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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安益保本混合:招募说明书


来源:中国经济网

华安安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华安基金管理有

基金管理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

华安安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华安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约定发起,并经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2015年9月21日证监许可[2015]2156号文准予注册。本基金的《基

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已通过《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和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www.huaan.com.cn)进行了公开披露。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

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

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

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者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

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本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管理

风险、流动性风险、恒定比例投资组合保险策略风险、保证风险、到期赎回风险、

技术风险、道德风险、合规风险、不可抗力风险等等。

本基金是一只保本混合型基金,为符合条件的基金份额提供本金保障,属于

证券投资基金中较低风险的品种。但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

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保本基金在极端情况下仍然存在本金损失的风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

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

自主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并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

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

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亦不构成对本基金

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作出投

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保本范围外的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

者自行负担。

投资者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认/申购和

赎回基金份额,基金销售机构名单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以及相关公告。

一、绪言 ....................................................................................................................... 1

二、释义 ....................................................................................................................... 2

三、基金管理人 ........................................................................................................... 9

四、基金托管人 ......................................................................................................... 20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9

六、基金的募集 ......................................................................................................... 43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49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50

九、基金的保本 ......................................................................................................... 62

十、基金的保本保障机制 ......................................................................................... 70

十一、基金的投资 ..................................................................................................... 79

十二、基金的财产 ..................................................................................................... 97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 98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104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106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109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 110

十八、风险揭示 ....................................................................................................... 116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121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123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24

二十二、对基金投资人的服务 ............................................................................... 125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31

二十四、备查文件 ................................................................................................... 132

附件一: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133

附件二: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 164

华安安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华安安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

书”或“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

(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华安安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投资人购买本保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视为同意保证合同的约定。

华安安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华安安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华安安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

5、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指《华安安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及对该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华安安益保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华安安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指导意见》:指中国证监会 2010 年 10 月 26 日颁布并实施的《关于保

本基金的指导意见》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华安安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

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或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22、担保人:指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保证合同,为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保本金额承担的保本清偿义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的机构。本基金

第一个保本周期的担保人是中国投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为本基金第一个保本

周期的保本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23、保本义务人:指与基金管理人签订风险买断合同,为本基金的某保本周

期(第一个保本周期除外)承担保本偿付责任的机构

24、保本保障机制:指依据《指导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

人与担保人签订保证合同或与保本义务人签订风险买断合同,由担保人为本基金

的保本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或由保本义务人为本基金承担保本偿付责任,或者通过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以保证符合条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到期

时可以获得投资本金。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由中国投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作

为担保人,为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第一个

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涉及的保本保障事宜,由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或保本义务

人届时签订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决定,并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

始前公告

华安安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5、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6、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7、直销机构: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8、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

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

29、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30、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交

收、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31、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华安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32、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3、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

结余情况的账户

34、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35、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6、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37、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8、保本周期:指基金管理人提供保本的期限。除提前到期情形外,本基金

以 30 个月为一个保本周期,第一个保本周期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 30 个公历月

后的对应日止,此后各保本周期自本基金公告的保本周期起始之日起至 30 个公

华安安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历月后对应日止;如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该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在提前到期的情况下,本基金的保本周期自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公告的保本周期起

始之日起至提前到期日止。基金管理人将在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到期处理规则,

确定下一个保本周期的起始时间。如无特别指明,本招募说明书中的保本周期即

指当期保本周期

39、触发收益率:指本基金在每一保本周期内所设置的该保本周期的触发提

前到期的参考收益率。在保本周期内,如本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连续 15 个

工作日达到或超过预设的触发收益率,则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

率连续达到或超过触发收益率的第 15 个工作日当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公告本基金

当期保本周期提前到期,并进入到期操作期间

40、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指(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保本周期内份额累

计分红—1)/1×100%

41、保本周期到期日或到期日:指保本周期届满日。在非提前到期情形下,

即保本周期起始之日 30 个公历月后的对应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该对

应日,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在提前到期情形下,指达到触发收

益率之后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保本周期提前到期日(距离满足提前到期条件之日起

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且不得晚于非提前到期情形下的保本周期到期日)。如无特

别指明,本招募说明书中的到期日即指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

42、持有到期: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整个保本周期内一直持有其所认购、过

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到保本周期到期日的

行为;第一个保本周期内持有到期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保本周期到

期日的行为

43、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指保本周期届满时,在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的前提下,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资质要求并经基金管

理人认可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与本基金管理人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

为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提供保本保障。若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转入下

