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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第1号)


来源:中国经济网

证金实时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935 号)和 2014 年

博时保证金实时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2015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博时保证金实时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本基金根据 2014 年 9 月 9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博时保

证金实时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935 号)和 2014 年

10 月 31 日《关于博时保证金实时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募集时间安排的确认函》

(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部函[2014]1674 号)的准予注册,进行募集。

2、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

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

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

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基金管理人依照恪

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

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3、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每百份基金净收益会因为货币市场波动等因素

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

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本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

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中央银行的利率调整和

市场利率的波动构成本基金的利率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

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及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属于

低风险、低预期收益的基金品种,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均低于股票型基金、混

合型基金及债券型基金。

4、本基金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对于选择买卖的投资人而言,交易

费用和二级市场流动性等因素都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投资人的投资收益。如本基

金销售机构未免除本基金的交易费用,则会降低投资人的投资收益;另外,二级

市场的价格受供需关系的影响,可能高于或低于基金的份额净值,形成溢价交易

或折价交易。当溢价交易时,买入份额的投资人以高于份额净值的价格买入本基

金,投资收益可能减少,而卖出份额的投资人以高于份额净值的价格卖出本基金,

投资收益有望增加;当折价交易时,买入份额的投资人以低于份额净值的价格买

入本基金,投资收益有望增加,而卖出份额的投资人以低于面值的价格卖出本基

金,投资收益可能减少。由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可根据基金管理人的要求对本基金

当日的赎回申请进行总量控制,所以投资人可能面临无法及时赎回本基金的风

博时保证金实时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正常情况下,本基金 T 日申购份额,T+2 日可赎回或卖出;T 日买入的

基金份额当日可赎回或卖出。

6、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

明书》及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

慎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7、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8、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9、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

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10、基金招募说明书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每 6 个月更新一次,并于每 6

个月结束之日后的 45 日内公告,更新内容截至每 6 个月的最后 1 日。

11、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5 年 5 月 25 日,有关财

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5 年 3 月 31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博时保证金实时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第一部分、绪言............................................................................................................................... 1

第二部分、释义............................................................................................................................... 2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6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19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23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32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折算 ......................................................................................................... 33

第九部分、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34

第十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5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投资............................................................................................................. 41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业绩............................................................................................................. 51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财产............................................................................................................. 52

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 53

第十五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 57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59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1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 62

第十九部分、风险揭示................................................................................................................. 68

第二十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 72

第二十一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74

第二十二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90

第二十三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05

第二十四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05

第二十五部分、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06

第二十六部分、备查文件........................................................................................................... 107

博时保证金实时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第一部分、绪言

《博时保证金实时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

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管理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以及《博时保证金实时交易

型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博时保证金实时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是

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

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

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

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

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

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

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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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博时保证金实时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博时保证金实时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

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博时保证金实

时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博时保证金实时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博时保证金实时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

12、《运作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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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

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

25、证券账户: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

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26、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27、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8、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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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0、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1、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32、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3、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4、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5、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36、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37、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38、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

总份额的 10%

39、基金份额折算: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将投

资者的基金份额进行变更登记的行为

40、上市交易: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根据规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申请基金份额的上市。申请成功后,投资者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本基金份额

的买入和卖出操作

41、元:指人民币

42、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3、摊余成本法:指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

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44、每百份基金净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百份基金份额的日净收益

45、7 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最近 7 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46、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

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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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4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0、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过程

51、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52、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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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名称: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29 层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29 层

法定代表人:洪小源

成立时间: 1998 年 7 月 13 日

注册资本: 2.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联系人: 韩强

联系电话: (0755)8316 9999

博 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 公司”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1998]26 号文批准设立。目前公司股东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股份 49%;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持有股份 25%;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持有股份 6%;

璟安股权投资有限公司,持有股份 12%;上海盛业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持

有股份 6%;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股份 2%。注册资本为 2.5 亿元人

民币。

公司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资产的运作、确

定基本的投资策略和投资组合的原则。

公司下设三大总部和十五个直属部门,分别是:权益投资总部、固定收益总

部、市场销售总部以及宏观策略部、交易部、指数投资部、特定资产管理部、年

金投资部、产品规划部、互联网金融部、董事会办公室、总裁办公室、人力资源

部、财务部、信息技术部、基金运作部、风险管理部和监察法律部。

权益投资总部负责公司所管理资产的权益投资管理及相关工作。权益投资总

部下设股票投资部(含各投资风格小组)、研究部。股票投资部负责进行股票选

择和组合管理。研究部负责完成对宏观经济、投资策略、行业上市公司及市场的

研究。固定收益总部负责公司所管理资产的固定收益投资管理及相关工作。固定

收益总部下设现金管理组、公募基金组、专户组、国际组和研究组,分别负责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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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固定收益资产的研究和投资工作。市场销售总部负责公司全国范围内的客户、

销售和服务工作。市场销售总部下设机构与零售两大业务线和营销服务部。机构

业务线含战略客户部、机构-上海、机构-南方三大区域和养老金部、券商业务部

两个部门。战略客户部负责北方地区由国资委和财政部直接管辖企业以及该区域

机构客户的销售与服务工作。机构-上海和机构-南方分别主要负责华东地区、华

南地区以及其他指定区域的机构客户销售与服务工作。养老金业务部负责养老金

业务的研究、拓展和服务等工作。券商业务部负责券商渠道的开拓和销售服务。

零售业务线含零售-北京、零售-上海、零售-南方三大区域,以及客户服务中心。

其中,零售三大区域负责公司全国范围内零售客户的渠道销售和服务。客户服务

中心负责零售客户的服务和咨询工作。营销服务部负责营销策划、总行渠道维护

和销售支持等工作。

宏观策略部负责为投委会审定资产配置计划提供宏观研究和策略研究支持。

交易部负责执行基金经理的交易指令并进行交易分析和交易监督。指数投资部负

责公司各类指数投资产品的研究和投资管理工作。特定资产管理部负责公司权益

类特定资产专户和权益类社保投资组合的投资管理及相关工作。年金投资部负责

公司所管理企业年金等养老金资产的投资管理及相关工作。产品规划部负责新产

品设计、新产品报批、主管部门沟通维护、产品维护以及年金方案设计等工作。

互联网金融部负责公司互联网金融战略规划的设计和实施,公司互联网金融的平

台建设、业务拓展和客户运营,推动公司相关业务在互联网平台的整合与创新。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与股东会、董事会及董事会各专业委员会履职相关的各项工

作,股东关系管理及董事、股东的日常联络、沟通及服务工作,监事会履职相关

工作,党委办公室相关工作,纪委办公室相关工作,博时慈善基金会的管理及运

营等相关工作,董事长工作支持、行政、文秘服务及会务工作,与公司治理等相

关的重大信息披露管理。总裁办公室负责公司的战略规划研究、行政后勤支持、

会议及文件管理、公司文化建设、品牌传播、对外媒体宣传、外事活动管理、档

案管理及工会工作等。人力资源部负责公司的人员招聘、培训发展、薪酬福利、

绩效评估、员工沟通、人力资源信息管理工作。财务部负责公司预算管理、财务

核算、成本控制、财务分析等工作。信息技术部负责信息系统开发、网络运行及

维护、IT 系统安全及数据备份等工作。基金运作部负责基金会计和基金注册登

记等业务。风险管理部负责建立和完善公司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与流程,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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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投资风险管理与绩效分析工作,确保公司各类投资风险得到良好监督与控

