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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100ETF联接: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7月)


来源:中国经济网

本基金为易方达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深证 100ETF”)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易方达深证 100ET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为易方达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深证 100ETF”)

的联接基金,采用开放式基金的运作方式,将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深证 100ETF,力争

紧密跟踪业绩比较基准,追求跟踪偏离度及跟踪误差最小化。本基金根据 2009 年 9 月 16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易方达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

接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09]947 号)和 2009 年 10 月 21 日《关于深证 100 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募集时间安排的确认函》(基金部函[2009]677 号)的

核准,进行募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09 年 12 月 1 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

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

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

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

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

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有风险等等。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

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投资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

示其未来表现。

本基金为深证 100ETF 的联接基金,二者既有联系也有区别:(1)在基金的投资方法方

面,深证 100ETF 主要采取完全复制法,直接投资于标的指数的成份股;而本基金则采取间

接的方法,通过将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深证 100ETF,实现对业绩比较基准的紧密跟踪。

(2)在交易方式方面,投资者既可以像股票一样在交易所市场买卖深证 100ETF,也可以按

照最小申赎单位和申赎清单的要求,实物申赎深证 100ETF;而本基金则像普通的开放式基

金一样,通过基金管理人及非直销销售机构按未知价法进行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易方达深证 100ET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与深证 100ETF 业绩表现可能出现差异。可能引发差异的因素主要包括:(1)法

规对投资比例的要求。深证 100ETF 作为一种特殊的基金品种,可将全部或接近全部的基金

资产,用于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而本基金作为普通的开放式基金,仍需将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 5%的资产投资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2)申购赎回的影响。深

证 100ETF 采取实物申赎的方式,申购赎回对基金净值影响较小;而本基金申赎采取现金方

式,大额申赎可能会对基金净值产生一定冲击。

本招募说明书中基金投资组合报告和基金业绩中的数据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除非

另有说明,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5 年 6 月 1 日,有关财务数据截止日为 2015

年 3 月 31 日,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4 年 12 月 31 日。(本报告中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易方达深证 100ET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一、绪 言 ......................................................... 1

二、释 义 ......................................................... 2

三、基金管理人 ..................................................... 5

(一)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 5

(二)主要人员情况 ................................................... 6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 9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 10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 11

四、基金托管人 .................................................... 15

(一)基本情况 ...................................................... 15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 15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 15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 16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6

五、相关服务机构 .................................................. 16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 16

(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 59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 59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60

六、基金的募集 .................................................... 61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62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 62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额....................... 62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 62

(一)基金投资者范围 ................................................ 62

(二)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 62

(三)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63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 63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 63

易方达深证 100ET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六)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 64

(七)申购与赎回的费率 .............................................. 65

(八)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66

(九)申购、赎回的注册登记 .......................................... 67

(十)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 67

(十一)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68

九、基金转换 ...................................................... 70

(一)基金转换开始日及时间 .......................................... 70

(二)基金转换的原则 ................................................ 70

(三)基金转换的程序 ................................................ 71

(四)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 ............................................ 71

(五)基金转换费率 .................................................. 71

(六)基金转换份额的计算方式 ........................................ 72

(七)基金转换的注册登记 ............................................ 74

(八)基金转换与巨额赎回 ............................................ 74

(九)拒绝或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74

十、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 .......................... 75

十一、基金的投资 .................................................. 76

(一)投资目标 ...................................................... 76

(二)投资范围 ...................................................... 76

(三)投资理念 ...................................................... 76

(四)投资策略 ...................................................... 77

(五)投资组合管理 .................................................. 77

(六)业绩比较基准 .................................................. 77

(七)风险收益特征 .................................................. 78

(八)投资程序 ...................................................... 78

(九)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 78

(十)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 79

(十一)基金的融资、融券 ............................................ 79

(十二)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所投资证券产生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 80

II

易方达深证 100ET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十三)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未经审计)................................... 80

十二、基金的业绩 .................................................. 84

十三、基金的财产 .................................................. 85

(一)基金资产总值 .................................................. 85

(二)基金资产净值 .................................................. 85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 85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 85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 86

(一)估值目的 ...................................................... 86

(二)估值日 ........................................................ 86

(三)估值对象 ...................................................... 86

(四)估值方法 ...................................................... 86

(五)估值程序 ...................................................... 88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 88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 88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 88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 89

十五、基金的收益分配 .............................................. 90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 90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 90

(三)收益分配原则 .................................................. 90

(四)收益分配方案 .................................................. 90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90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 91

十六、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91

(一)与基金运作相关的费用 .......................................... 91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 92

(三)基金的税收 .................................................... 93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94

(一)基金会计政策 .................................................. 94

(二)基金审计 ...................................................... 94

III

易方达深证 100ET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 95

(一)信息披露的形式 ................................................ 95

(二)信息披露的种类、披露时间和披露形式............................. 95

(三)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 97

十九、风险揭示 .................................................... 99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100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 100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 101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 101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103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 103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 105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 106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07

(五)基金合同的终止 ............................................... 113

(六)争议的处理 ................................................... 114

(七)基金合同的效力 ............................................... 114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15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 115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116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17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 118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 120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 121

(七)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方式 ....................................... 121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 122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23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 124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26

二十六、备查文件 ................................................. 127

IV

易方达深证 100ET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 易方达深证100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等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

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

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易方达深证 100ET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易方达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

金;

易方达深证 100 交易型开 指根据 2006 年 2 月 15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准易方达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

请的批复》(证监基金字[2006]20 号)的核准进行募集的易

方达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易方达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

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易方达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

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更新;

发售公告: 指《易方达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

托管协议: 指《易方达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

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 2004 年 6 月 25 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 2004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

订;

《运作办法》: 指 2004 年 6 月 29 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 2004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

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并于 2004 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不时作出的修订;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管理人: 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

易方达深证 100ET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

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

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

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

有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

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

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第九部分之规定召集、召开并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进行表决的会议;

基金募集期: 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基

金份额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 3 个

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募集结束,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募集金额和基金份

额持有人人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管

理人依据《基金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后,中国证

监会的书面确认之日;

存续期: 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日/天: 指公历日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购买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

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

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

易方达深证 100ET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

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基金账户内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

从一个销售机构托管到另一销售机构的行为;

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

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销售机构 指直销机构和非直销销售机构

非直销销售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

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

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直销机构: 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销售网点: 指直销机构的直销网点及非直销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网

站或其它媒体;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

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

账户;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

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 日: 指销售机构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日期;

T+n 日: 指 T 日后(不包括 T 日)第 n 个工作日,n 指自然数;

基金利润: 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

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财产总值: 指基金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申购款以

及以其他资产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财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财产净值: 指基金财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以计算日基金财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所得的

单位基金份额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

易方达深证 100ET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

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不可抗力: 指任何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的事件和因素,包括

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疫情、骚乱、

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停电、电脑系统或

数据传输系统非正常停止以及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

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一)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1. 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 3 号 4004-8 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30 号广州银行大厦 40-43 楼

设立日期:2001 年 4 月 17 日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联系电话:400 881 8088

联系人:贺晋

注册资本:12,000 万元人民币

2.股权结构:

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 1/4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4

盈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1/4

广东省广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1/6

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1/12

总 计 100%

易方达深证 100ET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叶俊英先生,经济学博士,董事长。曾任中国南海石油联合服务总公司条法部科员、副

科长、科长,广东省烟草专卖局专卖办公室干部,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总经理、

公司董事、副总裁,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董事、副董事长。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董事长,易方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

刘晓艳女士,经济学博士,副董事长、总裁。曾任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理财部副

经理、基金经理,基金投资理财部副总经理、基金资产管理部总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督察员、监察部总经理、市场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公司副总裁、常务副总裁、董事。

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裁,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

力先生,经济学博士,董事。曾任广发证券投资银行部常务副总经理、投资理财部总

经理、资金营运部总经理、规划管理部总经理、投资自营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

经理。现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常务副总经理,广发控股(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广东金融高新区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董事长。

杨力先生,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EMBA),董事。曾任美的集团空调事业部技术

主管、企划经理,佛山顺德百年科技有限公司行政总监,美的空调深圳营销中心区域经理,

佛山顺德创佳电器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长虹空调广州营销中心营销总监,广东盈峰投

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战略总监、董事、副总裁。现任盈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开源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盈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刘东辉先生,管理学博士,董事。曾任广州市东建实业总公司发展部投资计划员,广州

商贸中心(马来西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董事总经理,广州东建南洋经贸发展有限公司董

事总经理,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信托管理三部副总经理。现任广东

粤财信托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信托管理三部总经理。

刘韧先生,经济学硕士,董事。曾任湖南证券发行部经理助理,湘财证券投资银行总部

总经理助理,财富证券投资银行总部副总经理,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副总经理、党委委员。

现任广东省广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资本运营部部长,兼任佛山市国星光电股份

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监事,新晟期货有限公司董事。

王化成先生,经济学博士,独立董事。曾任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助教、讲师、副教授。

现任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何小锋先生,经济学硕士,独立董事。曾任广东省韶关市教育局干部,中共广东省韶关

市委宣传部干部,北京大学经济学院讲师、副教授、金融系主任。现任北京大学经济学院教

授、博士生导师。

朱征夫先生,法学博士,独立董事。曾任广东经济贸易律师事务所金融房地产部主任,

易方达深证 100ET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广东大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广东省国土厅广东地产法律咨询服务中心副主任。现任广东东

方昆仑律师事务所主任。

陈国祥先生,经济学硕士,监事会主席。曾任交通银行广州分行江南西营业部经理,广

东粤财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副总经理、基金部总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

总经理、总裁助理、市场总监。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李舫金先生,经济学硕士,监事。曾任华南师范大学外语系党总支书记,中国证监会广

州证管办处长、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广州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副董事长、总经理,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广州银行副董事长,广州股权交易中心

有限公司董事长,立根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广州立根小额再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廖智先生,经济学硕士,监事。曾任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部主管,易方达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市场部总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互联网金融部总经理。

张优造先生,工商管理硕士(MBA),常务副总裁。曾任南方证券交易中心业务发展部经

理,广东证券公司发行上市部经理、深圳证券业务部总经理、基金部总经理,易方达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董事、副总裁。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裁,易方达资产管理(香

