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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7天: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2号)


来源:中国经济网

广发理财7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于2013年1月25日经中国证监会证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 2 号]

基金管理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时间:二〇一五年七月

广发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广发理财7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于2013年1月25日经中国证监会证

监许可[2013]63号文核准。本基金合同于2013年6月20日生效。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

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

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

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

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

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

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高

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需承担债券市场的系统性风险,以及因个别债券违约所形成的信用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5年6月20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

日为2014年12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广发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一部分 绪言............................................................ 1

第二部分 释义............................................................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6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12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17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分类 ................................................ 36

第七部分 基金的募集 .................................................... 38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41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 41

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资 .................................................... 49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 63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64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8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70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73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74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 80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83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85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03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20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22

广发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26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 127

广发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广发理财7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

“本招募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以及《广发理财7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广发理财7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是根据本

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

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

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

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

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广发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1、招募说明书:指《广发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2、基金或本基金:指广发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3、基金管理人:指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广发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

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广发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广发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通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1 年 6 月 9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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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

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

23、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

受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26、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8、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运作期起始日:对于每份认购份额的第一个运作期起始日,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

于每份申购份额的第一个运作期起始日,指该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于上一运作期到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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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赎回的每份基金份额的下一运作期起始日,指该基金份额上一运作期到期日后的下一工作

32、运作期到期日:对于每份基金份额,第一个运作期到期日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

购份额而言,下同)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对应的次一周对日(如

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第二个运作期到期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基金份额

申购申请日对应的次两周对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以此类推

33、周对日: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下同)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对

申购份额而言,下同)在后续日历周中的对应日期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6、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业务规则》:指《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4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

4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4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4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

4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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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7、基金份额分类:指本基金分设两类基金份额:A 类基金份额和 B 类基金份额。两类

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按不同费率收取销售服务费并分别公布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七日年化收益率

48、元:指人民币

49、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

息收入、其他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0、摊余成本法:指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

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51、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收益

52、七日年化收益率:指最近七个自然日(含节假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折算出的年

53、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54、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5、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6、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

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及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过程

57、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58、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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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 3 号 4004-56 室

3、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31-33 楼

5、设立时间:2003 年 8 月 5 日

6、电话:020-83936666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95105828

8、注册资本:1.2688 亿元人民币

9、股权结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深圳市前海香江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和广州科技风险投资

有限公司,分别持有本基金管理人 51.135%、15.763%、15.763%、9.458%和 7.881%的股

王志伟:董事长,男,经济学硕士,高级经济师。兼任中国基金业协会公司治理专业委

员会委员,广东省第十届政协委员,广东省政府决策咨询顾问委员会企业家委员,广东金融

学会常务理事,江西财经大学客座教授。历任广发证券董事长兼党委书记、广东发展银行党

组成员兼副行长,广东发展银行行长助理,广东发展银行信托投资部总经理,广东发展银行

人事教育部经理,广东省委办公厅政治处人事科科长等职务。

林传辉:副董事长,男,大学本科学历,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兼任广发

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中国基金业协会创

新与战略发展专业委员会委员,资产管理业务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证券交易所第三届上诉

复核委员会委员。曾任广发证券投资银行总部北京业务总部总经理、投资银行总部副总经理

兼投资银行上海业务总部副总经理、投资银行部常务副总经理。

孙晓燕:董事,女,硕士,现任广发证券副总裁、财务总监,兼任广发控股(香港)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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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公司董事,证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监事长。曾任广东广发证券公司投资银行部经理、广

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经理、财务部副总经理、投资自营部副总经理、广发基金管理有

戈俊:董事,男,管理学硕士,高级经济师,现任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兼任武汉烽火国际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南京烽火藤仓光通信有限公

司、武汉烽火软件技术有限公司、烽火藤仓光纤科技有限公司、江苏烽火诚城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征信有限公司、西安北方光通信有限责任公司、武汉烽火普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武汉

市烽视威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光谷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大唐线缆有限公司、南京烽火星

空通信发展有限公司等公司董事;兼任武汉烽火网络有限责任公司、武汉烽火信息集成技术

有限公司、藤仓烽火光电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大唐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监事。曾任烽火

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总经理助理、财务部总经理助理、财务部总经理。

翟美卿:董事,女,工商管理硕士,现任深圳市前海香江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

表人,香江集团有限公司总裁。兼任全国政协委员、全国妇联常委、香江社会救助基金会主

席,深圳市深商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广东南粤银行董事,深圳龙岗国安村镇银行董

事。

许冬瑾:董事,女,工商管理硕士,主管药师,现任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副总经理,兼任中国中药协会中药饮片专业委员会专家、全国中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

全国制药装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中药炮制机械分技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国家中医药行业特

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中药炮制与配置工专业专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广东省中药标准化

技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等。曾任广东省康美药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董茂云:独立董事,男,法学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现任复旦大学教授,兼任宁波

大学特聘教授,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绍兴银行独立董事,海尔施生物医药股

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任复旦大学法律系副主任,复旦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姚海鑫:独立董事,男,经济学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本人现任辽宁大学新华国际

商学院教授,兼任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任辽宁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副

院长、工商管理硕士(MBA)教育中心副主任、计财处处长、学科建设处处长、发展规划处处

长、新华国际商学院党总支书记。

罗海平:独立董事,男,经济学博士,现任中华联合保险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裁,

兼任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裁(法人代表)。曾任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荆州市分公司

经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湖北省分公司业务处长、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湖北省国际部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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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汉口分公司总经理,太平保险湖北分公司总经理,太平保险公司总经理助

理,太平保险公司副总经理兼纪委书记,民安保险(中国)有限公司副总裁,阳光财产保险

股份有限公司总裁,阳光保险集团执行委员会委员。

余利平:监事会主席,女,经济学博士,兼任广发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曾任广

发证券成都营业部总经理、广发证券基金部副总经理、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董

匡丽军:监事,女,工商管理硕士,高级涉外秘书,现任广州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工

会主席、副总经理。曾任广州科技房地产开发公司办公室主任,广州屈臣氏公司行政主管,

广州市科达实业发展公司办公室主任、总经理,广州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董

吴晓辉:监事,男,工学硕士,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兼任广

发基金分工会主席。曾任广发证券电脑中心员工,副经理,经理。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林传辉:总经理,男,大学本科学历,兼任广发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瑞元资

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中国基金业协会创新与战略发展专业委员会委员,资产管

理业务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证券交易所第三届上诉复核委员会委员。曾任广发证券投资银

行总部北京业务总部总经理、投资银行总部副总经理兼投资银行上海业务总部副总经理、投

朱平:副总经理,男,硕士, 经济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六届创业板发行审核

委员会兼职委员。曾任上海荣臣集团市场部经理、广发证券投资银行部华南业务部副总经理、

基金科汇基金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研究负责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

易阳方:副总经理,男,经济学硕士,经济师。兼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

广发聚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聚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广发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曾任广发证券投资自营部副

经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

管理部总经理,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广发制造业精选股票基金基金经理。

段西军:督察长,男,博士。曾在广东省佛山市财贸学校、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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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工作。

