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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达保本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第2号)(2015 10 14)


来源:中国经济网

招商安达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管理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 五年十月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安达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招商安达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1 年 6 月 20 日《关于核准招商安达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1〕966 号文)核准公开募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1 年 9 月 1 日正式生效。本基

金为契约型开放式。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本基金管理人”或“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

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

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

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但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投资者提供保

本的保证,并由担保人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投资者投资于保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

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保本基金在极端情况下仍然存在本金损失的风

险。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必须自担风险。

投资有风险,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

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人在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

书》。

基金《招募说明书》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每六个月更新一次,并于每六个月结束

之日后的 45 日内公告,更新内容截至每六个月的最后一日。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5年9月1日,有关财务和业绩表现数据截止日为

2015年6月30日,财务和业绩表现数据未经审计。

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于 2015 年 9 月 25 日复核了本次更新的招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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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绪言...........................................................................................................................................3

二、释义...........................................................................................................................................3

三、基金管理人.............................................................................................................................10

四、基金托管人.............................................................................................................................22

五、相关服务机构.........................................................................................................................28

六、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46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46

八、基金的保本.............................................................................................................................53

九、基金的保证.............................................................................................................................55

十、保本周期到期.........................................................................................................................64

十一、基金的投资.........................................................................................................................67

十二、基金的业绩.........................................................................................................................86

十三、基金的财产.........................................................................................................................87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89

十五、基金的收益分配.................................................................................................................94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95

十七、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解冻 .........................................97

十八、基金的会计和审计.............................................................................................................98

十九、基金的信息披露.................................................................................................................99

二十、风险揭示与管理...............................................................................................................103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07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109

二十三、《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44

二十四、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57

二十五、其他应披露事项...........................................................................................................159

二十六、《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162

二十七、备查文件.......................................................................................................................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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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等

相关法律法规和《招商安达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

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

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

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

《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

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招商安达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 指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担保人: 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保本权

益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的担保人。本基金第二个保

本周期的担保人为武汉信用风险管理有限公司或本《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机构

保本义务人: 指与基金管理人签订风险买断合同,为本基金的某保本周期

(第一、二个保本周期除外)承担保本偿付责任的机构

《基金合同》: 指《招商安达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

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招商安达保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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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指《招商安达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

期更新

《份额发售公告》: 指《招商安达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

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及其他对《基金合同》

当事人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及对该等法律法规不时作出的

《基金法》: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公布并于 2004 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不时作出的修订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

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

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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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

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

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基

金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指按照《基金合同》第八部分之规定召集、召开并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进行表决的会议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销售机构: 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直销机构: 指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

金代销业务资格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基金认购、

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

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

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

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

代为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

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

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

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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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期结束后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

的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

毕,并收到其书面确认的日期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

《基金合同》规定的程序终止《基金合同》的日期

基金募集期: 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会

核准的基金份额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保本周期: 指本基金的保本期限。本基金一般每 3 年为一个保本周期,

自本基金公告的保本周期起始之日起至 3 个公历年后对应日

止的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在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下一保本周

期的起始时间。《基金合同》中若无特别所指,保本周期即为

当期保本周期

保本周期起始日: 保本周期起始日以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

保本周期到期日: 保本周期届满的最后一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

至下一个工作日。《基金合同》中若无特别所指即为当期保

本周期届满日

持有到期: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一直持有其所认购或过渡期申

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至当期保

本周期到期日的行为

过渡期: 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的到期处理规则中确

定的当期保本周期结束后(不含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至下

一保本周期开始之前不超过 30 个工作日的一段期间

过渡期申购: 投资人在过渡期的限定期限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在

过渡期内投资者转换转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视同为过渡期

申购

折算日: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开始日的前一工作日,

即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基金合同》中若无特别所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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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算日即为当期保本周期开始日的前一工作日

基金份额折算: 在折算日,在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包括投资人

在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和持有人在上一保本周期结束后选

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所持有的基金份额)所代表

的资产净值总额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变更登记为基金份额净

值为 1.00 元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

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 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净认购金额、

额的投资金额: 认购费用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

过渡期内申购并持有到期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过渡期内进行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 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及过渡期申购费用之和

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上一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转入

保本周期基金份额的投资 当期保本周期的,其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

金额:

认购保本金额: 基金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

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基金份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保本额: 额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过渡期申购费用

从上一保本周期选择或默 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

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 期的基金份额在基金份额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

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保本额:

过渡期申购保本赔付差额: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担

保人的保证范围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

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相应基

金份额累计分红金额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过渡期申购并持

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保本额的差额部分

转入保本赔付差额: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从上一保本周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

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担保人的保证范围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从上一保本周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

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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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乘积加上相应基金份额累计分红金额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

于从上一保本周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

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保本额的差额部分

保本赔付差额: 转入保本赔付差额与过渡期申购保本赔付差额之和

到期期间: 基金管理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前公告指定的一个期间。在此

期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在当期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

基金份额进行赎回、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转

入下一保本周期或继续持有变更后基金的基金份额

保本: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或从上

一保本周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

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过渡

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

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

之和低于其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保本

额、或从上一保本周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

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保本额,由基金管理人、担保

人或保本义务人根据当期有效的《基金合同》、《保证合同》

或《风险买断合同》的约定将该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

额持有人

保证: 担保人为本基金保本提供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合同: 《基金合同》中如无特别说明,指基金管理人与本基金第二

个保本周期担保人签署的《招商安达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第二个保本期保证合同》

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的存 指保本周期届满时,本基金管理人根据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是

在形式: 否发生变化,对本基金的类别所做的变更

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法律法规有关担保人、或保本义务

人资质要求、并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认可的担保人、

或保本义务人同意为下一个保本周期提供保本保障,与本基

金管理人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同时本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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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的情况下,本基

金继续存续并进入下一保本周期,下一保本周期的具体起讫

日期以本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日: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T 日: 指销售机构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日期

T+n 日: 指 T 日后(不包括 T 日)第 n 个工作日,n 指自然数

开放日: 指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

交易时间: 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间,基金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基金存续期内,基金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中如无特指,则不包括根

据本基金管理人在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的处理规则在限定期

限内进行的过渡期申购

赎回: 指在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要求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的

公告在本基金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间的转

换行为

转换转入 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其他开放式基金(转出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

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换转出 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本基金的全部或

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转

入基金)的行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变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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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额赎回: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

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

份额的 10%

元: 指人民币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

现部分的孰低数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申购款以

及以其他资产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财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以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所得的单

位基金份额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不可抗力: 指任何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的事件和因素,包括

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疫情、骚乱、

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

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28 楼

设立日期:2002 年 12 月 27 日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28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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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755)83199596

传真:(0755)83076974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 2002 年 12 月 27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100 号文批

准设立,是中国第一家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司由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ING Asset

Management B.V.(荷兰投资)、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中国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中远

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共同投资组建。经公司股东会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公司的注册资本

金已经由人民币一亿元(RMB100,000,000 元)增加为人民币二亿一千万元(RMB210,

2007 年 5 月,经公司股东会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复同意,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受

让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中国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中远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及招商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分别持有的公司 10%、10%、10%及 3.4%的股权;公司外资股东 ING Asset

Management B.V.(荷兰投资)受让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公司 3.3%的股权。上述股

权转让完成后,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股东及股权结构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公

司全部股权的 33.4%,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 33.3%,ING Asset

Management B.V.(荷兰投资)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 33.3%。

2013 年 8 月,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1074 号文批复同

意,荷兰投资公司(ING Asset Management B.V.)将其持有的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1.6%股

权转让给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1.7%股权转让给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述股权转让

完成后,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股东及股权结构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全部股权

的 55%,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全部股权的 45%。

公司主要股东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 1987 年 4 月 8 日,总行设在深圳,业务以

中国市场为主。招商银行于 2002 年 4 月 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代码:600036)。

2006 年 9 月 22 日,招商银行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股份代号:3968)。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是百年招商局旗下金融企业,经过多年创业发展,已成为拥有证

券市场业务全牌照的一流券商。2009 年 11 月,招商证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代码

公司本着“长期、稳健、优良、专业”的经营理念,力争成为客户推崇、股东满意、员

工热爱,并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专业化的资产管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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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目前所管理基金的基本情况

本基金管理公司目前管理五十六只共同基金,包括:招商安泰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含招商安泰偏股混合基金、招商安泰平衡型基金、招商安泰债券基金)、招商现金增值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商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优质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招商安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核心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大盘

蓝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安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行业领先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商中小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全球资源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商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上证消费 80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商上证消费 8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

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商安瑞进取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深证电子信

息传媒产业(TMT)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商深证电子信息传媒产业(TMT)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商安达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优

势企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产业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

票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商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安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商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央视财经 5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商双

债增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安润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保证金快线货币

市场基金、招商沪深 300 高贝塔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商瑞丰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招商标普高收益红利贵族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丰盛稳定增长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招钱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商招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商可转债

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行业精选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商招利 1 个月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招商沪深 300 地产等权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商医药健康产业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商丰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移动互联网主题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商国企改革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丰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商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商中证煤炭等权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商中证

白酒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商国证生物医药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商安益保本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丰庆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体育文化休闲产业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介绍:

李浩,男,工商管理硕士,高级会计师。1997 年 5 月加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曾

任行长助理、上海分行行长、副行长,现任执行董事、党委副书记、常务副行长兼财务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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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晓力,女,毕业于美国纽约州立大学,获经济学博士学位。2001 年加入招商证券,

期间于 2004 年 1 月至 2005 年 9 月被中国证监会借调至南方证券行政接管组工作,参与南方

证券的清算;在加入招商证券前,曾在美国纽约花旗银行从事风险管理工作。现任招商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分管风险管理、公司财务、清算及培训工作;中国证券业协会财务与

风险控制委员会副主任。现任公司副董事长。

金旭,女,北京大学硕士研究生。1993 年 7 月至 2001 年 11 月在中国证监会工作。2001

年 11 月至 2004 年 7 月在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副总经理。2004 年 7 月至 2006 年 1 月在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总经理。2006 年 1 月至 2007 年 5 月在梅隆全球投资有限公司北京

代表处任首席代表。2007 年 6 月至 2014 年 12 月担任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2015

年 1 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总经理、董事。

李俊江,男,经济学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历任吉林大学经济学院副院长、德国不

莱梅大学客座教授、美国印第安纳大学经济系高级访问学者。现任吉林大学经济学院院长、

金融学院院长、社会科学学部学术委员会主任、美国研究所所长。兼任中国世界经济学会副

秘书长、中国美国经济学会副秘书长、教育部经济学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中共吉林省

委决策咨询委员会委员、吉林省政府决策咨询委员会委员等。现任公司独立董事。

王莉,女,高级经济师。毕业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外国语学院,历任中国人民解放军昆明

军区三局战士、助理研究员;国务院科技干部局二处干部;中信公司财务部国际金融处干部、

银行部资金处副处长;中信银行(原中信实业银行) 资本市场部总经理、行长助理、副行长

等职。现任中国证券市场研究设计中心(联办)常务干事兼基金部总经理; 联办控股有限公司

董事总经理等。现任公司独立董事。

蔡廷基,男,毕业于香港理工学院(现为香港理工大学)会计系。历任香港毕马威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部副经理、经理,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上海办事处执行合伙人,毕马威华振会

计师事务所上海首席合伙人,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华东华西区首席合伙人。现为香港会

计师公会资深会员、上海市静安区政协委员、上海市静安区归国华侨联合会名誉副主席。兼

任中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等三家香港上市公司的非执行独立董事。现任公司独

孙谦,男,新加坡籍,经济学博士。1980 年至 1991 年先后就读于北京大学、复旦大学、

William Paterson College 和 Arizona State University 并获得学士、工商管理硕士和经济学博

士学位。曾任新加坡南洋理工大学商学院副教授、厦门大学任财务管理与会计研究院院长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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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聘教授、上海证券交易所高级访问金融专家。现任复旦大学管理学院特聘教授和财务金融

系主任。兼任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和上海期货交易所博士后工作站导师,

科技部复旦科技园中小型科技企业创新型融资平台项目负责人。现任公司独立董事。

张卫华,女,1981 年 07 月――1988 年 8 月,曾在江苏省连云港市汽车运输公司财务部

门任职;1983 年 11 月――1988 年 08 月,任中国银行连云港分行外汇会计部主任;1988 年

08 月――1994 年 11 月,历任招商银行总行国际部、会计部主任、证券业务部总经理助理;

1994 年 11 月――2006 年 02 月,历任招银证券、国通证券及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

理兼稽核审计部总经理; 2006 年 03 月――2009 年 04 月,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稽核监

察总审计师;2009 年 04 月起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规总监。现任公司监事会主席。

周松,男,武汉大学世界经济专业硕士研究生。1997 年 2 月加入招商银行,1997 年 2

月至 2006 年 6 月历任招商银行总行计划资金部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2006 年 6 月

至 2007 年 7 月任招商银行总行计划财务部副总经理,2007 年 7 月至 2008 年 7 月任招商银

行武汉分行副行长。2008 年 7 月至 2010 年 6 月任招商银行总行计划财务部副总经理(主持

工作)。2010 年 6 月至 2012 年 9 月任招商银行总行计划财务部总经理。2012 年 9 月至 2014

年 6 月任招商银行总行业务总监兼总行计划财务部总经理。2014 年 6 月至 2014 年 12 月任

招商银行总行业务总监兼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总经理。2014 年 12 月起任招商银行总行同业

金融总部总裁兼总行资产管理部总经理。现任公司监事。

罗琳,女,厦门大学经济学硕士。1996 年加入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先

后担任项目经理、高级经理、业务董事;2002 年起参与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公司

成立后先后担任基金核算部高级经理、产品研发部高级经理、副总监、总监,现任产品运营

官兼市场推广部总监、公司监事。

鲁丹,女,中山大学国际工商管理硕士;2001 年加入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任 Oracle ERP

系统实施顾问;2005 年 5 月至 2006 年 12 月于韬睿惠悦咨询有限公司任咨询顾问;2006 年

12 月至 2011 年 2 月于怡安翰威特咨询有限公司任咨询总监;2011 年 2 月至 2014 年 3 月任

倍智人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首席运营官;现任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监、公司

监事,兼任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李扬,男,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硕士,2002 年加入招商基金,历任基金核算部高级经

理、副总监、总监,现任产品一部总监、公司监事。

钟文岳,男,厦门大学货币银行学硕士。1992 年 7 月至 1997 年 4 月于中国农村发展信

托投资公司任福建(集团)公司国际业务部经理;1997 年 4 月至 2000 年 1 月于申银万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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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股份有限公司任九江营业部总经理;2000 年 1 月至 2001 年 1 月任厦门海发投资股份有限

公司总经理;2001 年 1 月至 2004 年 1 月任深圳二十一世纪风险投资公司副总经理;2004

年 1 月至 2008 年 11 月任新江南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08 年 11 月至 2015 年 6 月任招

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总经理;2015 年 6 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副

沙骎,男,中国国籍,中欧国际工商学院 EMBA,曾任职于南京熊猫电子集团,任设计

师;1998 年 3 月加入原君安证券南京营业部交易部,任经理助理;1999 年 11 月加入中国平

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运营中心基金投资部,从事交易及证券研究工作;2000

年 11 月加入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投资部,任交易主管;2008 年 2 月加入国泰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量化投资事业部,任投资总监、部门总经理;2015 年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欧志明,男,华中科技大学经济学及法学双学士、投资经济硕士;2002 年加入广发证

券深圳业务总部任机构客户经理;2003 年 4 月至 2004 年 7 月于广发证券总部任风险控制岗

从事风险管理工作;2004 年 7 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法律合规部高级经理、

副总监、总监、督察长,现任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兼任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潘西里,男,硕士,1998 年加入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法律部,负责法务工作;2001

年 10 月加入天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任职主管;2003 年 2 月加入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历任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副处长及处长;2015 年加入招商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督察长。

邓栋,男,中国国籍,工学硕士。2008 年加入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工

作,2010 年 1 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固定收益投资部研究员,招商信用添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13 年 9 月 12 日至 2015 年 7 月 23 日),现任

固定收益投资部副总监、招商安达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13 年 3

月 9 日至今)、招商安润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13 年 4 月 19 日

至今)、招商瑞丰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15 年 2 月

12 日至今)、招商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15 年 4 月 1 日至

今)、招商丰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15 年 4 月 17

日至今)、招商丰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15 年 6 月 11 日

至今)、招商全球资源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15 年 7 月 3 日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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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15 年 7 月 3 日至今、

招商标普高收益红利贵族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15 年 7 月 3 日

至今)及招商安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15 年 7 月 23 日至今)。

付斌,男,中国国籍,硕士。2008 年 1 月加入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研究员,2009

年 8 月加入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研究员,2014 年 3 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

任投资管理四部助理基金经理、招商先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15 年 1 月

14 日至今)、招商安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15 年 3 月 31 日至

今)、招商安达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15 年 3 月 31 日至今)。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包括:张国强先生,管理时间为 2011 年 9 月 1 日至 2013 年 10 月

19 日。孙海波先生,管理时间为 2013 年 10 月 19 日至 2015 年 4 月 11 日。

公司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如下成员组成:总经理金旭、总经理助理兼全球量化投资部负

责人吴武泽、总经理助理兼投资管理二部负责人杨渺、总经理助理兼投资管理四部负责人王

4、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必须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及转换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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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不得从事违反《证券法》、《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

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禁止利用基金财产从事以下投资或活动:

(1)承销证券,但是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上述禁止行为中的(1)-(6)项为引用当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有关禁

止性规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

4、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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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8)除为公司进行基金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交易;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履行诚信义务,如实披露法规要求的披露内容。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其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4)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内部控制制度

健全性原则、有效性原则、独立性原则、相互制约原则、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是一个权责分明、分工明确的组织结构,以实现对公司从决策

层到管理层和操作层的全面监督和控制。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监事会:监事会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董事和公司管理层的行为

董事会风险控制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作为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之一,负责决定

公司各项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并检查其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负责决定公司风险管理战