制。监察法律部负责对公司投资决策、基金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等方面进

行监察,并向公司管理层和有关机构提供独立、客观、公正的意见和建议。

截止到 2015 年 3 月 31 日,公司总人数为 396 人,其中研究员和基金经理超

过 94%拥有硕士及以上学位。

公司已经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制度、内部监察制度、财务管理

制度、人事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和员工行为准则等公司管理制度体系。

(一) 主要成员情况

1、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洪小源先生,双硕士,董事长。1988 年以来曾就职于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

会综合规划司,后历任深圳龙蕃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有

限公司总经理助理、招商局地产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招商局科技集团有限

公司总经理、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曾任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董事、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招商昆仑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长、招商海达保险顾问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局保险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

局中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招商局

金融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招商局中國基金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兼风险管理委员会主任、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风险及资本管理

委员会主任。2014 年 11 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暨法定代表人。

2015 年 1 月起,兼任博时基金(国际)有限公司董事、董事会主席。

桑自国先生,博士后,副董事长。1993 年起历任山东证券投资银行部副总经

理、副总经理、泰安营业部副总经理,中经信投资公司总经理助理、中经证券有

限公司筹备组组长,永汇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中国华融资产管理

公司投资事业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投资投行事业部

副总经理、总经理。 2011 年 7 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

事。2013 年 8 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副董事长。2014 年

11 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副董事长。

熊剑涛先生,硕士,工程师,董事。1992 年 5 月至 1993 年 4 月任职于深圳

山星电子有限公司。1993 年起,历任招商银行总行电脑部信息中心副经理,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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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电脑部副经理、经理、电脑中心总经理、技术总监兼信息技

术中心总经理;2004 年 1 月至 2004 年 10 月,被中国证监会借调至南方证券行

政接管组任接管组成员;2005 年 12 月起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现分

管经纪业务、资产管理业务、信息技术中心,兼任招商期货有限公司董事长、中

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经纪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2014 年 11 月起,任博时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

吴姚东先生,博士,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 EMBA,董事。2002 年进入招商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历任国际业务部分析师、招商证券武汉营业部总经理、招商

证券(香港)公司总经理兼国际业务部董事、总裁办公室总经理、董事总经理、

公司总裁助理。2013 年 5 月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公司总经理、博

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现任公司董事,博时基金(国际)有限公

司董事会副主席兼总裁。2013 年 7 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五届、第

六届董事会董事。

王金宝先生,硕士,董事。1988 年 7 月至 1995 年 4 月在上海同济大学数学

系工作,任教师。1995 年 4 月进入招商证券,先后任上海澳门路营业部总经理、

上海地区总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投资部总经理、投资部总经理兼固定收益

部总经理、股票销售交易部总经理(现更名为机构业务总部)、机构业务董事总

经理。2002 年 10 月至 2008 年 7 月,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二届、第三届

监事会监事。2008 年 7 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四届至第六届董事会

董事。

杨林峰先生,硕士,高级经济师,董事。1988 年 8 月就职于国家纺织工业部,

1992 年 7 月至 2006 年 6 月任职于中国华源集团有限公司,先后任华源发展股份

有限公司(上海证交所上市公司)董秘、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等职。2006

年 7 月就职于上海市国资委直属上海大盛资产有限公司,任战略投资部副总经

理。2007 年 10 月至今,出任上海盛业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2011 年 7 月至 2013 年 8 月,任博时基金管理有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监事。2013

年 8 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五届、第六届董事会董事。

何迪先生,硕士,独立董事。1971 年起,先后在北京西城区半导体器件厂、

北京东城区电子仪器一厂、中共北京市委党校、社科院美国研究所、加州大学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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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利分校、布鲁津斯学会、标准国际投资管理公司工作。1997 年 9 月至今任瑞

银投资银行副主席。2008 年 1 月,何迪先生建立了资助、支持中国经济、社会

与国际关系领域中长期问题研究的非营利公益组织“博源基金会”,并担任该基

金会总干事。2012 年 7 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五届、第六届董事会

独立董事。

李南峰先生,学士,独立董事。1969 年起先后在中国人民解放军酒泉卫星基

地、四川大学经济系、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华润深国投信托

有限公司工作,历任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金融研究所研究院、深圳特区人行办公室

主任,深圳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董事长、党委书记,华润深国

投信托有限公司总经理、副董事长。1994 年至 2008 年曾兼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董事长。2010 年退休。2013 年 8 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

五届、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顾立基先生,硕士,独立董事。1968 年至 1978 年就职于上海印染机械修配

厂,任共青团总支书记;1983 年起,先后任招商局蛇口工业区管理委员会办公

室秘书、主任;招商局蛇口工业区免税品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中国国际海运集

装箱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总经理;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国际招商局贸易投资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蛇口招商港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

经理;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香港海通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招商局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2008 年退休。2008 年 2 月至今,任清华大学深圳研究生院兼职教授;2008 年 11

月至 2010 年 10 月,兼任招商局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2009 年 6 月至今,

兼任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外部监事、监事会主席;2011 年 3 月

至今,兼任湘电集团有限公司外部董事;2013 年 5 月至 2014 年 8 月,兼任德华

安顾人寿保险有限公司(ECNL)董事;2013 年 6 月至今,兼任深圳市昌红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4 年 12 月至今,兼任深圳市创鑫激光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2014 年 11 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晓昕女士,硕士,监事。1983 年起历任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助教、讲师、

珠海证券有限公司经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总部总经理。现任招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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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管理董事总经理。2008 年 7 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第四至六届监事会监事。

彭毛字先生,学士,监事。1982 年 8 月起历任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农贷部国营

农业信贷处科员、副处长,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开发信贷部扶贫信贷处处长,中国

农业银行信贷管理三部扶贫贷款管理处处长,中国农业银行总行项目评估部副总

经理、金桥金融咨询公司副总经理。1999 年 12 月至 2011 年 1 月在中国长城资

产管理公司工作,先后任评估咨询部副总经理,债权管理部(法律事务部)副总

经理,南宁办事处副总经理(党委委员),监察审计部(纪委办公室)总经理。

2007 年 12 月至今兼任新疆长城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2011 年 1 月至今

任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控股子公司专职监事(总经理级)。2011 年 7 月起,任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五至六届监事会监事。

赵兴利先生,硕士,监事。1987 年至 1995 年就职于天津港务局计财处。1995

年至 2012 年 5 月先后任天津港贸易公司财务科科长、天津港货运公司会计主管、

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经理、天津港财务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2012 年 5 月筹备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金融事业部,2011 年 11 月至今任天津

港(集团)有限公司金融事业部副部长。2013 年 3 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第五至六届监事会监事。

郑波先生,博士,监事。2001 年起先后在中国平安保险公司总公司、博时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现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2008 年 7

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四至六届监事会监事。

林琦先生,硕士,监事。1998 年起历任南天信息系统集成公司任软件工程师、

北京万豪力霸电子科技公司任技术经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MIS 系统分析

员、东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副总

经理。现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2010 年 4 月起,任博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四至六届监事会监事。

赵卫平先生,硕士,监事。1996 年起先后在山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大鹏证

券公司、北京证券公司、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现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交易部总经理。2013 年 8 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五至六届监事会