邱春杨:副总经理,男,经济学博士,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曾任原南方证券资

产管理部产品设计人员,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副总经理、金融工程部副总经理、

产品总监、金融工程部总经理。

温秀娟,女,中国籍,经济学学士,15 年证券从业经历,持有基金业执业资格证书,2000

年 7 月至 2004 年 10 月任职于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门营业部,2004 年 10 月至 2008 年 8

月在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工作,2008 年 8 月 11 日至今在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固定收益部工作,2010 年 4 月 29 日起任广发货币基金的基金经理,2013 年 1 月 14 日起任

广发理财 30 天债券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3 年 6 月 20 日起任广发理财 7 天债券基金的基金

经理,2013 年 12 月 2 日起任广发现金宝场内货币基金的基金经理,2014 年 3 月 17 日起任广

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2014 年 8 月 28 日起任广发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

的基金经理。

任爽,女,中国籍,经济学硕士,7 年基金从业经历,持有基金业执业资格证书,2008

年 7 月至 2012 年 12 月在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兼任交易员和研究员,2012 年 12

月 12 日起任广发纯债债券基金的基金经理,2013 年 6 月 20 日起任广发理财 7 天债券基金的

基金经理,2013 年 10 月 22 日起任广发天天红发起式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经理,2014 年 1 月

27 日起任广发天天利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经理,2014 年 5 月 30 日起任广发钱袋子货币市场

基金的基金经理,2014 年 8 月 28 日起任广发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5 年 6 月

8 日起任广发聚泰混合基金的基金经理。

5、本基金投资采取集体决策制度,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及职务如下:

主席:公司总经理林传辉;成员:公司副总经理朱平,公司副总经理易阳方,权益投资

一部总经理刘晓龙,研究发展部副总经理孙迪,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张芊。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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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1、基金管理人承诺:

(1)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

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进行基金资产

的投资。

2、基金管理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基金资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4)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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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

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对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总揽和指

导。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部控制目标和原则、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内

部控制环境、内部控制措施等。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管理制度、基金

绩效评估考核制度、集中交易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系统管理制度、员

工保密制度、危机处理制度、监察稽核制度等。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

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工作要求、业务流程等的具体说明。

根据基金管理业务的特点,公司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四道内控防线:

1、建立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岗位均制定明确的岗位职责,

各业务均制定详尽的操作流程,各岗位人员上岗前必须声明已知悉并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

2、建立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的第二道监控防线。公司在相关部门、相关岗

位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

3、建立以监察稽核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

监控防线。监察稽核部属于内核部门,直接接受总经理的领导,独立于其他部门和业务活动,

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监督。

4、建立以合规及风险管理委员会及督察长为核心,对公司所有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的

第四道监控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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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 349,018,545,827 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截至 2015 年 3 月末,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203 人,平均年龄 30 岁,

95%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 年在国内首家提供托管服务

以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

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

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

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

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安心账户资金、企业年金基金、

QFII 资产、QDII 资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

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 专户资产、ESCROW

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

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 2015 年 3 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

基金 428 只。自 2003 年以来,本行连续十一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英国《全球托管

人》、香港《财资》、美国《环球金融》、内地《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

财经媒体评选的 45 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

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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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产托管行业的

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拓展,一手抓内控建设”的做法

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工作,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

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精心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业务

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继2005、2007、2009、2010、2011、2012、2013年

七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是否充分的最权威的SAS70(审计标准第70号)

审阅后,2014年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第八次通过ISAE3402(原SAS70)审阅获得无保留

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表明独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面的健

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

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目前,ISAE3402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

手段。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法经营、规范

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持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察部门(内控

合规部、内部审计局)、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

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

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各业务处

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并贯穿于托

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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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照“内控优先”

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资产和其他

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修改完善,并

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必须

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1)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

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良好

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

(2)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略的制定者和

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以检查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

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互控防线”、

“监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以人为本”的内控文化,增

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并通过进行定期、定向的业务与职

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营销活动、处

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益最大化目的。

(5)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定

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

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据传输线路的

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了基于数据、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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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为使演练更加接近实战,

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从最初的按照预订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随机演练”。从

演练结果看,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

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保资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

(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个员工的

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

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

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部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

衡的组织结构。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把风险防范和

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多年努力,资产托管部已经

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披

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资产托管业

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一直将建立

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

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

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

资范围、投资对象、基金投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关联投资限制、基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

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对上述事项的监督与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投资运作违反《基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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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上述监督内容的约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及

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整改,整改的时限应符合法规允许的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在规定

时间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

律法规规定,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改正,如基金管理人未能在通知期限

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对基金业

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

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要

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

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

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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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通过在广州、北京、上海设立的分公司及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为投资者办理本基

金的开户、认购等业务: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3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7 楼

直销中心电话:020-89899073 020-89899042

传真:020-89899069 020-89899070

地址:北京市宣武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环球财讯中心 D 座 11 层

电话:010-68083368

传真:010-68083078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 2908 室

电话:021-68885310

传真:021-68885200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户、认购等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

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网址:www.gffunds.com.cn

本公司网址: www.gffunds.com.cn

客服电话:95105828(免长途费)或 020-83936999

客服传真:020-34281105

(5)投资人也可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进行本基金发售相关事宜的查询和投诉等。

(1)名称: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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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5、18、19、36、38、39、41、42、43、44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7985

客服电话: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公司网站:www.gf.com.cn

(2)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电话:010-66107900

传真:010-66107914

公司网站:www.icbc.com.cn

(3)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公司网站:www.abchina.com

(4)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公司网站:www.cmbchina.com

(5)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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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10-58560666

传真:010-57092611

公司网站:www.cmbc.com.cn

(6)名称: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

电话:0769-22866255

传真:0769-22866282

公司网站:www.drcbank.com

(7)名称: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市吴江区中山南路 1777 号

办公地址:苏州市吴江区中山南路 1777 号

联系电话:0512-63969841

客服电话:4008696068、0512-96068

传真:0512-63969962

网址:www.wjrcb.com

(8)名称: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 号信合大厦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 号信合大厦

联系电话:020-28019593

业务传真:020-288526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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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热线:020-961111

公司网址:www.grcbank.com

(9)名称: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称)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拓东路 41 号(详细地址)

办公地址:云南省昆明市拓东路 41 号(详细地址)

联系电话:0871-63140324

业务传真:0871-63194471

客服热线:4008896533

公司网址:www.fudian-bank.com

(10)名称: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0595-22551071

业务传真:0595-22505215

客服热线:4008896312

公司网址:www.qzccbank.com

(11)名称: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钟园路 728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钟园路 728 号

联系电话:0512-69868390

业务传真:0512-69868370

客服热线:96067

公司网址:www.suzhoubank.com

(12)名称: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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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上海市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 40 层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电话委托:021-962505

网址:www.sywg.comm

(13)名称: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14)名称: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990

客服电话:4008-888-888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公司网站:www.chinastock.com.cn

(15)名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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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客服电话:95565、4008888111

公司网站:www.newone.com.cn

(16)名称: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全国免费业务咨询电话:95511-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55-82400862

全国统一总机:95511-8

网址:www.pingan.com

(17)名称: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服电话:4008888788,10108998,95525

公司网站:www.ebscn.com

(18)名称: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客服电话:95531;40088885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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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519-88157761

