北京市朝阳区一家银行的信贷经理郑杰告诉法治周末记者,在北京这种模式不是很普遍,但在中小企业众多的江浙地区,这种互保模式尤为盛行。

郑杰向记者透露,有些地方银行为了提升业务量,甚至会指定个别资产雄厚的大企业为一些想贷款而又无资产抵押的企业做贷款担保,“这些大企业为了能和银行搞好关系,也往往不会拒绝”。

2014年,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副所长温信祥曾指出,在浙江的企业融资中,互保联保模式已经超过半数。

银监会的另一组数据则显示,2014年上半年中国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良贷款余额6944亿元,较2013年年末上升1023亿元,这其中浙江银行业的贷款不良率已居全国首位。

“这恰恰反映出了企业互保模式所面临的风险。”宋清辉直言。

互保风险危机

企业之所以能够通过互保模式获得银行贷款,其中最重要的原因就是通过互保形成一个以担保为纽带的资金链条,互保中的所有企业要为其中任何一家的贷款承担连带责任。

“这种互保其实是有一定风险的。”宋清辉指出,如果其中一家企业出现资金断裂,就会牵涉到为他担保的企业,而后一家担保企业出现问题又会牵涉到其他为其担保的企业,由此引发“多米诺骨牌效应”,让一大批企业陷入困境,甚至倒闭。

而在周德文看来,银行大面积紧急收贷的行为也给企业带来了巨大压力,导致危机进一步扩大。

周德文解释称,一家企业出现问题,银行出于风险考虑可能会紧急收贷并对互保企业进行追诉,而这往往又会引发互保企业贷款银行的恐慌,并效仿对互保圈内的其他担保企业收贷。

“这种‘跟风式’的紧急收贷、抽贷会导致风险不断蔓延,让多家企业的资金链相继断裂,最终将更多企业拖下水。”周德文坦言,实际中如果参与互保的企业中有一家经营状况较好,银行会集中针对该企业催贷,导致该企业因无限担保责任而“死”得更快,形成恶性循环。

法治周末记者梳理发现,近些年因企业互保而引发的群体事件并不算少,不论是2012年杭州600家知名民营企业联名上书省政府紧急求助,希望政府帮助渡过因银行催贷、抽贷而面临的难关;还是2014年被曝出的杭州萧山众多企业遭受“批量死亡”威胁的消息,都被指是受到企业互保模式的影响。

企业互保中企业承担的风险究竟有多大?

王洪向记者举了一个更为真切的实例。

王洪的朋友在温州经营着一家通信器材企业,由于企业发展迅速、成长性好,一度银行年贷款额度可达两亿元。但随后企业与另一家温州本地企业签订了互保协议,而后该企业的资金链出了问题,王洪朋友的企业也因给其做了担保而被银行降低了贷款额度。

而更大的负面影响则在于王洪朋友的企业为该企业担保了5800万元的贷款,而这家企业最终只有约3000万元的资产,进入破产程序后,剩下的2800万元贷款责任则不得不由负有连带责任的担保企业来承担。

“这些历历在目的前之鉴也在不断刺激着每一个企业。”王洪告诉记者,相较以往很多企业连被担保企业的贷款用途都不清楚,就直接作保的“随意”态度,现在不少企业都已对这种贷款融资方式提高了警惕,有的甚至敬而远之。

亟待完善创新

尽管企业互保模式存在一定风险,但周德文还是对其积极意义给予了肯定,“正是企业互保多年来的发展,使得中小企业贷款融资难的问题得到解决,不仅给企业发展带来了促进作用,也为国家经济发展做出了贡献”。

对于企业互保如何更好地做到风险防控,周德文认为应靠政府、银行、企业共同协作,化解危机。

从法律角度讲,银行对互保企业采取的提前收贷措施并没有违背双方的借贷合同约定,但周德文直言,银行的这种“一次性抽血”行为致使众多互保企业“失血”倒闭,无法偿还银行贷款,实际上并没有获取最佳的经济利益和社会效果。

对此周德文建议,银行在放贷之前应对企业的经营状况作深入的了解,认真评估企业的还贷能力,同时在放贷之后,也要不断收集贷款企业的相关信息,加强放贷后的跟踪监督,不可“一放了之”。

面对出现的“互保”危机,银行应区分对待,避免一刀切,可根据互保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以及未来现金流量的趋势等全面进行评估,在全面分析贷款企业实际情况的基础上,作具体考虑。

宋清辉对此表示认同,他强调在贷款中占主导地位的银行应加强对企业互保的风险防控意识,加强前期审核。他建议互保企业应该跨行业而不属同一行业,因为每个行业都有一定的经济周期;二是在数家互保企业之中,要保证多数企业财务状况良好。

从企业角度来讲,周德文认为,首先投资企业要量力而行,合理负债,不应盲目投资。此外企业互保应慎重,担保就意味着担责,务必要了解担保企业的实际现状和投资情况,做到防患于未然。

