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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华谊集团公司原副总裁李军涉嫌受贿案在沪开庭


来源:中国新闻网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军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取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547万余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应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刚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267万余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应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中新社上海9月21日电 (李姝徵)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1日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上海华谊(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华谊公司)原副总裁李军、上海氯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氯碱化工)原总经理何刚涉嫌受贿一案。

据公诉机关指控,李军曾任华谊公司副总裁、氯碱化工总经理、董事长、法定代表人;何刚曾任氯碱化工总经理、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

2004年至2015年间,被告人李军、何刚利用分别担任氯碱化工董事长、总经理和副总经理等职务便利,为上海某工贸有限公司、上海某能源化工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金某(另案处理)、揭阳市某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林某在采购、销售化工原料、产品以及工程项目等业务中提供帮助、谋取利益,分别受贿金某、林某款物共计人民币547万余元及267万余元。

2015年5月,被告人李军、何刚被依法刑事拘留。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军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取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547万余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应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刚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267万余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应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军、何刚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主要犯罪事实基本无异议。

庭审过程中,公诉人、辩护人就指控的犯罪事实向被告人进行了发问。公诉人还当庭出示了包括被告人的供述、多名证人证言、多组物证、书证等在内的证据材料。被告人及辩护人分别发表了质证意见。控辩双方围绕李军是否利用职务便利为金某谋利、李军从金某处收取的500万元钱款的性质、两名被告人收受的相关手表的价值认定等争议焦点,发表了各自的辩论意见。

最后陈述中,李军、何刚均表示会尊重法院的最终判决。

庭审过程持续6个多小时。法院未当庭作出判决。(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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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质证 被告人 一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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