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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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小源先生,简历同上。

王德英先生,硕士,副总经理及代总经理。1995 年起先后在北京清华计算机

公司任开发部经理、清华紫光股份公司 CAD 与信息事业部任总工程师。2000 年

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行政管理部副经理,电脑部副经理、信息技术

部总经理。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及代总经理,兼任博时基金(国际)有限公司董事、

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董良泓先生,CFA,MBA,副总经理。1993 年起先后在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

中技上海投资公司、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投资管

理工作。2005 年 2 月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社保股票基金经理,特

定资产高级投资经理,研究部总经理兼特定资产高级投资经理、社保股票基金经

理、特定资产管理部总经理。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兼高级投资经理、社保组合投资

经理,兼任博时基金(国际)有限公司董事、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邵凯先生,经济学硕士,副总经理。1997 年至 1999 年在河北省经济开发投

资公司从事投资管理工作。2000 年 8 月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债券

组合经理助理、债券组合经理、社保债券基金基金经理、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兼

社保债券基金基金经理、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固定收益投资总监。现任公司副总

经理兼社保组合投资经理、兼任博时基金(国际)有限公司董事、博时资本管理

孙麒清女士,商法学硕士,督察长。曾供职于广东深港律师事务所。2002

年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监察法律部法律顾问、监察法律部总经理。

现任公司督察长,兼任博时基金(国际)有限公司董事、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副董事长。

魏桢女士,2000 年 9 月至 2004 年 7 月在吉林大学财政学专业学习,获学

士学位。2004 年 8 月至 2008 年 6 月在厦门市商业银行工作,任资金营运部债

券交易员。2008 年 7 月 17 日入职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博时理财 30 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3 年 1 月 28 日-至今)、博时岁岁增利一年定

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3 年 6 月 26 日-至今)、博时月月薪定

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3 年 7 月 25 日至今)、博时安丰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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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月定期开放债券(LOF)基金基金经理(2013 年 08 月 22 日至今)、博时双

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基金基金经理(2013 年 10 月 22 日至今)、博时天天增利货

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14 年 08 月 25 日至今)、博时月月盈短期理财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4 年 09 月 22 日至今)、博时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

的基金经理(2014 年 09 月 18 日至今)、博时现金收益货币基金经理(2015 年

5 月 22 日至今)、博时安盈债券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 5 月 22 日至今)、博时

保证金 ETF 基金经理(2015 年 6 月 8 日至今)。

历任基金经理:张勇(2014 年 11 月 25 日至 2015 年 6 月 8 日)。

委员:江向阳、董良泓、邵凯、王德英、黄健斌、李权胜、欧阳凡、魏凤春、

王俊。

江向阳先生,博士。1990 年起先后在中国农业工程研究设计院、中国证监

会工作。2015 年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党委副书记。

董良泓先生,简历同上。

邵凯先生,简历同上。

王德英先生,简历同上。

黄健斌先生,工商管理硕士。1995 年起先后在广发证券有限公司、广发基

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管理部、中银国际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部工作。

2005 年加入博时基金管理公司,历任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博时平衡配置混合

型基金基金经理、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社保组合投资经理、固定收益部总经理。

现任固定收益总部董事总经理兼年金投资部总经理、社保组合投资经理、高级投

资经理、兼任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李权胜先生,硕士。2001 年起先后在招商证券、银华基金工作。2006 年加

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研究员、研究员兼基金经理助理、特定资产投资

经理、特定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博时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基金基金经理、股票投

资部副总经理、股票投资部成长组投资总监。现任股票投资部总经理兼价值组投

资总监、博时精选股票基金基金经理。

欧阳凡先生,硕士。2003 年起先后在衡阳市金杯电缆厂、南方基金工作。

2011 年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特定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现任特定

资产管理部总经理兼社保组合投资经理、社保组合投资经理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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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凤春先生,经济学博士。1993 年起先后在山东经济学院、江南证券、清

华大学、江南证券、中信建投证券公司工作。2011 年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现任宏观策略部总经理兼投资经理。

王俊先生,硕士,CFA。2008 年从上海交通大学硕士研究生毕业后加入博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研究员、金融地产与公用事业组组长、研究部副总经理。

现任研究部总经理兼博时主题行业股票(LOF)基金、博时国企改革股票基金、博

时丝路主题股票基金的基金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

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

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

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4、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

服务的外部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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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

回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6、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

的前提下,为支付本基金应付的赎回、交易清算等款项,基金管理人有权代表基

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资产作为抵押进行融资。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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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面性原则

公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

节。

(2)独立性原则

公司设立独立的监察部,监察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

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建立不

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

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2、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由最高管

理层对风险管理负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监察

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

负责制定公司的风险管理政策,对风险管理负完全的和最终的责任。

(2)风险管理委员会

作为董事会下的专业委员会之一,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批准公司风险管理系

统文件,即负责确保每一个部门都有合适的系统来识别、评定和监控该部门的风

险,负责批准每一个部门的风险级别。负责解决重大的突发的风险。

(3)督察长

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按季向风险管理委员会提交独立的

风险管理报告和风险管理建议。

(4)监察法律部

监察法律部负责对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并为每一

个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发展提供协助,使公司在一种风险管理和控制的环境中

实现业务目标。

(5)风险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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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管理部负责建立和完善公司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与流程,组织实施公司投

资风险管理与绩效分析工作,确保公司各类投资风险得到良好监督与控制。

(6)业务部门

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最首要的责任。部门经理对本部门的风险负全部

责任,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负责本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开发、执行

和维护,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3、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1)建立内控结构,完善内控制度

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结构,高管人员关于内控有明确的分工,确保各项业

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监察活动是独立的,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

同时置备操作手册,并定期更新。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

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到基金经理分开,投资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

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

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确自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

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

建立了评估风险的委员会,使用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

风险;公司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

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作出决策。

(5)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

建立了足够、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电脑预警系统、投资监控系统,对可

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

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

示指数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

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提供足够的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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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

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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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成立时间:2004 年 09 月 17 日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电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拥有悠久的经营历史,其前身“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于 1954

年成立,1996 年易名为“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是中国四大商业银行之

一。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由原中国建设银行于 2004 年 9 月分立而成立,

承继了原中国建设银行的商业银行业务及相关的资产和负债。中国建设银行(股

票代码:939)于 2005 年 10 月 27 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上市,是中国四大商

业银行中首家在海外公开上市的银行。2006 年 9 月 11 日,中国建设银行又作为

第一家 H 股公司晋身恒生指数。2007 年 9 月 25 日中国建设银行 A 股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并开始交易。A 股发行后中国建设银行的已发行股份总数为:

250,010,977,486 股(包括 240,417,319,880 股 H 股及 9,593,657,606 股 A 股)。

2014 年上半年,本集团实现利润总额 1,695.16 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 9.23%;

净利润 1,309.70 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 9.17%。营业收入 2,870.97 亿元,较上

年同期增长 14.20%;其中,利息净收入增长 12.59%,净利息收益率(NIM)2.80%;

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增长 8.39%,在营业收入中的占比达 20.96%。成本收入比

24.17%,同比下降 0.45 个百分点。资本充足率与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分别为

13.89%和 11.21%,同业领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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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14年6月末,本集团资产总额163,997.90亿元,较上年末增长6.75%,