略和政策并检查其执行情况,审查公司关联交易和检查公司的内部审计和业务稽查情况等。

督察长:督察长负责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

况,并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督察长发现基金和公司存在重大风险或隐患,或发

生督察长依法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时,应当及时向公司

风险管理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是总经理办公会下设的负责风险管理的专业委员会,

主要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进行风险评估并作出决策,并针对公司经

营管理活动中发生的重大突发性事件和重大危机情况,实施危机处理机制。

监察稽核部门:监察稽核部门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

合规性监督检查,向公司风险管理委员会和总经理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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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是每一个业务部门和员工最首要的责任。各部门的主管在权限范

围内,对其负责的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和风险控制。员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

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自己的岗位职责进行自律。

公司内控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公司基本制度、部门管理办法和业务管理办法组成。

其中,公司内控大纲包括《内部控制大纲》和《法规遵循政策(风险管理制度)》,它们

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

公司基本制度包括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核算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和危机处理制度

等。部门管理办法在公司基本制度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进行

了规范。业务管理办法对公司各项业务的操作进行了规范。

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由一系列的具体制度构成,具体包括内部控制大纲、法规遵循政策、

岗位分离制度、业务隔离制度、标准化作业流程制度、集中交易制度、权限管理制度、信息

公司设立相对独立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和监察稽核部门。监察稽核部门的职责是依据国

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在所赋予的权限内按照所规定的程序和适当的方法对

监察稽核对象进行公正客观的检查和评价,包括调查评价公司内控制度的健全性、合理性和

有效性、检查公司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日常风险控制的监控工作、

执行公司内部定期不定期的内部审计、调查公司内部的违法案件等。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内部监控。

公司致力于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控制的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营造一个

浓厚的风险控制的文化氛围和环境,使全体员工及时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管理层的经营思

想、公司的规章制度并自觉遵循,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业务环节。

公司对组织结构、业务流程、经营运作活动进行分析,发现风险,并将风险进行分类,

找出风险分布点,并对风险进行分析和评估,找出引致风险产生的原因,采取定性定量的手

段分析考量风险的高低和危害程度。落实责任人,并不断完善相关的风险防范措施。

公司控制活动主要包括组织结构控制、操作控制和会计控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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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部门的设置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间又相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基金投

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营销部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相

互牵制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形成了权责分明、严密有效的三道监控防线:

①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合理分工、职责

明确,并有相应的岗位说明书和岗位责任制,对不相容的职务、岗位分离设置,使不同的岗

位之间形成一种相互检查、相互制约的关系,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

②各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和牵制的第二道监控防线:公司在相关部门、相

关岗位之间建立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后续部门

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和检查的责任。

③以督察长、监察稽核部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

公司设定了一系列的操作控制的制度手段,如标准化业务流程、业务、岗位和空间隔离

制度、授权分责制度、集中交易制度、保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档案资料保全制度、客户

投诉处理制度等,控制日常运作和经营中的风险。

公司确保基金资产与公司自有财产完全分开,分帐管理,独立核算;公司会计核算与基

金会计核算在业务规范、人员岗位和办公区域上进行严格区分。公司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以

及本基金下分别设立账户,分帐管理,以确保每只基金和基金资产的完整和独立。

即指及时地实现信息的流动,如自下而上的报告和自上而下的反馈。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

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

公司制定管理和业务报告制度,包括定期报告制度和不定期报告制度。定期报告制度按

照每日、每月、每年度等不同的时间频次进行报告。

1)执行体系报告路线:各业务人员向部门负责人报告;部门负责人向分管领导、总经

2)监督体系报告路线:公司员工、各部门负责人向监察稽核部门报告,监察稽核部门

3)督察长定期出具监察报告,报送董事会及其下设的风险控制委员会和中国证监会;

如发现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向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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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门人员负责日常监督工作,促使公司员工积极参与和遵循内部控制

制度,保证制度有效地实施。公司监事会、董事会风险控制委员会、督察长、风险管理委员

会、监察稽核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持续地进行检验,检验其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并加以充实和

改善,及时反映政策法规、市场环境、技术等因素的变化趋势,保证内控制度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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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成立日期:2009 年 1 月 1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联系电话:010-68121510

传真:010-68121816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总行设在北京。经国务院

批准,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于 2009 年 1 月 15 日依法成立。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中国农业银行全部资产、负债、业务、机构网点和员工。

中国农业银行网点遍布中国城乡,成为国内网点最多、业务辐射范围最广,服务领域最广,

服务对象最多,业务功能齐全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之一。在海外,中国农业银行同样通过自

己的努力赢得了良好的信誉,每年位居《财富》世界 500 强企业之列。作为一家城乡并举、

联通国际、功能齐备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一贯秉承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

坚持审慎稳健经营、可持续发展,立足县域和城市两大市场,实施差异化竞争策略,着力打

造“伴你成长”服务品牌,依托覆盖全国的分支机构、庞大的电子化网络和多元化的金融产

品,致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与广大客户共创价值、共同成长。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第一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内商业银行,经验丰富,服务优质,业绩

突出,2004 年被英国《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2007 年中国农业银行通过

了美国 SAS70 内部控制审计,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 SAS70 审计报告,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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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中国农业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中国农

业银行着力加强能力建设,品牌声誉进一步提升,在 2010 年首届“‘金牌理财’TOP10 颁

奖盛典”中成绩突出,获“最佳托管银行”奖。2010 年再次荣获《首席财务官》杂志颁发

的“最佳资产托管奖”。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 1998 年 5 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

立,2004 年 9 月更名为托管业务部,内设养老金管理中心、技术保障处、营运中心、委托

资产托管处、保险资产托管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处、境外资产托管处、综合管理处、风险

管理处,拥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托管业务系统。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 140 余名,其中高级会计师、高级经济师、高级工程

师、律师等专家 10 余名,服务团队成员专业水平高、业务素质好、服务能力强,高级管理

层均有 20 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和高级技术职称,精通国内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截止 2015 年 6 月 30 日,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共 287 只,包括富国天源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积极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创新成长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长盛同德主题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内需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汉盛证券投资基金、裕隆证券投资基金、景福证券投资基金、鸿阳证券投资基

金、丰和价值证券投资基金、久嘉证券投资基金、长盛成长价值证券投资基金、宝盈鸿利收

益证券投资基金、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大成债券投资基金、银河稳健证券投资基金、

银河收益证券投资基金、长盛中信全债指数增强型债券投资基金、长信利息收益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长盛动态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内需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万家增强

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银利精选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富国天瑞强势地区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中海分

红增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新华优选分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交银施罗德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货币市场基金、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

投资基金、景顺长城资源垄断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信诚

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天时货币市场基金、富兰克林国海弹性市值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益民货币市场基金、长城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核心优选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景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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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盛中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首选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东吴价值成长双

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动力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策略增长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益民创新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

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夏复兴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天成红利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双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兰克林国海深化价值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申万巴黎竞争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新华优选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金元惠理成长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天治稳健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海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利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金元惠理丰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东吴进取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建信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内需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大成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上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上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富兰克林国

海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南方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

金(LOF)、景顺长城能源基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工银瑞信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东吴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博时创业成

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消费行业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富国汇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景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兴全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富国可转换债券证券投资基

金、大成深证成长 4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深证成长 4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泰达宏利领先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信用添利债

券证券投资基金(LOF)、东吴中证新兴产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四季收益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商安瑞进取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社会责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工

银瑞信消费服务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黄金主题证券投资基金(LOF)、中邮中小

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浙商聚潮产业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领先成长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中小板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广发中小板 300 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南方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先进制造

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上投摩根新兴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兰克林国海策略回报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金元惠理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安达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深证 300 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南方中国中小盘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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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LOF)、交银施罗德深证 300 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富国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长信内需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中证内地消

费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中海消费主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核心竞争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光大保德信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逆向投资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新锐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申万菱信中小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消费品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金刚保

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理财 14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全球房地产证券投资

基金、金元惠理新经济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东吴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建新社会

责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理财宝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兰克林国海恒久信用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月添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安信目标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富国 7 天理财宝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理财 21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易

方达中债新综合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工银瑞信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景顺长城支柱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月月利理财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摩根士丹利华鑫量化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东方央视财经 50 指数

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鹏华理财 21 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民安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万家 14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华安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金元惠理惠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南方

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商双债增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

城品质投资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可转换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融通标普中国可转

债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交银施罗德荣祥保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中国企业境外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兰克林国海焦点驱

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沪深 30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广发聚源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景安短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研究

阿尔法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新华行业轮换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目标收益一

年期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高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东方利群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南方稳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四季金利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华夏永福养老理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丰益信用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国泰国证医药卫生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双息平衡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易方达投资级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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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广发趋势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润元大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

盛双月红一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国有企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安

达信用主题轮动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

金、中邮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安信永利信用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

瑞信信息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景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兰克林国海岁岁

恒丰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景益货币市场基金、万家市政纯债定期开放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建信稳定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上投摩根双债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嘉实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融通通源一年目标触发式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信用增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品牌传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国泰浓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恒生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长盛航天

海工装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新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东吴阿尔法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天天宝货币市场基金、前海开源可转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新华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天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景顺长城中小板创业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双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建信改

革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周期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积极

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申万菱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博时裕

隆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寿安保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前海开源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天弘季加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诺安永鑫收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景益平稳收益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南方稳利 1 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申万菱信中证军工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招商可转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货币市场基金、宝盈科技 30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润元大医疗保健量化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融通月月添利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惠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建信稳定添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东方新兴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双月定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嘉实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天天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商招利 1 个月期理财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高端制造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添益快线货币市场

基金、国泰国证食品饮料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中证 500 医药卫生指数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富国天时货币市场基金、鹏华先进制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纳斯

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银华惠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华润元大富时中国 A5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安信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南方理财金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工银瑞信创新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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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东方添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华夏沪港通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大成产业升级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LOF)、华夏沪港通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前海开源股息率

100 强等权重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国开泰富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大成高新技术产业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兰克林国海大中华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可转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华夏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战略转型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天弘云端生活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安信消费医药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国泰深证 TMT5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新华策略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中证

500 工业指数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华融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

证 500 原材料指数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华安智能装备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宝盈转型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景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富国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景穗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稳健添

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申万菱信新能源汽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英大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中融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中邮信息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南方改革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融通新区域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景鹏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工银瑞信农业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中证海外中国互联网指数型证券投资基

金(LOF)、国寿安保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国寿安保中证 50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交银施罗德多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金

元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医药科技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长盛国企改革主题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深证成份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国

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乐享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前海开

源清洁能源主题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弘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申万菱信中证申万医药生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瑞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中证 500 信息技术指数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

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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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管理委员会总体负责中国农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

管理和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风险管理处,配备了专职内控

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权。

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

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实行严

格的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

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

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规定的投

资比例和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并通

过基金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金管理人的其他行为。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式的处理:

1、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书面警示。对本基金投资比例接近超标、资金头寸不足等问题,以书面方式对基

金管理人进行提示;

3、书面报告。对投资比例超标、清算资金透支以及其他涉嫌违规交易等行为,书面提

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1、 直销机构: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基金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887-9555(免长途话费)

交易网站:www.cmfchina.com

交易电话:400-887-9555(免长途话费)

电话:(0755)83195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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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755)83199059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B 座 2 层西侧 207-219 单元

电话:(010)66290540

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23 楼

电话:(0755)83190452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 1601 室

电话:(021)68889916-116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B 座 2 层西侧 207-219 单元

电话:(010)83064741

招商基金直销交易服务联系方式

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23 层招商基金市场部客户服务中心

电话:(0755)83196359 83196358

传真:(0755)83196360

备用传真:(0755)83199266

2. 代销机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传真:(010)85109219

3. 代销机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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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10-66107914

4. 代销机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传真:(010)66594853

5. 代销机构: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050

6. 代销机构: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传真:(010)65550827

7. 代销机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电话:010-66275654

传真:010-66275654

8. 代销机构: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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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张宏革

9. 代销机构: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传真:(021)50979507

10. 代销机构: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 6 号光大大厦

传真:(010)63636248

11. 代销机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 号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9

12. 代销机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电话:95580

传真:(010)68858117

13. 代销机构: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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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95568

传真:(010)58092611

14. 代销机构: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传真:010-66226045

15. 代销机构: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电话:95577

传真:(010)85238680

16. 代销机构: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包头市钢铁大街 6 号

电话:0472-5189051

传真:0472-5189057

联系人:张建鑫

17. 代销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电话:(0755)82960223

传真:(0755)82960141

18. 代销机构: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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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19. 代销机构: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A 座 41 楼

电话:0791-86768681

传真:0791-86770178

20. 代销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电话:0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21. 代销机构: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电话:(0755)22621866

传真:(0755)82400862

22. 代销机构: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电话:010-57398062

传真:010-57308058

23. 代销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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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5417

24. 代销机构: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余江

25. 代销机构: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7 层、8 层

电话:0755-82570586

传真:0755-82940511

26. 代销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27. 代销机构: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电话:0755-83290978

传真:(025)84579763

28. 代销机构: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9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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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173

29. 代销机构: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电话:(021)38565785

传真:(021)38565955

30. 代销机构: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31. 代销机构: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电话: 0551-5161666

传真: 0551-5161600

32. 代销机构: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 20518 号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33. 代销机构: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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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351-8686659

传真:0351-8686619

34. 代销机构: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电话:(010)66568450

传真:(010)66568990

35. 代销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传真:(010)65182261

36. 代销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电话:010-60838696

传真:010-60833739

37. 代销机构: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38. 代销机构: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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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39. 代销机构: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财富大厦

电话:0931-4890208

传真:0931-4890628

40. 代销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41. 代销机构: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 层

电话:(021)20328000

传真:(021)50372474

42. 代销机构: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 18 号

电话:0551-62246273

传真:0551—62207773

43. 代销机构:西藏同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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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北京中路 101 号

电话:021-36533016

传真:021-36533017

44. 代销机构: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654

45. 代销机构: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46. 代销机构: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 111 号

电话:0471-4974437

传真:0471-4961259

47. 代销机构: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48. 代销机构: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原中信金通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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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 29 号迪凯银座 22 层

电话:0571-87112507

传真:0571-8571377

49. 代销机构: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50. 代销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电话:028-86690070

传真:028-86690126

51. 代销机构: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142

52. 代销机构: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 号

电话:021-64718888

传真:021-647137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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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代销机构: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联系人电话:0755-83007159

联系人传真:0755-83007034

54. 代销机构: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电话:023-63786141

传真:023-63786212

55. 代销机构: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联系电话:0431-85096517

传真:0431-85096795

56. 代销机构: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28 层 A01、B01(b)单元

电话:021-64339000-807

传真:021-64333051

57. 代销机构: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电话:010-83561146

传真:010-835610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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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代销机构: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1166

59. 代销机构: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 5 号楼

60. 代销机构: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20 楼

电话:0755-23838751

传真:0755-23838751

联系人:吴军

61. 代销机构: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德置地广场 F 座 18、19 层

电话:020-38286588

传真:020-38286588

62. 代销机构: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云南省昆明市青年路 389 号志远大厦 18 层

电话:010-88321613

传真:010-883217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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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代销机构: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大同市城区迎宾街 15 号桐城中央 21 层

联系电话:0351-4130322

传真:0351-4130322

64. 代销机构: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电话:021-58788678-8816

传真:021—58787698

公司网站:www.erichfund.com

客服电话:400-089-1289

65. 代销机构: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 I、J 单元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66. 代销机构: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 2 号

电话:(0571)28829790

传真:(0571)26698533

67. 代销机构: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电话:(010)62020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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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10)62020088-8802

68. 代销机构: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漕廊公路 7650 号 205 室

电话:400-821-5399

传真:(021)38509777

69. 代销机构: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电话:(021)58870011

传真:(021)68596916

70. 代销机构:中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6 号 1 幢 11 层

法人代表:路瑶

电话:400-8888-160

传真:010-59539866

联系人:朱剑林

71. 代销机构: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电话:400-1818-188

传真:021-64385308

72. 代销机构: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电话:400-920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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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755-82029055

73. 代销机构: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6800423

联系人:刘宁

74. 代销机构: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法人代表:郭坚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联系人:宁博宇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28 楼

电话:(0755)83196445

传真:(0755)83196436

联系人:宋宇彬

(三)担保人

名称:武汉信用风险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洪山区珞瑜路吴家湾

办公地址:洪山区珞瑜路吴家湾

法定代表人:熊伟

成立日期:2000 年 2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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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 二十亿

为企业及个人提供各类担保业务;为企业提供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

信用信息服务、信用风险管理等中介服务;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其他:武汉信用风险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 1998 年,注册资本 20 亿元,总资产逾 110

亿元,净资产逾 50 亿元。公司是武汉市市属国有企业,是国内最早从事信用管理研究和信

用产业开发的专业机构之一,是国家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单位和国家信息化试点单位,

是全国担保机构联席会议发起人单位,也是华中地区业务规模最大、综合实力最强、资本市

场 AA+级的大型专业化担保机构。

经过十余年的探索和积累,公司凭借在信用管理行业的先发优势、品牌效应和专业实力,

围绕中小企业融资服务,形成了以信用风险管理为核心、涵盖金融投资和金融服务的产业布

局,全面建立了与银行金融机构的战略合作关系,构建了以征信评级、融资担保、小额贷款、

风险投资、基金管理和资产管理等业务为核心的信用产业链,为不同发展周期的中小微企业

提供全方位一体化金融服务。

在金融投资领域,公司投资成为汉口银行和武汉农村商业银行的主要股东,持有近 10

亿股银行股股权。在金融服务领域,公司致力于为中小企业提供一体化融资解决方案,拥有

位居全国前列的征信公司、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及金融超市等专业化子公司。

因在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题、支持全民创业和繁荣地方经济方面的突出贡献,公司荣获

“全国信用建设突出企业”、“全国担保机构 30 强”、“全国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创新奖”、“全

国小额贷款公司 100 强”、“湖北省中小企业综合服务示范单位”、“湖北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