港)有限公司董事。

肖坚先生,经济学硕士,副总裁。曾任广东粤财信托投资公司职员,香港安财投资有限

公司财务部经理,粤信(香港)投资有限公司业务部副经理,广东粤财信托投资公司基金部经

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常务副总经理、研究部总经理、基金投资部总经理、

总裁助理、专户投资总监、专户首席投资官;基金科翔基金经理、易方达策略成长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策略成长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投资经理。现任易方达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ACE GP 董事,ACE Investment

Fund LP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陈彤先生,经济学博士,副总裁。曾任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成都营业部研发部副

经理、交易部经理、研发部经理、证券总部研究部行业研究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

场拓展部主管、基金科瑞基金经理、市场部华东区大区销售经理、市场部总经理助理、南京

分公司总经理、成都分公司总经理、上海分公司总经理、总裁助理、市场总监。现任易方达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马骏先生,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EMBA),副总裁。曾任君安证券有限公司营业

部职员,深圳众大投资有限公司投资部副总经理,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员,易方达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经理、现金管理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固

定收益首席投资官;基金科讯基金经理、易方达 5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深

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基金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兼固定收益总

部总经理,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人民币合格境外投资者(RQFII)业务

易方达深证 100ET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负责人、证券交易负责人员(RO)、就证券提供意见负责人员(RO)、提供资产管理负责人

员(RO),中债资信评估有限责任公司独立董事。

张南女士,经济学博士,督察长。曾任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科员、副处长,易方

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副总经理、监察部总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

察长。

范岳先生,工商管理硕士(MBA),首席产品执行官。曾任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分行国际业

务部科员,深圳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公室经理、国际部经理,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中心助理

主任、上市部副总监、基金债券部副总监、基金管理部总监。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首席产品执行官,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2.基金经理

王建军先生,经济学博士。曾任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数量分析师、易方达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量化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易方达深证 100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0 年 9 月 27 日起任职)、易方达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0 年 9 月 27 日起任职)、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1 年 9 月 20 日起任职)、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1 年 9 月 20 日起任职)、易方达中小板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2 年 9 月 20 日起任职)、易方达并购重组指数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6 年 6 月 3 日起任职)、易方达生物科技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自 2016 年 6 月 3 日起任职)、易方达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6

年 6 月 3 日起任职)。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情况:林飞先生,管理时间为 2009 年 12 月 1 日至 2015 年 6 月 5

3. 指数与量化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公司指数与量化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林飞先生、罗山先生、张胜记先生。

林飞先生,经济学博士。曾任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易方达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助理、指数与量化投资部总经理助理、指数与量化投资部副总经理、

易方达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基金经

理、易方达 5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

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指数与量化投资部总经理、易方达沪深 300 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沪深 300 非银行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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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经理,兼任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就证券提供意见负责人员(RO)、

提供资产管理负责人员(RO)、证券交易负责人员(RO)。

罗山先生,天体物理学博士。曾任巴克莱银行纽约分行衍生品交易部董事、新加坡分行

信用产品交易部董事,苏格兰皇家银行香港分行权益及信用产品部总经理,加拿大皇家银行

香港分行结构化产品部总经理,诚信资本合伙人,五矿证券公司副总裁,安信证券资产管理

部副总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指数及量化投资部资深投资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指数及量化投资部副总经理、易方达沪深 300 量化增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张胜记先生,管理学硕士。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助理、基金经理助理、

行业研究员、易方达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原易方达沪

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易方达上证中盘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上证中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

金基金经理、易方达恒生中国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恒生中

国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 5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易方达标普全球高端消费品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兼任易方达资产管

理(香港)有限公司基金经理。

4.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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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1.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

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

资计划等信息;

(8)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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秩序;

(9) 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

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为保证公司规范化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营,

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严

密、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1. 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 保证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合规性;

(2) 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3) 实现公司稳健、持续发展,维护股东权益;

(4) 促进公司全体员工恪守职业操守,正直诚信,廉洁自律,勤勉尽责;

(5) 保护公司最重要的资本:公司声誉。

2. 公司内部控制遵循的原则

(1)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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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一位职员;

(2) 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公司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管

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3)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设置的各部门、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4) 独立性原则:公司根据业务的需要设立相对独立的机构、部门和岗位;公司内部部

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

(5) 有效性原则:各种内部管理制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应是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

指南;执行内部管理制度不能有任何例外,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

权力;

(6) 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

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

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7)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力

争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 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了合理、完备、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制度体系。公司制度体系由不同层面的制度

构成。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公司章程;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

大纲,它是公司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基础和依据;第三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第四个

层面是公司各机构、部门根据业务需要制定的各种制度及实施细则等。它们的制订、修改、

实施、废止应该遵循相应的程序,每一层面的内容不得与其以上层面的内容相违背。公司重

视对制度的持续检验,结合业务的发展、法规及监管环境的变化以及公司风险控制的要求,

不断检讨和增强公司制度的完备性、有效性。

4. 关于授权、研究、投资、交易等方面的控制点

(1) 授权制度

公司的授权制度贯穿于整个公司活动。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必须充分履行

各自的职权,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度,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各项经济经营业

务和管理程序必须遵从管理层制定的操作规程,经办人员的每一项工作必须是在业务授权范

围内进行。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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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要适当,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

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2) 公司研究业务

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不受任何部门及个人的不正当影响;建立严密的研究工作

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投资产品备选库制度,研究部门根据投资产品

的特征,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畅

通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不断提高研究水平。

(3) 基金投资业务

基金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根据决策的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制定合理的决

策程序;在进行投资时应有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并应建立与所授权限相应的约束制度和考

核制度。建立严格的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保证基金投资的合法合规性。建立投资风险

评估与管理制度,将重点投资限制在规定的风险权限额度内;对于投资结果建立科学的投资

管理业绩评价体系。

(4) 交易业务

建立集中交易室和集中交易制度,投资指令通过集中交易室完成;应建立交易监测系统、

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集中交易室应对交易指令进行审核,建立

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各基金利益的公平;交易记录应完善,并及时进行反馈、核对和

存档保管;同时应建立科学的投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5) 基金会计核算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并根据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

对于不同基金、不同客户独立建账,独立核算;公司通过复核制度、凭证制度、合理的估值

方法和估值程序等会计措施真实、完整、及时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并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和业务

核算。同时还建立会计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真实完整。

(6) 信息披露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公司设立了

信息披露负责人,并建立了相应的程序进行信息的收集、组织、审核和发布工作,以此加强

对信息的审查核对,使所公布的信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加强对信息披露的检查和评

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办法。

(7) 监察稽核

公司设立督察长,经董事会聘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根据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的需要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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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授权,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

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

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监察部开展监察稽核工作,并保证监察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公司明确了监察

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严格制订了专业任职条件、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监察部强化内部检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促使公司

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规范运行。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控制

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5.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1) 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 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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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 年 10 月 31 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王永民

传真:(010)66594942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 1998 年,现有员工 110 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丰富的银行、

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60%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

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一对多、一对一)、社保基金、保险资金、QFII、RQFII、QDII、境外三类机构、券商资

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品、股权基金、私募基金、资金托管等门类

齐全、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在国内,中国银行首家开展绩效评估、风险分析等增值服

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截至 2015 年 3 月 31 日,中国银行已托管 328 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基金 303 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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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DII 基金 25 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等多种类型的基金,满

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组成部分,秉

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则。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

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包括风险识别,风险评估,工作程序设计与制度建设,风险检视,

工作程序与制度的执行,工作程序与制度执行情况的内部监督、稽核以及风险控制工作的后

2007 年起,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审阅工作。

先后获得基于 “SAS70”、“AAF01/06” “ISAE3402”和“SSAE16”等国际主流内控审阅准

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2013 年,中国银行同时获得了基于“ISAE3402”和“SSAE16”

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国银行托管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

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

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报告。

1.直销机构: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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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 3 号 4004-8 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30 号广州银行大厦 40-43 楼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电话:020-85102506

传真:400 881 8099

联系人:温海萍

网址:www.efunds.com.cn

直销机构网点信息:

(1)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30 号广州银行大厦 40 楼

电话:020-85102506

传真:400 881 8099

联系人:温海萍

(2)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0 号 B 座 8 层

电话:010-63213377

传真:400 881 8099

联系人:魏巍

(3)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 88 号金茂大厦 2706-2708 室

电话:021-50476668

传真:400 881 8099

联系人:于楠

(4)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系统

网址:www.efunds.com.cn

2. 非直销销售机构(以下排序不分先后)

(1) 中国银行

住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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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联系人:侯燕鹏

传真:010-66594465

(2) 中国工商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联系人:杨菲

网址:www.icbc.com.cn

(3) 中国建设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联系人:王未雨

网址:www.ccb.com

(4) 中国农业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联系人:唐文勇

传真:010-85109219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10-85109219

网址:www.abchina.com

(5)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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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联系人:王硕

传真: 010-68858117

网址:www.psbc.com

(6) 交通银行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联系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网址:www.bankcomm.com

(7) 招商银行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网址:www.cmbchina.com

(8) 包商银行

注册地址:内蒙古包头市钢铁大街 6 号

办公地址:内蒙古包头市钢铁大街 6 号

法定代表人:李镇西

联系人:刘芳

电话:0472-5189051

传真:0472-5189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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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内蒙古及北京地区:96016;宁波、深圳地区:967210;成都地区:

028-65558555

公司网站:www.bsb.com.cn

(9) 北京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

联系人:孔超

传真:010-66226045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10) 渤海银行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201-205 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201-205 号

电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569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11

公司网站: www.cbhb.com.cn

(11) 长安银行

注册地址:西安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四路 13 号 1 幢 1 单元 10101 室

办公地址:西安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四路 13 号

法定代表人:孙宗宽

联系人: 李玉

联系电话:029-88609563

客户服务电话:96669、400-05-96669

传真:029-88609566

网址:http://www.ccabchina.com/

(12)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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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东莞农商银行大厦

客户服务电话:0769-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13) 东莞银行

注册地址: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 21 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 21 号

法定代表人:卢国锋

联系人:陈幸

联系电话:0769-22119061

客户服务电话:96228(广东省内);40011-96228(全国)