其中,客户贷款和垫款总额91,906.01亿元,增长6.99%;负债总额152,527.78

亿元,较上年末增长6.75%,其中,客户存款总额129,569.56亿元,增长6.00%。

截至2014年6月末,中国建设银行公司机构客户326.89万户,较上年末增加

20.35万户,增长6.64%;个人客户近3亿户,较上年末增加921万户,增长3.17%;

网上银行客户1.67亿户,较上年末增长9.23%,手机银行客户数1.31亿户,增长

12.56%。

截至2014年6月末,中国建设银行境内营业机构总量14,707个,服务覆盖面

进一步扩大;自助设备72,128台,较上年末增加3,115台。电子银行和自助渠道

账务性交易量占比达86.55%,较上年末提高1.15个百分点。

2014年上半年,本集团各方面良好表现,得到市场与业界广泛认可,先后荣

获国内外知名机构授予的40余个重要奖项。在英国《银行家》杂志2014年“世界

银行1000强排名”中,以一级资本总额位列全球第2,较上年上升3位;在美国《福

布斯》杂志2014年全球上市公司2000强排名中位列第2;在美国《财富》杂志世

界500强排名第38位,较上年上升12位。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投资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处、基金市场处、证券保险

资产市场处、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QFII托管处、养老金托管处、清算处、核算

处、监督稽核处等9个职能处室,在上海设有投资托管服务上海备份中心,共有

员工240余人。自2007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

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赵观甫,投资托管业务部总经理,曾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郑州市分行、总行

信贷部、总行信贷二部、行长办公室工作,并在中国建设银行河北省分行营业部、

总行个人银行业务部、总行审计部担任领导职务,长期从事信贷业务、个人银行

业务和内部审计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纪伟,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南通分行、中国建

设银行总行计划财务部、信贷经营部、公司业务部,长期从事大客户的客户管理

及服务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军红,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青岛分行、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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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银行总行零售业务部、个人银行业务部、行长办公室,长期从事零售业务和

个人存款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力铮,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建筑经济部、

信贷二部、信贷部、信贷管理部、信贷经营部、公司业务部,并在总行集团客户

部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担任领导职务,长期从事信贷业务和集团客户业务

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黄秀莲,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长

期从事托管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

持“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

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

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

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

户、QFII、企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

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 2014 年 9 月末,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 389 只证券投资

基金。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

同。中国建设银行自 2009 年至今连续五年被国际权威杂志《全球托管人》评为

“中国最佳托管银行”;获和讯网的中国“最佳资产托管银行”奖;境内权威经

济媒体《每日经济观察》的“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优秀托管机构”奖。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

业监管规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

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

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

作,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投资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监督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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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

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投资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

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

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

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

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

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

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

作。利用自行开发的“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基金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

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

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在

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

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

进行例行监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

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

及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

基金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

国证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

管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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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简称“一级交易商”)

(1)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联系人: 权唐

电话: 010-85130588

传真: 010-65182261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08

网址: http://www.csc108.com/

(2)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 何如

联系人: 周杨

电话: 0755-82130833

传真: 0755-82133952

客户服务电话: 95536

网址: http://www.guosen.com.cn/

(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南路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A 层

办公地址: 北京朝阳区新源南路 6 号京城大厦

法定代表人: 王东明

联系人: 陈忠

电话: 010-84588888

传真: 010-84865560

客户服务电话: 010-84588888

网址: http://www.cs.ecitic.com/

(4)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2-6 层

法定代表人: 陈有安

联系人: 田薇

电话: 010-66568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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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010-66568990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888

网址: http://www.chinastock.com.cn/

(5)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王开国

联系人: 李笑鸣

电话: 4008888001

传真: 021-63602722

客户服务电话: 95553

网址: http://www.htsec.com/

(6)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 李梅

联系人: 曹晔

电话: 021-33389888

传真: 021-33388224

客户服务电话: 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 http://www.sywg.com/

(7)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湖东路 99 号标力大厦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民生路 1199 弄五道口广场 1 号楼 21 层

法定代表人: 兰荣

联系人: 谢高得

电话: 021-38565785

传真: 021-38565783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23

网址: http://www.xyzq.com.cn/

(8)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 牛冠兴

联系人: 陈剑虹

电话: 0755-82825551

传真: 0755-82558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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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 4008001001

网址: http://www.essences.com.cn

(9)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 29 号迪凯银座 22、23 层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 29 号迪凯银座 22、23 层

法定代表人: 沈强

联系人: 姚锋

电话: 0571-86087713

传真: 0571-85783771

客户服务电话: 0571-95548

网址: http://www.bigsun.com.cn/

(10)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德置地广场 F 栋 18、19 层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德置地广场 F 栋 18、19 层

法定代表人: 张建军

联系人: 王鑫

电话: 020-38286686

传真: 020-22373718-1013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33

网址: http://www.wlzq.com.cn

(11)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 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 王春峰

联系人: 胡天彤

电话: 022-28451861

传真: 022-28451892

客户服务电话: 4006515988

网址: http://www.bhzq.com

(12)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吴万善

联系人: 庞晓芸

电话: 025-84457777

传真: 025-84579763

客户服务电话: 955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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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 http://www.htsc.com.cn/

(13)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20 层

办公地址: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20 层

法定代表人: 杨宝林

联系人: 吴忠超

电话: 0532-85022326

传真: 0532-85022605

客户服务电话: 95548

网址: http://www.citicssd.com

(14)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苏州市翠园路 181 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苏州市星阳街 5 号

法定代表人: 吴永敏

联系人: 方晓丹

电话: 0512-65581136

传真: 0512-65588021

客户服务电话: 4008601555

网址: http://www.dwjq.com.cn

(15)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张志刚

联系人: 唐静

电话: 010-63080985

传真: 010-63080978

客户服务电话: 4008008899

网址: http://www.cindasc.com

(16)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6、17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 黄耀华

联系人: 高峰

电话: 0755-83516094

传真: 0755-83515567

客户服务电话: 4006666888

网址: http://www.cgw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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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薛峰

联系人: 刘晨

电话: 021-22169081

传真: 021-22169134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788;95525

网址: http://www.ebscn.com/

(18)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 邱三发

联系人: 林洁茹

电话: 020-88836999

传真: 020-88836654

客户服务电话: 020-961303

网址: http://www.gzs.com.cn

(19)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吉林省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办公地址: 吉林省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 矫正中

联系人: 潘锴

电话: 4006-000-686

传真: 0431-85096795

客户服务电话: 0431-85096709

网址: http://www.nesc.cn

(20)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西藏中路 336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西藏中路 336 号

法定代表人: 龚德雄

联系人: 张瑾

电话: 021-53519888

传真: 021-63608830

客户服务电话: 4008918918、021-962518

网址: www.96251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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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法定代表人: 刘汝军

联系人: 孙恺

电话: 010-83561000

传真: 010-83561001

客户服务电话: 4006989898

网址: www.xsdzq.cn

(22)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办公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南二环 959 号财智中心 B1 座

法定代表人: 李工

联系人: 甘霖

电话: 0551-65161821

传真: 0551-65161672

客户服务电话: 0551-96518/4008096518

网址: http://www.hazq.com/

(23)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西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光大银行大厦 3 楼

法定代表人: 张雅锋

联系人: 武斌

电话: 0755-83707413

传真: 0755-83700205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00(全国),96100(广西)