机构先进单位”、“湖北省功勋企业”、“武汉市优秀企业”等荣誉称号。公司将根据“集团化

管理、专业化经营”的战略目标,以建立专业化子公司的方式实施产业细分,通过产业联动

实现跨越式发展,打造成中部第一、全国领先的金融服务集团。

(四)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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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 222 号 30 楼

法定代表人:卢伯卿

电话:(021)61418888

传真:(021)63350177

经办注册会计师:曾浩、吴凌志

联系人:曾浩

六、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业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基金合同》,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

许可〔2011〕966 号文核准公开募集。募集期从 2011 年 7 月 26 日起到 2011 年 8 月 26 日止,

公开发售,共募集 1,032,286,589.43 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 12,271 户。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1 年 9 月 1 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

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赎回的场所

办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的销售机构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销售代理人。

其中,直销机构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销渠道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

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具体代销渠道名单以《份额发售公告》为

准。直销及代销机构请参见本《招募说明书》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酌情增加或减少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

金。新增加的代销机构将另行公告。

销售机构可以酌情增加或减少其销售网点、变更营业场所。

2、投资者应当通过销售机构指定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如传真、

电话或网上交易等形式)办理基金的申购、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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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购、赎回的开放日期及办理时间

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在申购、赎回开始的公告中规定。在确定申购开始、赎回开始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

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2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申购、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为主,基金管

理人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与代销机构约定,每交易

日交易时间以后提交的申请,按下一交易日的业务申请处理。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

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投资人在开放日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三)申购、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赎回遵循“先进先出”的业务规则,即先确认的认购或申购的基金份额在赎回时先

赎回;

4、当日的申购、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基金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基金投资者交付款项后,申

购申请方为有效。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

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申购、赎回的有关限制

原则上,投资者通过代销网点每笔申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 100 元;通过本基金管理人

网上交易平台申购,每笔最低金额为 100 元;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申购,首次最低申

购金额为 50 万元人民币,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00 元。实际操作中,以各销售机构的

具体规定为准。

投资人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再投资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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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赎回的限制

每次赎回基金份额不得低于 100 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

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0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实际操作中,以各代销机构的

具体规定为准。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平台赎回,每次赎回份额不得低于 100 份。

如遇巨额赎回等情况发生而导致延期赎回时,赎回办理和款项支付的办法将参照《基金

合同》有关巨额赎回或连续巨额赎回的条款处理。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场情况,调整申购金额、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五)申购、赎回的程序

1、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销售机

2、基金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基金投资者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

交。

3、申购、赎回的确认: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收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日作

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基金投资者可在 T+2 日(包括该日)后到销售机构网

点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

申购申请。申购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4、申购、赎回款项支付: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

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基金投

资者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者。

基金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5、发生延期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六)申购、赎回的费用

本基金申购采用金额申购方式,申购费率如下表。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

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申购份额 M(元) 申购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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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万≤M<500 万 0.8%

500 万≤M<1000 万 0.4%

M≥1000 万 每笔 1000 元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

登记等各项费用。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第 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开始舍

去,舍去部分归基金财产。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基金份额持有期限递减,费率如下:

1 年以内 2.0%

1 年(含)至 2 年 1.6%

2 年(含)至 3 年 1.2%

3 年(含)以上 0.0%

(注:1 年指 365 天,2 年为 730 天,依此类推)

赎回费用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用=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第 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开始舍

去,舍去部分归基金财产。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赎回费总额的 25%归基金财产,其余

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

包括 www.cmfchina.com 网上交易和 400-887-9555 的电话交易,详细费率标准或费率标

准的调整请查阅网上交易平台及公司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相关手续后,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赎回

费率或调整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规定在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在

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5、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低于柜台交易方

式的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

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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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整基金申购费

率、赎回费率和转换费率,并在不迟于促销活动开始日前公告。

(七)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申购费用后

除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申购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开始舍去,舍去部分归基金财产。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赎回总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的金额,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除赎回费用的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第 3 位开始舍去,舍去部分归基金财产。

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闭市后的该基金资产净值/T 日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日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

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

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八)申购、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

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

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始实施前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

人网站公告。

(九)暂停或拒绝申购、赎回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1、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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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

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5)基金管理人认为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或某些申购。

(6)为了保障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在保本周期到期前 6

个月内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日常申购业务。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

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

者。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2、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为了保障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在保本周期到期前 30

个工作日内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日常赎回和转换出业务。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

理人应按时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

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

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3、”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投资者在申

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暂停

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

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3、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暂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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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

1 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

理人网站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

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

赎回份额;基金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

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

回的,当日未获赎回的部分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该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如基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

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2 日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基金

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向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并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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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其他方式在 3 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

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 20 个工

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进行公告。

(十一)基金的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及时告知基金托管人与

相关机构。

(十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在各项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本基金可为基金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服务,具体实

施方法以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

八、基金的保本

(一)保本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选择或默认选择

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过

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

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其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保本

额、或从上一保本周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保

本额,由基金管理人、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根据当期有效的《基金合同》、《保证合同》或《风

险买断合同》的约定将该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除基金份额持有人从上一保本周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

金份额及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之外,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购、在保本周期到期日

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出的部分或其他基金份额均不在保证范围之内。

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保本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

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基金份额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过渡期申购费用。

从上一保本周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保

本额=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基金份

额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

对于基金持有人多次申购、赎回的情况,以先进先出的原则确定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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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本周期

本基金的保本周期为 3 年。

本基金的第二个保本周期自本基金公告的保本周期起始之日起至 3 个公历年后对应日

止。如果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第二个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进入下一保本

周期,该保本周期的具体起讫日期以本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三)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或从上一保本周期选择或默认

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2、对于前条所述持有到期的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无论选择赎回、转换到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是转型为“招商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都同样适用保本条款。

(四)不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在保本周期到期日,按基金份额持有人从上一保本周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

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

额净值的乘积加上相应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不低于其保本额的;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转出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

4、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5、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且担保人不同

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7、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

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

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五)保本案例

若某投资者投资 100,000 元认购本基金(该认购申请被全额确认)并持有到保本周期到

期,认购费率为 1.0%。假定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10.00 元,持有期间基金累积分红 0.05

元/基金份额。则,认购份额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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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购净金额=100,000.00/(1+1.0%)=99,009.90 元

认购费用=100,000.00-99,009.90=990.10 元

认购份额=(100,000.00-990.10+10.00)/1.00=99,019.90 份

1、若保本周期到期日,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 0.900 元。

投资金额=100,000.00+10.00=100,010.00 元

可赎回金额=0.900×99,019.90=89,117.91 元

持有期间累计分红金额=0.05×99,019.90=4,951.00 元

可赎回金额+持有期间累计分红金额=94,068.91 元

即:可赎回金额+持有期间累计分红金额

若保本周期到期日该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则基金管理人将按照投资金额(扣除其持有

期间的累计分红金额)向该投资者支付 95,059.00 元。

2、若保本周期到期日,本基金基金份额资产净值为 1.500 元。

投资金额=100,000.00+10.00=100,010.00 元

可赎回金额=1.500×99,019.90=148,529.85 元

持有期间累计分红金额=0.05×99,019.90=4,951.00 元

可赎回金额+持有期间累计分红金额=153,480.85 元

即:可赎回金额+持有期间累计分红金额>投资金额

若保本周期到期日该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则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可赎回金额向该投资者

支付 148,529.85 元。

九、基金的保证

(一)基金保本的保证

本节所述基金保本的保证责任仅适用于第二个保本周期。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后各保

本周期涉及的基金保本事宜,由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届时签订的《保证合同》

或《风险买断合同》决定,并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

1、本基金的第二个保本周期由武汉信用风险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

2、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签订《招商安达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第二个保本期保证合

同》(全文详见《基金合同》附件)。基金份额持有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视为同意该《保证

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由担保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保本义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保

证的范围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从上一保本周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

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相应基金份额累计分红金额之和计

算的总金额低于从上一保本周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保本额的差额部分,与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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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相应基金份额累计分红金额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过渡

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保本额的差额部分之和。担保人保证期间为基金本保

本周期到期日之日起六个月。第二个保本周期内,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不超过按

本基金公告的第二个保本周期起始之日确认的基金份额所计算的保本金额。

3、保本周期内,担保人出现足以影响其担保能力情形的,应在该情形发生之日起三个

工作日内通知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应将

上述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并提出处理办法,包括但不限于加强对担保人担保能力的持续监

督、在确信担保人丧失担保能力的情形下及时提名并更换担保人或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等;在确信担保人丧失担保能力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名并更换担保人或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就终止《基金合同》、基金转型等事项进行审议。基金管理人应在接到担

保人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上述情形。

4、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并且保证人的更换必

须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如因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因歇业、停业、被吊销企业法人营

业执照、宣告破产、丧失担保资质或其他足以影响继续履行担保责任能力的情况、以及担保

人或保本义务人发生合并或分立,由合并或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继担保人、或保本

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的情况,使本基金需要在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按

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提名并更换新担保人,不需召开持有人大会。保本周期内

更换担保人的程序:

(1)提名。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权提名新担保人,被提名的新任担保人必须符

合如下条件:1)具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担任基金担保人的资质和条件;2)符合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3)同意为本基金的保本提供担保。

(2)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合同》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章节中约定的程序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新担保人形成决议(在基金管理人确定担保人已丧失履行

担保责任能力或宣告破产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选择更换基金担保人而不需召开持有人大

会)。

更换担保人的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

表决通过,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新任担保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签订《保证合同》。基金管理人应自更换担保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与新任担保人签订《保证合同》。

(5)公告。基金管理人应自新《保证合同》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更换担保人的有关事项以及基金管理人与新任担保人签

订的《保证合同》。

(6)交接。原担保人职责终止的,原担保人应妥善保管保本周期内保证业务资料,及

时向基金管理人和新任担保人办理保证业务资料的交接手续,基金管理人和新任担保人应及

时接收。

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的,自新《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原担保人承担的所有与本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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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保证责任相关的权利义务由继任的担保人承担。在新任担保人接任之前,原担保人应继续

承担保证责任。

如因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因歇业、停业、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宣告破产、丧失担

保资质或其他足以影响继续履行担保责任能力的情况、以及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发生合并或

分立,由合并或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继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的情况,

使本基金需要在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的

条件提名并更换新担保人,不需召开持有人大会。

5、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从上一保本周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

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

额净值的乘积加上相应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保本额,基金管理人未能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全额履行保本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5 个工作日内,向

担保人发出书面《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应当载明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的

本基金保本赔付差额、基金管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额、需担保人支付的代偿款项以及基金管

理人指定的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信息)。担保人应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

的《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将《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载明的代偿款项

划入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由基金管理人将该代偿款项支

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保人将上述代偿金额全额划入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在基金托管

人处开立的账户中后即为全部履行了保证责任,担保人无须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逐一进行代

偿。代偿款项的分配与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负责,担保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6、除本部分第四款所指的“更换担保人的,原担保人承担的所有与本基金保证责任相

关的权利义务由继任的担保人承担”以及下列除外责任情形外,担保人不得免除保证责任:

(1)在保本周期到期日,按基金份额持有人从上一保本周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

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

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相应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不低于其保本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转出本基金

的基金份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

(4)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5)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且担保人不

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7)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人无

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

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8)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修改《基金合同》条款,可能加重担保人保证责任的,但根

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7、保本周期届满时,担保人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其他机构继续与本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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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同时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基

金存续要求的,本基金将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间内的担保人承诺继续

对下一保本周期提供保证或风险买断保本保障的,本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另行签订保证合同

或风险买断合同);否则,本基金变更为非保本的混合型基金,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招商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担保人不再为该基金承担保证责任。

8、保证费用由基金管理人从基金管理费收入中列支。

(二)担保人基本情况

1、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名称:武汉信用风险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部分简称为“公司”)。

住所:洪山区珞瑜路吴家湾

法定代表人:熊伟

成立日期:2000 年 2 月 1 日

注册资本: 二十亿

经营范围:为企业及个人提供各类担保业务;为企业提供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

财务顾问、信用信息服务、信用风险管理等中介服务;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监管部门规定

的其他业务。

其他:武汉信用风险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 1998 年,注册资本 20 亿元,总资产逾 110

亿元,净资产逾 50 亿元。公司是武汉市市属国有企业,是国内最早从事信用管理研究和信

用产业开发的专业机构之一,是国家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单位和国家信息化试点单位,

是全国担保机构联席会议发起人单位,也是华中地区业务规模最大、综合实力最强、资本市

场 AA+级的大型专业化担保机构。

经过十余年的探索和积累,公司凭借在信用管理行业的先发优势、品牌效应和专业实力,

围绕中小企业融资服务,形成了以信用风险管理为核心、涵盖金融投资和金融服务的产业布

局,全面建立了与银行金融机构的战略合作关系,构建了以征信评级、融资担保、小额贷款、

风险投资、基金管理和资产管理等业务为核心的信用产业链,为不同发展周期的中小微企业

提供全方位一体化金融服务。

在金融投资领域,公司投资成为汉口银行和武汉农村商业银行的主要股东,持有近 10

亿股银行股股权。在金融服务领域,公司致力于为中小企业提供一体化融资解决方案,拥有

位居全国前列的征信公司、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及金融超市等专业化子公司。

因在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题、支持全民创业和繁荣地方经济方面的突出贡献,公司荣获

“全国信用建设突出企业”、“全国担保机构 30 强”、“全国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创新奖”、“全

国小额贷款公司 100 强”、“湖北省中小企业综合服务示范单位”、“湖北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

机构先进单位”、“湖北省功勋企业”、“武汉市优秀企业”等荣誉称号。公司将根据“集团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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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专业化经营”的战略目标,以建立专业化子公司的方式实施产业细分,通过产业联动

实现跨越式发展,打造成中部第一、全国领先的金融服务集团。

2、担保人对外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况

2013 年武汉信用风险管理有限公司全年完成各类担保及投融资规模逾 240 亿元,期末

在保余额为 108.35 亿元。2014 年 1-4 月,公司担保业务发生额为 34.78 亿元。公司已累计

为逾万户中小企业、10 万余名个体工商户和创业者提供了融资担保、财务咨询等信用管理

服务,累计业务规模逾 700 亿元。

在以银行为主的传统担保业务上,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与交通银行、招商银行、汉口银行、

国家开发银行、民生银行等 20 家商业银行开展了业务合作,获得银行授信额度近 500 亿元。

同时公司还积极开展各项资本市场担保业务,成功打造了以债券、信托为主的一系列常

态化金融创新品种。公司作为财务顾问和统一担保人成功推进了湖北省首只中小企业集合债

券、首只中小企业集合信托。与券商和信托等金融机构合作成功发行多只私募债、企业债和

信托产品,得到投资者的广泛认可。公司已与中信证券、长江证券、国信证券、兴业证券

齐鲁证券、交银信托等三十多家金融机构结成战略合作关系,积极推动资本市场业务。

(三)《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1、保证的范围和最高限额

(1)本基金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提供的保本额(简称保本额),分为

上一保本周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

的保本额,以及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额。分别按以下

方式进行计算:

1)从上一保本周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保本额为:

从上一保本周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保

本额=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基金份

额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

2)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保本额为:

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保本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

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基金份额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过渡期申购费用

(2)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金额即保证范围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从上一保本周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

基金份额,担保人的保证范围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从上一保本周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

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相应基金份额累

计分红金额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从上一保本周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

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保本额的差额部分(以下简称“转入保本赔付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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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担保人的保证范围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相应

基金份额累计分红金额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保本额的差额部分(以下简称“过渡期申购保本赔付差额”)。

保本赔付差额为转入保本赔付差额与过渡期申购保本赔付差额之和。

(3)本基金当期保本周期的募集上限为 50 亿元人民币。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

额为 51 亿元人民币。

(4)除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从上一保本周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

到期的基金份额及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之外,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购、在保本周

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出的部分或其他基金份额均不在保证范围之内,且担

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当期保本周期起始日确认的保本额。经担保人与基金管

理人双方协商同意可调增担保责任金额上限并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5)保本周期到期日是指本基金保本周期(如无特别指明,保本周期即为当期保本周

期)届满的最后一日。本基金的保本周期为三年,自本基金公告的当期保本周期起始之日起

至三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2、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3、保证的方式

在保证期间,本担保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

4、除外责任

下列任一情形发生时,担保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1)在保本周期到期日,按基金份额持有人从上一保本周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

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

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相应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不低于其保本额的;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转出本基金

的基金份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

(4)在保本周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5)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且担保人不

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7)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人无

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

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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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修改《基金合同》条款,可能加重担保人保证责任的,根据

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5、责任分担及清偿程序

(1)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从上一保本周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

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

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相应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保本额,基金管理人未能按照

《基金合同》的约定全额履行保本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5 个工作日内,

向担保人发出书面《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应当载明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

的本基金保本赔付差额、基金管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额、需担保人支付的代偿款项以及基金

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信息)。

(2)担保人应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 5 个工作日内,

将《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载明的代偿款项划入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

立的账户中,由基金管理人将该代偿款项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保人将上述代偿金额全

额划入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后即为全部履行了保证责任,

担保人无须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逐一进行代偿。代偿款项的分配与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负责,担

保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最迟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20 个工作日(含第 20 个工作日)内将保

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4)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从上一保本周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

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

值的乘积加上相应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保本额,基金管理人及担保人未履行

《基金合同》及本合同上述条款中约定的保本义务及保证责任的,自保本周期到期后第 21

个工作日起,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第二十四部分“争议的处理”约定,直

接向基金管理人或担保人请求解决保本赔付差额支付事宜,但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向担保人

追偿的,仅得在保证期间内提出。

(5)保本周期内,担保人不符合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规定的担保人资格、或出现足以

影响其担保能力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的程序更换担保人,

基金管理人书面通知担保人即可解除本《保证合同》,并要求担保人就其过错导致的基金财

产、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管理人的损失承担相应责任,赔偿相关损失。

(四)保证费用(即担保费)的费率和支付方式

1、保证费率

本基金的保证费用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年费率计提。保证费用的计算方法如

H=E×2‰÷当年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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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为每日应计提的保证费用

2、支付方式

在基金保本周期内,本基金的保证费用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收入中列支。保证费用每