传真:0519-88157761

公司网站:www.longone.com.cnn

(19)名称: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无锡市县前东街 168 号

办公地址:无锡市滨湖区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公司网站:www.glsc.com.cn

(20)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电话:010-60833722

传真:010-60833739

公司网站:www.citics.com

(21)名称: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深圳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20 层(266061)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服电话:0532-965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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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网站:www.zxwt.com.cn

(22)名称: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 29 号迪凯银座 22 层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 29 号迪凯银座 22 层

电话:0571-86078823

(23)名称: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电话:0371-65585670

传真:0371-65585665

客服电话:0371-967218 或 4008139666

公司网站:www.ccnew.com

(24)名称: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客服电话:400-818-8118

公司网站:www.guodu.com

(25)名称: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德置地广场 F 栋 18、19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德置地广场 F 栋 18、19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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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888-133

开放式基金接收传真:020-22373718-1013

联系电话:020-37865070

公司网站:www.wlzq.com.cn

(26)名称: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08 号中国凤凰大厦 1 栋 9 层

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统一客服电话:4008001001

公司网站:www.essence.com.cn

(27)名称: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04、18 层至 21 层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95532、400-600-8008

公司网站:www.china-invs.cn

(28)名称: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证券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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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公司网站:www.qlzq.com.cn

(29)名称: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 166 号未来资产大厦 27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 166 号未来资产大厦 27 层

电话:021-50122086

传真:021-50122200

客服电话:4008209898

公司网站:www.cnhbstock.com

(30)名称: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A 座 6-9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A 座 6-9 层

联系电话:010-59355941

客服电话:40088-95618

公司网站:www.e5618.com

(31)名称: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 308 号

办公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财富大厦

电话:0931-4890100

传真:0931-4890118

客服电话:400-6898888

公司网站:www.hlzqg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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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名称: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话:400-800-8899

公司网站:www.cindasc.com

(33)名称: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杭大路 1 号

办公地址: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区 6-7 层

法定代表人:吴承

电话:0571-87901053

传真:0571-87901913

客服电话:0571-967777

公司网站:www.stocke.com.cn

(34)名称: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联络人:孙恺

联系电话:010-83561149

客服电话:400-698-9898

传真:010-83561094

网址:www.xsdzq.cn

(35)名称: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 号高科大厦四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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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唐家墩路 32 号国资大厦 B 座

法人代表:余磊

联系电话:027-87618882

客服电话:4008005000

传真:027-87618863

公司网址: www.tfzq.com

(36)名称: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金源中心 30 楼

联系电话:0769-22100155

客服电话:0769-961130

传真:0769-22119426

公司网址:www.dgzq.com.cn

(37)名称: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 16 层

电话:021-58788678-8201

传真:021-587876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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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网站:www.erichfund.com

(38)名称: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 I、J 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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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名称: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28 层 A01、B01(b)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 750 号

联系电话:021-64316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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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热线:021-32109999;029-68918888;4001099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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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名称: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联系电话:010-65051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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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名称: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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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名称: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 7 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 2 楼

联系电话:0571-88911818-85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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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热线:0571-88920897、4008-773-7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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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名称:中期时代基金销售(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 1 幢 11 层 110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 1 幢 2 层

联系电话:010-65808756

业务传真:010-65807864

客服热线:95162、4008888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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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名称:万银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盘古大观 32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盘古大观 3201

联系电话:010-59393923

业务传真:010 -59393074

客服热线:400-808-00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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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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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8 楼 801

联系电话:021-38600735

业务传真:021-38509777

客服热线:400-821-5399

公司网址:www.noah-fund.com

(46)名称: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7 楼

联系电话:021-54509998

业务传真:021-64385308

客服热线:4001818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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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名称: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 2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联系电话:021-60897840

业务传真:0571-26697013

客服热线:4000-766-123

公司网址:www.fund123.cn

(48)名称: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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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0755-82721106-8642

业务传真:0755-82029055

客服热线:4009200022

公司网址:www.hexun.com

(49)名称: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杭州市西湖区世贸丽晶城欧美中心 1 号楼(D 区)801 室

办公地址:浙江杭州市西湖区世贸丽晶城欧美中心 1 号楼(D 区)801 室

联系电话:0571-56028620

业务传真:0571-56899710

客服热线:400 068 0058

公司网址:www.jincheng-fund.com

(50)名称: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2、15 层(详细地址)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2、15 层(详细地址)

联系电话:010-66555316

业务传真:010-66555246

客服热线:4008888993

公司网址:www.dxzq.net.cn

(51)名称:上海久富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莱阳路 2819 号 1 幢 10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 1403 号上海信息大厦 1215 室

联系电话:021-68685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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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传真:021-68682297

客服热线:400-021-9898

公司网址:www.jfcta.com

(52)名称: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9 层

联系电话:010-58325395

业务传真:010-58325282

客服热线:4008507771

公司网址:https://t.jrj.com

(53)名称: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公庄大街 9 号五栋大楼 C 座 70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2 号万通新世界广场 A 座 22 层

联系电话:010-88312877-8009

业务传真:010-88312099

客服热线:400-001-1566

公司网址:www.yilucaifu.com

(54)名称:中经北证(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4 号 5 号楼 1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甲 129 号新华 1949 产业园东门

联系电话:13261320700

业务传真:010-88381550

客服热线:010-68998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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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网址:www.bzfunds.com

(55)名称: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第一广场 1501-1504

办公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第一广场 1501-1504

联系电话:0592-3122679

业务传真:0592-8060771

客服热线:0592-3122731

公司网址:www.xds.com.cn

(56)名称:北京唐鼎耀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延庆县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 10 号 2 栋 236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甲 40 号二十一世纪大厦 A303

联系电话:010-59200855

业务传真:010-59200800

客服热线:400-819-9868

公司网址:www.tdyhfund.com

(57)名称: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华严北里 2 号民建大厦 6 层

联系电话:010-52703350-6006

业务传真:010-62020355

客服热线:4008886661

公司网址:www.myfund.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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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注册登记人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 3 号 4004-56 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31-33 楼

电话:020-89899129

传真:020-89899175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

住所: 广东省广州市体育西路 189 号城建大厦 9 楼

电话:020-38799345

传真: 020-38799335

经办律师:黄贞、周姗姗

四、审计基金资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办公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 222 号外滩中心 30 楼

电话:021-61418888

传真:021-63350003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明静、吴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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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分类

(一)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根据投资者认购、申购本基金的金额,对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

计提销售服务费用,因此形成不同的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将设A类和B类两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每万

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二)基金份额类别的限制

份额类别 A类基金份额 B类基金份额

首次认/申购最低金额 1,000元(直销柜台为5万元) 5,000,000元

追加认/申购最低金额 1,000元 5,000,000元

单笔赎回最低份额 100份 100份

基金账户最低基金份额余额 100份 5,000,000份

销售服务费 (年费率) 0.30% 0.01%

(三)基金份额的自动升降级

1、若A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500万份时,本基

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其在该基金账户持有的A类基金份额升级为B类基金份额。

2、若B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低于500万份时,本基金的注

册登记机构自动将其在该基金账户持有的B 类基金份额降级为A 类基金份额。

3、投资者在提交认/申购等交易申请时,应正确填写基金份额的代码(A类、B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代码不同),否则,因错误填写基金代码所造成的认/申购等交易申请无效的后果由

