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投资公司违规持股“金叶珠宝”遭处罚
2015年01月29日 14:46
来源:中国证券网
中国证券网讯(记者 王雪青)1月28日,大连证监局披露对新疆洹源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原上海鸿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新疆洹源”)及其一致行动人上海旭森世纪投资有限公司(简称“上海旭森”)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二者因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超比例持股“金叶珠宝”未披露被大连证监局给予警告,并各处以30万元罚款。
中国证券网讯(记者 王雪青)1月28日,大连证监局披露对新疆洹源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原上海鸿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新疆洹源”)及其一致行动人上海旭森世纪投资有限公司(简称“上海旭森”)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二者因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超比例持股“金叶珠宝”未披露被大连证监局给予警告,并各处以30万元罚款。
经查明,新疆洹源、上海旭森存在以下违法事实:2009年10月21日,新疆洹源前身上海鸿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协议购买光明集团所持有的“SST光明”1500万股,2011年11月25日经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为1749.86万股,占总股本3.14%。2011年9月7日,上海旭森受让光明集团持有的“*ST光明”1581.8万股,占总股本2.83%。截至2011年11月25日,上海鸿扬、上海旭森两者合计持股“ST光明”3331.66万股,占总股本5.97%,首次超过5%。
其后,直至2014年2月27日收盘,新疆洹源和上海旭森共减持595.6万股“金叶珠宝”(系ST光明更名),合计持有2634.4万股,持股占总股本比例为4.73%,首次低于5%。自2011年11月25日至2014年2月27日期间,新疆洹源、上海旭森做为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ST光明”超过其总股本5%后,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大连证监局认为,新疆洹源、上海旭森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86条规定,构成了该法第193条所述违法行为,已经侵害到其他市场投资者的知情权及资本市场秩序。故证监局决定:对新疆洹源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上海旭森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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