网址:www.dongguanbank.cn

(14) 富滇银行

注册地址:昆明市拓东路 41 号

办公地址:昆明市拓东路 41 号

法定代表人:夏蜀

联系人:戴秋娟

电话:0871-63140324

传真:0871-6319447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6533

公司网站: http://www.fudian-bank.com/

(15) 广发银行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东风东路 713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东风东路 713 号

法定代表人:董建岳

客户服务电话:400-830-8003

网址:www.gdb.com.cn

(16) 广州农商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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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 号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 号

法定代表人:王继康

联系人:黎超雄

电话:020-28019593

传真:020-28852692

客户服务电话:020-961111

公司网站:www.grcbank.com

(17) 广州银行

注册地址:广州市广州大道北 195 号

办公地址:广州市广州大道北 195 号

法定代表人:姚建军

联系人:唐荟

客户服务电话:广州:96699;全国:4008996699

网址:www.gzcb.com.cn

(18) 哈尔滨银行

注册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尚志大街 160 号

办公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尚志大街 160 号

法定代表人:郭志文

联系人:遇玺

电话:0451-86779018

传真:0451-86779218

客户服务电话:95537

公司网站:www.hrbb.com.cn

(19) 杭州联合银行

注册地址:杭州市建国中路 99 号

办公地址:杭州市建国中路 99 号

法定代表人:张晨

联系人:胡莹

电话:0571-87923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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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571-87923214

客户服务电话:96592

公司网站:www.urcb.com

(20) 杭州银行

注册地址:杭州市庆春路 46 号杭州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杭州市庆春路 46 号杭州银行大厦

联系电话:0571-85108195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508、0571-96523

传真:0571-85106576

网址:www.hzbank.com.cn

(21) 华夏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联系人:王者凡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95577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10-85238680

网址:www.hxb.com.cn

(22) 华兴银行

注册地址:广东省汕头金砂路 92 号嘉信大厦 1-2 楼部分和 5 楼全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 533 号

法定代表人:周泽荣

联系人:刘涛

电话:020-38173038

传真:020-38173857

客户服务电话:4008308001

公司网站:www.ghbank.com.cn

(23) 吉林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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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吉林省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南湖大路 1817 号

办公地址:吉林省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南湖大路 1817 号

法定代表人:唐国兴

联系人:孙琦

电话:0431-84999627

传真:0431-84992649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6666

公司网站: www.jlbank.com

(24) 江南农村商业银行

注册地址:常州市和平路 413 号

办公地址:常州市和平路 413 号

法定代表人:陆向阳

联系人:包静

电话:0519-89995066

传真:0519-89995170

客户服务电话:96005

公司网站:http://www.jnbank.cc

(25) 江苏银行

注册地址:南京市洪武北路 55 号

法定代表人:夏平

联系人:田春慧、张洪玮

联系电话:025-58587018、025-58587036

客户服务电话:96098、40086-96098

传真:025-58587038

网址:www.jsbchina.cn

(26) 金华银行

注册地址:金华市光南路 668 号

办公地址:金华市光南路 668 号

法定代表人:徐雅清

联系人:李飒

易方达深证 100ET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电话:0579-82178270

传真:0579-82178321

客户服务电话:400-711-6668

公司网站:www.jhccb.com.cn

(27) 昆仑银行

注册地址:新疆克拉玛依市世纪大道 7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 号 B 座

法定代表人:王国樑

联系人:张碧华

电话:010-89026813

传真:010-89025421

客户服务电话:4006696569

公司网站:www.klb.cn

(28) 龙湾农商银行

注册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永强大道衙前段

办公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永强大道衙前段龙湾农商银行大楼

法定代表人:刘少云

联系人:胡俊杰

电话:0577-86923223

传真:0577-86921250

客户服务电话:4008296596

公司网站:www.lwrcb.com

(29) 洛阳银行

注册地址:河南省洛阳市开元大道 256 号

办公地址:河南省洛阳市开元大道 256 号

法定代表人:王建甫

联系人:张雅文

电话:0379-65921977

传真:0379-65921869

客户服务电话:96699

易方达深证 100ET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公司网站:www.bankofluoyang.com.cn/

(30) 民生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联系电话:010-58560666

传真:010-57092611

网址:www.cmbc.com.cn

(31) 南昌银行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中山路 159 号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中山路 159 号

法定代表人:陈晓明

联系人:陈云波

电话:0791-86796029

传真:0791-86771100

客户服务电话:96266

公司网站:www.nccbank.com.cn

(32) 平安银行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联系电话:021-38637673

客户服务电话:95511-3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21-50979507

网址: bank.pingan.com

(33) 浦发银行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易方达深证 100ET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联系人:高天、姚磊

联系电话:021-61618888

客户服务电话:95528

传真:021-63604196

网址:www.spdb.com.cn

(34) 齐商银行

注册地址:淄博市张店区中心路 105 号

办公地址:淄博市张店区中心路 105 号

法定代表人:杲传勇

联系人:郭媛媛

电话:0533-2178888-9591

传真:0533-2180303

客户服务电话:400-86-96588

公司网站:www.qsbank.cc

(35) 泉州银行

注册地址:泉州市云鹿路 3 号

办公地址:泉州市云鹿路 3 号

法定代表人:傅子能

联系人:董培姗

电话:0595-22551071

传真:0595-22505215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6312

公司网站: www.qzccbank.com

(36) 日照银行

注册地址:山东省日照市烟台路 197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日照市烟台路 197 号

法定代表人:王森

联系人:刘慧贤

易方达深证 100ET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电话:0633-8081290

传真:0633-8081276

客户服务电话:400-68-96588(全国)0633-96588(日照)

公司网站: http://www.bankofrizhao.com.cn/

(37) 瑞丰银行

注册地址: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笛扬路 1363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笛扬路 1363 号

法定代表人:俞俊海

联系人:孟建潮

电话:0575-81105323

传真:0575-84788134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6596

公司网站:www.borf.cn

(38)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8 号中融碧玉蓝天大厦 15-20,22-27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8 号中融碧玉蓝天大厦 15-20,22-27 层

联系人:施传荣

联系电话:021-38576666

客服电话:021-962999、 4006962999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21-38523664

网址:www.srcb.com

(39) 上海银行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联系人:汤征程

联系电话:021-68475521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95594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21-68476111

易方达深证 100ET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40) 顺德农村商业银行

注册地址: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德和居委会拥翠路 2 号

办公地址: 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德和居委会拥翠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姚真勇

联系人:杨洁莹

联系电话:0757-22387567

客户服务电话:0757-22223388

传真:0757-22388235

网址: www.sdebank.com

(41) 苏州银行

注册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东吴北路 143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钟园路 72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兰凤

联系人:熊志强

电话:0512-69868390

传真:0512-69868370

客户服务电话:96067

公司网站:www.suzhoubank.com

(42) 天津银行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 15 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 15 号

法定代表人:袁福华

联系人:卢梦圆

电话:022-28405330

传真:022-28405631

客户服务电话:4006960296

公司网站:www.bank-of-tianjin.com.cn

(43) 威海市商业银行

注册地址:威海市宝泉路 9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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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威海市宝泉路 9 号

法定代表人: 谭先国

联系人: 刘文静

电话:0631-5211651

传真:0631-5215726

客户服务电话:山东省内 96636,中国境内 40000-96636

公司网站:www.whccb.com,www.whccb.com.cn

(44) 潍坊银行

注册地址: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胜利东街 5139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胜利东街 5139 号

法定代表人:史跃峰

联系人:潘学正

电话:0536-8051910

传真:0536-8051916

客户服务电话:400-61-96588

公司网站:www.wfccb.com

(45) 吴江农村商业银行

注册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中山南路 1777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中山南路 1777 号

法定代表人:陆玉根

联系人:傅巍群

电话:0512-63969960

传真:0512-63969071

客户服务电话:4008696068 0512-96068

(46) 兴业银行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中山大厦

联系人:曾鸣

联系电话:021-52629999

客户服务电话:955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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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cib.com.cn

(47)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

注册地址:浙江省义乌市江滨路义乌乐园东侧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延安路 128 号耀江广厦

法定代表人:金子军

联系人:冯捷

电话:0571—87117604 / 18072722098

传真:0571—87117607

客户服务电话:0571—96527

公司网站:http://www.czcb.com.cn/

(48) 浙商银行

注册地址:浙江杭州庆春路 288 号

办公地址:浙江杭州庆春路 288 号

法定代表人:沈仁康

联系人:唐燕/傅凌燕

电话:0571-87656056/0571-87659831

传真:0571-87659188

客户服务电话:95527

公司网站:www.czbank.com

(49) 中国光大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 6 号光大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金融街 F3 大厦(中国光大中心)

联系人:朱红

联系电话:010-63636153

客户服务电话:95595

传真:010-63639709

网址:www.cebbank.com

(50) 中信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易方达深证 100ET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东方文化大厦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传真:010-85230049

网址:bank.ecitic.com

(51)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洋河东路 10 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洋河东路 10 号

法定代表人: 刘建忠

联系人:范亮

联系电话:023-67637962

客户服务电话:023-966866

传真:023-67637909

网址: www.cqrcb.com

(52) 珠海华润银行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吉大九洲大道东 1346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珠海市吉大九洲大道东 1346 号

法定代表人:蒋伟

联系人:李阳

联系电话:4008800338

客户服务电话:96588(广东省外请加拨 0756),4008800338

网址:www.crbank.com.cn

(53) 广发证券

注册地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5、18、19、36、38、41、42、43 楼

客户服务电话:95575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20-87555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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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gf.com.cn

(54) 安信证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08 号中国凤凰大厦 1 栋 9 层

联系电话:0755-82825551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1001

传真:0755-82558355

网址:www.essence.com.cn

(55) 渤海证券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联系人:蔡霆

联系电话:022-28451991

客户服务电话: 400-651-5988

传真:022-28451958

网址:www.bhzq.com

(56) 财达证券

注册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 35 号庄家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 35 号庄家金融大厦 23-26 层

法定代表人:翟建强

联系人:马辉

联系电话:0311-66006342

客户服务电话:400-612-8888

传真:0311-66006414

网址:www.s10000.com

(57) 财富证券

易方达深证 100ET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楼

办公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楼

法定代表人:孙智勇

联系电话:0731-84403360、0731-84403319

业务投诉电话:0731-84403350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31-84403439