网址: http://www.ghzq.com.cn

(24)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人: 常喆

联系人: 黄静

电话: 010-84183333

传真: 010-84183311-3389

客户服务电话: 400-818-8118

网址: http://www.guodu.com

(25)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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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 111 号

办公地址: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 111 号

法定代表人: 刘汝军

联系人: 张同亮

电话: 0471-4913998

传真: 0471-4930707

客户服务电话: 0471-4961259

网址: http://www.cnht.com.cn/

(26)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 20518 号

办公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23 层

法定代表人: 李玮

联系人: 吴阳

电话: 0531-81283938

传真: 0531-81283900

客户服务电话: 95538

网址: http://www.qlzq.com.cn/

(27)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18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 刘学民

联系人: 毛诗莉

电话: 0755-25831754

传真: 0755-23838750

客户服务电话: 0755-25832852

网址: www.fcsc.com

(28)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 308 号

办公地址: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李晓安

联系人: 李昕田

电话: 0931-8888088

传真: 0931-4890515

客户服务电话: 0931-4890619 4890618 4890100

网址: http://www.hlzqgs.com/

(29)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解放路 11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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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 杭州市杭大路 15 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1602 室

法定代表人: 沈继宁

联系人: 董卿

电话: 0571-87822359

传真: 0571-87925100

客户服务电话: 96336(上海地区 962336)

网址: http://www.ctsec.com

(30)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

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04、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人: 龙增来

联系人: 刘毅

电话: 0755-82023442

传真: 0755-82026539

客户服务电话: 4006008008

网址: http://www.cjis.cn/

(31)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7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7 楼

法定代表人: 陈林

联系人: 刘闻川

电话: 021-68777222

传真: 021-68777822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09898;021-38929908

网址: http://www.cnhbstock.com

(32)财达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 35 号庄家金融大厦 23 至 26 层

办公地址: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 35 号庄家金融大厦 23 至 26 层

法定代表人: 翟建强

联系人: 刘亚静

电话: 0311-66006393

传真: 0311-66006249

客户服务电话: 4006128888

网址: http://www.S10000.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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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二级市场交易代理券商

包括具有经纪业务资格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所有证券公司。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变更、增减发售本基金的销售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电 话:4008-058-058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电话: 021- 31358666

传真: 021- 31358600

联系人:安冬

经办律师:安冬、孙睿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机构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法人代表:杨绍信

电话: 021-61238888

传真: 021-61238800

联系人:沈兆杰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沈兆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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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的募集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并于 2014 年 9 月 9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935

号文予以募集注册。

本基金募集期从 2014 年 11 月 17 日 起至 2014 年 11 月 19 日 止,共募集

1,506,040,000.00 份,有效认购户数 8,779 户。

二、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 2014 年 11 月 25 日正式生效。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

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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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折算

一、基金份额折算的时间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于 2014 年 11 月 25 日。本基金的份额折算日为基金合

同生效当日。

二、基金份额折算的原则

基金份额折算由基金管理人办理,并由登记机构进行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基金份额折算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数额将发生调整,但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额的

比例不发生变化。基金份额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基金份

额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照折算后的基金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如果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基金管理人可延迟办理基金份额折

三、基金份额折算的方法

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折算前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100

折算后每份基金份额对应的面值为 1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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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部分、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

本基金已于 2014 年 12 月 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

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

三、终止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终止基金份额

的上市交易,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不再具备本部分第一款规定的上市条件;

2、基金合同终止;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基金上市的决定之日起 2 个工

作日内发布基金份额终止上市交易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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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自 2014 年 12 月 9 日起,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1、“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份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份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基金净收益为基准,为投资人每日计算

当日收益并分配,记入投资人收益账户。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其对应比例的累

计收益将以现金形式支付给投资人;若累计收益为负值,则从投资人赎回款中按比

例扣除;

4、当日的申购、赎回申请在当日基金交易时间内提交后不得撤销;

5、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但应最迟在新的限额实施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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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在规定时间前全额

交付申购款项,申购申请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基金份额

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正常情况下,投资人赎回(T 日)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

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如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

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的支付时间可相应顺延。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

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包括该日)对完成交收的申购账户进行

份额的记增,对赎回的证券账户进行份额注销。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

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

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生效,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生效,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已经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与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因投资者怠于查询,致使其相关权益

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

后果。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并提前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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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因交易所和登记机

构相关规则的变更等原因更改上述程序。基金管理人最迟须于新规则开始日前按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1、本基金最低申购、赎回份额为 1 份。基金管理人有权对最低申购、赎回

份额予以调整。

2、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须为 1 份或其整数倍。

3、上海证券交易所可根据基金管理人的要求对当日的申购/赎回申请进行总

量控制。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各项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2、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 100 元。

3、申购金额的计算方式:

申购金额=申购份额×基金份额净值。

4、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基金份额净值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调整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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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基金出现当日净收益或累计未分配净收益小于零的情形,为保护投资

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本基金的申购。

5、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

6、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出现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上海证券交易所、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

术故障等异常情况导致无法办理申购业务。

8、当日超出基金管理人规定的申购限额。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4、6、7、8、9 项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基

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

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

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本基金出现当日净收益或累计未分配净收益小于零的情形,为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本基金的赎回。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等异常

情况导致无法办理赎回业务。

7、当日超出基金管理人规定的赎回限额。

8、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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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 1、2、3、4、5、6、8、9 项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

付,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对于上述第 7 项拒绝赎回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将于

每一开放日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布相关赎回上限设定。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

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

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

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

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

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可延缓支付赎回款,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并应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

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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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3、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份基金净收益、7 日年化收益率。

十一、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冻结和解冻

基金的登记机构可依据其业务规则,受理基金的非交易过户、基金份额的冻

结与解冻等业务,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十三、其他申购赎回方式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调整基金申购赎回方式或

开通其他服务功能,并提前公告。

十四、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

益的前提下,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并提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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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部分、基金的投资

在保持相对低风险和相对高流动性的前提下获得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回报。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通知存

款,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协议存款和大额存单,期限在一年以

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国债、

政策性银行金融债、短期融资券及超级短期融资券,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企业债券和中期票据,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资产支

持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及/或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

市场工具。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在资产配置时应充分考虑各类资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

在风险与收益的配比中,力求降低各类风险,并争取在控制投资组合良好流动性

的基础上为投资者获取稳定的收益。

(一) 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深入研究宏观经济状况、政策变化趋势、市场资金供求状况等,通

过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充分运用收益率策略与估值策略相结合的方法,

对各类可投资资产进行合理的配置和选择,同时控制组合内资产的平均剩余期限

在 120 天以内。

(二)利率策略

在宏观分析与流动性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历史与经验数据,通过定性分析与

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判断当前资金的时间价值、通货膨胀补偿、流动性溢价、

收益率曲线等,进而对短期利率的变化态势做出及时反应,并据此动态调整投资

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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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回购配置策略