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者认/申购申请确认成交后,实际获得的基金份额类别以本基金的注册

登记机构根据上述规则确认的基金份额类别为准。

(四)基金份额分类及规则的调整

1、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份额分类进行调

整并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调整认(申)购各类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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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份额的最低金额限制及规则,基金管理人必须至少在开始调整之日前2日至少在一家指定媒

体上刊登公告。

3、提高基金份额升降级的数量限制,须先按基金合同履行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

序,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备案后方可公告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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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并于2013年1月25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

63号文核准募集。

一、基金运作方式

(1)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前,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提出赎回申请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第一个运作期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下同)或基金

份额申购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起(即第一个运作起始日),至基金合同生效日或

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次一周对日(即第一个运作期到期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

到下一工作日)止。第二个运作期指第一个运作期到期日的次一工作日起,至基金合同生效

日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对应的次两周对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止。

以此类推。

其中,周对日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下同)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对

申购份额而言,下同)在后续日历周中的对应日期。

(2)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提出赎回申请

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提出赎回申请。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运作

期到期日未申请赎回,则自该运作期到期日下一工作日起该基金份额进入下一个运作期。

在基金份额对应的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基金管理人办理该基金份额对应的未支付收益的

结转。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运作期到期日申请赎回的,基金管理人按照“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与转换”的约定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赎回事宜。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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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募集方式与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募集方式为代销与直销。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本基

金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一旦被

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就不再接受撤销申请。

基金发售机构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发售机构确实接收到

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五、募集场所

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向社会公开募集。办理

开放式基金业务的城市(网点)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请参见本基金之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六、基金份额的认购

1、份额发售面值:人民币1.00元

2、认购价格:人民币1.00元

3、认购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用。

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计算公式为:

认购份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期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5元,则其

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 = (10,000+5)/1.00=10,005.00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可得到

10,005.00份基金份额。

5、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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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基金份额的认购程序

(1)本基金的认购时间安排、认购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查阅本基金

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方式

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1)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金额。

2)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但已申请的认购一旦被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就不

再接受撤销申请。

(3)认购确认

基金发售机构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发售机构确实接收到

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者可在基金正式宣告成立后到

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若投资者的认购申请被确认为无效,基金

管理人应当将投资者已支付的认购金额本金退还投资者。

(4)认购限制

1)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申请的认购一旦被注册登记机构确认,

就不再接受撤销申请。

2)在募集期内,除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另有规定,每一基金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

统和代销机构代销网点每个基金账户首次认购/追加认购 A 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限额均为 1,000

元;首次认购/追加认购 B 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限额均为 5,000,000 元。直销机构网点(非网上

交易系统)每个基金账户首次认购 A 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限额为 50,000 元,追加认购最低限额

为 1,000 元;首次认购/追加认购 B 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限额均为 5,000,000 元。各销售机构对

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本基金募集期间对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设置最高认购金额限制。

七、首次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不得动用。有效认购款项在募

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注册登记机

构的记录为准。

八、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项账户,在基金募集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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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金合同生效时间

本基金基金合同已于 2013 年 6 月 20 日生效,自该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

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1、本公司直销机构;

2、代销机构:经本公司委托,具有销售本基金资格的商业银行或其他机构的营业网点。

(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五部分)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在每个运作期的到期日办理基金份额的赎回。具

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

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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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次周对日起开始办理申购,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

至下一工作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份额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方可就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基金管

理人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次周对日起开始办理赎回,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

作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 2 日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者

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

接受的,该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视为下一开放日提出的有效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三、申购与赎回的限制

1、通过代销机构每个基金账户或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目前仅对个人投资人开通)

每个基金账户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 10 元人民币(含申购费);投资人追加申购时最低申购限

额及投资金额级差详见各销售机构网点公告。各基金代理销售机构有不同规定的,投资者在

该销售机构办理上述业务时,需同时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定。

2、直销中心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50,000 元(含申购费)人民币;已在直销

中心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各代销机构的最低赎回、转换转出及最低持有份额调整为 1 份,投

资者当日持有份额减少导致在销售机构同一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不足 1 份的,注册登记

机构有权将全部剩余份额自动赎回。各基金代理销售机构有不同规定的,投资者在该销售机

构办理上述业务时,需同时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定。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额和赎

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至少

在一家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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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确定价”原则,即本基金的申购、赎回的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 1.00 元;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其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在结算该基金份额对应

的待支付收益后,向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赎回款项。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款项,申购申请即为有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

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

(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 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 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

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已经接

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与赎回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

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六、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1、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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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 1.00 元。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采用“金额申购”方式,申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 1.00 元,计算公式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1.00 元

申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

例 1:假定 T 日申购金额为 10,000 元,则投资者可获得的基金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1.00=10,000.00 份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 1.00 元。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基金份额净值+赎回份额在该运作期内的未支付收益

即在每个运作期到期日提出赎回申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获得当期运作期的基金未支

付收益。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

例 2:假定某投资者在 2013 年 10 月 16 日申购 A 类基金份额 10,000 元,则投资者获得

的申购份额为 10,000.00 份,该申购份额的第一个运作期为 2013 年 10 月 17 日至 2013 年 10

月 23 日,对应的未付收益为 7.67 元,该投资者于 2013 年 10 月 23 日申请赎回 1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则投资者可获得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 =10,000.00×1.00 元+7.67 元=10,007.67 元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申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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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

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 项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人的

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

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赎回

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

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

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

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

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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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

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

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

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

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

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

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

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

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

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

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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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

收益率。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

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始

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

收益率。

4、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

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连

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各

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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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

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

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七、基金上市交易

在未来系统条件允许,并且达到相关交易所上市条件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

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规则安排本基金上市交易事宜。

如果本基金上市,上市交易的时间、费用、行情揭示、停复牌、暂停或终止上市等方面

的安排,均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相关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来执行。具体上市交易安排由

基金管理人届时提前发布公告,并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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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资

在严格控制风险、保持较高流动性的基础上,力争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创造稳定的、高于

业绩比较基准的当期收益。

二、投资理念

本基金将严格遵循稳健投资的基本原则,通过灵活利用各类投资工具和多种投资策略,

在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和安全性的前提下,为投资者获取稳定的投资收益。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具体如下:

1、现金;

2、通知存款;

3、短期融资券;

4、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

5、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

6、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

7、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

8、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中期票据;

9、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资产支持证券;

10、中国证监会/或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将在深入研究国内外的宏观经济走势、货币政策变化趋势、市场资金供求状况的

基础上,分析和判断利率走势与收益率曲线变化趋势,并综合考虑各类投资品种的收益性、

流动性和风险特征,对基金资产组合进行积极管理。

(一)利率预期策略

影响利率走势的因素很多,影响短期利率变动的因素更多,运行方式也更为复杂。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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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将重点考察以下两个因素:中央银行、财政部等国家宏观经济管理部门的政策意图和