网址:www.cfzq.com

(58) 长城国瑞证券

注册地址:厦门市莲前西路 2 号莲富大厦十七楼

办公地址:厦门市莲前西路 2 号莲富大厦十七楼

法定代表人:王勇

联系人:赵钦

联系电话:0592-5161642

客户服务电话:0592-5163588

传真:0592-5161140

网址:www.xmzq.cn

(59) 长城证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6、17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联系电话:0755-83516289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6-888

传真:0755-83515567

网址:www.cgws.com

(60) 长江证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易方达深证 100ET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联系人:奚博宇

联系电话:027-65799999

客户服务电话:95579 或 4008-888-999

传真:027-85481900

网址:www.95579.com

(61) 大通证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 129 号大连国际金融中心 A 座-大连期货大厦

办公地址: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 129 号大连国际金融中心 A 座-大连期货大

厦 38、39 层

法定代表人: 李红光

联系电话:0411-39991807

客户服务电话:4008-169-169

传真:0411-39673214

网址:www.daton.com.cn

(62) 大同证券

注册地址:大同市城区迎宾街 15 号桐城中央 21 层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长治路 111 号山西世贸中心 A 座 F12、F13

联系电话:0351-4130322

客户服务电话:4007121212

传真:0351-4192803

网址:www.dtsbc.com.cn

(63) 德邦证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 500 号城建国际中心 26 楼

联系人:朱磊

易方达深证 100ET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联系电话:021-68761616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8

传真:021-68767880

网址:www.tebon.com.cn

(64) 第一创业证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20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18 楼

联系电话: 0755-23838750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1888

网址:www.fcsc.cn

(65) 东莞证券

注册地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金源中心 30 楼

办公地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金源中心 30 楼

联系人:唐俊

联系电话:0769-22119348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9532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69-22115712

网址:www.dgzq.com.cn

(66) 东吴证券

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办公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联系电话:0512-65581136

客户服务电话:4008601555

传真:0512-65588021

网址:www.dwzq.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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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东兴证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2-15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2-15 层

联系电话:010-66555316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3

传真:010-66555133

网址:www.dxzq.net

(68) 方正证券

注册地址:湖南长沙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办公地址:湖南长沙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法定代表人:何其聪

联系人:徐锦福

联系电话:010-68546765

传真:010-68546792

网址:www.95571.cn

(69) 广州证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联系电话:020-88836999

客户服务电话: 020-961303

传真:020-88836654

网址:www.gzs.com.cn

(70) 国都证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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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010-84183333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10-84183311-3389

网址:www.guodu.com

(71) 国海证券

注册地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光大银行大厦 3 楼

联系电话:0755-83709350

客户服务电话:95563

传真:0755-83704850

网址:www.ghzq.com.cn

(72) 国金证券

注册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 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 冉云

联系人:刘婧漪

联系电话:028-86690057

客户服务电话:4006600109

传真:028-86690126

网址: www.gjzq.com.cn

(73) 国联证券

注册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国联金融大厦 7-9 层

办公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国联金融大厦 7-9 层

法定代表人:姚志勇

联系人:沈刚

联系电话:0510-828316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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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95570

传真:0510-82830162

网址:www.glsc.com.cn

(74) 国盛证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北京西路 88 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北京西路 88 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 曾小普

联系人:周欣玲

联系电话:0791-86281305

客户服务电话:4008222111

传真:0791-86288690

网址:www.gsstock.com

(75) 国泰君安证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客户服务电话:95521 或 400-8888-666

传真:021-38670666

网址: www.gtja.com

(76) 国信证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6 楼

联系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网址:www.guosen.com.cn

(77) 国元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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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国元大厦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国元大厦

联系人:李蔡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9557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551-2272100

网址:www.gyzq.com.cn

(78) 海通证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联系电话:021-23219000

客户服务电话:95553、400-8888-001

传真:021-23219100

网址:www.htsec.com

(79) 华福证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 至 10 层

联系人:徐松梅

联系电话:0591-83893286

客户服务电话:0591-96326

传真:0591-87383610

网址:www.hfzq.com.cn

(80) 华龙证券

注册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财富中心

办公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财富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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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0931-4890208

客户服务电话:400-689-8888、0931-96668

传真:0931-4890628

网址:www.hlzq.com

(81) 华融证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中国华融大厦 A 座 3 层

联系人:李慧灵

联系电话:010-58315221

客户服务电话:400-898-9999

传真:010-58568062

网址:www.hrsec.com.cn

(82) 华泰证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 号华泰证券广场、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4011

号港中旅大厦 18 楼

联系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0755-82492962

网址:www.htsc.com.cn

(83) 华鑫证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28 层 A01、B01(b)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肇嘉浜路 750 号

联系人:杨莉娟

联系电话:021-64376936

客户服务电话:021-32109999;029-68918888;4001099918

传真:021-54653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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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 www.cfsc.com.cn

(84) 华信证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9 楼

法定代表人:杨锐敏

电话:021-38784818

传真:021-68775878

联系人:倪丹

客户服务电话:021-38784818

网址:shhxzq.com

(85) 江海证券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联系人:周俊

联系电话:0451-85863726

传真:0451-82337279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86) 金元证券

注册地址:海南省海口市南宝路 36 号证券大厦 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01 号时代金融中心 17 层

联系电话:0755-83025022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228

传真:0755-83025625

网址:www.jyzq.cn

(87) 九州证券

注册地址:西宁市城中区西大街 11 号

法定代表人:曲国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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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何曌

联系电话:0755-33331188-8706

客户服务电话:4006543218

传真:0755-33329815

网址:www.tyzq.com.cn

(88) 开源证券

注册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 B 座 5 层

办公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 B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李刚

联系人:付琦

联系电话:029-81887063

客户服务电话:400-860-8866

传真:029-88447611

网址: www.kysec.cn

(89) 南京证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大钟亭 8 号

法定代表人:步国旬

联系人:孙秀玉

联系电话:025-83367888-4107

客户服务电话:400-828-5888

传真:025-83320066

网址:www.njzq.com.cn

(90) 平安证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联系人:吴琼

联系电话:0755-22621866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传真:0755-824008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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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http://www.pingan.com

(91) 日信证券

注册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锡林南路 18 号

联系人:陈文彬

联系电话:010-83991716

客户服务电话:400-660-9839

传真:010-66412537

网址:www.rxzq.com.cn

(92) 瑞银证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联系人:冯爽

联系电话:010-58328373

客户服务电话:400-887-8827

传真:010-58328170

网址:www.UBS-S.com

(93) 山西证券

注册地址: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联系电话:0351-8686659

客户服务电话:95573 或 400-666-1618

传真:0351-8686619

网址:www.i618.com.cn

(94) 上海证券

注册地址:上海市西藏中路 336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西藏中路 336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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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021-53519888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518

传真:021-53519888

网址:www.962518.com

(95)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法定代表人:李季

联系电话:010-88085858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传真:010-88085195

网址:www.hysec.com

(96) 申万宏源证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联系电话:021-33389888

客户服务电话:95523、4008895523

传真:021-33388224

网址:www.swhysc.com

(97) 世纪证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招商银行大厦 40/42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招商银行大厦 40/42 层

法定代表人:姜昧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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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雷新东

联系电话:0755-83199511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0755-83199511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55-83199545

网址:www.csco.com.cn

(98) 天风证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 号高科大厦四楼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 99 号保利广场 A 座 37 楼

联系人:崔成

电话:027-87618957

传真:027-87618863

客户服务电话: 4008005000

公司网站:http://www.tfzq.com/

(99) 万联证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德置地广场 F 栋 18、19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德置地广场 F 栋 18、19 层

联系人:王鑫

联系电话:020-38286651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33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20-22373718-1013

网址:www.wlzq.com.cn

(100) 西部证券

注册地址:西安市东新街 232 号陕西信托大厦 16-17 层

办公地址:西安市东新街 232 号陕西信托大厦 16-17 层

联系电话:029-87406649

客户服务电话:029-955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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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29-87406710

网址:www.westsecu.com.cn

(101) 新时代证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联系人:田芳芳

联系电话: 010-83561146

客户服务电话: 4006989898

网址:www.xsdzq.cn

(102) 信达证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联系电话:010-63081000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8899

传真:010-63080978

网址:www.cindasc.com

(103) 兴业证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 弄证大五道口广场 1 号楼 20 层

联系人:夏中苏

联系电话:0591-38281963

网址:www.xyzq.com.cn

(104) 银河证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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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010-66568450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8

传真:010-66568990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05) 招商证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联系电话:0755-82943666

客户服务电话:95565、400-8888-111

传真:0755-82943636

网址:www.newone.com.cn

(106) 浙商证券

确认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 6/7

联系人:陆云

联系电话:021-64318677

客户服务电话:0571967777

传真:021-64713759

网址:www.stocke.com.cn

(107) 中航证券

注册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A 座 41 楼

办公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A 座 41 楼

联系电话:0791-867686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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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400-8866-567

传真:0791-86770178

网址:www.avicsec.com

(108) 中金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写字楼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联系人:杨涵宇

联系电话:010-65051166

网址:www.cicc.com.cn

(109) 中山证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7 层、8 层

客户服务电话:4001022011

网址:www.zszq.com.cn

(110) 中天证券

注册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 23 甲

办公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 23 甲

联系人:王力华

电话:024-23280810

传真:024-23280834

客户服务电话:4006180315

公司网站:http://www.stockren.com/

(111) 中投证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21 层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04、18 层至 21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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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0755-82023442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8008、95532

传真:0755-82026539

网址:www.china-invs.cn

(112) 中信建投证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95587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10-65182261

网址:www.csc108.com

(113) 中信证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联系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739

网址:www.cs.ecitic.com

(114) 中信证券(山东)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20 层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20 层

联系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网址:www.citicssd.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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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中信证券(浙江)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 29 号迪凯银座 22 层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 29 号迪凯银座 22 层

