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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交易所发布两融修改细则:明确融券操作T+1


来源:凤凰财经

上海证券交易所1日晚间宣布,为加强对融资融券业务的风险管理,促进融资融券业务平稳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对现行《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进行修订予以发布。

凤凰财经8月3日晚间讯 上交所发布关于修改《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第十五条的通知。

详细内容如下:

各市场参与人: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融资融券业务的风险管理,促进融资融券业务规范发展,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第十五条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条文如下: 

“第十五条客户融券卖出后,自次一交易日起可通过买券还券或直接还券的方式向会员偿还融入证券。

买券还券是指客户通过其信用证券账户申报买券,结算时买入证券直接划转至会员融券专用证券账户的一种还券方式。

以直接还券方式偿还融入证券的,按照会员与客户之间约定以及本所指定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

客户融券卖出的证券暂停交易的,可以按照约定以现金等方式偿还向会员融入的证券。” 

修改后的内容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一五年八月三日

今年6月12日上交所发布关于就《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修订背景如下 

《实施细则》自2011年11月颁布实施至今已近4年。从业务运行情况看,《实施细则》总体符合融资融券业务发展的需要,对规范融资融券交易活动、维护市场秩序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等发挥了积极重要作用。截至2015年5月底,沪市融资融券余额为13533亿元、开立信用账户358万户,与2011年底融资融券余额不足250亿、信用账户不足18万户相比,增幅较为显著,市场影响力及投资者参与程度大幅提高。但随着业务实践的逐步深入,部分规则条款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与不足,如融资融券合约期限规定不够灵活、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较为单薄、风险控制指标不够完善等。

深交所:

凤凰财经8月3日晚间讯,深交所发布关于修改《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第2.13条的通知。修改后的《实施细则》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2.13条修改为:投资者融券卖出后,自次一交易日起可以通过直接还券或买券还券的方式向会员偿还融入证券。

以直接还券方式偿还融入证券的,按照会员与客户之间约定,以及本所指定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

投资者融券卖出的证券暂停交易的,可以按照约定以现金等方式向会员偿还融入证券。

全文

关于修改《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第2.13条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融资融券业务的风险管理,促进融资融券业务规范发展,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经中国证监会[微博]批准,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2.13条进行修订,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实施细则》第2.13条修改为:

“2.13 投资者融券卖出后,自次一交易日起可以通过直接还券或买券还券的方式向会员偿还融入证券。

以直接还券方式偿还融入证券的,按照会员与客户之间约定,以及本所指定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

投资者融券卖出的证券暂停交易的,可以按照约定以现金等方式向会员偿还融入证券。

二、修改后的《实施细则》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5年8月3日

媒体解读:

中国证券报:融券T+1有助于维护市场稳定以及两融平稳健康发展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3日分别发布通知称,为了进一步加强对融资融券业务的风险管理,促进融资融券业务规范发展,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交所和深交所对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进行修改,明确规定投资者在融券卖出后,需从次一交易日起方可通过买券还券或直接还券的方式偿还相关融券负债。修改后的内容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上交所相关负责人表示,这项规定对于目前利用融券业务变相实现日内多次回转交易的投资者进行了一定限制,在不影响融资融券正常业务需求的前提下,进一步规范了融券交易秩序,有利于维护市场稳定和融资融券业务的平稳健康发展。

据分析,融资融券业务作为资本市场一项创新业务,给市场带来更多交易方式和交易策略。投资者通过对融资融券基本交易功能以及不同负债偿还方式进行组合,可以衍生出多样的交易方式和策略,实现不同的投资目的。例如,对于融资融券标的证券,投资者可以在同一交易日内,通过买入标的证券及融券卖出同一标的证券,并使用当日买入的证券偿还当日融券负债,从而以较低成本变相实现日内多次回转交易。在当前市场情况下,过于频繁的此类交易行为可能会对市场秩序造成不利影响。

深交所相关负责人表示,此次修订主要对投资者融券卖出后了结负债的相关条款进行了调整,明确要求投资者融券卖出后,自次一交易日起方可通过直接还券或买券还券的方式向会员偿还融入证券,主要为防止部分投资者利用融资融券业务,变相进行日内回转交易,加大股票价格异常波动,影响市场稳定运行。该项调整有利于进一步规范融券业务,不会影响融资融券业务的正常开展,有助于维护市场稳定以及融资融券业务的平稳健康发展。(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过于频繁的回转交易行为可能会对市场秩序造成不利影响