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于每月收到基金管理费之后的五个

工作日内支付给担保人。

(五)更换担保人

1、更换担保人的情形

(1)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但因担保人或保本义

务人因歇业、停业、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宣告破产、丧失担保资质或其他足以影响继

续履行担保责任能力的情况、以及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发生合并或分立,由合并或分立后的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继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的除外。

(2)某一保本周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有权更换下一保本周期的担保人,更换后的担

保人为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提供的担保不得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基金合同》项下享有的

保本条款,此项变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2、更换担保人的程序

(1)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

1)提名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权提名新担保人,被提名的新任担保人必须符合如下条件:

1)具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担任基金担保人的资质和条件;2)符合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利益;3)同意为本基金的保本提供担保。

2)决议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合同》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章节中约定的程序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新担保人形成决议(在基金管理人确定担保人已丧失履行担保责

任能力或宣告破产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选择更换基金担保人而不需召开持有人大会)。

3)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担保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签订《保证合同》:基金管理人应自更换担保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与

新担保人签署《保证合同》。

5)公告。基金管理人应自新《保证合同》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更换担保人的有关事项以及基金管理人与新任担保人签订

的《保证合同》。

6)交接。原担保人职责终止的,原担保人应妥善保管保本周期内保证业务资料,及时

向基金管理人和新任担保人办理保证业务资料的交接手续,基金管理人和新任担保人应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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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收。

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的,自新《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原担保人承担的所有与本基

金保证责任相关的权利义务由继任的担保人承担。在新任担保人接任之前,原担保人应继续

承担保证责任。

如因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因歇业、停业、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宣告破产、丧失担

保资质或其他足以影响继续履行担保责任能力的情况、以及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发生合并或

分立,由合并或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继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的情况,

使本基金需要在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的

条件提名并更换新担保人,不需召开持有人大会。

(2)保本周期结束后更换担保人

当期保本周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有权更换下一保本周期的担保人,由更换后的担保人

或保本义务人为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提供保本保障机制,此项担保人更换事项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但是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涉及新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有关资质情

况、《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等向中国证监会报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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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保本周期到期

(一)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的存续形式

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法律法规有关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资质要求、并经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认可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同意为下一个保本周期提供保本保障,与本基金管

理人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同时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

定的基金存续要求的情况下,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进入下一保本周期,下一保本周期的具体起

讫日期以本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如保本到期后,本基金未能符合上述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则本基金将按《基金合同》的

约定,于保本周期到期日次日变更为“招商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同时,基金的

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以及基金费率等相关内容也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

作相应修改。上述变更无须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提前在临

时公告或更新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予以说明。

如果本基金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对基金的存续要求,则本基金将根据本《基

金合同》的规定终止。

(二)保本周期到期的处理规则

1、到期期间是指基金管理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前公告指定的一个期间。如本基金转入

下一保本周期,则到期期间为基金管理人公告指定的过渡期内的一个期限,加上保本周期到

期日在内的一段期间,该期间为五个工作日(自保本周期到期日开始计算);如本基金变更

为“招商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则到期期间为保本周期到期日。

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公告到期期间的具体起止时间,并提示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此期间内作出到期选择。

2、在本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到期期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做出如下选择:

(1)在到期期间内赎回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2)在到期期间内将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已公告开放转换

转入的其他基金;

(3)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

金份额根据届时基金管理人的公告转入下一保本周期;

(4)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基金份额持有人继续持有变

更后的“招商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持有的所有基金份额选择上述四种处理方式之一,也可以选

择部分赎回、部分转换转出、部分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继续持有变更后基金的基金份额。

4、无论持有人采取何种方式作出到期选择,均无需就其认购、或过渡期申购、或从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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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到期期间的赎回和转换支付赎回费

用和转换费用(包括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用和转入基金的申购费补差,下同)等交易费用。转

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或转为“招商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后的其他费用,

适用其所转入基金的费用、费率体系。

5、在到期期间,本基金接受赎回、转换转出申请,不接受申购和转换转入申请。

6、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后,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没有作出到期选择且本基金符合保本基

金存续条件,则基金管理人将默认基金份额持有人继续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如基金份额持

有人没有作出到期选择且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则基金管理人将默认基金份额持

有人选择了继续持有变更后的“招商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

7、在到期期间内(除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

或转换转出时,将自行承担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不含保本周期到期日)至赎回或转换转出实

际操作日(含)的基金份额净值波动的风险。

(三)保本周期到期的公告

1、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将继续存续。基金管理人应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本基金继续存续、到期赎回或转换的到期期间以及为下一保本周

期开放申购的期限等的相关事宜进行公告。

2、保本周期届满时,在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将变更为“招商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将在临时公告或“招商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招募说明书》中公告相关规则。

3、在保本周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还将进行提示性公告。

4、为了保障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在保本周期到期前 6 个

月内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日常申购业务。

(四)保本周期到期的保本条款

1、认购、或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无论选择赎回、转换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还是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继续

持有变更后的“招商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其认购、或过渡期申购、

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都适用保本条款。

2、若认购、或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选择在持有到期后赎回基金份额、转换到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或者选

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或继续持有变更后的“招商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而相应的基金份额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相应

基金份额累计分红金额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保本额,则基金管理人应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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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保本赔付差额,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含第二十个工作日,下同)将该

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保人对此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五)保本周期到期的赔付

1、在发生保本赔付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向基金

份额持有人履行保本赔付差额的支付义务;基金管理人不能全额履行保本赔付差额支付义务

的,基金管理人应于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发出书面《履行保证责任通知

书》(应当载明需担保人代偿的金额)并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赔付款到账日期。担保人收到基

金管理人发出的书面通知后五个工作日内,将需代偿的金额划入本基金管理人的指定账户

中。

2、在基金管理人不能全额履行保本赔付差额支付义务、由担保人代偿的情况下,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查收资金是否到账。如未按时到账,基金管理人应当履行催付职责。资金到账

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分配和支付。

3、发生赔付的具体操作细则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

(六)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处理规则

1、过渡期是指当期保本周期结束后(不含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至下一保本周期起始

日之前不超过 30 个工作日的期间 ,如遇节假日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或延长过渡

期,具体日期由基金管理人在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的到期处理规则中确定。

2、过渡期的运作的相关规定

(1)在过渡期内基金资产应保持为现金形式,暂时无法变现的基金资产除外。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过渡期内免收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基金资产在过渡期内产生的利

息将计入基金财产。

(2)基金管理人在过渡期内对本基金进行每日估值并公告。

(3)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处理规则,允许投资人在过渡期的限定

期限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投资人在上述期限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称为

“过渡期申购”。在此限定期限内,投资人可按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申购份额,适用

的申购费率见《招募说明书》“基金的申购与赎回”章节。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担保人或保

本义务人提供的下一保本周期保证额度或保本偿付额度确定并公告本基金过渡期申购规模

上限以及规模控制的办法。如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的基金资产净值大于下一保本周期保证额

度或规模上限,则不再开放“过渡期申购”。

(4)折算日为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起始日的前一工作日(即过渡期最

后一个工作日)。折算日时,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以折算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总额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变

更登记为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 元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

3、自折算日的下一个工作日开始,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基金管理人以过渡期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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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确定为本基金转入下一

保本周期时的基金资产。

4、对于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分别按其在折算

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及过渡期申购的费用之和、或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确认下一保本

周期的投资金额并适用下一保本周期的保本条款。

5、对于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将自行承担

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不含保本周期到期日)至折算日(含)的基金份额净值波动的风险。

(七)转为变更后的“招商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资产的形成

保本周期届满时,若本基金依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转为变更后的“招商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1、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募集期内认购、在本基金过渡期限定

期限内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

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相应基金份额累计分红金额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

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保本额,差额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并以现

金形式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2、变更后的“招商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申购的具体操作办法由基金管理人

提前公告。

3、对于投资者在本基金募集期内认购的基金份额、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入的基金份

额,选择或默认选择转为变更后的“招商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转入金额等于

选择或默认选择转为“招商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在“招商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前一个工作日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

(一)保本周期内的投资

通过保本资产与风险资产的动态配置和有效的组合管理,在确保保本周期到期时本金安

全的基础上,寻求组合资产的稳定增长和保本期间收益的最大化。

2、投资理念

精确控制投资风险和稳健投资,是实现保本和增值的关键。

3、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交易的债券、股票

(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权证、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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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将按照恒定比例组合保险机制将资产配置于保本资产与风险资产。本基金投资的

保本资产为国内依法发行交易的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和高信用等级的企业债、金融债、

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等)、货币市场工具等。本基金投资的风险资产为股票、权证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

将其纳入投资范围。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权证等风险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

高于 40%;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保本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60%,其中基金保留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在基金实际管理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中国宏观经济情况和证券市场的阶段性变

化,在上述投资组合比例范围内,适时调整基金资产在股票、债券及货币市场工具等投资品

种间的配置比例。

4、投资策略

本基金充分发挥基金管理人的研究优势,将严谨、规范化的基本面研究分析与积极主动

的投资风格相结合,利用恒定比例组合保险(CPPI, Constant Proportion Portfolio

Insurance)技术,动态调整保本资产与风险资产的投资比例,以确保保本周期到期时,实

现基金资产在保本基础上的保值增值的目的。

(1)配置策略

根据恒定比例组合保险原理,本基金将根据市场的波动、组合安全垫(即基金净资产超

过基金价值底线的数额)的大小动态调整保本资产与风险资产投资的比例,通过对保本资产

的投资实现保本周期到期时投资本金的安全,通过对风险资产的投资寻求保本期间资产的稳

定增值。本基金对保本资产和风险资产的资产配置具体可分为以下三步:

第一步,确定保本资产的最低配置比例。根据保本周期末投资组合最低目标价值(本基

金的最低保本值为投资本金的 100%)和合理的贴现率(初期以三年期金融债的到期收益率

为贴现率),设定当期应持有的保本资产的最低配置比例,即设定基金价值底线;

第二步,确定风险资产的最高配置比例。根据组合安全垫和风险资产风险特性,决定安

全垫的放大倍数——风险乘数(范围 0~4,并结合市场波动趋势研判,进行动态调整),然

后根据安全垫和风险乘数计算当期可持有的风险资产的最高配置比例;

第三步,动态调整保本资产和风险资产的配置比例,并结合市场实际运行态势制定风险

资产投资策略,进行投资组合管理,实现基金资产在保本基础上的保值增值。

本基金保本投资配置策略示例:

假定本基金募集规模为 50 亿元,当期三年期无风险利率为 11.11%,本基金投资组合期

末最低目标价值为人民币 1.00 元/基金份额,基金经理确定的当期放大倍数为 1,则《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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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 50

= 45 ),此时本基金的安全

(1 + 11.11%)

合同》生效期初投资组合的安全底线为 45 亿元(

垫为 5 亿元(50-45=5)。本基金将按照既定投资策略投资 10 亿元( 5 × 1 = 5 ,1 为放大倍

数)于风险资产,40 亿元于保本资产,从而构建投资组合。

100%本金

安全垫

安全资产收益

90%本金

时间

期满

假定经过 6 个月的运作,股票市场出现一定程度的上涨,期间本基金的保本资产取得

了 2% 的 收 益 , 风 险 资 产 取 得 了 10% 的 收 益 , 此 时 保 本 资 产 为 45.9 亿 元

( 45 × (1 + 2%) = 45.9 ),风险资产为 5.5 亿元( 5 × (1 + 10%) = 5.5 ),基金资产净值为

51.4 亿元(45.9+5.5=51.4)。假定基金管理人通过研究判断股票市场仍有较大上涨空间,

1.00 × 50

将放大倍数调整为 2,则此时投资组合的安全底线为 = 45.80 ,安全垫为

(1 + 11.11%) 5 / 6

5.60 亿元(51.4-45.8=5.6)。本基金将按照既定投资策略投资 11.20 亿元( 5.60 × 2 = 11.20 )

于风险资产,40.20 亿元(51.4-11.2=40.2)于保本资产,从而调整投资组合。

假定本基金又经过 6 个月的运作,期间保本资产取得了 2%的收益,而风险资产遭受 10%

的损失,此时保本资产为 41.00 亿元( 40.20 × (1 + 2%) = 41.00 ),风险资产为 10.08 亿元

( 11.20 × (1 10%) = 10.08 ),基金资产净值为 51.08 亿元(41.00+10.08=51.08)。假定

基金管理人研究判断,股票市场经过调整后具有一定的上涨空间,故维持调整放大倍数为 2,

1.00 × 50

则此时投资组合的安全底线为 = 46.61 , 安 全 垫 为 4.47 亿 元

(1 + 11.11%) 4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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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8-46.61=4.47)。本基金将按照既定投资策略投资 8.94 亿元( 4.47 × 2 = 8.94 )于

风险资产,42.14 亿元(51.08-8.94=42.14)于保本资产,从而调整投资组合。

假定本基金又经过两年的运作,期间保本资产取得了 8%的收益,股票市场呈现震荡向

上 态 势 , 风 险 资 产 取 得 了 30% 的 收 益 , 那 么 期 末 保 本 资 产 为 45.51 亿 元

( 42.14 × (1 + 8%) = 45.51 ),风险资产为 11.62 亿元( 8.94 × (1 + 30%) = 11.62 ),基金

资产净值为 57.13 亿元(45.51+11.62=57.13),保本周期内基金的累计收益率为 14.26%。

(2)债券(不含可转换公司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债券投资中主要基于对国家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的深入分析以及对宏观经济的

动态跟踪,采用久期匹配下的主动性投资策略,主要包括:久期匹配、期限结构配置、信用

策略、相对价值判断、动态优化等管理手段,对债券市场、债券收益率曲线以及各种债券价

格的变化进行预测,相机而动、积极调整。

1)通过对宏观经济和市场因素的分析,确定债券组合久期

宏观经济和市场因素分析主要是通过债券投资策略表进行。债券投资策略表是结合宏观

策略表与市场因素的综合评分表。在具体投资研究工作中,基金管理人通过对主要的经济变

量(如宏观经济指标、货币政策、通货膨胀、财政政策及资金和证券的供求等因素)的跟踪

预测和结构分析,建立“宏观策略表”,并结合债券市场收益率曲线及其变动、货币市场利

率及央行公开市场操作等市场因素进行评分。通过对上述指标上阶段的回顾、本阶段的分析

和下阶段的预测,债券投资策略表以定量打分的形式给出了下一阶段债券市场和货币市场的

利率走势。

2)收益率曲线分析,确定债券组合期限结构配置

债券收益率曲线是市场对当前经济状况的判断及对未来经济走势预期的结果。分析债券

收益率曲线,不仅可以非常直观地了解当前债券市场整体状态,而且能通过收益率曲线隐含

的远期利率,分析预测收益率曲线的变化趋势,从而把握债券市场的走向。通过收益率曲线

形态分析以及收益率变动预期分析,形成组合的期限结构策略,即明确组合采用子弹、杠铃

还是阶梯型策略。如预测收益率曲线变陡,将采用子弹策略;如预测收益率曲线变平,将采

用杠铃策略。

3)信用策略

信用债收益率是在基准收益率基础上加上反映信用风险的信用利差。基准收益率受宏观

经济和政策环境影响;信用利差收益率主要受该信用债对应信用水平的市场信用利差曲线以

及该信用债本身的信用变化的影响。 基于这两方面的因素,我们分别采用以下的分析策略:

①基于信用利差曲线变化的投资策略:

一是分析经济周期和相关市场变化对信用利差曲线的影响,若宏观经济经济向好,企业

盈利能力增强,经营现金流改善,则信用利差可能收窄;二是分析信用债市场容量、信用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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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结构、流动性等变化趋势对信用利差曲线的影响,比如信用债发行利率提高,相对于贷款

的成本优势减弱,则企业债的发行可能减少;同时政策的变化影响可投资信用债券的投资主

体对信用债的需求变化,这些因素都影响信用债的供求关系。本基金将综合各种因素,分析

信用利差曲线整体及分行业走势,确定信用债券总的投资比例及分行业的投资比例。

②基于信用债本身信用变化的投资策略:

债券发行人自身素质的变化,包括公司产权状况、法人治理结构、管理水平、经营状况、

财务质量、抗风险能力等的变化将对信用级别产生影响。发行人信用发生变化后,我们将采

用变化后债券信用级别所对应的信用利差曲线对公司债、企业债定价。

影响信用债信用风险的因素分为行业风险、公司风险、现金流风险、资产负债风险和其

他风险等五个方面。对金融机构债券发行人进行资信评估还应结合行业特点,考虑市场风险

和操作风险管理、资本充足率、偿付能力等要素。

我们主要依靠内部评级系统分析信用债的相对信用水平、违约风险及理论信用利差。基

金管理人开发的收益率基差分析模型能够分析任意时间段、不同债券的历史利差情况,并且

能够统计出历史利差的均值和波动度,发掘相对价值被低估的债券,以确定债券组合的类属

配置和个券配置。

4)相对价值判断

根据对同类债券的相对价值判断,选择合适的交易时机,增持相对低估、价格将上升的

债券,减持相对高估、价格将下降的债券。比如判断未来利差曲线走势,比较期限相近的债

券的利差水平,选择利差较高的品种,进行价值置换。由于利差水平受流动性和信用水平的

影响,因此该策略也可扩展到新老券置换、流动性和信用的置换,即在相同收益率下买入近

期发行的债券,或是流动性更好的债券,或在相同外部信用级别和收益率下,买入内部信用

评级更高的债券。

5)优化配置,动态调整

本基金管理人的组合测试系统主要包括组合分析模型和情景分析模型两部分。债券组合

分析模型是用来实时精确监测债券组合状况的系统,情景分析模型是模拟未来市场环境发生

变化(例如升息)或买入卖出某债券时可能对组合产生的影响的系统。通过组合测试,能够

计算出不同情景下组合的回报,以确定回报最高的模拟组合。

我们同时运用风险管理模型对固定收益组合进行事前和事后风险收益测算,动态调整组

合,实现组合的最佳风险收益匹配。

(3)可转换公司债投资策略

由于可转债兼具债性和股性,本基金采取投资风险和收益介于股票和债券之间,可转债

相对价值分析策略通过分析不同市场环境下可转债股性和债性的相对价值,把握可转债的价

值走向,选择相应券种,从而获取较高投资收益。

可转债相对价值分析策略首先从可转债的债性和股性分析两方面入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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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用可转债的底价溢价率和可转债的到期收益率来衡量可转债的债性特征。底价溢