联系人:王佳苗

联系电话:0571-86609015

传真:0571-85783771

网址:www.bigsun.com.cn

(116) 创金启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法定代表人:梁蓉

联系人:张旭

电话:010-66154828

传真:010-88067526

客户服务电话:400-6262-818

公司网站:www.5irich.com

(117) 泛华普益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 9 号高地中心 1101 室

办公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下东大街 216 号喜年广场 A 座 1502 室

法定代表人:于海锋

联系人:邓鹏

联系电话:028-86745400

客户服务电话:4008-588-588

传真:028-82000996-805

公司网址:www.pyfund.cn

(118) 海银基金销售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17 号 16 楼 B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17 号 16 楼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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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刘艳妮

电话:021-80133827

传真:021-80133413

客户服务电话:400-808-1016

公司网站:www.fundhaiyin.com

(119) 好买基金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联系电话:021-20613600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传真:021-68596916

网址:www.ehowbuy.com

(120) 和讯信息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联系人:于杨

电话:021-20835779

传真:021-20835879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022

公司网站:http://licaike.hexun.com/

(121) 恒天明泽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20 号乐成中心 A 座 23 层

联系人:马鹏程

电话:010-577560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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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10-57756199

客户服务电话:4008-980-618

公司网站: www.chtfund.com

(122) 金观诚

注册地址:浙江杭州西湖区世贸丽晶城欧美中心 1 号楼(D 区)801 室

办公地址:杭州拱墅区登云路 43 号金诚集团(锦昌大厦)

法定代表人:陆彬彬

联系人:邓秀男

电话:0571-88337734

传真:0571-88337968

客户服务电话:4000680058

公司网站:http://www.jincheng-fund.com/

(123) 久富财富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莱阳路 2819 号 1 幢 109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 1403 号上海信息大厦 1215 室

法定代表人: 赵惠蓉

联系人: 徐金华

电话:021-68685825

传真:021-68682297

客户服务电话:400-021-9898

公司网站: www.jfcta.com

(124) 利得基金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表人:沈继伟

电话:86-021-50583533

传真:86-021-50583633

客户服务电话:4000676266

公司网站:www.leadfund.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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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诺亚正行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杨浦区秦皇岛路 32 号 C 栋 2 楼

联系人:方成

电话:021-38600735

传真:021-38509777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公司网站:www.noah-fund.com

(126) 钱景财富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丹棱 SOHO 大厦 1 幢 9 层 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丹棱 SOHO 大厦 1 幢 9 层 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联系人:魏争

电话:010-57418829

传真:010-57569671

客户服务电话:400-893-6885

公司网站:www.qianjing.com www.niuji.net

(127) 上海长量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 16 层

联系人:单丙烨

电话:021-20691832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话:400-820-2899

公司网站:www.erichfund.com

(128) 深圳新兰德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C 栋 9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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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杨懿

联系人:张燕

电话:010-58325388

传真:010-58325282

客户服务电话:400-166-1188

公司网站: http://8.jrj.com.cn

(129) 晟视天下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 735 号 03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甲 6 号万通中心 D 座 28 层

法定代表人: 蒋煜

联系人:徐长征、周超

电话:01058170943、010-58170953

传真:01058170800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866

公司网站: www.shengshiview.com

(130) 数米基金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文一西路 1218 号 1 栋 202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联系人:朱晓超

联系电话:021-60897840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传真:0571-26697013

网址:http://www.fund123.cn/

(131) 天天基金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7 楼

联系电话:021-54509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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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传真:021-64385308

网址:www.1234567.com.cn

(132) 同花顺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翠柏路 7 号电子商务产业园 2 号楼 2 楼

联系人:吴强

联系电话:0571-88911818

客户服务电话:4008-773-772

传真:0571-86800423

网址:www.5ifund.com

(133) 万银财富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盘古大观 A 座 3201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盘古大观 A 座 3201

法定代表人:王斐

电话:010-59393923

传真:010-59393074

客服电话:400-081-6655

公司网站: http://www.wy-fund.com

(134) 一路财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9 号五栋大楼 C 座 70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2 号新世界广场 A 座 2208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联系人:刘栋栋

电话:010-88312877

传真:010-88312099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1566

公司网站:www.yilucaifu.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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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 宜投基金销售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鲤鱼门街 1 号前海深港合作区管理局综合

办公楼 A 栋 201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028 号皇岗商务中心 2405

法定代表人:华建强

联系人:刘娜

电话:0755-23919658

传真:0755-88603185

客户服务电话:4008-955-811

公司网站:www.yitfund.com

(136) 宜信普泽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SOHO 现代城 C 座 1809

法定代表人: 沈伟桦

联系人: 程刚

电话:010-52855713

传真:010-85894285

客户服务电话:400-6099-200

公司网站:www.yixinfund.com

(137) 增财基金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厦 120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厦 1208-1209 室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联系人:史丽丽

电话:010-67000988

传真:010-67000988-6000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8811

公司网站:www.zcvc.com.cn

(138) 展恒基金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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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德胜门外华严北里 2 号民建大厦 6 层

联系人:翟飞飞

联系电话:010-62020088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6661

传真:010-62020355

网址: www.myfund.com

(139) 中国国际期货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 1 幢 1 层、2 层、9 层、11 层、12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 1 幢 1 层、2 层、9 层、11 层、12 层

法定代表人:王兵

联系人:孟夏

电话:010-59539861

传真:010-59539806

客户服务电话:95162

公司网站:http://www.cifco.net/

(140) 中期资产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 1 幢 11 层 110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 1 幢 2 层

法定代表人:路瑶

电话:010-65807865

传真:010-65807864

客户服务电话:010-65087609

公司网站: www.cifcofund.com

(141) 中信建投期货

注册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 107 号上站大楼平街 11-B,名义层 11-A,8-B4,9-B、

办公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 107 号皇冠大厦 11 楼

法定代表人:彭文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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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刘芸

电话:023-86769637

传真:023-86769629

客户服务电话:400-8877-780

公司网站:www.cfc108.com

(142) 众禄基金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 薛峰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公司网站: www.zlfund.cn www.jjmmw.com

(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 3 号 4004-8 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30 号广州银行大厦 40-43 楼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电话: 400 881 8088

传真:020-38799249

联系人:余贤高

名称: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10 层

负责人:王立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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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010)88092188

传真:(010)88092150

联系人:王立华

经办律师:陈华、杨科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首席合伙人:杨绍信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电话:(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沈兆杰

联系人:沈兆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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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易方达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

接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09]947 号)核准募集。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股票型联接基金。基金的存续期间为不定期。

本基金募集期间每份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募集期自 2009 年 10 月 28 日至 2009 年 11 月 27 日。募集对象为个人投资者、机

构投资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购买者除外)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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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09 年 12 月 1 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

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额

本合同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一)基金投资者范围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购买者除外)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二)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和非直销销售机构。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投资者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

金的申购与赎回。

投资者还可通过基金管理人或者指定的基金销售机构以电话或互联网等其他电子交易

方式进行申购、赎回,具体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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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已于2010年2月5日开始办理日常申购和赎回业务。

申购、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出现

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其它原因,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规定的原则视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除指定赎回外,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

即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

份额先赎回,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开放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开放时间结束后不

得撤销;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必须按照《信

息披露办法》或其他相关规定在新的原则实施前予以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交易时间段内

提出申购、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提交赎回申请时,

帐户中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注册登记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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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2. 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与通知

基金管理人应当于受理基金投资人申购、赎回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对申请的有效

性进行确认。正常情况下,投资者可在 T+2 工作日及之后到其提出申请的网点或按销售机构

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成交查询。

3. 申购、赎回款项的支付方式与时间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

或无效,投资者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者。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赎回金额将由基金管理人通常在 T+3 个工作日但不超过 T+7

个工作日之内划往投资者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基金合同

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六)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 申请申购基金的金额限制

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50000元人民币, 追加申购单笔

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通过非直销销售机构或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

金额为100元人民币,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00元人民币。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

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 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以上金额均含申购费)

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或采用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不受最低申购

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2. 申请赎回的份额限制

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或转换不得少于100份(如该帐户在该

销售机构托管的单只基金余额不足100份,则必须一次性赎回或转出该基金全部份额);若某

笔赎回将导致投资者在销售机构托管的单只基金余额不足100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

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基金剩余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各销售机构对赎回份额限制有其他

规定的, 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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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制定或调整上述申购、赎回和转换的程序及有关限制,但必

须按照《信息披露办法》或其他相关规定提前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七)申购与赎回的费率

1.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费率设置如下表所示:

申购费率为:

本基金对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申购的特定投资群体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

的申购费率。

特定投资群体指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依法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依法制定的企业年

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包括企业年金单一计划

以及集合计划),以及可以投资基金的其他社会保险基金。如将来出现可以投资基金的住房

公积金、享受税收优惠的个人养老账户、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

金管理人可将其纳入特定投资群体范围。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的特定投资群体申购费率为:

申购金额 M(元)(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100 万 0.12%

100 万≤M<500 万 0.05%

500 万≤M<1000 万 0.01%

M≥1000 万 1000 元/笔

其他投资者申购本基金的申购费率为:

申购金额 M(元)(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100 万 1.2%

100 万≤M<500 万 0.5%

500 万≤M<1000 万 0.1%

M≥1000 万 1000 元/笔

赎回费率为:

持有时间(天) 赎回费率

0-90 0.5%

91-729 0.25%

730及以上 0%

在申购费按金额分档的情况下,如果投资者多次申购,申购费适用单笔申购金额所对应

的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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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调整

后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上述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

人还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或其他相关规定于新的费率实施前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

定基金促销计划。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投资者开展不同的费率优惠活动。

(八)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 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对于 1000 万元(含)以上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绝对数额的申购费金额

举例说明:

例一:某投资者(非特定投资群体)申购本基金:

申购金额 申购费率 净申购金额 申购费用 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

10,000 元 1.2% 9,881.42 元 118.58 元 1.0000 元 9,881.42 份

18,000,000 元 固定费用 17,999,000 元 1000 元 1.0000 元 17,999,000 份

例二:某投资者(特定投资群体)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

申购金额 申购费率 净申购金额 申购费用 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

50,000 元 0.12% 49,940.07 元 59.93 元 1.0000 元 49,940.07 份

18,000,000 元 固定费用 17,999,000 元 1000 元 1.0000 元 17,999,000 份

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

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2. 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数量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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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例说明:

赎回份额 基金份额净值 持有时间 赎回费率 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

10,000 1.0000 元 60 天 0.5% 50 元 9,950 元

10,000 1.0000 元 500 天 0.25% 25 元 9,975 元

10,000 1.0000 元 800 天 0% 0 10,000 元

赎回总额、赎回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3.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

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其计算公式为:

计算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日基金总份额

4.本基金的申购费由申购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

项费用,不计入基金财产;本基金的赎回费由赎回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

份额时收取,赎回费总额的 25%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九)申购、赎回的注册登记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

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者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增

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者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扣

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

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单个开放日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总份额后的余

额)与净转出申请(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后的余额)之和超过上一日基金总

份额的 10%,为巨额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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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

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

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

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

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

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

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转

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3)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至少一种

指定媒体予以上公告。

(4)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

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一)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无法受理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

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或数笔申购。

(6)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某些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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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上述(1)到(4)项情形,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申购申请时,应当依法公告。在暂

停申购的情形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2.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况;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5)深证 100ETF 暂停赎回、暂停上市或深证 100ETF 停牌。

(6)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已接受

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当按单个赎回申请人已被

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开放

日予以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及时公告。

3.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暂停申购或赎回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1)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将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时,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或其他相关规定提前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刊登基金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

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

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或其他相关规定提

前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

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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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转换

(一)基金转换开始日及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10 年 2 月 5 日开始办理转换业务,具体实施办法参见相关公告。

转换业务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转换时除外)。开放日的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出现新的证券

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其它原因,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

原则视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投资者需在转出基金和转入基金均有交易的当日,方可办理基金转换业务。

(二)基金转换的原则

1. 基金转换以份额为单位进行申请。投资者可以发起多次基金转换业务,基金转换费

用按每笔申请单独计算。转换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

数点后两位。

2.当日的转换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结束时间前撤销,在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3. 基金转换采取未知价法,即基金的转换价格以转换申请受理当日各转出、转入基金

的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4. 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该销售机构销售的同

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在同一注册登记机构注册登记的基金。

5.投资者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转出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转入方的基金必须

处于可申购状态。

6. 转换业务遵循“先进先出”的业务规则,即份额注册日期在前的先转换出,份额注

册日期在后的后转换出,如果转换申请当日,同时有赎回申请的情况下,则遵循先赎回后转

换的处理原则。

7.基金份额在转换后,转入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将自转入的基金份额被确认之日起重新

开始计算。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更改上述原则,但应在调整生效前

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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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转换的程序

1.基金转换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

提出转换的申请。

提交基金转换申请时,账户中必须有足够可用的转出基金份额余额。

2.基金转换申请的确认

正常情况下,基金管理人以在规定的基金业务办理时间段内收到基金转换申请的当天作

为基金转换的申请日(T 日),并在 T+1 工作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可在 T+2

工作日及之后查询成交情况。

(四)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成另一只基金,本基金单笔转出申请不

得少于 100 份(如该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基金余额不足 100 份,则必须一次性赎回或

转出该基金全部份额);若某笔转换导致投资者在销售机构托管的该基金余额不足 100 份时,

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基金剩余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制定或调整上述基金转换的程序及有关限制,但应在调整生

效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予以公告。

(五)基金转换费率

基金转换费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由转出基金赎回费用及基金申购补差费用构成,其

中赎回费按照基金合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及最新的相关公告约定的比例归入基金财产,其

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具体实施办法和转换费率详见相关公告。转换费

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上述费率。上述费率如发生变更,应在调

整生效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投资者开展不同的费率优惠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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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转换份额的计算方式

计算公式:

A=[B×C×(1-D) /(1+G)+F]/E

H= B×C×D

J= [B×C×(1-D)/(1+G)]×G

其中,A 为转入的基金份额; B 为转出的基金份额; C 为转换申请当日转出基金的

基金份额净值;D 为转出基金的对应赎回费率,G 为对应的申购补差费率; E 为转换申请

当日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F 为货币市场基金全部转出时账户当前累计未付收益(仅限

转出基金为易方达货币市场基金、易方达天天理财货币市场基金、易方达财富快线货币市场

基金、易方达天天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易方达龙宝货币市场基金、易方达增金宝货币市场基

金和易方达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或者短期理财基金转出时对应的累计未付收益(转出基

金为易方达月月利理财债券型基金和易方达双月利理财债券型基金);H 为转出基金赎回费;

J 为申购补差费。

说明:

1.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赎回费用及基金申购补差费用构成。

2.转入基金时,从申购费用低的基金向申购费用高的基金转换时,每次收取申购补差

费用;从申购费用高的基金向申购费用低的基金转换时,不收取申购补差费用。申购补差费

用按照转换金额对应的转出基金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差额进行补差,具体收取情况视每次

转换时两只基金的申购费率的差异情况而定并见相关公告。

3.转出基金时,如涉及的转出基金有赎回费用,收取该基金的赎回费用。收取的赎回

费按照基金合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及最新的相关公告约定的比例归入基金财产,其余部分

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4.投资者可以发起多次基金转换业务,基金转换费用按每笔申请单独计算。转换费用

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举例说明:假定某投资者在T日转出10,000份易方达深证100ETF联接基金至易方达策略

成长二号混合型基金份额,转出基金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1000元,转入易方达策略成长

二号混合型基金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20元,假设该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率为0.5%,申购补

差费率为0.8%,则可获得转入基金的易方达策略成长二号混合型基金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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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换金额=转出基金申请份额×转出基金份额净值=10,000×1.1000=11,000.00 元

转出基金赎回费=转换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11,000.00×0.5%=55.00 元

申购补差费=(转换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申购补差费率÷(1+申购补差费率)=

(11,000.00-55.00)×0.8%÷(1+0.8%)=86.87 元

转换费=转出基金赎回费+申购补差费=55.00+86.87=141.87 元

转入金额=转换金额—转换费=11,000.00—141.87=10,858.13 元

转入份额=转入金额÷转入基金份额净值=10,858.13÷1.020=10,645.23 份

转出份额 转出基 转换金额 转换费 转入金额 转入基金 转入份额

金份额 转出基金 申购补差 份额净值

净值 赎回费 费

10,000 份 1.1000 元 11,000.00 元 55.00 元 86.87 元 10,858.13 元 1.020 元 10,645.23 份

注: 本基金转出至易方达平稳增长基金、易方达策略成长基金、易方达 50 指数基金、易方

达积极成长基金、易方达货币市场基金、易方达稳健收益债券型基金时,转入份额的计算结

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财产所有;本

基金转出至易方达价值精选股票型基金、易方达策略成长二号混合型基金、易方达价值成长

混合型基金、易方达科讯股票型基金、易方达增强回报债券型基金、易方达中小盘股票型基

金、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易方达科翔股票型基金、易方达行业领先企业股票型

基金、易方达沪深 300ETF 联接基金、易方达上证中盘 ETF 联接基金、易方达消费行业股票

型基金、易方达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基金、易方达安心回报债券型基金、易方达资源行业股

票型基金、易方达创业板 ETF 联接基金、易方达双债增强债券型基金、易方达纯债债券型基

金、易方达沪深 300 量化增强基金、易方达天天理财货币市场基金、易方达信用债债券型基

金、易方达裕丰回报债券型基金、易方达高等级信用债债券型基金、易方达投资级信用债债

券型基金、易方达新兴成长混合型基金、易方达裕惠回报定期开放式混合型发起式基金、易

方达月月利理财债券型基金、易方达双月利理财债券型基金、易方达财富快线货币市场基金、

易方达天天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易方达纯债 1 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基金、易方达龙宝货币市场

基金、易方达增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易方达沪深 300 非银行金融 ETF 联接基金、易方达创新

驱动混合型基金、易方达新经济混合型基金、易方达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易方达裕如混

合型基金、易方达新收益混合型基金、易方达改革红利混合型基金、易方达新常态混合型基

金、易方达新利混合型基金、易方达新鑫混合型基金、易方达新丝路混合型基金、易方达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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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回馈混合型基金、易方达新享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易方达新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易方达瑞享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易方达国防军工混合型基金时,转入份额的计算结

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

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七)基金转换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 T 日申请基金转换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将在 T+1 工作日为投资者办理减少转

出基金份额、增加转入基金份额的权益登记手续,一般情况下,投资者自 T+2 工作日起有

权赎回转入部分的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应在调

整生效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予以公告。

(八)基金转换与巨额赎回

当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转出与基金赎回具有相同的优先级,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资

产组合情况,决定全额转出或部分转出,并且对于基金转出和基金赎回,将采取相同的比例

确认(另有公告的除外);在转出申请得到部分确认的情况下,未确认的转出申请将不予以

顺延。

(九)拒绝或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转换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无法受理投资者的申请;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可以暂停接受赎回或转换出申请的情

况;

4.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转入或某笔转出;

5.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6.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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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7.深证 100ETF 暂停赎回、暂停上市或深证 100ETF 停牌。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暂停转换或暂停后重新开放转换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至少

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十、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

(一)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

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

“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

团体的情形;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

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

(二) 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两个月内办理;申请人按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缴纳过户费用。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根据各销售机构的实际情况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转托管。基

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其业务规则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四)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

他情况下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

产生的权益(包括现金分红和红利再投资)一并冻结。

(五)在不违反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将可以办理基金份额的质

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并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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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密跟踪业绩比较基准,追求跟踪偏离度及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本基金资产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深证 100ETF、深证 100 价格指数成

份股及备选成份股、新股(一级市场初次发行和增发)、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正常情况下,本基金资产中投资于深证 100ETF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现金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如果法律法规允许,本基金

指数化投资(指对深证 100ETF、深证 100 价格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投资)的比例可

以提高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同时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变更,该事项无须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同意。

指数化投资具有低成本、管理透明及分散化程度高等优点,能稳定地获得市场平均回报,

有助于投资者通过证券市场分享中国经济发展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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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为深证 100ETF 的联接基金。深证 100ETF 是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实现对深证 100

价格指数紧密跟踪的全被动指数基金,本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深证 100ETF 实现对业绩比较