短期资金供求变化。

具体而言,本基金管理人将持续跟踪反映国民经济变化的宏观经济指标,对国家经济政

策进行深入分析,进而对短期利率的变化态势做出及时反应。重点关注的宏观经济指标包括:

国家经济政策、预期物价指数、相关市场资金供求关系等等。

(二)期限配置策略

在短期利率期限结构分析的基础上,根据对投资对象流动性和收益性的动态考察,构建

合理期限结构的投资组合。从组合总的剩余期限结构来看,一般说来,预期利率上涨时,将

适当缩短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预期利率下降时,将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适当延长组合

的平均剩余期限。

(三)品种配置策略

在短期利率期限结构分析和品种深入分析的基础上,进行品种合理配置。当预期利率上

涨时,可以增加回购资产的比重,适度降低债券资产的比重;预期利率下降,将降低回购资

产的比重,增加债券资产的比重。

(四)银行定期存款及大额存单投资策略

在组合投资过程中,本基金将在综合考虑成本收益的基础上,尽可能的扩大交易对手方

的覆盖范围,通过对这些银行广泛、耐心而细致的询价,挖掘出利率报价较高的多家银行进

行银行定期存款及大额存单的投资,在获取较高投资收益的同时尽量分散投资风险,提高存

款及存单资产的流动性。

(五)套利策略

在久期控制的基础上,本基金管理人将对各个细分市场进行深入研究分析,在严格控制

风险和保障流动性的前提下,寻找跨市场、跨期限、跨品种的套利投资机会,以期获得更高

的收益。当然,由于交易机制的限制,目前挖掘套利投资机会的投资方法主要是用风险相当,

但收益更高的品种替代收益较低的品种,或者用收益相当,风险较低的品种替代风险较高的

品种。

(六)流动性管理策略

在日常的投资管理过程中,本基金将会紧密关注申购/赎回现金流变化情况、季节性资金

流动等影响基金流动性管理的因素,建立组合流动性监控管理指标,实现对基金资产流动性

的实时管理。

本基金将通过对市场结构、市场冲击情况、主要资产流动性变化跟踪分析等多种方式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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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性进行定量定性分析,在进行组合优化时增加流动性约束条件,在兼顾基金收益的前提

下合理地控制资产的流动性风险,综合平衡基金资产在流动性资产和收益性资产之间的配置

比例,通过现金留存、持有高流动性券种、正向回购、降低组合久期等方式提高基金资产整

体的流动性。本基金还设置了针对巨额赎回情况的条款限制,并通过短期回购、同业存款等

流动性较好的资产的合理配置,管理相应的流动性风险。

五、投资决策依据和投资程序

(一)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宏观经济发展趋势、微观经济运行趋势和证券市场走势。

(二)投资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整体投资战略。

2、固定收益部研究员根据自身或者其他研究机构的研究成果,形成利率走势预测、券

种配置建议等,为债券决策提供支持。

3、固定收益基金经理小组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投资战略,结合研究员的研究报告,

拟订所辖基金的具体投资计划,包括:资产配置、目标久期、期限结构、个券选择等投资方

4、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固定收益基金经理小组提交的方案进行论证分析,并形成决策纪

要。

5、根据决策纪要,固定收益基金经理小组构造具体的投资组合及操作方案,交由中央

交易部执行。

6、中央交易部按有关交易规则执行,并将有关信息反馈至基金经理小组。

7、基金绩效评估与风险管理小组重点控制基金投资组合的市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定

期进行基金绩效评估,并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综合评估意见和改进方案。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

(3)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超过 397 天的债券;

(4)信用等级在 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但市场条件发生变化后另有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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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其规定;

(6)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7)中国证监会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27 天;

(2)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及短期融资券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5)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6)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不超过 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

动利率债券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持

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AAA 以上(含 AAA)的资产支

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1)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1 级或相当于 A-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2)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其发行人最近三年的信用评级和跟踪

评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i)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ii)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例如,若中国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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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评级为 A-级,则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 BBB+级)。

3)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为准。

4)本基金持有短期融资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

告发布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减持。

(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14 个交易日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

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3、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

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七、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七天通知存款利率(税后)。

通知存款是一种不约定存期,支取时需提前通知银行,约定支取日期和金额方能支取的

存款,具有存期灵活、存取方便的特征,同时可获得高于活期存款利息的收益。本基金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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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风险、高流动性的特征。根据基金的投资标的、投资目标及流动性特征,本基金选取同期

七天通知存款利率(税后)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

于本基金时,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

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本基金属于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期风险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高

于货币市场基金。

九、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

1、平均剩余期限(天)的计算公式如下: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 剩余期限 -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 剩余期限+债券正回购 剩余期限 其中: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购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类资产(含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

证券清算款、买断式回购履约金)、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债券、逆回购、中央银行票

据、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正回购、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等。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的确定

(1)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为 0 天;证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以

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买断式回购履约金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

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2)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期计算;

(3)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的天数,以下情况除外:

允许投资的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允

许投资的含回售条款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售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4)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

数计算。

(5)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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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

(7)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

数计算;

(8) 短期融资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短期融资券到期日所剩余的天数计算。

(9)对其它金融工具,本基金管理人将基于审慎原则,根据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或参照行业公认的方法计算其剩余期限。

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位,小数点后四舍五入。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对剩余期限计算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方牟取任何不

当利益。

十一、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并对本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5 年 7 月 10 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

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5 年 3 月 31 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 固定收益投资 269,877,096.65 36.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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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债券 269,877,096.65 36.60

2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170,001,015.00 23.05

3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280,356,190.49 38.02

4 其他资产 17,226,809.90 2.34

5 合计 737,461,112.04 100.00

2 报告期债券回购融资情况

序号 项目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11.76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项目 占基金资产净值

序号 金额

报告期末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129,697,335.15 21.38

注: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报告期内每日融资余额占资产净值

比例的简单平均值。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的说明

本基金合同约定:“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40%”,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未发生超标情况。

3 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3.1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基本情况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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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

高值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

低值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超过 180 天情况说明

本基金合同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127天”,本报告

期内,本基金未发生超标情况。

3.2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分布比例

各期限资产占基金资 各期限负债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 产净值的比例(%)

1 30天以内 63.52 21.38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

浮动利率债

2 30天(含)—60天 11.54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

浮动利率债

3 60天(含)—90天 15.66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

浮动利率债

4 90天(含)—180天 18.11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

浮动利率债

5 180天(含)—397天(含) 9.88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

浮动利率债

合计 118.71 2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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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摊余成本(元)

3 金融债券 39,973,026.21 6.59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39,973,026.21 6.59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229,904,070.44 37.89

8 合计 269,877,096.65 44.48

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

9 - -

5 报告期末按摊余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债券投资明细

债券数量 摊余成本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净值比例

(张) (元)