一旦出现因互保等造成的危机时,企业应及时向银行及政府寻求帮助协调,相关部门也应积极对“着火源头”企业调查整治、帮助企业通过调整结构、以股抵债等方法实现资产重组,减轻给银行和互保圈其他企业带来的压力。

为了进一步减小因企业互保带来的风险,浙江等地的银行金融机构也在不断进行尝试创新,周德文向记者介绍说,目前温州等地一些商会与银行合作设立了“互助合作基金”。

有融资需要的企业经银行认可,认缴一定数额的互助保证金后即成为“基金会”会员,可向有关银行提出无需任何抵押、担保的贷款申请,并获得银行核定授信额度内的贷款。即使互助合作基金会中某个贷款企业发生了风险,其他会员企业只需承担认缴的互助保证金以内的有限责任,对企业不会“伤筋动骨”,确保了安全稳定。

温州最大建筑企业破产启示录之三

建筑企业的垫资硬伤

法治周末记者高原

年关将至,贾民(化名)在办公室里忙成一团,作为江苏一家大型建工企业的总经理,贾民坦言今年是他入行二十年来最难过的一年。

温州中城集团破产的消息传来,在贾民的建筑行业圈里引起了不小的轰动,“不过这也不足为奇,垫资、房地产低迷等原因,让建筑行业越来越难做了。”贾民说。

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前,贾民刚刚送走一批来要债的企业,“垫资的钱回不来,就会产生一连串的债务反应,又头疼又无奈。”贾民说。

法治周末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垫资问题在建筑行业内早已成了不成文的潜规则,尽管建筑商对垫资满腹怨言,却只能硬着头皮接受。

“僧多粥少,你不做总有人做,这就是现状。”贾民说。

公开的潜规则

百度百科解释,垫资承包施工,是长期以来在中国建设工程施工领域存在的一种承包方式,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承包人利用自有资金为发包人垫资进行工程项目建设,直至工程施工至约定条件或全部工程施工完毕后,再由发包人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施工承包方式。

在贾民看来,这是建筑行业内的一个普遍现象,也是公开的潜规则。

和国外的建筑行业有预付款不同,国内的情况是在甲方没有预付款的前提下需要建筑商和承包商先拿一部分资金出来,也就是垫资,把项目启动起来,启动之后再根据工程的进度来付款。

而垫资方式也按照业主单位的不同行业以及不同性质分为不同的情况。

“如果发包方也就是甲方是政府部门的话,垫资方式会分为两大类模式。”贾民说。

一种是以前比较流行的BT模式。BT是Build和Transfer的缩写形式,即“建设——移交”,是政府利用非政府资金来进行基础非经营性设施建设项目的一种融资模式。

这种模式一般3年才能把钱付完。

而这种垫资模式又通常分为“五三二”和“四三三”两种不同的小模式。

其中,“五三二”就是指工程做完之后甲方给一半资金,然后第二年付30%,第三年付20%。

而“四三三”就是指按40%、30%、30%,分3次3年付清。

“这种BT模式是政府部门前些年比较流行的垫资方式,这需要建筑承包商自己有融资渠道,或者自己有资本积累,也要有一定人脉资源关系才会做这种模式,因为只有有人脉才能保证资金能收回来。”贾民对法治周末记者说。

河北省唐山市一家建筑企业经理王蒙(化名)对法治周末记者说:“这是垫资规模比较大的一种垫资项目,承包方做这种业务,除了施工应得的利润,还有融资成本最小,相对来说利润回报比较丰厚。”

而近年来我国建筑行业多流行在工程出正负零之后开始付款。

“所谓正负零也就是出地面标高之后,现在经常写在常规的合同约定中,这是比较多的也是大家比较能接受的一种方式。”贾民说。

王蒙解释说:“如果甲方是开发商的话,基本上要等到开始卖房子的时候开发商才能付款。尤其是这一两年来,开发商的房子卖不动,资金回笼很慢,建筑商垫付的就更多。”

而根据楼层的高度不一样,垫付的比例也不一样。

王蒙介绍,总体来说,工程主体完成的时候甲方基本付50%左右垫资,而有的是整个建筑做完主体封顶时付款;还有的是到工程竣工的时候付款。

而根据甲方的性质不同,付款情况也会有所不同。

“政府部门稍好一些,开发商稍差一些,基本上能付到70%至80%之间,剩下的如果是政府项目的话,审计完之后一般会留3%至5%的质保金,其他的钱要一年之后才能给,但是这里面也有很多不确定性,如果政府资金紧张的话会拖很长时间,开发商这边情况更严重,如果开发商资金困难,会想方设法让你拿不到钱。”王蒙说。

垫资的法律变迁

“只要从事这个行业,无论是政府主管部门还是从业人员,都知道这是一个潜规则,这么多年这个圈子也养成了这样的习惯,甲方不管有钱没钱,都要建筑商垫资,没钱的开发商更要找一家有钱的建筑商来垫资。”贾民说。