价率越高,债性特征越弱;底价溢价率越低,则债性特征越强;可转债的到期收益率越高,

可转债的债性越强;可转债的到期收益率越低,可转债的股性越强。在实际投资中,可转债

的底价溢价率小于 10%或到期收益率大于 2%的可转债可视为债性较强。

本基金用可转债的平价溢价率和可转债的 Delta 系数来衡量可转债的股性特征。平价溢

价率越高,股性特征越弱;溢价率越低,则股性特征越强。可转债的 Delta 系数越接近于 1,

股性越强;Delta 系数越远离 1,股性越弱。在实际投资中,可转债的平价溢价率小于 5%或

Delta 值大于 0.6 可视为股性较强。

此外,在进行可转债筛选时,本基金还对可转债自身的基本面要素进行综合分析。这些

基本面要素包括股性特征、债性特征、摊薄率、流动性等。本基金还会充分借鉴基金管理人

股票分析团队的研究成果,对可转债的基础股票的基本面进行分析,形成对基础股票的价值

评估。将可转债自身的基本面评分和其基础股票的基本面评分结合在一起,最终确定投资的

(4)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充分发挥基金管理人的研究优势,将严谨、规范化的选股方法与积极主动的投资

风格相结合,在分析和判断宏观经济运行和行业景气变化、以及上市公司成长潜力的基础上,

通过优选具有良好成长性、质量优良、定价相对合理的股票进行投资,以谋求超额收益。

1)行业配置

在全球经济的框架下,本基金管理人通过对宏观经济运行趋势、产业环境、产业政策和

行业竞争格局等多因素的分析和预测,确定宏观及行业经济变量的变动对不同行业的潜在影

响,得出各行业的相对投资价值与投资时机,据此挑选出具有良好景气和发展潜力的行业。

具体操作中,本基金从经济周期因素评估、行业政策因素评估和行业基本面指标评估(包

括行业生命周期、行业发展趋势和发展空间、行业内竞争态势、行业收入及利润增长情况等)

三个方面挑选具有良好景气和发展潜力行业。一般而言,对于国民经济快速增长中的先锋行

业,受国家政策重点扶持的优势行业,以及受国内外宏观经济运行有利因素影响具备良好成

长特性的行业,为本基金股票投资重点投资的行业。

2)本基金综合运用招商基金的股票研究分析方法和其它投资分析工具挑选具有良好成

长性、成长质量优良、定价相对合理的股票构建股票投资组合。

具体分以下三个层次进行:

①品质筛选

筛选出在公司治理、财务及管理品质上符合基本品质要求的上市公司,构建备选股票池。

主要筛选指标包括:盈利能力(如 P/E、P/Cash Flow、P/FCF、P/S、P/EBIT 等),经营效

率(如 ROE、ROA 等)和财务状况(如 D/A、流动比率等)等。

②公司质量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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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对上市公司直接接触和实地调研,了解并评估公司治理结构、公司战略、所处行业

的竞争动力、公司的财务特点,以决定股票的合理估值中应该考虑的折价或溢价水平。在调

研基础上,分析员依据公司成长性、盈利能力可预见性、盈利质量、管理层素质、流通股东

受关注程度五大质量排名标准给每个目标公司进行评分。

③多元化价值评估

在质量评估的基础上,根据上市公司所处的不同行业特点,综合运用多元化的股票估值

指标,对股票进行合理估值,并评定投资级别。在明确的价值评估基础上选择价值被低估的

投资标的。

(5)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权证资产的投资主要是通过分析影响权证内在价值最重要的两种因素——标

的资产价格以及市场隐含波动率的变化,灵活构建避险策略,波动率差策略以及套利策略。

1)买入权证对股票投资组合中相应的正股进行套期保值

结合正股的基本面以及市场表现情况,对正股进行估值,并结合权证市场上整体隐含波

动率情况,选择合理的隐含波动率水平利用权证定价模型对权证进行定价,选择估值合理的

权证对正股进行避险。在避险策略的选择上,根据正股市场表现的判断,灵活选择到期完全

对冲策略以及 Delta 动态对冲等避险策略。如果认为正股上涨可能性比较大,可以保持正股

与权证的组合 Delta 值大于 0 享受正股上涨带来的超额收益;如果认为正股下跌可能性比较

大,可以保持组合 Delta 值小于 0,享受正股下跌带来的超额收益;如果对正股短期走势把

握不清,可以保持组合 Delta 中性,对正股价格变化的不确定性进行完全动态对冲。在选择

动态对冲策略的同时考虑权证的 Gamma 值,选择能受利于市场环境变化的权证构建 Gamma

对冲策略,获取一定的超额收益。

2)根据市场隐含波动率趋势判断构建波动率差组合

波动率对权证价值产生重要的影响,根据对市场隐含波动率水平的变化趋势的判断,以

及对隐含波动率期限结构以及偏度结构曲线的变化分析,采用波动率差策略,构建各种不同

的正(负)Vega 组合,并保持组合 Delta 中性,在规避正股价格风险的同时获取波动率变

化带来的超额收益。

3)构建套利策略获取无风险套利收益

由于权证市场中非理性行为的存在,正股与权证之间不同行权方向、不同到期期限以及

不同行权价格间权证的定价关系通常会背离其理论定价关系,通过构建各种套利策略来捕捉

市场定价关系向理论定价关系回归带来的套利机会。

本基金对权证的投资将严格遵守有关部门关于权证投资的相关规定。

5、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三年期银行定期存款收益率(税后)。

本基金选择三年期银行定期存款收益率作为业绩比较基准的原因如下:在目前国内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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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环境下,银行定期存款可以近似理解为保本定息产品。本基金是保本混合型基金产品,

保本周期为三年,保本但不保证收益率。以三年期银行定期存款收益率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

较基准,能够使本基金保本受益人理性判断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合理地衡量比较本

基金保本保证的有效性。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

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业绩基准的指数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6、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保本混合型基金,属于证券市场中的低风险品种。

(二)变更后“招商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下简称“招商灵活配置混合基金”)

的投资目标、范围、理念、策略

通过灵活动态的资产配置,在股市和债市之间选择投资机会,精选股票和债券品种,适

当集中投资,致力于在多种市场环境下为投资者创造绝对收益。

2、投资理念

动态的资产配置能够有效地回避证券市场的系统风险,深入挖掘个股可以提高组合的盈

利能力。

3、投资范围

招商灵活配置混合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

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

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

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招商灵活配置混合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30%-80%;债

券、货币市场工具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20%-70%,其中,基金保留的现金或投资

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4、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方法

在资产配置方法上,投资组合管理人在借鉴国际先进投资技术的基础上,结合国内实际

情况和自身的投资管理经验,建立了自己的资产配置体系。招商基金的资产配置体系分为战

略资产配置和战术资产配置。

招商基金在战略资产配置中应用的是马科维茨最优模型。在应用该模型过程中,招商基

金结合自己在宏观分析和金融资产收益研究方面的优势,力争使战略资产配置做到最优。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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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基金在战术资产配置决策中主要使用的方法和模型为联邦模型。在所有的证券投资品种中

(国内市场上主要是指股票和债券)的收益率水平的差别应保持在一定范围内,如不同投资

品种的收益率水平的差超出一定的范围,资金的自由转投和市场间的套利将会使债券和股票

的收益率水平相接近。基于上述认识,招商基金开发了独立的联邦资产配置模型来衡量股票

和债券的投资价值。该模型以指数的形式给出了债券市场和股票市场的投资价值,为配置债

券和股票的比例提供了客观的标准。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采取自下而上的方法,以深入的基本面研究为基础,精选具有一定核

心优势的且成长性良好、价值被低估的上市公司股票,构建投资组合,以寻求超越业绩基准

的超额收益。

深入的公司研究和分析是发掘优质股票的核心,本基金通过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法构

建股票备选库和精选库。本基金管理公司研究人员在公司一级股票库的基础上,本基金对初

选股票池中的股票进行财务分析,对企业的未来盈利能力、成长能力、估值水平进行全方位

的评价,发掘出符合本基金投资理念的具有一定核心优势且成长性良好、价值被低估的个股

形成本基金的精选股票库,构建股票组合,并实时进行风险监控,对组合进行优化调整。

在沪深证券交易所市场上市的所有 A 股中,剔除以下股票后的剩余部分即形成本公司的

一级股票库:

1)ST、*ST 股票;

2)公司最近一年未受到监管部门的公开谴责或处罚、财务报告无重大问题的公司股票;

3)公司最近一年无重大异常、无重大亏损的公司股票;

4)与基金管理人在股权、债权等方面有重大关联的公司发行的股票;

5)本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剔除的股票。

对企业核心优势的评估是本基金个股研究和分析的重点。本基金主要通过本基金管理人

的企业核心优势评估系统来完成对具有核心优势企业的评估和筛选。企业核心优势评估系统

通过对公司可能具备的如下竞争优势着手进行分析,包括:市场优势、渠道优势、客户优势、

品牌优势、产品优势、技术优势、管理优势、资源优势、政策优势、垄断优势、成本优势、

商业模式优势等对上市公司的核心优势和竞争力进行全面系统的评价分析。企业核心优势评

估系统将评估对象分别置于各自所属行业之中进行横向比较,从而遴选出各个不同行业中具

有相对优势的企业。

企业具有某项或多项核心优势,可以直接或间接帮助企业为客户创造更好的产品或服

务,提升企业的竞争力,使企业具备持续稳定发展的可能,为企业的经营业绩做出积极正面

的贡献。但是,衡量一个企业仅仅通过对核心优势的定性分析还不够,需要对企业的经营状

况和成长性进行定量的财务分析,事实上,企业的各项竞争优势会最终反映在企业的财务状

况和经营成果中。因此,本基金通过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损益、现金流量、价格的深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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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评估企业的资产质量、盈利状况、成长能力以及估值水平,以确定本基金的投资标的。

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企业所处的行业,选择适当的估值方法,对所筛选出来的财务状况

和成长性良好的上市公司的股票价值进行动态评估,分析该公司的股价是否处于合理的估值

区间,以规避股票价值被过分高估所隐含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主要采用 PEG、市盈率、市净率等估值指标对上市公司进行估值,实践证明,这

些相对估值指标在股票的实际投资运作过程中的有效性更高。

根据上述步骤选择出来的股票完全是通过自下而上的方法得到的结果,可能会导致模拟

组合在单个行业的股票集中度过高,行业配置不够分散,或者组合的行业配置与基准指数的

差异过大,造成组合的非系统性风险过高。因此我们需要根据经济周期、市场形势的变化以

及对未来行业发展趋势的判断,对组合的行业配置进行适当的调整。

在进行组合的行业调整的时候,由基金经理根据宏观策略研究团队对宏观经济周期、市

场运行形势的分析判断,以及行业研究团队对各个行业的行业景气度、行业成长性、行业的

盈利能力和行业估值水平等方面所作的分析判断和预测结果,完成对组合行业配置的调整。

公司投资风险管理部采用行业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指标对组合的行业配置风险进行控制。

为控制相对收益产品的市场风险,风险管理部每日跟踪基金组合与基准组合在行业配置上的

偏离度,若基金组合的行业配置偏离基准组合达到一定程度,风险管理部会向基金经理提出

预警并要求基金经理在一定时间内对组合进行调整。并且,风险管理部定期对基金组合与基

准组合的事前跟踪误差进行测算,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组合与基准组合间的行业配置偏离程度

的影响,若事前跟踪误差超出了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给基金经理的授权范围,风险管理部会

要求基金经理在规定期限内对基金组合进行调整。

经过行业配置调整和风险控制模型调整后所确定的股票组合,将成为最终可供执行的股

票组合,用以进行实际的股票投资。

(3)货币市场工具投资

在本基金的货币市场工具投资过程中,将以严谨的市场价值分析为基础,采用稳健的投

资组合策略,通过对短期金融工具的组合操作,在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同时,追求稳定的投资

收益。具体来说:

①在保证流动性的前提下,利用现代金融分析方法和工具,寻找价值被低估的投资品种

和无风险套利机会;

②根据各期限各品种的流动性、收益性以及信用水平来确定货币市场工具组合资产配

置;

③根据市场资金供给情况对货币市场工具组合平均剩余期限以及投资品种比例进行适

当调整。

(4)债券投资策略

根据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财政、货币政策、市场资金与债券供求状况、央行公开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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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等方面情况,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式,确定债券投资的组合久期,并根据通胀

期确定浮息债与固定收益债比例;在满足组合久期设置的基础上,投资团队分析债券收益率

曲线变动、各期限段品种收益率及收益率基差波动等因素,预测收益率曲线的变动趋势,并

结合流动性偏好、信用分析等多种市场因素进行分析,综合评判个券的投资价值。在个券选

择的基础上,投资团队构建模拟组合,并比较不同模拟组合之间的收益和风险匹配情况,确

定风险、收益最佳匹配的组合。

1)债券(不含可转债)投资

在本基金的债券(不含可转债)投资过程中,本基金管理人将采取积极主动的投资策略,

以中长期利率趋势分析为基础,结合中长期的经济周期、宏观政策方向及收益率曲线分析,

实施积极的债券投资组合管理,以获取较高的债券组合投资收益。

本基金所采取的主动式投资策略涉及债券组合构建的三个步骤:确定债券组合久期、确

定债券组合期限结构配置和挑选个券。其中,每个步骤都采取特定的主动投资子策略,以尽

可能地控制风险、提高基金投资收益。

①确定组合久期

主动式投资策略通过积极主动地预测市场利率的变动趋势,相应调整债券组合的久期配

置,以达到利用市场利率的波动和债券组合的久期特性提高债券组合收益率的目的。本基金

在确定债券组合久期时,在进行债券市场发展趋势及市场利率波动预期的基础上,结合本基

金债券组合的利率弹性特征,从而确定债券组合的久期配置。

②决定债券组合的期限结构配置

在决定本基金债券组合的久期后,本基金主要采用收益率曲线分析策略决定组合的期限

结构配置。

所谓收益率曲线分析策略,即通过考察市场收益率曲线的动态变化及预期变化,寻求在

一段时期内获取因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而导致的债券价格变化所产生的超额收益的策略。

债券收益率曲线是市场对当前经济状况的判断及对未来经济走势预期的结果。分析债券

收益率曲线,不仅可以非常直观地了解当前债券市场整体状态,而且能通过收益率曲线隐含

的远期利率,分析预测收益率曲线的变化趋势,从而把握债券市场的走向。

在本基金的组合构建过程中,收益率曲线分析策略将根据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各期限

段品种收益率及收益率基差波动等因素分析,预测收益率曲线的变动趋势,并结合短期资金

利率水平与变动趋势,形成具体的收益率曲线组合策略,从而确定本基金债券组合中不同期

限结构的配置。

③选择个券,构建组合

在确定债券组合的期限结构后,本基金将主要运用收益率基差分析策略,通过对不同类

别债券的收益率基差分析,预测其变动趋势,及时发现由于基(利)差超出债券内在价值所

决定的差异而出现的价值被低估的债券品种,并结合税收差异和信用风险溢价等因素进行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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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综合评判个券的投资价值,以挑选风险收益特征最匹配的券种,建立具体的个券组合。

在具体运用收益率基差分析策略中,本基金还将采用换券利差交易策略、凸性套利交易

策略以及骑乘收益率曲线策略等交易策略。

除以上常用策略外,在本基金债券投资过程中,基金管理人还将采用一级市场参与策略

以及无风险套利策略等。

2)可转债投资

对于本基金中可转债的投资,本基金管理人主要采用可转债相对价值分析策略。

由于可转债兼具债性和股性,其投资风险和收益介于股票和债券之间,可转债相对价值

分析策略通过分析不同市场环境下其股性和债性的相对价值,把握可转债的价值走向,选择

相应券种,从而获取较高投资收益。

可转债相对价值分析策略首先从可转债的债性和股性分析两方面入手。

本产品用可转债的底价溢价率和可转债的到期收益率来衡量可转债的债性特征。底价溢

价率越高,债性特征越弱;底价溢价率越低,则债性特征越强;可转债的到期收益率越高,

可转债的债性越强;可转债的到期收益率越低,可转债的股性越强。在实际投资中,可转债

的底价溢价率小于 10%或到期收益率大于 2%的可转债可视为债性较强。

本产品用可转债的平价溢价率和可转债的 Delta 系数来衡量可转债的股性特征。平价溢

价率越高,股性特征越弱;溢价率越低,则股性特征越强。可转债的 Delta 系数越接近于 1,

股性越强;Delta 系数越远离 1,股性越弱。在实际投资中,可转债的平价溢价率小于 5%或

Delta 值大于 0.6 可视为股性较强。

其次,在进行可转债筛选时,本基金还对可转债自身的基本面要素进行综合分析。这些

基本面要素包括股性特征、债性特征、摊薄率、流动性等。本基金还会充分借鉴基金管理人

股票分析团队的研究成果,对可转债的基础股票的基本面进行分析,形成对基础股票的价值

评估。将可转债自身的基本面评分和其基础股票的基本面评分结合在一起,最终确定投资的

(5)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权证资产的投资主要是通过分析影响权证内在价值最重要的两种因素——标

的资产价格以及市场隐含波动率的变化,灵活构建避险策略,波动率差策略以及套利策略。

1)买入权证对股票投资组合中相应的正股进行套期保值

结合正股的基本面以及市场表现情况,对正股进行估值,并结合权证市场上整体隐含波

动率情况,选择合理的隐含波动率水平利用权证定价模型对权证进行定价,选择估值合理的

权证对正股进行避险。在避险策略的选择上,根据正股市场表现的判断,灵活选择到期完全

对冲策略以及 Delta 动态对冲等避险策略。如果认为正股上涨可能性比较大,可以保持正股

与权证的组合 Delta 值大于 0 享受正股上涨带来的超额收益;如果认为正股下跌可能性比较

大,可以保持组合 Delta 值小于 0,享受正股下跌带来的超额收益;如果对正股短期走势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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握不清,可以保持组合 Delta 中性,对正股价格变化的不确定性进行完全动态对冲。在选择