1 071512001 15 一创证券 CP001 300,000.00 29,997,131.10 4.94

2 041569003 15 京纺控 CP001 300,000.00 29,995,324.16 4.94

3 041560018 15 统众 CP001 300,000.00 29,986,905.22 4.94

4 041558019 15 耀皮 CP001 300,000.00 29,986,314.46 4.94

5 041458064 14 鲁宏桥 CP001 200,000.00 20,047,143.33 3.30

6 071542002 15 西部证券 CP002 200,000.00 19,997,801.47 3.30

7 120229 12 国开 29 200,000.00 19,969,046.41 3.29

8 041466024 14 包钢 CP001 200,000.00 19,957,276.00 3.29

9 041469048 14 山钢 CP004 200,000.00 19,924,851.14 3.28

10 041458046 14 魏桥铝电 CP001 150,000.00 15,009,157.67 2.47

6“影子定价”与“摊余成本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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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内偏离度的绝对值在0.25(含)-0.5%间的次数 0次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高值 0.1212%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低值 0.0748%

报告期内每个交易日偏离度的绝对值的简单平均值 0.1024%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8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8.1 基金计价方法说明

本基金采用“摊余成本法”计价,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实际利率并考虑其买

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摊销,每日计提收益。

8.2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未持有剩余期限小于 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券。

8.3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在本报告期内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

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8.4 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3 应收利息 5,577,733.10

4 应收申购款 11,649,076.80

8 合计 17,226,80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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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业绩

本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

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业绩数据截至2014年12月31日。

(一)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收益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1.广发理财 7 天债券 A 类:

净值收益 业绩比较

份额净值 基准收益

阶段 率标准差 基准收益 ①-③ ②-④

收益率① 率标准差

2013.6.20-2013.12.31 2.4421% 0.0055% 0.7313% 0.0000% 1.7108% 0.0055%

2014.1.1-2014.12.31 5.1704% 0.0094% 1.3688% 0.0000% 3.8016% 0.0094%

自基金合同生效至今 7.7388% 0.0082% 2.1000% 0.0000% 5.6388% 0.0082%

2.广发理财 7 天债券 B 类:

净值收益 业绩比较

份额净值 基准收益

阶段 率标准差 基准收益 ①-③ ②-④

收益率① 率标准差

2013.6.20-2013.12.31 2.4791% 0.0055% 0.7313% 0.0000% 1.7478% 0.0055%

2014.1.1-2014.12.31 5.0146% 0.0097% 1.3688% 0.0000% 3.6458% 0.0097%

自基金合同生效至今 7.6181% 0.0085% 2.1000% 0.0000% 5.5181% 0.0085%

(二)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收益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

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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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累计净值收益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历史走势对比图

(2013 年 6 月 20 日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1、广发理财 7 天债券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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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广发理财 7 天债券 B

注:本基金建仓期为基金合同生效后14个交易日,建仓期结束时各项资产配置比例符合本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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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合同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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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

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

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

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

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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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本基金通过每日计算基金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基金份额净值保持在人民币1.00 元。该

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

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存续期内按照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

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

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

投资组合的摊余成本与其他可参考公允价值指标产生重大偏离的,应按其他公允指标对组合

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的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风险控制的需要调整组合,

其中,对于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5%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编制并披露临时报告,并

应根据风险控制的需要调整组合。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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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净收益,精确到小数点

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七日年化收益率是指最近七个自然日(含节假日)的每

万份基金净收益折算出的年收益率,精确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签章后以双方

认可的方式发送至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

程序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

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本基金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

或者基金 7 日年化收益率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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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

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

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

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

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

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

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

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

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估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

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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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3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不可抗力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

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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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其他收入及因运作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

相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二、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基金净收益为基准,为投资者每日计算当日收益

并分配,并在运作期期末集中支付。投资者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4、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按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净收益大于零时,为投资

者记正收益;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者记负收益;若当日净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

资者不记收益;

5、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计算并分配,累计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投资(即红利转

基金份额)方式。若投资者在运作期期末累计收益支付时,累计收益为正值,则为投资者增

加相应的基金份额,其累计收益为负值,则缩减投资者基金份额。投资者可通过在基金份额

运作期到期日赎回基金份额获得当期运作期的基金未支付收益。对于持有超过一个运作期、

在当期运作期到期日提出赎回申请的基金份额而言,除获得当期运作期的基金未支付收益外,

投资者还可以获得自申购确认日(认购份额自本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上一运作期期末的基

金收益;

6、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当日赎回的基金份额

自下一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本基金按日计算并分配收益,基金管理人不另行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每个工作日进行收益分配。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

基金净收益及七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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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日期间各类基金份额的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七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

假日后首个开放日各级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有新的规定时,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个运作期期末例行收益结转(如遇节假日顺延),不再另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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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7%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7%÷当年天数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8%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08%÷当年天数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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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30%,对于由 B 类降级为 A 类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基金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达到 A 类条件的开放日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适用 A 类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率。

本基金 B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01%,对于由 A 类升级为 B 类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基金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达到 B 类条件的开放日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适用 B 类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率。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基金销售服务费年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付

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划出,经注册登记机构

分别支付给各个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9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

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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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费率、基金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服务费率等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服务费率等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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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

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

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

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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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

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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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

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

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

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

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

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体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

(四)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在开始办理基

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当日,披露截止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合同生效至前一日期间的

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前一日的七日年化收益率。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及基金七日年

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于节假日结束后第 2 个自然日,公告节假日期间的各类基金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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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节假日最后一日的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

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

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当日基金净收益/当日基金总份额]×10000

上述收益的精度为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 4 位。

本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ΣRi/7)×365)/10000]×100%

其中:Ri 为最近第 i 公历日(i=1,27)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

采取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小数点后三位,如不足 7 日,则采取上述公式类似计算。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每

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五)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

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

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

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六)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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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偏离度

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5%的情形;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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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

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基金定期

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

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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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

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

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

基金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

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其收益水平会

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债券市场流动性风险。由于银行间债券市场深度和宽度相对较低,交易相对较不活

跃,可能增大银行间债券变现难度,从而影响基金资产变现能力的风险。

(5)购买力风险。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

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6)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

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基金

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以前较少的收益率。

(7)信用风险。基金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如出现违约、无法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

发行人信用等级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将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基金运作过程中由于基金投资策略、人为因素、管理系统设置不当造成操作失误或公司

内部失控而可能产生的损失。管理风险包括:

(1)决策风险:指基金投资的投资策略制定、投资决策执行和投资绩效监督检查过程中,

由于决策失误而给基金资产造成的可能的损失;

(2)操作风险:指基金投资决策执行中,由于投资指令不明晰、交易操作失误等人为因

素而可能导致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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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技术风险:是指公司管理信息系统设置不当等因素而可能造成的损失。

3、职业道德风险:是指公司员工不遵守职业操守,发生违法、违规行为而可能导致的损

在开放式基金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巨额赎回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

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5、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规及基金

6、投资管理风险:(1)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和风险均高于货币型基金,低

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为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2)选券方法、选券模型风

险;(3)基金经理主观判断错误的风险;(4)其他风险。

7、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流动性风险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第一个运作期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下同)或基金

份额申购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起(即第一个运作起始日),至基金合同生效日或

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次一周对日(即第一个运作期到期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

到下一工作日)止。第二个运作期指第一个运作期到期日的次一工作日起,至基金合同生效

日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对应的次两周对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止。

以此类推。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前,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提出赎回申请,因此面临流动性风险。

(2)运作期到期日未赎回,自动进入下一运作期风险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运作期到期日未申请赎回,则自该运作期到期日下一工作日