在长期、中期和短期回购资产类属配置层上,强调通过对中长期回购利率波

动规律的把握对回购资产进行时间方向上的动态配置策略。同时根据回购利差进

行回购品种的配置比例调整。

(四)个券选择策略

在短期债券的个券选择上利用收益率利差策略、收益率曲线策略以及含权债

券价值变动策略选择收益高或价值低估的短期债券,进行投资决策。

(五)银行定期存款及大额存单投资策略

银行定期存款及大额存单的投资将是本基金关注的目标之一。具体而言,在

组合投资过程中,本基金将在综合考虑成本收益的基础上,根据不同银行的银行

存款收益率情况,结合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期限等因素的分析,以及对整体利

率市场环境及其变动趋势的研究,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选择具有较高投资价

值的银行存款进行投资。并且尽可能的扩大交易对手方的覆盖范围,挖掘出利率

报价较高的多家银行进行银行定期存款及大额存单的投资,在获取较高投资收益

的同时尽量分散投资风险,提高存款及存单资产的流动性。

(六)流动性管理策略

本基金将综合平衡基金资产在流动性资产和收益性资产之间的配置比例,通

过现金留存、控制同业存款的比例、持有高流动性券种、正向回购、降低组合久

期等方式提高基金资产整体的流动性。并且,在日常投资管理中,本基金将会紧

密关注申赎现金流变化情况、季节性资金流动等影响货币市场基金流动性管理的

因素。

未来,随着证券市场投资工具的发展和丰富,本基金可相应调整和更新相关

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权证;

(2)可转换债券;

(3)剩余期限超过 397 天的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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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信用等级在 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但市场条件发生变化后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7)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

定的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20 天;

(2)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及短期融资券的比例,合计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4)本基金投资于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但如

果基金投资有存款期限但协议中约定可以提前支取且提前支取无利息损失的存

款,不受该比例限制;

(5)本基金的存款银行为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业务资格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

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

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6)除发生巨额赎回情形外,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

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因发生巨额赎回导致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 20%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5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7)本基金通过买断式回购融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97 天;

(8)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 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

利率债券的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不得投资于

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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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

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①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1 级或相当于 A-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或主体

评级为 AAA 级的超级短期融资券;;

②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其发行人最近 3 年的信

用评级和跟踪评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A,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B,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例如,

若中国主权评级为 A-级,则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 BBB+级);

③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为

准;

④本基金持有短期融资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减持;

(13)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

信用评级;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不得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

投资标准,本基金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

到期后不得展期;

(15)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百分之四十;

(16)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7)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6)、(12)、(13)外,由于市场变化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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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约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本

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拟为:七天通知存款税后利率

本基金定位为现金管理工具,根据基金的投资标的、投资目标及流动性特征,

本基金采用七天通知存款利率(税后)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在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调整或变更业绩比

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是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本基金的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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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

七、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计算方法

1、平均剩余期限(天)的计算公式如下: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 剩余期限 -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 剩余期限+债券正回购 剩余期限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购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类资产(含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

易保证金、证券清算款、买断式回购履约金)、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债券、

逆回购、中央银行票据、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

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正回购、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等。

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附息债券成本包括债券的面值和折溢价;贴现式

债券成本包括债券投资成本和内在应收利息。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的确定

(1)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为 0 天;证券清算款

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买断式回购履约金的剩余

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2)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

余天数计算;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期计算;

(3)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的天数,

以下情况除外:允许投资的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

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允许投资的含回售条款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售

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4)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

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

天数计算;

(6)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

(7)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

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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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短期融资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短期融资券到期日所剩余的天数计

算;

(9)对其它金融工具,本基金管理人将基于审慎原则,根据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参照行业公认的方法计算其剩余期限。

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位,小数点后四舍五入。如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对剩余期限计算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基金的融资融券和转融通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以及参与转融通等

相关业务,待基金参与融资融券和转融通业务的相关规定颁布后,基金管理人可

以在不改变本基金作为货币市场基金既有投资策略和风险收益特征并在控制风

险的前提下,参与融资融券业务以及通过证券金融公司办理转融通业务,以提高

投资效率及进行风险管理。届时基金参与融资融券、转融通等业务的风险控制原

则、具体参与比例限制、费用收支、信息披露、估值方法及其他相关事项按照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九、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

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5 年 3 月 31 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

经审计。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

项目 金额(元)

号 例(%)

1 固定收益投资 120,261,739.41 43.96

其中:债券 120,261,739.41 43.96

2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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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150,523,563.01 55.02

4 其他各项资产 2,773,705.62 1.01

5 合计 273,559,008.04 100.00

2、 报告期债券回购融资情况

序号 项目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1.65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

序号 项目 金额

报告期末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25,046,787.48 10.09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

注:报告期内债券融资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报告期内每个交易日融资余额占资

产余额比例的简单平均值。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的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未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3、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3.1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基本情况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90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高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低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超过 120 天情况说明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没有超过 120 天的情况。

3.2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分布比例

序 各期限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 各期限负债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号 的比例(%) 比例(%)

1 30天以内 68.69 10.09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2 30天(含)—60天 -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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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60天(含)—90天 -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4 90天(含)—180天 12.15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5 180天(含)—397天(含) 28.24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合计 109.09 10.09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比例(%)

3 金融债券 19,996,332.27 8.06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19,996,332.27 8.06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100,265,407.14 40.39

8 合计 120,261,739.41 48.45

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

9 - -

动利率债券

注:上表中,债券的成本包括债券面值和折溢价。

5、报告期末按摊余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债券投资明

债券数量 占基金资产净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摊余成本(元)

(张) 值比例(%)

15 淮北矿

1 041558013 200,000 20,034,653.68 8.07

CP001

15 淮南矿

2 011581001 200,000 20,015,188.90 8.06

SCP001

3 120219 12 国开 19 200,000 19,996,332.27 8.06

14 津保税

4 041468003 100,000 10,064,157.06 4.05

CP001

14 鲁宏桥

5 041458064 100,000 10,048,666.17 4.05

CP001

6 041453099 14 宁建材 100,000 10,047,871.84 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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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001

15 九龙江

7 041562001 100,000 10,032,305.07 4.04

CP001

8 041453118 14 酒钢 CP002 100,000 10,017,626.90 4.04

9 041452049 14 华泰 CP001 100,000 10,004,937.52 4.03

注:上表中,债券的成本包括债券面值和折溢价。

6、“影子定价”与“摊余成本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绝对值在0.25(含)-0.5%间的次数 0次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高值 0.02%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低值 -0.01%

报告期内每个工作日偏离度的绝对值的简单平均值 0.00%

注:上表中“偏离情况”根据报告期内各工作日数据计算。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

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8、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8.1 基金计价方法说明

本基金采用摊余成本法计价,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实际利率并考

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摊销,每日计提收益。本基金采用固

定份额净值,基金账面份额净值始终保持 100.00 元。

8.2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未持有剩余期限小于 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券。

8.3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

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8.4 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3 应收利息 2,744,869.10

4 应收申购款 -

5 其他应收款 -

6 待摊费用 28,83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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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其他 -

8 合计 2,773,705.62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自基金合同生效开始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

的比较:

净值增 净值增长率 业绩比较基

期 间 收益率标准差 ①-③ ②-④

长率① 标准差② 准收益率③

2014/11/25-2014/12/31 0.4010% 0.0066% 0.1368% 0.0000% 0.2642% 0.0066%

2015/1/1-2015/3/31 0.6275% 0.0044% 0.3329% 0.0000% 0.2946% 0.0044%

2014/11/25-2015/3/31 1.0310% 0.0054% 0.4697% 0.0000% 0.5613% 0.0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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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部分、基金的财产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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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