动态对冲策略的同时考虑权证的 Gamma 值,选择能受利于市场环境变化的权证构建 Gamma

对冲策略,获取一定的超额收益。

2)根据市场隐含波动率趋势判断构建波动率差组合

波动率对权证价值产生重要的影响,根据对市场隐含波动率水平的变化趋势的判断,以

及对隐含波动率期限结构以及偏度结构曲线的变化分析,采用波动率差策略,构建各种不同

的正(负)Vega 组合,并保持组合 Delta 中性,在规避正股价格风险的同时获取波动率变

化带来的超额收益。

3)构建套利策略获取无风险套利收益

由于权证市场中非理性行为的存在,正股与权证之间不同行权方向、不同到期期限以及

不同行权价格间权证的定价关系通常会背离其理论定价关系,通过构建各种套利策略来捕捉

市场定价关系向理论定价关系回归带来的套利机会。

本基金对权证的投资将严格遵守有关部门关于权证投资的相关规定。

5、业绩比较基准

招商灵活配置混合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55%+中信全债指数收

益率×45%。

采用沪深 300 指数作为股票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主要基于以下原因:

(1)沪深 300 指数是沪深证券交易所第一次联合发布的反映 A 股市场整体走势的指

数,由中证指数公司编制和维护,是在上海和深圳证券市场中选取 300 只 A 股作为样本编

制而成。

(2)该指数样本覆盖了沪深市场六成左右的市值,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投资者可

以方便地从报纸、互联网等财经媒体中获取。

(3)沪深 300 指数引进国际指数编制和管理的经验,编制方法清晰透明,具有独立性

和良好的市场流动性;与市场整体表现具有较高的相关度,且指数历史表现强于市场平均收

益水平。

因此,沪深 300 指数是衡量该混合型基金股票投资业绩的理想基准。同时,根据目标

资产配置比例,业绩比较基准中加入了中信全债指数并按照该混合型基金的目标资产配置比

例来安排。

如果上述基准指数停止计算编制或更改名称,或者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又或者市场

推出更具权威、且更能够表征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指数,则本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调整本

基金的业绩评价基准,并及时公告,但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风险收益特征

招商灵活配置基金是混合型基金,属于基金中的中高风险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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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投资决策依据和投资程序

为了保证整个投资组合计划的顺利贯彻与实施,本基金遵循以下投资决策依据以及具体

的决策程序: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宏观经济发展态势、证券市场运行环境和走势,以及上市公司的基本面;

(3)投资对象的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的匹配关系,本基金将在承担适度风险的范围内,

选择收益风险配比最佳的品种进行投资。

2、投资决策流程

本基金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团队式投资管理模式。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就投资

管理业务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基金经理、分析员、交易员在投资管理过程中责任明确、密

切合作,在各自职责内按照业务程序独立工作并合理地相互制衡。具体的投资管理程序如下:

(1)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投资策略、资产配置和其它重大事项;

(2)投资部门通过投资周会等方式讨论拟投资的个券,研究员构建模拟组合;

(3)基金经理根据所管基金的特点,确定基金投资组合;

(4)基金经理发送投资指令;

(5)交易部审核与执行投资指令;

(6)数量分析人员对投资组合的分析与评估;

(7)基金经理对组合的检讨与调整。

在投资决策过程中,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对各决策环节的事前及事后风险、操作风险等投

资风险进行监控,并在整个投资流程完成后,对投资风险及绩效做出评估,提供给投资决策

委员会、投资总监、基金经理等相关人员,以供决策参考。

(四)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主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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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

3、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4、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

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5、本基金保留的现金或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 5%;

6、本基金投资权证,在任何交易日买入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

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 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应

投资于信用级别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在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

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本

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8、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投资比例的规定;

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

合同》的约定。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

规模变动等非本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致使基金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 1-3 项以及 5-8 项规定的

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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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六)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

(七)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八)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招商安达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董事会及董事保

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来源于《招商安达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2015 年第 2 季度报告》。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1 权益投资 1,060,202,522.55 32.99

其中:股票 1,060,202,522.55 32.99

2 固定收益投资 2,022,911,919.22 62.95

其中:债券 2,011,941,919.22 62.61

资产支持证券 10,970,000.00 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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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27,911,247.47 0.87

7 其他资产 102,616,531.82 3.19

8 合计 3,213,642,221.06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A 农、林、牧、渔业 148,780,775.73 5.08

C 制造业 485,997,577.24 16.60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

E 建筑业 98,249,071.58 3.36

F 批发和零售业 62,038,523.43 2.12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29,916,402.60 1.02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

I 118,493,833.63 4.05

K 房地产业 51,868,505.60 1.77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59,928,421.06 2.05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823,611.68 0.03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4,105,800.00 0.14

合计 1,060,202,522.55 36.21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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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1 300101 振芯科技 1,571,862 87,395,527.20 2.99

2 002714 牧原股份 1,363,875 80,114,017.50 2.74

3 002477 雏鹰农牧 2,766,000 53,107,200.00 1.81

4 002285 世联行 2,419,240 51,868,505.60 1.77

5 600986 科达股份 2,012,377 48,437,914.39 1.65

6 600654 中安消 1,577,401 47,495,544.11 1.62

7 300059 东方财富 739,087 46,628,998.83 1.59

8 002405 四维图新 953,868 41,779,418.40 1.43

9 600058 五矿发展 1,234,500 40,331,115.00 1.38

10 300298 三诺生物 1,038,077 39,976,345.27 1.37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1 国家债券 832,541,475.50 28.44

3 金融债券 180,165,030.00 6.15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180,165,030.00 6.15

4 企业债券 574,111,714.00 19.61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210,273,000.00 7.18

6 中期票据 212,887,000.00 7.27

7 可转债 1,963,699.72 0.07

9 合计 2,011,941,919.22 68.72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1 010107 21 国债⑺ 2,993,910 317,204,764.50 10.83

2 010303 03 国债⑶ 3,132,370 314,176,711.00 10.73

3 019428 14 国债 28 2,000,000 201,160,000.00 6.87

4 1180038 11 锡盟债 1,000,000 103,560,000.00 3.54

5 110221 11 国开 21 1,000,000 99,990,000.00 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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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序号 证券代码 证券名称 数量(份) 公允价值(元)

1 1489194 14 华元 2A2 200,000 10,970,000.00 0.37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合约。

9.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0.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10.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合约。

10.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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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不存在报告编

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1.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本基金管理人从制度

和流程上要求股票必须先入库再买入。

1 存出保证金 1,122,707.75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67,000,000.00

4 应收利息 34,478,947.03

5 应收申购款 14,877.04

9 合计 102,616,531.82

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流通受限部分的公 占基金资产净 流通受限情况

允价值(元) 值比例(%) 说明

1 600654 中安消 47,495,544.11 1.62 重大事项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投资者

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本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

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

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以来的投资业绩及与同期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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阶段 长率标 基准收益 准收益率标 ①-③ ②-④

2011.09.01-2011.12.31 5.10% 0.24% 1.67% 0.02% 3.43% 0.22%

2012.01.01-2012.12.31 6.47% 0.34% 4.61% 0.01% 1.86% 0.33%

2013.01.01-2013.12.31 7.24% 0.56% 4.25% 0.01% 2.99% 0.55%

2014.01.01-2014.12.31 18.98% 0.51% 4.22% 0.01% 14.76% 0.50%

2015.01.01-2015.06.30 20.18% 0.96% 1.86% 0.01% 18.32% 0.95%

基金成立起至 2015.06.30 71.60% 0.55% 16.61% 0.01% 54.99% 0.54%

注: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11 年 9 月 1 日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

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

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

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财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

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消;不同基金财

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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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因基

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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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并为基金份额

提供计价依据。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

基金依法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及其他基金资产。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

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1)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价估值;

2)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4)非公开发行的且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

(3)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

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

(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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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债券估值方法:

(1)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

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果估

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

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

净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5)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7)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6)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

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

(6)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

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办法:

(1)基金持有的权证,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权证按估值

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4)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3)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

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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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

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其他有价证券等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

果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

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

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销机构或投

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差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

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

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

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

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

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

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

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

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

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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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

人的利益损失,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

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

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的行为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

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的行为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

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

基金管理人有权向有责任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

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

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

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公

司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0%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

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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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会计责任方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基金托管

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

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

赔偿金额,其中基金管理人承担 50%,基金托管人承担 50%;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

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进而导致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

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者的利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将当日的净值计算结果发送给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据本《基

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3)项、债券估值方法的第(7)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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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证估值方法的第(4)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不

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

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

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五、基金的收益分配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 12 次,每次基金收益

分配比例不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

(1)保本周期内:仅采取现金分红一种收益分配方式,不进行红利再投资;

(2)基金转型后: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

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

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投资者在不同销售机构可以选择不同的收益分配方式,在同一销售

机构只能选择一种收益分配方式,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将以投资者最后一次选择的收益分配方

式为准;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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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

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基金管理人按

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2、在分配方案公布后(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

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3、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至日)的时间不得超

过 15 个工作日。

在保本周期内,本基金红利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转型为“招商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

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

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权益登记日除

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7、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基金合同》的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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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2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

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第二个保本周期担保人保证费用自基金管理费中列

支。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

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若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所持有本

基金份额转为变更后的“招商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管理费按前一日

基金资产净值的 1.5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的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同上。

4、上述(一)中 3 到 8 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

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

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

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基金收取认购费的,可

以从认购费中列支。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

率。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依

照有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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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七、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解冻

(一)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基金投资者基金账户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份额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负责办

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注册登记业务中的权利义务,保护基金投资者和基金份额持

注册登记机构享有如下权利:

1、建立和管理基金投资者基金份额账户;

2、取得注册登记费;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注册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依照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注册登记机构承担如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3、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赎回与转换等业务记录 15 年以上;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者或基

金造成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转托管和提

供其他必要服务;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它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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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

基金份额投资者。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

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 2 个月内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

(三)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办理转托管的销售机构因技术系统性能限制或其

它合理原因,可以暂停该业务或者拒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转托管申请。

(四)基金冻结与解冻

基金账户和基金份额冻结、解冻的业务,由注册登记机构办理。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关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

额被冻结的,被冻结基金份额所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法院判决、

裁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基金份额处于冻结状态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其他相关机构应拒绝该部分基金份额

的赎回申请、非交易过户以及基金的转托管。

十八、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如果《基金合同》生效所

在的会计年度,《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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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分别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书面确认。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等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或

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在指定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

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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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1、《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 3 日前,将《招募说明

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

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

务等内容。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

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

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

(3)《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

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

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登载《基

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

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

申购赎回代理机构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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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5、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

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6、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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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销售代理机构;

(20)基金更换登记结算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5)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7、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

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

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8、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

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

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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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

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披

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

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二十、风险揭示与管理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

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

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自身的管理风

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即当单个交易

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人投资不同

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

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

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

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本基金为保本混合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本基金的保本周期为三

年,投资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存在着仅能收回本金(含认购费用及募集期间的利息

收入)的可能性;未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投资人赎回或转换出时不能获得保本保证,将承

担市场波动的风险。此外,如果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不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投资人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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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亦存在着无法收回本金的可能性。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可能到

期终止或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转为其他类型基金,到期具体操作以

届时公告为准。

基金管理人建议基金投资者在选择本基金之前,通过正规的途径,如:招商基金客户服

务热线(4008879555),招商基金公司网站(www.cmfchina.com)或者通过其他代销机构,

对本基金进行充分、详细的了解。在对自己的资金状况、投资期限、收益预期和风险承受能

力做出客观合理的评估后,再做出是否投资的决定。投资者应确保在投资本基金后,即使出

现短期的亏损也不会给自己的正常生活带来很大的影响。

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定额投资是

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

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

基金管理人提请投资人特别注意,因基金份额拆分、封转开、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额

净值变化,不会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不会降低基金投资风险或提高基金投资收益。因

基金份额拆分、封转开、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调整至 1 元初始面值,在市场波动等

因素的影响下,基金投资仍有可能出现亏损或基金份额净值仍有可能低于初始面值。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

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

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

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证券市场受各种因素的影响所引起的波动,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引起市场风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国有股减持与流通政策等国家经济政策的变化会对证

券市场产生影响,导致证券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的风险。

股市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因此,宏观经济运行的周期性波动将会通过证券市场反映出

来,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利率的变化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同时也影响到证券市场资金供求关系,并

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上市公司的盈利水平,上述变化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本基金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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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

人员素质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如果本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盈利下降,其股票价

格可能会下跌,或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导致本基金投资收益减少。

本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采取现金形式来分配,而通货膨胀将使现金购买力下降,从而影响

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基金管理人有义务在基金开放日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如果

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迅速变现对资金净值产生不利的影响,都会影响基金运

作和收益水平。尤其是在发生巨额赎回时,如果基金资产变现能力差,基金将面临流动性风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管理人的知识、技能、经验、判断等主观因素会影响其对相关

信息和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

本息,都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五)本基金投资策略所特有的风险

本基金是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采用恒定比例组合保险机制将资产配置于保本资产

与风险资产。恒定比例组合保险机制在理论上可以实现保本的目的,该机制的重要前提之一

是投资组合中保本资产与风险资产的仓位比例能够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作出适时、连续地调

整。但在实际投资中,可能由于流动性影响或者市场环境急剧变化的影响导致恒定比例组合

保险机制不能有效发挥其保本功能,并产生一定的风险。

此外,本基金在过渡期申购期间将暂停日常赎回和转换出业务,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

期、但未在到期操作期间赎回或转出的基金份额,将无法在过渡期申购期间变现或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

(六)保证风险

本基金引入担保人机制,但可能由于下列原因导致保本周期到期而不能偿付本金,产生

保证风险。这些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在保本周期内更换基金管理人,而担保人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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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承担保证责任;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履行保本义务, 同时担保人也

无法履行保证责任;在保本周期内担保人因经营风险丧失保证能力或保本周期到期日担保人

的资产状况、财务状况以及偿付能力发生不利变化,无法履行保证责任等。

(七)不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在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

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高于其认购保本金

额;对第一个保本周期之外的保本周期,在保本周期到期日,按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

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在当期保

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不低于其保本金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或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但在基金

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

4、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5、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6、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

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

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八)未知价风险

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公告并提示基金份额持有人作出到期选择申

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届时公告规定的时间内按照公告规定的方式作出到期选择申请。为

了保障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在保本周期到期前 30 个工作日内

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日常赎回和转换出业务。基金份额持有人自提出申请至保本周期到期日

之间,基金资产净值可能受证券市场影响有所波动,产生未知价风险。

(九)其他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

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 系统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

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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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由于法律法规方面的原因,某些市场行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导致基金资产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

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

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下列涉及到《基金合同》内容变更的事项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2)变更基金类别,但在保本到期后在《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变更为“招商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除外;

(3)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但在保本到期后在《基金合同》规定

范围内变更为“招商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并按《基金合同》约定的“招商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执行的以及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

定的除外;

(4)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但因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因歇业、停业、

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宣告破产、丧失担保资质或其他足以影响继续履行担保责任能力

的情况、以及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发生合并或分立,由合并或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

继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的除外;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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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变更后公布经修订的《基金合同》,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其他应由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的费用;

(2)保本到期后,在《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变更为“招商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并按《基金合同》约定的“招商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范围

或策略执行;

(3)某一保本周期结束后更换下一保本周期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

(4)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或变更收费方式;

(5)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6)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7)《基金合同》的变更并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的;

(8)因为当事人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变更,当事人分立、合并等原因导致《基金

合同》内容必须作出相应变动的;

(9)《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10)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的。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经

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在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而在 6 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管理人承接的;

3、基金托管人人职责终止,而在 6 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1)《基金合同》终止后,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基

金清算小组,基金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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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组可

(1)《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9)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

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清算

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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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管理人简况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2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28 楼

成立时间:2002 年 12 月 27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2]100 号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

2)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收入;

3)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4)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决定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和管理费之外的

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

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

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基金当

事人的利益;

6)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

7)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

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销售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

监督和检查;

9)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0)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

12)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以基金的名义依法为基金融资、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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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由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赎回和注册登记事宜;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

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

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保本义务;

19)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0)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1)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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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托管人追偿;

23)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4)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5)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

2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7)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8)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

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义务。

(1)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9 层

成立时间:2009 年 1 月 15 日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财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

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

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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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

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

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

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

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

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

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

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

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少于 15 年;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

18)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履行其义务,基金管理人

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根据本《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0)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1)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2)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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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投资者自依《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

对《基金合同》的完全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

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代销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

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4、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基金合同》为依据,不因基金账户名

称而有所改变。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共同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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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但在保本到期后在《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变更为“招商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除外;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但在保本到期后在《基金合同》规定范

围内变更为“招商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并按《基金合同》约定的“招商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执行的以及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但因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因歇业、停业、被

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宣告破产、丧失担保资质或其他足以影响继续履行担保责任能力的

情况、以及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发生合并或分立,由合并或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继

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的除外;

8)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

9)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变

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其他应由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的费用;

2)保本到期后,在《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变更为“招商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并按《基金合同》约定的“招商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范围或

策略执行;

3)某一保本周期结束后更换下一保本周期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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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

变更收费方式;

5)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6)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7)《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8)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

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作出书面答复,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以上含本数,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

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作出书面答复,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

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

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作出书面答复的,代表基金

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

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4、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

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 40 日在指定媒

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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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6)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

达时间和地点;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表决方式,并

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的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

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5、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

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

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①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部有效凭证

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下同);

②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

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等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①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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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

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经通知拒不参加收取和统计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③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

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④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见的代表,同时提交

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

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3)如果出现任何不符合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条件的情况,则对同一议题可

履行再次开会程序。再次开会日期的提前通知期限为 40 天,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应发生变化。再次开会仍然必须达到上述所有相关条件,才能

视为有效。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以及

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

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35 日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对于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30