起该基金份额进入下一个运作期。

(3)基金转换后产品特征变化风险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30 个工作日达不到 200 人,或连续 3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将自动转换为广发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份额。广发货

币市场基金采取普通开放式货币市场基金运作模式,每日接受申购、赎回。

(4)运作期期限或有变化风险

本基金名称为广发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但是考虑到周末、法定节假日等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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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份基金份额的实际运作期期限或有不同,可能长于或短于 7 天。

8、其他风险

(1)随着符合本基金投资理念的新投资工具的出现和发展,如果投资于这些工具,基金

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2)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3)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

的风险;

(4)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

1、投资人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中国工商银行等基金代销机构

代理销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代销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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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

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

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之日起在指定媒体公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

3、根据本基金合同第五部分第三条的约定,连续 3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

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在基金管理人履行监管报告和信息披露程序后,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自动转换为广发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份额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

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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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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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

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

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经基金托管人同意,决定和调整除调高管理费

率、托管费率、销售服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3)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5)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6)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7)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

的业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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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

赎回和登记事宜;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

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

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

益率;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

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

料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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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

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

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

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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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

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

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

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

益率;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

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

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

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

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

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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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

金合同》取得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

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

要条件。

本基金同类别基金份额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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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

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情形除外;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

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设置、调整申购费率、调

整赎回费率;

(4)在未来系统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安排本基金的上市交易事宜;

(5)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30 个工作日达不到200 人,或连续3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在基金管理人履行监管报告和信息披露程序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自动转换为广发货币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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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的基金份额;

(7)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

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

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

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

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

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

起60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

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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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

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

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

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

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

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

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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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

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

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

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

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

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

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

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

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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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

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

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

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

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

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

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

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

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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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

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基金净收益为基准,为投资者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并在

运作期期末集中支付。投资者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

4、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按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净收益大于零时,为投资者记正收益;

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者记负收益;若当日净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者不记收益;

5、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计算并分配,累计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投资(即红利转基金份额)方

式。若投资者在运作期期末累计收益支付时,累计收益为正值,则为投资者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其累计

收益为负值,则缩减投资者基金份额。投资者可通过在基金份额运作期到期日赎回基金份额获得当期运作

期的基金未支付收益。对于持有超过一个运作期、在当期运作期到期日提出赎回申请的基金份额而言,除

获得当期运作期的基金未支付收益外,投资者还可以获得自申购确认日(认购份额自本基金合同生效日)

起至上一运作期期末的基金收益;

6、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当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工作日

起,不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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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收益分配方案

本基金按日计算并分配收益,基金管理人不另行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

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每个工作日进行收益分配。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及

七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各类基金份额的的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七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各级基金份额的每万份

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有新的规定时,

本基金每个运作期期末例行收益结转(如遇节假日顺延),不再另行公告。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作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7%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7%÷当年天数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

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

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8%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08%÷当年天数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

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

等,支付日期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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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30%,对于由B类降级为A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年销

售服务费率应自其达到A类条件的开放日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适用A类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率。

本基金B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01%,对于由A类升级为B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年销

售服务费率应自其达到B类条件的开放日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适用B类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率。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基金销售服务费年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

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划出,经注册登记机构分别支付给各个基金销售机

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五、基金资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具体如下:

1、现金;

2、通知存款;

3、短期融资券;

4、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

5、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

6、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

7、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

8、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中期票据;

9、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资产支持证券;

10、中国证监会/或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

投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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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

(3)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超过397 天的债券;

(4)信用等级在AAA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但市场条件发生变化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7)中国证监会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127天;

(2)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及短期融资券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5)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存放在不具有

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

(6)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不超过397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券摊

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

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

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

评级为AAA以上(含AAA)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

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1)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1级或相当于A-1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2)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其发行人最近三年的信用评级和跟踪评级具备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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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条件之一:

i)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级或相当于AAA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ii)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例如,若中国主权评级为A-级,

则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BBB+级)。

3)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为准。

4)本基金持有短期融资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

起20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减持。

(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14个交易日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

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

3、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

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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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

式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

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当日,

披露截止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合同生效至前一日期间的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前一日

的七日年化收益率。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

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及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

日,于节假日结束后第2个自然日,公告节假日期间的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节假日最后一日

的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七日年化收益

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当日基金净收益/当日基金总份额]×10000

上述收益的精度为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4位。

本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ΣRi/7)×365)/10000]×100%

其中:Ri为最近第i公历日(i=1,27)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采取四舍五入方

式保留小数点后三位,如不足7日,则采取上述公式类似计算。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

益和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

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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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之日起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根据本基金合同第五部分第三条的约定,连续3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

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在基金管理人履行监管报告和信息披露程序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自动转换

为广发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份额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

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

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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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

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

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

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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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 3 号 4004-56 室

成立时间:2003 年 8 月 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3]91 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 1.2 亿元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电话: 020-89899117

传真: 020-89899069

联系人:段西军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100032)

电话:(010)66105799

传真:(010)66105798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 349,018,545,827 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

(国发[1983]146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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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同业拆借业务;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贴现、

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销售业务;代理发行、

代理承销、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代收代付业务;代理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银证转账);保

险代理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保管箱服务;发行金融

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服

务;年金账户管理服务;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资信调查、咨询、

见证业务;贷款承诺;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

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发行、

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汇金融衍生

业务;银行卡业务;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现金;

(2)通知存款;

(3)短期融资券;

(4)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

(5)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

(6)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

(7)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

(8)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中期票据;

(9)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资产支持证券;

(10)中国证监会/或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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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工具。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进

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

3)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超过 397 天的债券;

4)信用等级在 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但市场条件发生变化后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6)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27 天;

2)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及短期融资券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4)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存

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5)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不超过 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

利率债券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持有

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并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AAA 以

上(含 AAA)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

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7)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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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1 级或相当于 A-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②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其发行人最近三年的信用评级和跟踪

评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i)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ii)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例如,若中国主

权评级为 A-级,则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 BBB+级)。

③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为准。

④本基金持有短期融资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

告发布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减持。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

不受上述限制。

除投资资产配置外,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

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

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至少提前 2 个工作日正式向基

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便于托管人实施交易监督。

(4)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止行为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

或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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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投资限制进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

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加

盖公章并书面提交,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

有责任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名单变更后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如

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并造成基金

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从

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

发生,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对于交易所场内已成交的违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

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

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按以下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控制

措施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

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

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

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名单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提前书面

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对名单进行更新。基金管理

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

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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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交易,应及时

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

管人不承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时,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约定的该交

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

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

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基金管理人仍未改正,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核心交易对手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

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基金管理人在通知基金托管人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

场情况调整核心交易对手名单。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在与核心交易

对手以外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其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审核

交易对手是否在名单内列明,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或重新确定交易方式。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等

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本基金核心存款银行名单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

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本基金投资除核心存款银行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

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先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

进行赔偿。基金管理人在通知基金托管人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核心存款银行名

单进行调整。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审核核心存款银行是否在名

单内列明。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为的紧急通

知》、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

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

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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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

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

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

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有

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

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流

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

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

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5)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流

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情况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为

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

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

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如果基金

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

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

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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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

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而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在承诺监督的范围内,对于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交的且基金托管人在交易前能够监控的