基准的紧密跟踪,力争最终将年化跟踪误差控制在 4%以内。

在投资运作过程中,本基金将在综合考虑合规、风险、效率、成本等因素的基础上,决

定采用实物申赎的方式或证券二级市场交易的方式进行深证 100ETF 的买卖。

待指数衍生金融产品推出以后,本基金可以适度运用衍生金融产品进一步降低跟踪误差。

(五)投资组合管理

1.投资组合的建立

在基金建仓期,为避免有可能在二级市场造成的价格冲击,基金经理将主要考虑采取实

物申购的方式建立联接基金的初始投资组合。

2.投资组合的日常管理

(1)基金经理制定资产配置计划,根据公司制度提交审议并实施。

(2)基金经理每日根据本基金申购赎回情况及已有现金滞留,在综合考虑合规、风险、

效率、成本等因素的基础上,决定采用实物申赎的方式或证券二级市场交易的方式进行深证

100ETF 的买卖。

(3)通常情况下,联接基金的投资组合主要体现为持有深证 100ETF 基金份额;对于股

票停牌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投资组合中出现的剩余成份股,基金经理将选择作为后续实物申

购深证 100ETF 的基础证券或者择机在二级市场卖出。

3.投资绩效评估

投资风险管理部定期对本基金的运行情况和跟踪偏离进行量化评估。基金经理根据评估

结果分析投资操作、组合状况和跟踪误差来源等情况,并相应进行组合调整。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深证 100 价格指数收益率×95%+活期存款利率(税后)×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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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深证 100ETF 变更业绩比较基准、或深证 100 价格指数编制单位变更或停止深证 100 价

格指数的编制及发布、或深证 100 价格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或深证 100 价格指数编制方法

发生重大变更导致该指数不宜继续作为业绩比较基准的组成部分,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

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履行必要手续后,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深证 100ETF 的联接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深证 100ETF 追踪业绩比较基准表现,

业绩表现与深证 100 价格指数的表现密切相关。因此,本基金具有与业绩比较基准相似的风

险收益特征。理论上,本基金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基金、债券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

(八)投资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1)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2) 对证券市场发展趋势的研究与判断。

2. 投资决策流程

(1) 基金经理制定资产配置计划,根据公司制度提交审议并实施;

(2) 基金经理采取实物申赎的方式或证券二级市场交易的方式进行深证 100ETF 的买卖;

(3) 投资风险管理部定期对投资组合与业绩比较基准的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进行跟踪和

评估,并对风险隐患提出预警;

(4) 基金经理根据指数成份股或权重变化情况、基金申购赎回情况、指数成份股派息情

况等,参考有关研究报告及投资风险管理部的评估结果,适时进行投资组合调整。

(九)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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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

者债券;

(5)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

其他活动。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基金资产中投资于深证 100ETF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基金总资产,本基金所

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3)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限制。

本基金是深证 100ETF 的联接基金,与深证 100ETF 一样,可不受《运作办法》第三十二

条的下列限制:①一只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②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3.若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本款前述约定的投资

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被修改或取消,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

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限制规定。

(十)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十一)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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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所投资证券产生权利的处理原则及

方法

1.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 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

(十三)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未经审计)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的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复核了本投资组合报告。

本投资组合报告有关数据的期间为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5 年 3 月 31 日。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1 权益投资 3,940,849.20 0.08

其中:股票 3,940,849.20 0.08

2 基金投资 4,698,489,391.06 92.54

3 固定收益投资 210,077,000.00 4.14

其中:债券 210,077,000.00 4.14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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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91,181,569.07 1.80

8 其他资产 73,570,468.19 1.45

9 合计 5,077,259,277.52 100.00

2.期末投资目标基金明细

基金 资产净

序号 基金名称 运作方式 管理人 公允价值

类型 值比例

易方达深证 100 易方达基

股票 交易型开放

1 交易型开放式 金管理有 4,698,489,391.06 94.66

型 式(ETF)

指数基金 限公司

3.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C 制造业 1,252,419.20 0.03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2,679,348.00 0.05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6,044.00 0.00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3,038.00 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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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3,940,849.20 0.08

4.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占基金资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产净值比

例(%)

1 300002 神州泰岳 114,600 2,679,348.00 0.05

2 002385 大北农 30,506 738,245.20 0.01

3 002073 软控股份 25,600 512,000.00 0.01

4 000061 农 产 品 400 6,044.00 0.00

5 000793 华闻传媒 200 3,038.00 0.00

6 000012 南 玻A 200 2,174.00 0.00

5.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比例(%)

3 金融债券 210,077,000.00 4.23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210,077,000.00 4.23

9 合计 210,077,000.00 4.23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占基金资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产净值比

例(%)

1 140207 14 国开 07 1,500,000 150,045,000.00 3.02

2 140436 14 农发 36 400,000 40,024,000.00 0.81

3 140218 14 国开 18 200,000 20,008,000.00 0.40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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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9.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股指期货。

1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12.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

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1 存出保证金 515,145.18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51,841,125.94

4 应收利息 9,122,146.30

5 应收申购款 12,092,050.77

9 合计 73,570,468.19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流通受限部分的 占基金资产净 流通受限情

公允价值(元) 值比例(%) 况说明

重大事项停

1 000012 南 玻A 2,174.00 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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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09 年 12 月 1 日,基金合同生效以来(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的投资业绩及与同期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净值增长 净值增长 业绩比较基 业绩比较基

阶段 率① 率标准差 准收益率③ 准收益率标 ①-③ ②-④

基金合同生效

至 2009 年 12 0.10% 0.55% 1.49% 1.52% -1.39% -0.97%

月 31 日

2010 年 1 月 1

日至 2010 年 12 -0.50% 1.60% -3.88% 1.64% 3.38% -0.04%

月 31 日

2011 年 1 月 1

日至 2011 年 12 -28.96% 1.32% -29.60% 1.34% 0.64% -0.02%

月 31 日

2012 年 1 月 1

日至 2012 年 12 2.39% 1.36% 2.00% 1.38% 0.39% -0.02%

月 31 日

2013 年 1 月 1 -3.19% 1.34% -4.53% 1.35% 1.34% -0.01%

日 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2014 年 1 月 1

2.42 -0.0

日至 2014 年 12 33.01% 1.14% 30.59% 1.15%

% 1%

月 31 日

基金合同生效

-12.67 5.96 -0.0

至 2014 年 12 -6.71% 1.35% 1.38%

% % 3%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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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的应收款

项和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本基金的基金财产净值是指基金财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开立基金资金账户以及证券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1.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

归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

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4.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

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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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基金估值的目的是为了准确、真实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开

放式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应按基金估值后确定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每个工作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

基金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股票、权证,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

无交易,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

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了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但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按最近

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

机构发生了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

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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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

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按有交易的最近交易日所采用的净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了影响证券价

格的重大事件,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所采用的

净价,确定公允价值。

(4)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其他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价格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估值日在证券

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价格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

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深证 100ETF 按估值日该基金份额净值估值;若估值日非证券交易所的营业日,以该

基金最近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4.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

5.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

定估值。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计

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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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

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

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

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进行复核。基金

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1.当基金财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含第四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

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财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

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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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条第(四)款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 7 项条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

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

成的基金财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

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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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指基金利润,即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资产负债表中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

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1.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

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

分红;

3.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每份基

金份额每次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若基金

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4.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

面值;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

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本基金收益分配的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超过 15 个工作日。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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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

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十六、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相关的费用

1. 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因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的资金汇划费用;

(8)基金的指数使用费;

(9)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由于本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同时为深证 100ETF 的管理人与托管人,为避免重复收费,

本基金管理人、托管人不对本基金财产中的 ETF 部分计提管理费、托管费。本基金制定了以

下的收费标准。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调整后的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年费率计提,管理

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管理费

E 为调整后的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调整后的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前一日基金资产净

值-本基金持有的深证 100ETF 前一日公允价值,金额为负时以零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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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本基金的托管费按调整后的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当年天数

E 为调整后的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调整后的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前一日基金资产净

值-本基金持有的深证 100ETF 前一日公允价值,金额为负时以零计。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 本条第 1 节“基金费用的种类”的第(3) 至第(8)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本条第 1 款约定以外的其他费用,以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

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4.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

1.本基金申购费、赎回费的费率水平、收取方式和计算公式详见本招募说明书“八、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中的“(七)申购与赎回的费率”和“(八)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

算方式”的相关规定。

2.转换费率

目前,基金管理人已开通了本基金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具体实施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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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和转换费率详见相关公告。基金转换费用由投资者承担,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赎回费

用和基金申购补差费用构成,其中转出基金赎回费按照基金合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及最新

的相关公告约定的比例归入基金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转换费

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3.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www.efunds.com.cn)进行申购、赎回和转换的交

易费率,请具体参照我公司网站上的相关说明。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上述费率。上述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

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或其他相关规定于新的费率实施前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5.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

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投资者开展不同的费率优惠活

动。

(三)基金的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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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核算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核算制度执行。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6.基金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法律法

规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

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等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2.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经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 2 日内公告。

3.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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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信息披露的形式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严格按照《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内容和格式准则》、《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

规定进行。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须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二)信息披露的种类、披露时间和披露形式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招募

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

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

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

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述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财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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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关内容

进行复核。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及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1)基金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2)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

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

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事件,包括: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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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减少基金销售机构;

20.基金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2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7.公开澄清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

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

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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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投资者在支付

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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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风险揭示

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而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者心理和

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从而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主要

的风险因素包括:

1. 政策风险。因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国家宏观政策发生

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 经济周期风险。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

基金投资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

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和股票,其收益

水平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管理能力、行业竞

争、市场前景、技术更新、新产品研究开发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

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

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避免。

5. 购买力风险。基金份额持有人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

货膨胀因素而使其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二)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指数下跌风险: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深证100ETF。当深证100价格指数下跌时,深证

100ETF净值也会下跌,由于本基金按照深证100ETF的净值进行估值,因此本基金净值同样存

在下跌的风险;

2. 基金收益率与业绩基准收益率偏离的风险,主要影响因素包括:

(1)深证100ETF对深证100价格指数的跟踪误差:本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深证100ETF

实现对业绩比较基准的紧密跟踪,深证100ETF对深证100价格指数的跟踪误差会影响本基金

对业绩基准的跟踪误差;