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临时提案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包括临时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

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

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

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将其

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

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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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

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

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 30 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

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

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

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按照前述约定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

日期第 2 日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7、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通过方为

有效,除下列 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

为有效;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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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

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

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

理人中推举 3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

响计票的效力及表决结果。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3)如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会议主

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

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

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

授权代表(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

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监督计票的,不影响计

票效力及表决结果。但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当至少提前两个工作日通知召集人,由召

集人邀请无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方担任监督计票人员。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

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

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并在生效后方可执行。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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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

网站公告。

(4)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

全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三)基金的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3、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 12 次,每次基金收

益分配比例不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

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

1)保本周期内:仅采取现金分红一种收益分配方式,不进行红利再投资;

2)变更为“招商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后: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现金分红

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

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一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利润分配基准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期末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

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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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基金管理人

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2)在分配方案公布后(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3)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期末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至日)的时间不

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6、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在保本周期内,本基金红利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转型为“招商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

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

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权益登记日除

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基金合同》的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2、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3、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2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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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

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第二个保本周期担保人保证费用自基金管理费中列

支。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

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若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所持有

本基金份额转为变更后的“招商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管理费按前一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的年费率计

提。计算方法同上。

(4)上述(一)中 3 到 8 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

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

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

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基金收取认购费的,可

以从认购费中列支。

5、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

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

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公告。

6、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五)基金的保本

1、保本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选择或默认选择

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过

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

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其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保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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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或从上一保本周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保

本额,由基金管理人、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根据当期有效的《基金合同》、《保证合同》或《风

险买断合同》的约定将该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除基金份额持有人从上一保本周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

金份额及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之外,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购、在保本周期到期日

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出的部分或其他基金份额均不在保证范围之内。

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保本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

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基金份额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过渡期申购费用。

从上一保本周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保

本额=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基金份

额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

对于基金持有人多次申购、赎回的情况,以先进先出的原则确定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2、保本周期

本基金的保本周期为 3 年。

本基金的第二个保本周期自本基金公告的保本周期起始之日起至 3 个公历年后对应日

止。如果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第二个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进入下一保本

周期,该保本周期的具体起讫日期以本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3、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或从上一保本周期选择或默

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2)对于前条所述持有到期的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无论选择赎回、转换到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是转型为“招商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都同样适用保本条款。

4、不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在保本周期到期日,按基金份额持有人从上一保本周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

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

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相应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不低于其保本额的;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转出本基金

的基金份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

(4)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5)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且担保人不

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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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人无

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

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外。

(六)基金的保证

1、基金保本的保证

本节所述基金保本的保证责任仅适用于第二个保本周期。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后各保

本周期涉及的基金保本事宜,由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届时签订的《保证合同》

或《风险买断合同》决定,并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

(1)本基金的第二个保本周期由武汉信用风险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

(2)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签订《招商安达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第二个保本期保证

合同》(全文详见《基金合同》附件)。基金份额持有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视为同意该《保

证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由担保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保本义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的范围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从上一保本周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

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相应基金份额累计分红金额之和

计算的总金额低于从上一保本周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保本额的差额部分,与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

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相应基金份额累计分红金额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过

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保本额的差额部分之和。担保人保证期间为基金本

保本周期到期日之日起六个月。第二个保本周期内,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不超过

按本基金公告的第二个保本周期起始之日确认的基金份额所计算的保本金额。

(3)保本周期内,担保人出现足以影响其担保能力情形的,应在该情形发生之日起三

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应

将上述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并提出处理办法,包括但不限于加强对担保人担保能力的持续监

督、在确信担保人丧失担保能力的情形下及时提名并更换担保人或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等;在确信担保人丧失担保能力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名并更换担保人或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就终止《基金合同》、基金转型等事项进行审议。基金管理人应在接到担

保人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上述情形。

(4)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并且保证人的更换

必须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如因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因歇业、停业、被吊销企业法人

营业执照、宣告破产、丧失担保资质或其他足以影响继续履行担保责任能力的情况、以及担

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发生合并或分立,由合并或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继担保人、或保

本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的情况,使本基金需要在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的,基金管理人有权

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提名并更换新担保人,不需召开持有人大会。保本周期

内更换担保人的程序:

1)提名。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权提名新担保人,被提名的新任担保人必须符合

如下条件:1)具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担任基金担保人的资质和条件;2)符合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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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3)同意为本基金的保本提供担保。

2)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合同》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章节中约定的程序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新担保人形成决议(在基金管理人确定担保人已丧失履行担

保责任能力或宣告破产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选择更换基金担保人而不需召开持有人大

会)。

更换担保人的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

表决通过,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新任担保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签订《保证合同》。基金管理人应自更换担保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与

新任担保人签订《保证合同》。

5)公告。基金管理人应自新《保证合同》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更换担保人的有关事项以及基金管理人与新任担保人签订

的《保证合同》。

6)交接。原担保人职责终止的,原担保人应妥善保管保本周期内保证业务资料,及时

向基金管理人和新任担保人办理保证业务资料的交接手续,基金管理人和新任担保人应及时

接收。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的,原担保人承担的所有与本基金保证责任相关的权利义务由

继任的担保人承担。在新任担保人接任之前,原担保人应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的,自新《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原担保人承担的所有与本基

金保证责任相关的权利义务由继任的担保人承担。在新任担保人接任之前,原担保人应继续

承担保证责任。

如因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因歇业、停业、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宣告破产、丧失担

保资质或其他足以影响继续履行担保责任能力的情况、以及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发生合并或

分立,由合并或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继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的情况,

使本基金需要在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的

条件提名并更换新担保人,不需召开持有人大会。

(5)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从上一保本周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

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

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相应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保本额,基金管理人未能按照

《基金合同》的约定全额履行保本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5 个工作日内,

向担保人发出书面《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应当载明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

的本基金保本赔付差额、基金管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额、需担保人支付的代偿款项以及基金

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信息)。担保人应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

出的《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将《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载明的代偿款

项划入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由基金管理人将该代偿款项

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保人将上述代偿金额全额划入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在基金托

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后即为全部履行了保证责任,担保人无须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逐一进行代

偿。代偿款项的分配与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负责,担保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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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除本部分第四款所指的“更换担保人的,原担保人承担的所有与本基金保证责任

相关的权利义务由继任的担保人承担”以及下列除外责任情形外,担保人不得免除保证责任:

1)在保本周期到期日,按基金份额持有人从上一保本周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

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

额净值的乘积加上相应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不低于其保本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转出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

4)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5)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且担保人不同

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7)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

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

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8)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修改《基金合同》条款,可能加重担保人保证责任的,但根据

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7)保本周期届满时,担保人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其他机构继续与本基

金管理人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同时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

基金存续要求的,本基金将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间内的担保人承诺继

续对下一保本周期提供保证或风险买断保本保障的,本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另行签订保证合

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否则,本基金变更为非保本的混合型基金,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招

商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担保人不再为该基金承担保证责任。

(8)保证费用由基金管理人从基金管理费收入中列支。

2、担保人基本情况

(1)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名称:武汉信用风险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部分简称为“公司”)。

住所:洪山区珞瑜路吴家湾

法定代表人:熊伟

成立日期:2000 年 2 月 1 日

注册资本: 二十亿

经营范围:为企业及个人提供各类担保业务;为企业提供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

财务顾问、信用信息服务、信用风险管理等中介服务;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监管部门规定

的其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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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武汉信用风险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 1998 年,注册资本 20 亿元,总资产逾 110

亿元,净资产逾 50 亿元。公司是武汉市市属国有企业,是国内最早从事信用管理研究和信

用产业开发的专业机构之一,是国家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单位和国家信息化试点单位,

是全国担保机构联席会议发起人单位,也是华中地区业务规模最大、综合实力最强、资本市

场 AA+级的大型专业化担保机构。

经过十余年的探索和积累,公司凭借在信用管理行业的先发优势、品牌效应和专业实力,

围绕中小企业融资服务,形成了以信用风险管理为核心、涵盖金融投资和金融服务的产业布

局,全面建立了与银行金融机构的战略合作关系,构建了以征信评级、融资担保、小额贷款、

风险投资、基金管理和资产管理等业务为核心的信用产业链,为不同发展周期的中小微企业

提供全方位一体化金融服务。

在金融投资领域,公司投资成为汉口银行和武汉农村商业银行的主要股东,持有近 10

亿股银行股股权。在金融服务领域,公司致力于为中小企业提供一体化融资解决方案,拥有

位居全国前列的征信公司、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及金融超市等专业化子公司。

因在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题、支持全民创业和繁荣地方经济方面的突出贡献,公司荣获

“全国信用建设突出企业”、“全国担保机构 30 强”、“全国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创新奖”、“全

国小额贷款公司 100 强”、“湖北省中小企业综合服务示范单位”、“湖北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

机构先进单位”、“湖北省功勋企业”、“武汉市优秀企业”等荣誉称号。公司将根据“集团化

管理、专业化经营”的战略目标,以建立专业化子公司的方式实施产业细分,通过产业联动

实现跨越式发展,打造成中部第一、全国领先的金融服务集团。

(2)担保人对外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况

中国投保担保有限公司从事的信用及担保业务主要有:

2013 年武汉信用风险管理有限公司全年完成各类担保及投融资规模逾 240 亿元,期末

在保余额为 108.35 亿元。2014 年 1-4 月,公司担保业务发生额为 34.78 亿元。公司已累计

为逾万户中小企业、10 万余名个体工商户和创业者提供了融资担保、财务咨询等信用管理

服务,累计业务规模逾 700 亿元。

在以银行为主的传统担保业务上,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与交通银行、招商银行、汉口银行、

国家开发银行、民生银行等 20 家商业银行开展了业务合作,获得银行授信额度近 500 亿元。

同时公司还积极开展各项资本市场担保业务,成功打造了以债券、信托为主的一系列常

态化金融创新品种。公司作为财务顾问和统一担保人成功推进了湖北省首只中小企业集合债

券、首只中小企业集合信托。与券商和信托等金融机构合作成功发行多只私募债、企业债和

信托产品,得到投资者的广泛认可。公司已与中信证券、长江证券、国信证券、兴业证券、

齐鲁证券、交银信托等三十多家金融机构结成战略合作关系,积极推动资本市场业务。

3、《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1)保证的范围和最高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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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基金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提供的保本额(简称保本额),分为上

一保本周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的

保本额,以及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额。分别按以下方

式进行计算:

1〉从上一保本周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保本额为:

从上一保本周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保

本额=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基金份

额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

2〉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保本额为:

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保本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

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基金份额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过渡期申购费用

2)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金额即保证范围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从上一保本周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

基金份额,担保人的保证范围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从上一保本周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

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相应基金份额累

计分红金额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从上一保本周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

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保本额的差额部分(以下简称“转入保本赔付差额”);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担保人的保证范围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相应

基金份额累计分红金额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保本额的差额部分(以下简称“过渡期申购保本赔付差额”)。

保本赔付差额为转入保本赔付差额与过渡期申购保本赔付差额之和。

3)本基金当期保本周期的募集上限为 50 亿元人民币。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

为 51 亿元人民币。

4)除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从上一保本周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

期的基金份额及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之外,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购、在保本周期

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出的部分或其他基金份额均不在保证范围之内,且担保

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当期保本周期起始日确认的保本额。经担保人与基金管理

人双方协商同意可调增担保责任金额上限并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5)保本周期到期日是指本基金保本周期(如无特别指明,保本周期即为当期保本周期)

届满的最后一日。本基金的保本周期为三年,自本基金公告的当期保本周期起始之日起至三

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2)保证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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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3)保证的方式

在保证期间,本担保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

(4)除外责任

下列任一情形发生时,担保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1)在保本周期到期日,按基金份额持有人从上一保本周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

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

额净值的乘积加上相应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不低于其保本额的;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转出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

4)在保本周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5)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且担保人不同

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7)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

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

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8)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修改《基金合同》条款,可能加重担保人保证责任的,根据法

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5)责任分担及清偿程序

1)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从上一保本周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

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

额净值的乘积加上相应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保本额,基金管理人未能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全额履行保本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5 个工作日内,向

担保人发出书面《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应当载明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的

本基金保本赔付差额、基金管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额、需担保人支付的代偿款项以及基金管

理人指定的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信息)。

2)担保人应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将

《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载明的代偿款项划入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

的账户中,由基金管理人将该代偿款项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保人将上述代偿金额全额

划入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后即为全部履行了保证责任,担

保人无须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逐一进行代偿。代偿款项的分配与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负责,担保

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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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管理人最迟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20 个工作日(含第 20 个工作日)内将保本

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4)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从上一保本周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

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

的乘积加上相应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保本额,基金管理人及担保人未履行《基

金合同》及本合同上述条款中约定的保本义务及保证责任的,自保本周期到期后第 21 个工

作日起,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第二十四部分“争议的处理”约定,直接向

基金管理人或担保人请求解决保本赔付差额支付事宜,但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向担保人追偿

的,仅得在保证期间内提出。

5)保本周期内,担保人不符合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规定的担保人资格、或出现足以影

响其担保能力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的程序更换担保人,基

金管理人书面通知担保人即可解除本《保证合同》,并要求担保人就其过错导致的基金财产、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管理人的损失承担相应责任,赔偿相关损失

4、保证费用(即担保费)的费率和支付方式

本基金的保证费用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年费率计提。保证费用的计算方法如

H=E×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保证费用

在基金保本周期内,本基金的保证费用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收入中列支。保证费用每

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于每月收到基金管理费之后的五个

工作日内支付给担保人。

5、更换担保人

(1)更换担保人的情形

1)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但因担保人或保本义务

人因歇业、停业、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宣告破产、丧失担保资质或其他足以影响继续

履行担保责任能力的情况、以及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发生合并或分立,由合并或分立后的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承继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的除外。

2)某一保本周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有权更换下一保本周期的担保人,更换后的担保

人为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提供的担保不得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基金合同》项下享有的保

本条款,此项变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2)更换担保人的程序

1)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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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提名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权提名新担保人,被提名的新任担保人必须符合如下条件:

1)具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担任基金担保人的资质和条件;2)符合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利益;3)同意为本基金的保本提供担保。

②决议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合同》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章节中约定的程序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新担保人形成决议(在基金管理人确定担保人已丧失履行担保责

任能力或宣告破产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选择更换基金担保人而不需召开持有人大会)。

③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担保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④签订《保证合同》:基金管理人应自更换担保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与

新担保人签署《保证合同》。

⑤公告。基金管理人应自新《保证合同》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更换担保人的有关事项以及基金管理人与新任担保人签订的

《保证合同》。

⑥交接。原担保人职责终止的,原担保人应妥善保管保本周期内保证业务资料,及时向

基金管理人和新任担保人办理保证业务资料的交接手续,基金管理人和新任担保人应及时接

收。

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的,自新《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原担保人承担的所有与本基

金保证责任相关的权利义务由继任的担保人承担。在新任担保人接任之前,原担保人应继续

承担保证责任。

如因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因歇业、停业、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宣告破产、丧失担保资

质或其他足以影响继续履行担保责任能力的情况、以及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发生合并或分

立,由合并或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继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的情况,

使本基金需要在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的

条件提名并更换新担保人,不需召开持有人大会。

2)保本周期结束后更换担保人

当期保本周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有权更换下一保本周期的担保人,由更换后的担保人

或保本义务人为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提供保本保障机制,此项担保人更换事项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但是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涉及新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有关资质情

况、《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等向中国证监会报备。

(七)保本周期到期

1、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的存续形式

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法律法规有关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资质要求、并经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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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基金托管人认可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同意为下一个保本周期提供保本保障,与本基金管

理人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同时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

定的基金存续要求的情况下,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进入下一保本周期,下一保本周期的具体起

讫日期以本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如保本到期后,本基金未能符合上述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则本基金将按《基金合同》的

约定,于保本周期到期日次日变更为非保本的“招商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同时,

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以及基金费率等相关内容也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相

关约定作相应修改。上述变更无须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提

前在临时公告或更新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予以说明。

如果本基金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对基金的存续要求,则本基金将根据本《基

金合同》的规定终止。

2、保本周期到期的处理规则

(1)到期期间是指基金管理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前公告指定的一个期间。如本基金转

入下一保本周期,则到期期间为基金管理人公告指定的过渡期内的一个期限,加上保本周期

到期日在内的一段期间,该期间为五个工作日(自保本周期到期日开始计算);如本基金变

更为“招商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则到期期间为保本周期到期日。

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公告到期期间的具体起止时间,并提示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此期间内作出到期选择。

(2)在本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到期期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做出如下选择:

1)在到期期间内赎回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2)在到期期间内将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已公告开放转换转

入的其他基金;

3)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

份额根据届时基金管理人的公告转入下一保本周期;

4)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基金份额持有人继续持有变更

后的“招商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持有的所有基金份额选择上述四种处理方式之一,也可以

选择部分赎回、部分转换转出、部分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继续持有变更后基金的基金份额。

(4)无论持有人采取何种方式作出到期选择,均无需就其认购、或过渡期申购、或从

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到期期间的赎回和转换支付赎回

费用和转换费用(包括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用和转入基金的申购费补差,下同)等交易费用。

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或转为“招商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后的其他费

用,适用其所转入基金的费用、费率体系。

(5)在到期期间,本基金接受赎回、转换转出申请,不接受申购和转换转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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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后,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没有作出到期选择且本基金符合保本

基金存续条件,则基金管理人将默认基金份额持有人继续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如基金份额

持有人没有作出到期选择且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则基金管理人将默认基金份额

持有人选择了继续持有变更后的“招商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

(7)在到期期间内(除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进行赎

回或转换转出时,将自行承担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不含保本周期到期日)至赎回或转换转出

实际操作日(含)的基金份额净值波动的风险。

3、保本周期到期的公告

(1)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将继续存续。基金管理人

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本基金继续存续、到期赎回或转换的到期期间以及为下一保本

周期开放申购的期限等的相关事宜进行公告。

(2)保本周期届满时,在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将变更为“招商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将在临时公告或“招商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招募说明书》中公告相关规则。