证券时报记者张昊昱朱筱珊沪深交易所昨日晚间发布通知称,为进一步加强对融资融券业务的风险管理,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两交易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第十五条、《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第2.13条进行了修订,明确规定投资者在融券卖出后,需从次一交易日起方可偿还相关融券负债。

根据上交所公告,修改后的第十五条规定:“客户融券卖出后,自次一交易日起可通过买券还券或直接还券的方式向会员偿还融入证券。买券还券是指客户通过其信用证券账户申报买券,结算时买入证券直接划转至会员融券专用证券账户的一种还券方式。以直接还券方式偿还融入证券的,按照会员与客户之间约定以及本所指定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客户融券卖出的证券暂停交易的,可以按照约定以现金等方式偿还向会员融入的证券。”对比修改前的第十五条,除去第一句“客户融券卖出后,可通过买券还券或直接还券的方式向会员偿还融入证券”被加上了需从次一日起方可偿还融券债务的条件之外,其余内容与原来的第十五条一样。

深交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第2.13条也修改为:“投资者融券卖出后,自次一交易日起可以通过直接还券或买券还券的方式向会员偿还融入证券。以直接还券方式偿还融入证券的,按照会员与客户之间约定,以及本所指定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投资者融券卖出的证券暂停交易的,可以按照约定以现金等方式向会员偿还融入证券。”深沪交易所相关负责人表示,此次修订主要对投资者融券卖出后了结负债的相关条款进行了调整,明确要求投资者融券卖出后,自次一交易日起方可通过直接还券或买券还券的方式向会员偿还融入证券,对于目前利用融券业务变相实现日内多次回转交易的投资者进行了一定限制,主要为防止部分投资者利用融资融券业务,变相进行日内回转交易,加大股票价格异常波动,影响市场稳定运行。该项调整有利于进一步规范融券交易秩序,不会影响融资融券业务的正常开展,有助于维护市场稳定以及融资融券业务的平稳健康发展。

融资融券业务作为资本市场一项创新业务,给市场带来更多交易方式和交易策略。投资者通过对融资融券基本交易功能以及不同负债偿还方式进行组合,可以衍生出多样的交易方式和策略,实现不同的投资目的。比如,对于融资融券标的证券,投资者可以在同一交易日内,通过买入标的证券及融券卖出同一标的证券,并使用当日买入的证券偿还当日融券负债,以较低成本变相实现日内多次回转交易。不过,在当前市场情况下,过于频繁的此类交易行为可能会对市场秩序造成不利影响。(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明确融券操作T+1 进一步规范了融券交易秩序  

《证券日报》记者8月3日获悉,为了进一步加强对融资融券业务的风险管理,促进融资融券业务平稳发展,维护市场正常秩序,沪深交易所对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明确规定投资者在融券卖出后,自次一交易日起可通过买券还券或直接还券的方式向会员偿还融入证券。

沪深交易所均表示,修改后的内容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上交所相关负责人表示,该项规定对于目前利用融券业务变相实现日内多次回转交易的投资者进行了一定限制,在不影响融资融券正常业务需求的前提下,进一步规范了融券交易秩序,有利于维护市场稳定及融资融券业务的平稳健康发展。

市场人士称,融资融券业务作为资本市场一项创新业务,给市场带来更多交易方式和交易策略。投资者通过对融资融券基本交易功能以及不同负债偿还方式进行组合,可以衍生出多样的交易方式和策略,实现不同的投资目的。比如,对于融资融券标的证券,投资者可以在同一交易日内,通过买入标的证券及融券卖出同一标的证券,并使用当日买入的证券偿还当日融券负债,以较低成本变相实现日内多次回转交易。在当前市场情况下,过于频繁的此类交易行为可能会对市场秩序造成不利影响。

中国证券网:沪深交易所修改融券规则T+0改T+1 或旨在限制ETF套利

3日晚间,上交所发布关于修改《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第十五条的通知。第十五条改为“客户融券卖出后,自次一交易日起可通过买券还券或直接还券的方式向会员偿还融入证券”。同时,深交所也发布通知,对《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第2.13条进行修订。

与原文比较,修改后的版本增加了“自次一交易日起”,这意味着融券卖出+还券的交易闭环从此前的T+0变为T+1。

分析人士表示,目前融券交易额相对较小,且集中在300ETF、50ETF等ETF品种。投资者可以通过融券卖出ETF,买入成份股转换ETF还券等方法进行日内跨品种套利。交易所此次规则修改可能旨在限制ETF套利,减少相关成份股日内价格波动。

[责任编辑:xiayl]

标签:融资融券交易 细则 上交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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