收益率的非交易日。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

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每日

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

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

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

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

“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25%时,基金

管理人应根据风险控制的需要调整组合,其中,对于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5%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参考成交价、市场利率等

信息对投资组合进行价值重估,使基金资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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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

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

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

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

1、每百份基金净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百份基金份额的日净收益,

精确到小数点后第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本基金的收益分配是按日结

转份额的,7 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 7 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精确到 0.001%,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估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

外公布。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每百份基金净收益小数点后 4 位或 7

日年化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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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估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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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

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份基金

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

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予以公布。

1、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3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

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不可抗力或国家会

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

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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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和账户维护费用;

10、基金上市费及年费;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自动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9%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H=E×0.09%÷当年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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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自动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25%,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该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自动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付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

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1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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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是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差价、银行

存款利息收入以及其他收入。因运作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

益。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相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

二、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记入投资人收益账户,免收再投资

的费用。投资人收益账户里的权益和其本金(投资人基金份额)一起参加当日的

收益分配,并享有同等收益分配权;

3、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每百份基金净收益为基准,为投资人

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记入投资人收益账户。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其对

应比例的累计收益将以现金形式支付给投资人;若累计收益为负值,则从投资人

赎回基金款中按比例扣除;

4、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基金净收益为基准,为投资人计算当

日收益,若收益账户当日累计收益满足结转条件,则为投资者结转相应的基金份

额。若当日净收益大于零时,则为投资者收益账户记增收益,满足结转条件的则

增加投资人基金份额;若当日净收益等于零时,则保持投资人基金份额和收益账

户收益不变;基金管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尽量避免基金净收益小于零,若当日净

收益小于零时,不缩减投资人基金份额,记减投资者收益账户收益。基金公司根

据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确定投资者的收益份额,并委托登记机构办理相应的基

金份额收益结转的变更登记;

5、投资人卖出部分基金份额时,不支付对应的收益;但投资人份额全部卖

出时,以现金方式将全部累计收益与投资人结清;

6、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当日

赎回的基金份额及其对应的收益自下一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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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投资人当日买入的基金份额自买入当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当

日卖出的基金份额自卖出当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

四、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按日计算并进行收益分配。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

额的每百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

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各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份基金净收益和节假日最后

一日各类基金份额的 7 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

每百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

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日例行的收益分配不再另行公告。

五、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每百份基金净收益及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见招募

说明书第十七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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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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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

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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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

(四)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

易 3 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五)申购、赎回清单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通

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公告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

(六)基金资产净值、每百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

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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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百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日每百份基金净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净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

总额×100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7 365

Ri

按日结转份额的 7 日年化收益率={ [ (1 )] 7

-1}×100%

i 1 10000

其中,Ri 为最近 i 个自然日(包括计算当日)的每百份基金净收益。

每百份基金净收益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 4 位,7 日年化收益率采

用四舍五入保留至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3 位。如果基金成立不足七日,按类似规

则计算。其中,当日基金份额总额包括截至上一工作日(包括节假日)未结转份额。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

百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于节假日结束后第 2 个自

然日,公告节假日期间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份基金净收益、节假日最后一日各

类基金份额的 7 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每百份

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基金

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

百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七)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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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

(八)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产生

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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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6、管理费、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

更;

17、基金资产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资产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资产净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份基金净收益、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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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年化收益率、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

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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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部分、风险揭示

本基金虽然相比其他金融产品具有低风险的特点,但基金产品依靠投资获得

收益,基金投资人仍有可能承担一定的风险。具体的风险及相应管理措施包括:

信用风险

在现有投资工具的范围内,信用风险主要指交易对方不能履行还款责任或不

能履行交割责任而造成的风险。在短期债券中主要是金融债和企业债的发行人不

能按期还本付息和回购交易中交易对手在回购到期时交割责任时,不能偿还全部

或部分证券或价款,造成本基金净值损失的风险。博时基金在审慎使用外部评级

的基础上,内部开发了一套信用评级系统,严格监控信用违约风险。

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运作对内及对外的业务操作过程中所产生的

风险,比如:内部控制不严造成的违规风险、基金管理人系统及软件错误或失灵、

人为疏忽及错误、控制中断、机构设置或操作过程中的低效、操作方法本身的错

误或不精确、灾难性事故等。博时基金内部各部门均对部门可能的风险点进行过

梳理和查露补缺,通过培养员工责任感,设置奖惩机制,规范操作流程等措施,

尽可能降低误操作带来的风险。

利率风险

中央银行的利率调整和市场利率的波动构成本基金的利率风险。如市场利率

因资金供求情况出现下调,而央行制定的存款利率没有下调,由于现金管理基金

的投资工具是在短期债券市场上,其收益取决于市场各金融产品的收益率,基金

投资人会面临投资现金管理基金的收益率没有存款利率高的风险。针对此项风

险,博时基金风险管理部会定期出具独立的风险分析报告,从宏观环境、债券市

场、收益率曲线变动等角度,对组合持券的风险暴露和敏感度进行分析,提示相

应风险。

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是指某一回购品种到期后所产生的现金流,面临因市场利率变化

而不能以原来的利率进行再投资的风险。如债券偿付本息后以及回购到期后可能

由于市场利率的下降面临资金再投资的收益率低于原来利率,由此本基金面临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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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风险。博时基金投研团队及风险管理部会密切跟踪市场变化,对可能的风险

提前制定应对对策,通过投资策略的调整等降低再投资资金收益率的非预期波

动。

通货膨胀风险

如果中国今后出现物价水平持续上涨,通货膨胀率提高,现金管理基金的投

资价值会因此降低。博时基金投研团队和风险管理部会密切关注通胀水平,一方

面在投资券种选择上考虑通胀因素的影响,另一方面在投资风险分析上,也会将

通胀水平作为考核的参考因素,促使组合投资实现真实收益。

政策风险

目前国家对个人买卖基金差价收入暂不征收所得税,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国

债利息收入也暂不征收所得税;对企业和个人买卖基金的交易暂不征收印花税。

这些政策发生不利用基金投资人的变化,构成本基金的政策风险。另外,如果国

家对同业存款利率下调,会使基金的现金投资部分的收益减少,也是本基金的政

策风险。博时基金具有完善的高水平的投研分析平台,由分析、风险各部门为投

资提供相关信息,协助投资经理对政策的判断和及时的适应调整,尽可能减少非

预期的损失。

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投资策略不同于股票基金和债券基金,对流动性要求较高,这种确保

高流动性的投资策略有可能造成投资收益的减少,另一方面,由于大额赎回被迫

减仓的个券,若市场流动性弱,变现冲击成本较大,会造成变现损失,降低资产

净值。博时基金风险管理部会定期评估投资组合的流动性风险水平,与投资经理

及时沟通,使得流动性资产配置比例保持在适当水平,既不损害投资收益,也能

应对可能的较大额度赎回或减仓需求。

估值风险

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在未持有到期时,会产生资产净值的账面价值

与市场价值不一致的风险。对此风险,博时基金会定期比较成本估值与公允估值

的差价,对估值偏离度较高的个券给予风险提示。

技术风险

在本基金的投资、交易、服务与后台运作等业务过程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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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故障或差错导致投资人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及销售机构等。 博时基金会定期检测内部

设备,培训相关人员,同时增强与外部合作机构的技术交流,关注系统的更新升

级,尽可能保证技术合作的顺利开展,降低此类风险发生概率。

不可抗力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有遭受损失的风险。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和销售机构等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