(3)在保本周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还将进行提示性公告。

(4)为了保障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在保本周期到期前 6

个月内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日常申购业务。

4、保本周期到期的保本条款

(1)认购、或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无论选择赎回、转换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还是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继

续持有变更后的“招商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其认购、或过渡期申购、

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都适用保本条款。

(2)若认购、或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选择在持有到期后赎回基金份额、转换到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或者

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或继续持有变更后的“招商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而相应的基金份额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相

应基金份额累计分红金额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保本额,则基金管理人应

补足保本赔付差额,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含第二十个工作日,下同)将

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保人对此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5、保本周期到期的赔付

(1)在发生保本赔付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向基

金份额持有人履行保本赔付差额的支付义务;基金管理人不能全额履行保本赔付差额支付义

务的,基金管理人应于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发出书面《履行保证责任通

知书》(应当载明需担保人代偿的金额)并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赔付款到账日期。担保人收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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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发出的书面通知后五个工作日内,将需代偿的金额划入本基金管理人的指定账户

中。

(2)在基金管理人不能全额履行保本赔付差额支付义务、由担保人代偿的情况下,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查收资金是否到账。如未按时到账,基金管理人应当履行催付职责。资金到

账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分配和支付。

(3)发生赔付的具体操作细则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

6、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处理规则

(1)过渡期是指当期保本周期结束后(不含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至下一保本周期起

始日之前不超过 30 个工作日的期间 ,如遇节假日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或延长过

渡期,具体日期由基金管理人在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的到期处理规则中确定。

(2)过渡期的运作的相关规定

1)在过渡期内基金资产应保持为现金形式,暂时无法变现的基金资产除外。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在过渡期内免收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基金资产在过渡期内产生的利息

将计入基金财产。

2)基金管理人在过渡期内对本基金进行每日估值并公告。

3)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处理规则,允许投资人在过渡期的限定期

限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投资人在上述期限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称为

“过渡期申购”。在此限定期限内,投资人可按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申购份额,适用

的申购费率见《招募说明书》“基金的申购与赎回”章节。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担保人或保本

义务人提供的下一保本周期保证额度或保本偿付额度确定并公告本基金过渡期申购规模上

限以及规模控制的办法。如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的基金资产净值大于下一保本周期保证额度

或规模上限,则不再开放“过渡期申购”。

4)折算日为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起始日的前一工作日(即过渡期最后

一个工作日)。折算日时,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以折算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总额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变更

登记为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 元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

(3)自折算日的下一个工作日开始,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基金管理人以过渡期

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确定为本基金转入下

一保本周期时的基金资产。

(4)对于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分别按其在折

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及过渡期申购的费用之和、或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确认下一保

本周期的投资金额并适用下一保本周期的保本条款。

(5)对于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将自行承

担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不含保本周期到期日)至折算日(含)的基金份额净值波动的风险。

7、转为变更后的“招商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资产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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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本周期届满时,若本基金依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转为变更后的“招商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1)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募集期内认购、在本基金过渡期限

定期限内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相应基金份额累计分红金额之和计算的总金额

低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保本额,差额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并以

现金形式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2)变更后的“招商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申购的具体操作办法由基金管理

人提前公告。

(3)对于投资者在本基金募集期内认购的基金份额、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入的基金

份额,选择或默认选择转为变更后的“招商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转入金额等

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为“招商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在“招商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前一个工作日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

(八)基金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1、保本周期内的投资

(1)投资目标

通过保本资产与风险资产的动态配置和有效的组合管理,在确保保本周期到期时本金安

全的基础上,寻求组合资产的稳定增长和保本期间收益的最大化。

(2)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交易的债券、股票

(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权证、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将按照恒定比例组合保险机制将资产配置于保本资产与风险资产。本基金投资的

保本资产为国内依法发行交易的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和高信用等级的企业债、金融债、

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等)、货币市场工具等。本基金投资的风险资产为股票、权证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

将其纳入投资范围。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权证等风险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

高于 40%;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保本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60%,其中基金保留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在基金实际管理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中国宏观经济情况和证券市场的阶段性变

化,在上述投资组合比例范围内,适时调整基金资产在股票、债券及货币市场工具等投资品

种间的配置比例。

(3)投资策略

本基金充分发挥基金管理人的研究优势,将严谨、规范化的基本面研究分析与积极主动

的投资风格相结合,利用恒定比例组合保险(CPPI, Constant Proportion Portfoli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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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surance)技术,动态调整保本资产与风险资产的投资比例,以确保保本周期到期时,实

现基金资产在保本基础上的保值增值的目的。

2、变更后“招商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下简称“招商灵活配置混合基金”)

的投资目标、范围、理念、策略

(1)投资目标

通过灵活动态的资产配置,在股市和债市之间选择投资机会,精选股票和债券品种,适

当集中投资,致力于在多种市场环境下为投资者创造绝对收益。

(2)投资范围

招商灵活配置混合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

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

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

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招商灵活配置混合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30%-80%;债

券、货币市场工具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20%-70%,其中基金保留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投资策略

在资产配置方法上,投资组合管理人在借鉴国际先进投资技术的基础上,结合国内实际

情况和自身的投资管理经验,建立了自己的资产配置体系。本基金充分发挥基金管理人的研

究优势,将严谨、规范化的选股方法与积极主动的投资风格相结合,在分析和判断宏观经济

运行和行业景气变化、以及上市公司成长潜力的基础上,通过优选具有良好成长性、成长质

量优良、定价相对合理的股票进行投资,以谋求超额收益。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

4、投资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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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3)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4)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5)本基金保留的现金或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5%;

(6)本基金投资权证,在任何交易日买入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的 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

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 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

应投资于信用级别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在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

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

的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8)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投资比例的规定;

(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

合同》的约定。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

规模变动等非本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致使基金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 1-3 项以及 5-8 项规定的

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九)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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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

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①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

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价估值;

②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

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③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④非公开发行的且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

3)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

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 1)-2)小

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

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

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果估值

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

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

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

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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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7)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1)-6)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

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 1)-6)小

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

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办法:

1)基金持有的权证,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权证按估值日

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4)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1)-3)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

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 1)-3)项规

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

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其他有价证券等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2、基金资产净值的公告方式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

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

申购赎回代理机构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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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下列涉及到《基金合同》内容变更的事项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变更基金类别,但在保本到期后在《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变更为“招商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除外;

3)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但在保本到期后在《基金合同》规定范

围内变更为“招商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并按《基金合同》约定的“招商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执行的以及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4)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但因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因歇业、停业、被

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宣告破产、丧失担保资质或其他足以影响继续履行担保责任能力的

情况、以及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发生合并或分立,由合并或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继

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的除外;

7)保本周期内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出现足以影响其担保能力或偿付能力的情形;

8)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

9)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10)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变

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1)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变更后公布经修订的《基金合同》,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其他应由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的费用;

2)保本到期后,在《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变更为“招商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并按《基金合同》 约定的“招商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范围或

策略执行;

3)某一保本周期结束后更换下一保本周期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

4)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

变更收费方式;

5)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6)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变更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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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基金合同》的变更并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的;

8)因为当事人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变更,当事人分立、合并等原因导致《基金合

同》内容必须作出相应变动的;

9)《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10)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的。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在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2、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而在 6 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管理人承接的;

(3)基金托管人人职责终止,而在 6 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基金合同》终止后,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

清算小组,基金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

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组可以

1)《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公布基金清算报告;

9)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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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

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清算

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十一)争议的解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

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

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十二)《基金合同》的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相关监管部门两份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各持有两份。每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基金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注

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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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2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28 楼

成立时间:2002 年 12 月 2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100 号

存续期间:五十年或股东一致同意延长的其他期限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业务;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成立时间:2009 年 1 月 15 日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 算;办理票据

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

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

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代理资金清算;各类汇兑业务;

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贷款承诺;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

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借款;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

币有价证券;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币兑换;外汇担保;资信调查、

咨询、见证业务;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证券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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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基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产业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

券投资托管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网上银行业务;金融衍生产

品交易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

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

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

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

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交易的债券、股票

(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权证、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将按照恒定比例组合保险机制将资产配置于保本资产与风险资产。本基金投资的

保本资产为国内依法发行交易的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和高信用等级的企业债、金融债、

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等)、货币市场工具等。本基金投资的风险资产为股票、权证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权证等风险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40%;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等保本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60%,其中基金保留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

融券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3)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5)本基金保留的现金或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5%;

(6)本基金投资权证,在任何交易日买入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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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

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 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

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投资比例的规定;

(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

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

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

合同》的有关约定。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上述投资组合限制条款中,若属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则当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上述限制,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至少提前 2 日正式向基金托管

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便于托管人实施交易监督。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协议第十五条第

九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

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

及有关关联方交易证券名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

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

的发生,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

证监会报告。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事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

生,只能进行事后结算,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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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慎重选择

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

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新,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

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

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

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

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

则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但不承担

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

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

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

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

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6、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

证券进行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为的紧急

通知》、《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

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

(3)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

度、流动性风险控制预案等规章制度。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的投资风格和流动性的需要

合理安排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例,并在风险控制制度中明确具体比例,避免基金出现流动

性风险。上述规章制度须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上述规章制度经董事会通过之后,基金

管理人应当将上述规章制度以及董事会批准上述规章制度的决议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4)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至少提前 2 个交易日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有关流通受限证券的相关信息,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如有):

拟发行数量、定价依据、监管机构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与承销商签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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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协议复印件、缴款通知书、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划款账号、划款金额、

划款时间文件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

(5)基金托管人在监督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过程中,如认为因市场出现剧

烈变化导致基金管理人的具体投资行为可能对基金财产造成较大风险,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

基金管理人对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和整改,并做出书面说明。否则,基金托管

人经事先书面告知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执行其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

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6)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并确保证基金托

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

或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责任与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7)如果基金管理人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基金托管人报送相关数据或者报送了虚假

的数据或者出现其他影响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人监督职责的行为,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履行

托管人职责的,基金管理人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包括但不限于承担基金托管人可能遭受的

监管部门罚款以及基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的赔偿。因投资流动受限证券产生的损

失,除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应当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的之外,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上述损失。如因基金管理人未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

险处置方案以及投资额度和比例限制要求的原因导致本基金出现风险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

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

7、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违反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

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

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

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

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

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

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

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8、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

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

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

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9、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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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

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

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

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

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

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

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

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

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

3、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

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

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

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程序作出的合法合规

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

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

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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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基金认

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

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

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

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可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资金账户,并根据基金

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

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

均需通过本基金的资金账户进行。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

(4)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5)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理基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

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

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

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

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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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

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设、使用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

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5、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

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

券回购主协议。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妥善保

管,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

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

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托管人对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

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

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复核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国家另有规定的,从

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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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协议规定的净值披露日对外公布。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及负债。

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

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①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

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价估值;

②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增发等方式发行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

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③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④非公开发行的且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

3)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

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 1)-2)小

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

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债券估值办法:

1)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

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果估值

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

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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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

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5)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7)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1)-6)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

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 1)-6)小

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

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权证估值方法:

1)基金持有的权证,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权证按估值日

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4)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1)-3)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

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 1)-3)项规

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

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其他有价证券等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

(3)特殊情形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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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 3)项、债券估值方法的第 7)项、权证

估值方法的第 4)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3、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

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

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

公司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0%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

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

1)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会计责任方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基金托管

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

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

赔偿金额,其中基金管理人承担 50%,基金托管人承担 50%。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

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基金托管

人在采取必要的措施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

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

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有通行做

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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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时;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独立地设置、记录

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

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7、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编制并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基金财务会计报告。月度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终了后 5 工作日内完成;《招募说明书》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 6 个

月更新并公告一次,于该等期间届满后 45 日内公告。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毕并于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半年度报告在会计

年度半年终了后 4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会

计年度结束后 6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终了后 90 日内予以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

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

收到后应在 3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

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

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30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

收到后 45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

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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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

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

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专用章的复核意见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

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

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

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

括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注册登记机构编制,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提交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任意一个交易日或全部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 6 月 30 日和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

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为 15 年。基金托

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

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

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

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

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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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四、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下列服务。同时,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投资人

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对以下服务内容进行相应调整。

客户持有指定银行的账户,通过招商基金网上交易平台,可以实现在线开户交易。

招商基金网址:www.cmfchina.com

1、本基金管理人将按照份额持有人的定制情况,提供纸质、电子邮件或短信方式对账

单。客户可通过招商基金客户服务热线或者网站进行账单服务定制或更改。服务费用由本基

金管理人承担,客户无需额外承担费用。

2、由于交易对账单记录信息属于个人隐私,如果客户选择邮寄方式,请务必预留正确

的通讯地址及联系方式,并及时进行更新。本基金管理人提供的资料邮寄服务原则上采用邮

政平信邮寄方式,并不对邮寄资料的送达做出承诺和保证;也不对因邮寄资料出现遗漏、泄

露而导致的直接或间接损害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3、电子邮件对账单经互联网传送,可能因邮件服务器解析等问题无法正常显示原发送

内容,也无法完全保证其安全性与及时性。因此招商基金管理公司不对电子邮件或短信息电

子化账单的送达做出承诺和保证,也不对因互联网或通讯等原因造成的信息不完整、泄露等

而导致的直接或间接损害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4、根据客户的需求,本基金管理人可提供如资产证明书等其它形式的账户信息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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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招商基金管理公司网站、客户服务热线提交信息定制申请,基

金管理人通过手机短讯或 E-MAIL 方式发送基金份额持有人定制的信息。可定制的信息包括:

基金净值、投研观点、公司最新公告提示等,基金公司还将根据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适时

调整定制信息的内容。

除了发送基金份额持有人定制的各类信息外,基金公司也会定期或不定期向留有手机及

E-MAIL 地址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发送基金分红、节日问候、产品推广等信息。如基金份额持

有人不希望接收到该类信息,可以通过招商基金客户服务热线取消该项服务。

(四)网络在线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基金账号/开户证件号码及登录密码登录招商基金网站,可享有账

户查询、信息定制、资料修改、理财刊物查阅等多项在线服务。

招商基金网址:www.cmfchina.com

招商基金电子邮箱:cmf@cmfchina.com

(五)客户服务中心(CALL-CENTER)电话服务

招商基金客户服务热线提供全天候24小时的自动语音查询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进行

基金账户余额、交易情况、基金份额净值等信息的查询。

招商基金客户服务热线提供每周六天(法定节假日除外),每天不少于7小时的人工咨询

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该热线享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投诉建议、信息定制、资料

修改等专项服务。

招商基金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热线: 400-887-9555(免长途费)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直销和代销机构网点柜台的意见簿、基金公司网站、客户服务

热线、书信及电子邮件等不同的渠道对基金公司和销售网点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对于工作日期间受理的投诉,原则上是及时回复,对于不能及时回复的投诉,基金公司

将在承诺的时限内进行处理。对于非工作日提出的投诉,将在顺延的工作日当日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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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相关基金参加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告 2015/8/31

2、招商安达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5 年半年度报告 2015/8/26

3、招商安达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5 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2015/8/26

4、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的公告 2015/8/24

5、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估值变更的公告 2015/8/22

6、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与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申购场外开放式基金费

率优惠的公告 2015/8/19

7、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相关基金参加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申购费率优惠活动

的公告 2015/8/12

8、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微信 0 元购”活动实施费率优惠的公告

2015/8/7

9、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的公告 2015/8/7

10、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参加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费率优惠的公告 2015/8/7

11、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的公告 2015/8/5

12、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加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基金申

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5/8/3

13、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估值变更的公告 2015/7/24

14、招商安达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5 年第 2 季度报告 2015/7/20

15、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估值变更的公告 2015/7/14

16、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估值变更的公告 2015/7/11

17、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相关基金参加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

的公告 2015/7/10

18、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的公告 2015/7/10

19、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估值变更的公告 2015/7/9

20、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的公告 2015/7/9

21、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估值变更的公告 2015/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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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高管及基金经理投资旗下基金相关事宜的公告

2015/7/7

23、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估值变更的公告 2015/7/4

24、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继续参加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网上银行、手

机银行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5/7/1

25、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估值变更的公告 2015/6/30

26、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估值变更的公告 2015/6/26

27、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的公告 2015/6/25

28、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估值变更的公告 2015/6/20

29、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估值变更的公告 2015/6/12

30、招商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中国工商银行开通转换业务的公告 2015/6/1

31、招商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中国农业银行开放式基金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申购费率

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5/5/29

32、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估值变更的公告 2015/5/22

33、招商基金旗下部分基金增加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及

开通定投业务并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5/5/20

34、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估值变更的公告 2015/5/12

35、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官网直销平台实施费率优惠活动延期的公

告 2015/5/12

36、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从业人员在子公司

兼职情况变更的公告 2015/5/5

37、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估值变更的公告 2015/4/22

38、招商安达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5 年第 1 季度报告 2015/4/22

39、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的公告 2015/4/18

40、招商安达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五年第一号)2015/4/13

41、招商安达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二零一五年第一号)

2015/4/13

42、关于招商安达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变更的公告 2015/4/11

43、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聘任总经理的公告 2015/4/2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安达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4、关于招商基金旗下部分基金继续参加中国工商银行个人电子银行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

的公告 2015/4/1

45、关于招商安达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变更的公告 2015/3/31

46、招商安达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4 年年度报告 2015/3/27

47、招商安达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4 年年度报告摘要 2015/3/27

48 、招 商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基金调 整交 易所 固定收 益品种 估值 方法 的公告

2015/3/27

49、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估值变更的公告 2015/3/24

50、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估值变更的公告 2015/3/21

51、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估值变更的公告 2015/3/19

52、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估值变更的公告 2015/3/18

53、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从业人员在子公司

兼职情况变更的公告 2015/3/16

54、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的公告 2015/3/12

161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安达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二十六、《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一)《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地点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和注册登记人的

住所,并刊登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网站上。

(二)《招募说明书》的查阅方式

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本《招募说明书》,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

的复印件,但应以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正本为准。

投资者如果需了解更详细的信息,可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销售代理人申请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批准招商安达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招商安达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招商安达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七)《招商安达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162

[责任编辑:robo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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