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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律师:上海新梅剥夺表决权缺乏法律依据


来源:证券时报网

在此前3月23日召开的上海新梅临时股东大会上,持股16.53%一致行动人的三个临时提案未被提交,其投票结果亦未被计入有效票数之中。为此,一致行动人委托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对上海新梅提起诉讼,认为上海新梅剥夺其表决权的行为,违反了《公司法》等相关规定。

在此前3月23日召开的上海新梅临时股东大会上,持股16.53%一致行动人的三个临时提案未被提交,其投票结果亦未被计入有效票数之中。为此,一致行动人委托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对上海新梅提起诉讼,认为上海新梅剥夺其表决权的行为,违反了《公司法》等相关规定。

上海新梅董事会表示,该诉讼不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董秘何婧昨日告诉证券时报记者,一致行动人之前存在违规行为,目前并无书面文件可证明其已进行改正。因此,其控制的上海开南账户组不得对其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行使表决权。

昨日,证券时报记者独家采访一致行动人法律委托机构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的高慧律师时,他表示,三项提案如果被采纳到股东大会审议并且通过的话,完全不会影响到4月30日之前的年报披露工作。

“一致行动人在拟定上述提案之前,已经与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充分沟通。考虑到上海新梅去年的营收情况,相关财务报表的审计应较为简单,1个月足够了。”高慧律师对记者说。

高慧还表示,作出限制股份表决权的,应是法律有明确规定或是有权机关依法作出的有效决定。上市公司层面作出的限制决定,缺乏法律依据。(朱凯)

[责任编辑:robot]

标签:损益 上市公司 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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