投资指令,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

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在承诺监督的范围内,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

成交的投资指令,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

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

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

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

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

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无故未执

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

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

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

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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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

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

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

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

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

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

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

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

管理。基金募集期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

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

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

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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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

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

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人

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利率管理暂行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

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

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

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自营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

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国债市场回购主协议,

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

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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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其中实物证券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

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

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

制或保管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

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

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 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

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 年以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会计核算

1、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复核的

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

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

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

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

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并以双方认可的方

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

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予以公布。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

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

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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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

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存续期内按照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

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

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

投资组合的摊余成本与其他可参考公允价值指标产生重大偏离的,应按其他公允指标对组合

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的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风险控制的需要调整组合,

其中,对于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5%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编制并披露临时报告,并

应根据风险控制的需要调整组合。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三)估值差错处理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

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已由基金托管

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的,由此造成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

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

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仍不能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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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计算

错误造成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

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由提供错误

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不可抗力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

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相关各方应本着

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应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

对外公布,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

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

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

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

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五)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明书更新一次

并登载在网站上,并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

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完成半

年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告,在月度报告完成当日,对报告加盖公章后,

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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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在季度报

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7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30 日内完成半年度报告,在半年报完成当

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45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

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45 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

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

书,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

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

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半年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确认或出具相

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

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同》生

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

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 15 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合同》生

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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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份,保存期

限为 15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

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

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友好协商可

以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

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协议,其内

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生效。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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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

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6)将清算报告报告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

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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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

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四)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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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持有人注册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注册登记服务,配备安全、

完善的电脑系统及通讯系统,准确、及时地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基金账户业务、基金份额

的登记、权益分配时红利的登记、权益分配时红利的派发、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等服务。

二、持有人交易记录查询及邮寄服务

注册登记机构保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上列明的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投资记录。

基金份额持有人每次交易结束后(T 日),本基金销售网点将于 T+2 日开始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提供该笔交易成交确认单的查询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在 T+2 日通过本基金管理人

客户服务中心查询基金交易情况。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网点应根据在直销机构网点进行交易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要求打印成交确认单。基金销售代理人应根据在代销网点进行交易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要求进行成交确认。

2、对账单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以下方式查阅对账单:

1)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登陆本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账户自动查询系统查阅对账单。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网站、电话等方式向本基金管理人定制纸质或电子形式的定期

对账单。定期对账单分为季度对账单及年度对账单。本基金管理人在每季度结束后向本季度

有交易并定制季度对账单服务的投资者提供季度对账单;每年结束后向所有本年度末持有基

金份额并定制年度对账单服务的投资者提供年度对账单。

3、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记录查询服务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包括电话呼叫中心和网站账户自

动查询系统)和本基金管理人的销售网点查询历史交易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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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时如预留电子邮件地址,可订制电子邮件服

务,内容包括基金净值播报、交易确认及相关基金资讯信息等;如预留手机号码,可订制手

机短信服务,内容包括基金净值播报、交易确认等。已开立本公司基金帐户但未预留相关资

料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到销售网点或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包括电话呼叫中心和

网站账户自动查询系统)办理资料变更。

基金管理人为每个基金账户提供一个基金账户查询密码,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基金账

号和该密码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电话呼叫中心(Call Center)查询客户基金账户信息;同时可

以修改通信地址、电话、电子邮件等信息;另外还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基金申购与

赎回的交易情况、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信息。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网站在线客服、呼叫中心人工座席、书信、

电子邮件、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基金份额持有人还

可以通过代销机构的服务电话进行投诉。

电话呼叫中心(Call Center):95105828(免长途费)或 020-83936999,该电话可转人

工服务。

传真:020-34281105

2、互联网网站

公司网址:www.gffunds.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s@gf-fund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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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1、本基金管理人于2014年12月29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发

布公告,本公司决定自2014年12月29日起通过一路财富代理销售以下基金:广发理财7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轮动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聚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

聚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美国房地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人民币份额)、广发

成长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趋势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

集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亚太中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人民币份

额)、广发中债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广发全球医疗保健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人民币份额)、

广发集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天天利货币市场基金、广发主题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广发竞争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新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聚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逆向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

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广发

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深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广发聚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类(LOF)、广发聚富证券投资基金、广发稳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广发货币市场基

2、本基金管理人于 2014 年 12 月 29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

发布公告,本公司决定自 2015 年 12 月 29 日起通过上海长量基金销售代理销售以下基金:广

发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深证 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广发聚财信用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消费品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和广发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3、本基金管理人于 2015 年 4 月 7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发

布公告,本公司决定自 2015 年 4 月 7 日起通过展恒基金代理销售以下基金:广发理财 7 天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轮动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聚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广

发聚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美国房地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人民币份额)、广

发成长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趋势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

发集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亚太中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人民币份

额)、广发全球医疗保健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人民币份额)、广发集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广

广发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发天天利货币市场基金、广发主题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竞争优势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新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聚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广发逆向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中证全指信息技术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广发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广发对

冲套利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广发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纳斯达克生物科技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人民币份额)、广发中证全指可选消费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广发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中

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广发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深证

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广发聚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A 类(LOF)、广发聚富证券投资

基金、广发稳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广发货币市场基金、广发聚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广发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大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核心精选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广

发聚瑞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内需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全球精选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人民币份额)、广发行业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中小板 300 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联接基金、广发标普全球农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人民币份额)、广发制造业精

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聚财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消费品精选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广发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人民币份额)、广发双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广发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和广发新经济股票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4、本基金管理人于 2015 年 4 月 20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发

布公告,本公司决定自 2015 年 4 月 20 日起通过民族证券代理销售以下基金:广发理财 7 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轮动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聚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聚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美国房地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人民币份额)、

广发集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亚太中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人民

币份额)、广发中债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广发全球医疗保健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人民币

份额)、广发集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天天利货币市场基金、广发主题领先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竞争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新动力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广发逆向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中证全指信息技术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广发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广发对

广发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冲套利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广发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纳斯达克生物科技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人民币份额)、广发中证全指可选消费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广发中证全指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广发制造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消费品精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广发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人民币份额)、广发双债添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广发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和广发新经

济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5、本基金管理人于 2015 年 5 月 25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发

布公告,本公司决定自 2015 年 5 月 25 日起通过安信证券代理销售以下基金:广发理财 7 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新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和广发标普全球农业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人民币份额)。

6、本基金管理人于 2015 年 5 月 26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发

布公告,本公司决定自 2015 年 5 月 26 日起通过诺亚正行代理销售以下基金:广发理财 7 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轮动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聚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聚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集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

中债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广发集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天天利货币市场基金、

广发主题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竞争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新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聚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逆向策略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中证全指信息技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

联接基金、广发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广发对冲套利定期开放混合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广发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广发纳斯达克生物科技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人民币份额)、广发中证全指可选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广发中证全指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

基金、广发聚富证券投资基金、广发稳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广发货币市场基金、广

发聚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大盘成长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广发核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广发聚瑞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内需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广发行业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中小板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联接基金、广

发制造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聚财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消费品精选股

广发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双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和广发新经济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投资人可免

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广发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批准广发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广发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四)《广发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责任编辑:robo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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