其实,垫资施工在中国的法律架构下,大致经历了三个不同的法律适用发展阶段。

在1999年10月1日合同法颁布实施之前为一个阶段,垫资施工被业界认为是“绝对无效论阶段”。

合同法颁布实施前,建设部、国家计委等部委对于施工企业垫资施工的问题作出过多次规定,其中影响最为广泛和直接的是由建设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在1996年6月4日颁布实施的《关于严格禁止在工程建设中带资承包的通知》。

该《通知》第四条明确规定:“任何建设单位都不得以要求施工单位带资承包作为招标投标条件,更不得强行要求施工单位将此类内容写入工程承包合同。”

而在1999年10月1日合同法颁布实施后,至2004年12月31日最高法院《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颁布实施止,可称为“垫资有效与无效各表一枝的阶段”。

在此期间,对于垫资施工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处理,出现了两种观点。

其一是认为确认垫资不违反国家的禁止性法律规定,理由是两部一委的《通知》在法律位阶上既非法律也非法规,甚至并非部委规章,而仅属于部委规范性文件的性质,因此,根据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通知》不得引用为确定合同无效的依据。

而另一种代表性的观点则认为,垫资施工违背国家的反不正当竞争领域的禁止性法律规定,属于变相的发放借款,因此应当确认为无效。

2004年10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并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该《解释》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

对于这一条款的性质,最高人民法院将其定义为“垫资原则按照有效处理”的性质。也就是垫资原则有效处理的原则。

利润率只有百分之一

虽然对垫资深恶痛绝,但是贾民很无奈,“你不干有人干啊”。

而这个游戏规则就是这样,政府部门或者开发商通过招投标至少找3家以上建筑商来进行比价,这其中要比工期、比价格、比质量,最后中标的公司是在质量保障的前提下价格最低的那家。

“可是这其中有很多条款在现实当中是严重脱节的。”贾民说。

比如现在很多地方所谓的低价中标,就是把价格压到一定程度,而这在贾民看来,肯定没有利润,再加上付款不及时,就会产生一系列问题。

“媒体上经常报道的楼歪歪和楼脆脆等,都是资金不到位,再加上承包商自己缺乏职业道德操守,导致工程质量存在很多安全隐患。”贾民说。

要中标一个项目,常规来说,价格是非常重要乃至是决定性的因素,招投标游戏规则中,低价中标,有的要求是合理低价,可有的明显是低于成本价,属于恶性竞争,也要建筑商去做。

“以前有一些政府部门的工程价格压得很低,做了之后还是进行设计变更,还要追加投资,事实上,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进去,把项目拿到手,然后再追加投资,这里面就隐藏了隐形的腐败。”贾民说。

另一方面,这也导致了建筑行业尤其是土建行业,近些年来利润率在持续走低。

“全部平均之后只有百分之一点多的利润,利润率很薄,稍微管理不慎或者出什么生产事故,尤其甲方把资金延后付款的话,就很难有利润。”贾民说。

国外的项目在选择建筑商时首先看这个企业有没有经济实力,规范的招投标项目,都有预付款保函,比如甲方给你20%至30%的预付款,同时建筑商给甲方一个规范的担保措施。

特别是政府招标的项目,投资还是比较规范的,价格也不可能是最低价中标,而是综合评价,在垫资的情况上和国内正好相反,很少需要垫资。

而国内开发商或政府选择建筑商则先看是什么背景和什么资质,而不是看经济实力。

“就垫资来说,中国做的比较疯狂。”贾民说。

而国内现在僧多粥少的现状,建筑商为了拿到业务,为了把闲置的设备利用起来,不得不压低价格,“所以现在中国是发包商市场,而不是承包商市场。”贾民说。

“虽然说甲方乙方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但是坐在一起乙方永远没有话语权。”贾民表示。

建筑行业最难过的一年

除了垫资,导致建筑行业进入“寒冬”的原因还有融资等困难。

“垫资只是体现在资金这一方面,还有就是建筑行业想要融资非常困难。”王蒙说。

就王蒙所了解,一般的银行,特级一级资质的企业融资相对容易些,二级以下的企业根本融不到资。因为一个是垫资的钱回来很慢,还有就是税负高、用工成本高等。

同时,由于每年企业用工的成本很高,每年都在调整人员社保的基数,同时税负也很高,建筑企业的负担也逐渐加大。

“所以一个建筑企业倒闭有方方面面的原因。”贾民说。

据他介绍,建筑企业自己没有那么多钱垫资,就会找下属企业,比如说供应混凝土的企业、供应脚手架的企业,这就形成了一个债务链条,源头上发包商这边资金过不来,会产生连锁反应。

他举了个例子,一个租赁公司欠贾民公司将近4000万元的租费,没有钱还,只好把房子抵押给了贾民的公司。这让贾民很无奈。

“这就变成了原始社会的物物交换了,把房子拿来不能变现,我要给工人发工资,又不能把房子发给工人,这就很麻烦。”贾民说。

贾民坦言,今年是有史以来形势最恶劣的一年。

“二十年来,以前虽然总说日子很难过,但再怎么难过日子都过得去,但今年感觉到真的要过不去了。”贾民说。

(本报记者王磊磊对本文亦有帮助)

[责任编辑:wangg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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