(2)本基金发生申购赎回、管理费和托管费收取等其他导致基金跟踪误差的情形。

3. 由于本基金在投资限制、运作机制和投资策略等方面与深证100ETF不同,因此本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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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具有与深证100ETF不同的风险收益特征及净值增长率。

(三)流动性风险

基金的流动性风险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基金管理人建仓或进行组合调整时,可能

由于市场流动性相对不足而无法按预期的价格买入或卖出深证 100ETF、股票或债券;二是

为应付投资者的大额赎回,基金管理人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被迫在不适当的价格大量抛售

深证 100ETF、股票或债券;三是深证 100ETF 暂停赎回或暂停在二级市场交易,导致基金管

理人出现现金支付困难,基金管理人因此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以上情形均可能给本

基金带来不利影响。

(四)管理风险

1.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

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的变化也会影响基金收益

(五)其他风险

1. 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 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服务机构等机构无法正常工

作,从而影响基金的申购、赎回按正常时限完成的风险。

3. 因金融市场危机、代理商违约、基金托管人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控制能力的

因素出现,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的风险。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2.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自中国证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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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或者基

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

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承接

的;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

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请求给付报酬、从基金财产中获得补

偿的权利。

1.基金合同终止,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

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

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

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

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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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

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2)、(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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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运用基金财产;

(3)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

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4)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5)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6)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

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合同的情况进行

必要的监督。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

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和有关法律法

规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金注册

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0)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12)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资于其

他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

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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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

有关费率;

(17)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

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6)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7)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

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计算并公告基金财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6)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代表基金签订的重大合同及其

他相关资料;

(17)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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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

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

托管人追偿;

(2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

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8)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

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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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的相关内容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

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财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

(17)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9)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1. 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

诉讼;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基金份额持有人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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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活

动;

(5)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管理人的

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遵守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8)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共同组

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2.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修改或终止基金合同,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

准的除外;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7)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9)深证 100ETF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为参加表决而就深证 100ETF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征求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

(10)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变更基

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1)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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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本基金合同,不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他情形。

4.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

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本条中“以上”均包括本数,下同)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

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

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

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

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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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

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5.会议通知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30 天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

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

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2)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会议通知还应载明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

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表决票的送达地址

等内容。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作为监督人到指定地点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作为监

督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作为监督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效

6.开会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1)现场开会。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

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

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和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部有效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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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

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

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他代表,同

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代理投

票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至少应

在 25 个工作日后),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应保持不变。

7.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以及召集

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

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

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a、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

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

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b、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

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

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代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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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

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

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为召集人授权出席大会的代表。首

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

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

日期后第二个工作日由大会聘请的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并形成决议。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不影响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的决议的有效

性。

8.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特别决议

对于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或终止基金合同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

2)一般决议

对于一般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通过。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

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

项表决。

9.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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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

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3)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果

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有权在宣布表

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

仅限一次;重新清点后,大会持有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指定的两名计票员在监督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

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计票和表决效力。

10.生效与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基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

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

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均有法律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 2 日内,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4)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11. 由于参加深证 100ET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需召开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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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作如下特别约定:

(1)本基金投资的深证 100ETF 拟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本基金需提前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就深证 100ETF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拟表决事项征求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意见;

(2)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在深证 100ET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之前召开并

完成表决;并应当就全部表决意见进行分类统计,确定权益登记日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各类表决意见的具体比例(比例以百分数表示,分子四舍五入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3)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当分别按照上述分类表决意见的具体比例

参加深证 100ET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据此投票表决(各类表决意见代表的深证 100ETF

基金份额=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持有的深证 100ETF 总份额×该类表决意见占比,基金份额四舍

五入精确到整数位);

(4)就因参与深证 100ET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而召集的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

款规定与上述第 1 款至第 10 款规定不符的以本款规定为准,本款未作规定的仍适用第 1 款

至第 10 款的规定;

(5)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本合同可不经召开持有人大会对上述特别约定进行相应修改。

12.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承接

的;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

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请求给付报酬、从基金财产中获得补

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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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争议的处理

1.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2.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

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

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其时有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3.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继续履行。

(七)基金合同的效力

1.本基金合同是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法律文件,应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法定

代表人或其授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基金合同于投资者缴纳认购的基金份额的款项时成

立,自基金募集结束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本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本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之日止。

3.本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内的基

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住所,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

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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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 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 3 号 4004-8 室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成立时间: 2001 年 4 月 17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1]4 号

注册资本:壹亿贰千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2. 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肖钢

成立时间: 1983 年 10 月 31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经营范围: 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

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

外汇汇款;外汇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

担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

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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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买卖;海外分支机

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参与代理

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建立相关的技术系统,

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股票库、债券库

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各投

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

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3)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为对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进行监督,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名单;

(4)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其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库,交易对手库由银

行间交易会员中财务状况较好、实力雄厚、信用等级高的交易对手组成。基金管理人可以根

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对交易对手库予以更新和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参

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应符合交易对手库的范围。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参与

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交易对手库进行监督;

(5)基金托管人对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按如下约定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银行间现券买卖,买入时实行见券付款、卖出时实行见款付券;

2)银行间回购交易,正回购时实行见款押券,逆回购时实行先押券后付款;

3)如遇特殊情况无法按照以上方式执行交易,基金经理需报本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总监批

(6)基金如投资银行存款,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事先

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据以对基金投

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上述名单进行监督;

(7)对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投资的其他方面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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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

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3.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 1、2 款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合同》及本协议的约定,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

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的规定,

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

金合同》、本协议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

5.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

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律

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要

的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

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

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无正当

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及本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

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

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

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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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基金托

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2.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的,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

内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

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在基金托管人处为本基金开立的基

金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3.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

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4.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以基金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行的指定营

业网点开立存款账户,并负责该账户的日常管理以及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基金管理

人应派专人协助办理开户事宜。在上述账户开立和账户相关信息变更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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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更所需的相关资料,并对基金托管人给予积极配合和协

助。

5.基金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

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

及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的,涉及相

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

6.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

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和资金

的清算。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妥善保管。

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

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本后 30 日内将一份正

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

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

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 1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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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

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2.基金管理人应每开放日对基金财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

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结束后计算得

出当日的该基金份额净值,并在盖章后以传真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

上述传真后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并在盖章后以传真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当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公允价值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以及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正。

5.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

估值错误。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

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6.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净值数据错误,导致该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实际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对此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正确,则基金托

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也不正确,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

部分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如果上述错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当得

利,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已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不当得利之

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利。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担的赔偿金

额,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7.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

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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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协商未能达

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可以

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1.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每半年度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对于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

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3.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如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存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代为履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职责。基金托

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给予补偿。

(七)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方式

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好协

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

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时有效的仲裁规

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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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变更后的新协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2.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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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基金管

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修改这些服务项目: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交易确认服务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保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上列明的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交易

记录。

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应根据在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进行交易的投资者的要求提供成交

确认单。基金非直销销售机构应根据在销售网点进行交易的投资者的要求提供成交确认单。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记录查询服务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查询历史交易记录。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对账单服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登录本公司网站(http://www.efunds.com.cn)查阅对账单。

2.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向本公司定制纸质、电子或短信形式的定期或不定期对账单。

具体查阅和定制账单的方法可参见本公司网站或拨打客服热线咨询。

(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利用非直销销售机构网点和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为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

投资的服务(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的定期定额投资服务目前仅对个人投资者开通)。通过定

期定额投资计划,投资者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具体实施方法见有

关公告。

(五)资讯服务

1.客户服务电话

投资者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或

反馈投资过程中需要投诉与建议的情况,可拨打如下电话:4008818088(免长途话费)。投

资者如果认为自己不能准确理解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的具体内容,也可拨

打上述电话详询。

2.互联网站及电子信箱

网址:http://www.efunds.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efunds.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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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公告事项 披露日期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易方达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2014-12-18

资基金联接基金估值调整情况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江南农村商业银

2014-12-22

行为销售机构、在江南农村商业银行推出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平安银行申购及

2014-12-31

定期定额投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苏州银行申购及

2014-12-31

定期定额投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浙商银行申购及

2014-12-31

定期定额投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中国工商银行

2014-12-31

“2015 倾心回馈”基金定期定额投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中国邮政储蓄银

2014-12-31

行个人网上银行和手机银行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吴江农村商业银

2015-01-13

行为销售机构、在吴江农村商业银行推出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龙湾农商银行为

销售机构、在龙湾农商银行推出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及参加龙湾农商银行 2015-01-15

申购与定期定额投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上海证券为销售

机构、在上海证券推出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及参加上海证券申购费率优惠 2015-01-19

活动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易方达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2015-01-21

资基金联接基金估值调整情况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醒投资者及时更新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

2015-01-26

明文件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东莞银行申购及

2015-01-31

定期定额投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长安银行为销售

2015-02-02

机构、在长安银行推出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易方达深证 100ET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泉州银行为销售

机构、在泉州银行推出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及参加泉州银行申购与定期定 2015-02-10

额投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天津银行申购费

2015-02-16

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富滇银行为销售

机构、在富滇银行推出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及参加富滇银行申购与定期定 2015-03-03

额投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数米基金申购费

2015-03-05

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旗下基金固定收益品种估值方法调整

2015-03-20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中信建投期货为

销售机构、在中信建投期货推出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及参加中信建投期货 2015-03-23

申购与定期定额投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继续参加中国工商银

2015-03-30

行个人电子银行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瑞丰银行为销售

机构、在瑞丰银行推出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及参加瑞丰银行申购与定期定 2015-03-30

额投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利得基金为销售

2015-04-10

机构、参加利得基金申购与定期定额投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昆仑银行为销售

2015-04-23

机构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洛阳银行为销售

2015-04-24

机构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华兴银行为销售

2015-04-27

机构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成立易方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的公告 2015-04-29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一路财富官方网

2015-05-28

站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中国农业银行网

2015-06-01

上银行和手机银行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注:以上公告披露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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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销售机构住所,投资者可在营业时

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易方达深证 100ET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 中国证监会核准易方达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募集的文

件;

2. 《易方达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3. 《易方达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托管协议》;

4.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5. 法律意见书;

6.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2015 年 7 月 16 日

[责任编辑:robo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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