工作,从而影响基金的各项业务按正常时限完成。博时基金通过设置远程备份服

务器、定期进行灾备演练等措施,加强应对灾害时的能力,尽可能的保证公司核

心业务的正常运转,保障投资人权益。

二、本基金特有风险

本基金是一只场内申购、赎回的货币市场基金,兼具货币市场基金及场内交

易基金的风险特征:

1、当日收益为负或投资收益减少的风险

作为货币基金,在大多数情况下,每日收益为正。但在极端情况下,当基金

卖出债券所得收益及利息收入在扣除相关费率之后可能为负。这时显示的基金每

百份收益可能为负并将记减投资者收益账户收益。

本基金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对于选择买卖的投资人而言,交易费用

和二级市场流动性等因素都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投资人的投资收益。如本基金销

售机构未免除本基金的交易费用,则会降低投资人的投资收益;另外,二级市场

的价格受供需关系的影响,可能高于或低于基金的份额净值,形成溢价交易或折

价交易。当溢价交易时,买入份额的投资人以高于份额净值的价格买入本基金,

投资收益可能减少;当折价交易时,卖出份额的投资人以低于份额净值的价格卖

出本基金,投资收益可能减少。

2、无法赎回本基金的风险

由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可根据基金管理人的要求对本基金当日的赎回申请进

行总量控制,所以投资人可能面临无法及时赎回本基金的风险。

三、声明

1、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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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基金管理人与基金代销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3、投资者一旦场内申购、赎回该基金即表示对相关份额变更登记方式及资

金交收方式的安排已经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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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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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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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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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

响的前提下,为支付本基金应付的赎回、交易清算等款项,基金管理人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资产作为抵押进行融资。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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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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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

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

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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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份

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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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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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率,但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

外);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

上市的情形除外;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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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变更收费方式,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4)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赎回、收益分配、非交易过户等业务的规则;

(5)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前提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6)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7)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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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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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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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

或其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

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

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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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方之二以上(含三方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

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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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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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

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

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

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一)《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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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三)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五)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六)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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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

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

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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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名称: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29 层

法定代表人:洪小源

成立时间:1998 年 7 月 1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6 号

注册资本: 2.5 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成立日期:2004 年 09 月 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注册资本:贰仟叁佰叁拾陆亿捌仟玖佰零捌万肆仟元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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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

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

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通知存

款,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协议存款和大额存单,期限在一年以

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国债、

政策性银行金融债、短期融资券及超级短期融资券,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企业债券和中期票据,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资产支

持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及/或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

市场工具。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权证;

(2)可转换债券;

(3)剩余期限超过 397 天的债券;

(4)信用等级在 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但市场条件发生变化后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7)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

定的限制。

2、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20 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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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及短期融资券的比例,合计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4)本基金投资于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但如果

基金投资有存款期限但协议中约定可以提前支取且提前支取无利息损失的存款,

不受该比例限制;

(5)本基金的存款银行为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业务资格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

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

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6)除发生巨额赎回情形外,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

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因发生巨额赎回导致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 20%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5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7)本基金通过买断式回购融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97 天;

(8)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 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

利率债券的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不得投资于

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

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基金

托管人的监督义务仅限于其托管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

(12)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①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1 级或相当于 A-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或主体

评级为 AAA 级的超级短期融资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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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其发行人最近 3 年的信用

评级和跟踪评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A, 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B, 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例如,

若中国主权评级为 A-级,则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 BBB+级);

③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为

准;

④本基金持有短期融资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减持;

(13)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

信用评级;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不得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

投资标准,本基金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

到期后不得展期;

(15)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百分之四十;

(16)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7)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5)、(11)、(12)外,由于市场变化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约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

始。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本

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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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运

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他

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

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

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

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

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

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

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

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

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

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

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

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计算、应收资金

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

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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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

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

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

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

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

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

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八)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

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九)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

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

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

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

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

率、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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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

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

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

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

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

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

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收、托管资产开户银行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

用)。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

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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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

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

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

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

保管和使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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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

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

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

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

账户,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

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

由基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

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

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

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

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银

行定期存款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约

定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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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

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

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

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

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

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一)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份基金净收

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公告。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

额的每百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份基金净收益

和 7 日年化收益率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

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

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

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结果对外予

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他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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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

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存续期内按照实际利率法

进行摊销,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

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

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

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

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与“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25%时,基

金管理人应根据风险控制的需要调整组合,其中,对于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超

过 0.5%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参考成交价、市场利

率等信息对投资组合进行价值重估,使基金资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价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3)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

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不可抗力或国家会计

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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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三)估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份基金净收益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或者基金 7 日年化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 3 位(含第 3 位)

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基金估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

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基

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当发生基金资产

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计算错误时,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

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当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计算

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

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份基金净收

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

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百

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

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

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份

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

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份基金净收

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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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

等),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

益率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

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另

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

商。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独立地

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

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

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

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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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每个季

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

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

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如不

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

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

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

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

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和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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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双方对托管协议的效力约定如下:

(一)托管协议应经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

表签章。托管协议以中国证监会注册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二)托管协议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

托管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之日止。

(三)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

(五)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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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服务内容如下:

一、客户服务电话

“博时一线通”自动语音系统提供每周七天、每天 24 小时的自动语音服务

和查询服务,客户可以通过电话查询基金份额净值。同时,客服中心提供工作日

每天 9:00-21:00、节假日(十一和春节除外)9:00-17:00 的电话人工服务。

博时一线通:95105568(免长途话费)

二、网上客户服务中心

网上客户服务为投资人提供查询服务、资讯服务以及在线交流的平台。登陆

网站后,投资人可以查询基金相关信息,享受资讯服务;投资人还可以查询热点

问题及其解答,并提交投诉与建议。

公司网址: www.bosera.com

电子邮箱:service@bosera.com

三、客户投诉处理

投资人可以通过博时基金网站、“博时一线通”自动语音留言、人工坐席、

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投资人还可以

通过其他销售机构的服务电话对该销售机构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四、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联系本公司客

户服务热线。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四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一、2014 年 11 月 26 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博时

保证金实时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二、2014 年 12 月 4 日,我公司公告了《20141204 博时保证金实时交易型

货币市场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暨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公告》和《20141204 博时保

证金实时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的公告》;

三、2014 年 12 月 9 日,我公司公告了《20141209 关于博时保证金实时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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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型货币市场基金部分证券公司交易佣金设置为零的提示性公告》;

四、2014 年 12 月 17 日,我公司公告了《关于博时保证金实时交易型货币

市场基金新增申购赎回办理机构的公告》;

五、2014 年 12 月 24 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保证金实时交易型货币市场

基金 2015 年“元旦”假期前暂停申购业务公告》;

六、2015 年 2 月 11 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保证金实时交易型货币市场基

金 2015 年春节假期前暂停申购业务公告》;

七、2015 年 4 月 20 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保证金实时交易型货币市场基

金 2015 年第 1 季度报告》。

第二十五部分、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投资人

可在办公时间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

件或复印件。对投资人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保证文

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人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bosera.com)查阅和下载招

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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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部分、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博时保证金实时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二、《博时保证金实时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三、《博时保证金实时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四、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关于申请募集博时保证金实时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查阅方式:投资人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责任编辑:robo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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