一保本周期;否则,本基金转型为非保本基金

44、到期操作:指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赎回本基金基金份

额、将本基金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基金份额、转入

华安安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下一保本周期或继续持有转型后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5、到期操作期间: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到期操作的时间期间,由基金管

理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前公告指定

46、过渡期:指到期操作期间结束日的下一工作日至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前

一工作日的时间区间,具体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的到期处理

规则中确定

47、过渡期申购:指投资人在过渡期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在

过渡期内,投资人转换转入本基金基金份额,视同为过渡期申购

48、份额折算日或折算日: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即保本周期(第一个保

本周期除外)开始日前一工作日

49、基金份额折算:在折算日,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包括

投资人到期操作期间内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和过渡期申购的

基金份额)在其资产净值总额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变更登记为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 元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

50、保本金额:指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投资人提供保本保障的金额范围。本

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募集期内认购并持

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即认购保本金额,包括该类基金份额的净认购金

额、认购费用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其后各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为过渡

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份额折算日的资产净值及其申购费用之和

以及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份额折算日

的资产净值

51、保本: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

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即“可赎回金额”)加上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

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保本金额,则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应

补足该差额(即“保本赔付差额”)

52、保证:指担保人为基金管理人履行保本义务提供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

担保,保证范围为保本赔付差额部分

53、保证合同或《保证合同》:指担保人和基金管理人签订的《华安安益保

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

华安安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55、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56、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n 为自然数

5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5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59、《业务规则》: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6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6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本招募说明书中若无特别所指,则不包括过渡期申购

6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6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6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6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6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67、元:指人民币

68、基金收益:本招募说明书项下的基金收益即为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

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

华安安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6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7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7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7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7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74、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75、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招募说明书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

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1、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31、32 层

3、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31、32 层

4、法定代表人:朱学华

5、设立日期:1998 年 6 月 4 日

6、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0 号

7、联系电话:(021)38969999

8、联系人:王艳

9、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88-50099+

10、网址:www.huaan.com.cn

1、注册资本:1.5 亿元人民币

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 20%

上海锦江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0%

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0%

国泰君安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朱学华先生,大专学历。历任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副董事长、

华安安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副总经理并兼任海际大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党总支书记。

童威先生,博士研究生学历,14 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曾任上海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研究发展中心部门总经理,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研究发展总部副总

经理(主持工作),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上海国际集团有

限公司战略发展总部总经理,自 2015 年 7 月起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冯祖新先生,研究生学历。历任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信息中心副主任、主任,

上海市工业投资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

党委副书记。现任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总

马名驹先生,工商管理硕士,高级会计师。历任凤凰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总经理,上海东方上市企业博览中心副总经理。现任锦江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副总裁兼计划财务部经理及金融事业部总经理、上海锦江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长兼总经理、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副董事长、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史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监事。

董鑑华先生,大学学历,高级经济师。历任上海市审计局固定资产投资科员、

副处长、处长,上海市审计局财政审计处处长,现任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财

王松先生,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历任建设银行总行投资部职员,国泰

证券有限公司北京办事处副主任、发行二部副总经理、债券部总经理,国泰君安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债券业务一部总经理、固定收益证券总部总经理、固定收益证

券总部总监、总裁助理,现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萧灼基先生,研究生学历,教授。历任全国政协委员,政协经济委员会委员,

北京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市、云南省、吉林省、成都市、武汉

市等省市专家顾问,北京市场经济研究所所长,《经济界》杂志社社长、主编。

吴伯庆先生,大学学历,一级律师,曾被评为上海市优秀律师与上海市十佳

法律顾问。历任上海市城市建设局秘书科长、上海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上

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主任、上海市律师协会副会长。现任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

华安安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高级合伙人。

夏大慰先生,研究生学历,教授。现任上海国家会计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

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工业经济学会副会长,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咨询专家,

财政部企业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委员,香港中文大学名誉教授,复旦大学管理学

院兼职教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委员。享受国务院政府津贴。

张志红女士,经济学博士。历任上海证管办机构处副处长,中国证监会上海

监管局机构监管一处处长、上市公司监管一处处长,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

经理、党委委员、纪委书记、合规总监,现任国泰君安证券总裁助理、投行业务

委员会副总裁、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陈涵女士,研究生学历,经济师。历任上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金融一部项目

经理、资产信托总部实业投资部副经理、资产管理总部副科长、科长,现任上海

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投资管理总部高级经理。

章卫进先生,大专学历,会计师。历任上海市有色金属总公司财务处科员、

外经处会计主管,英国 SONOFEC 公司(长驻伦敦)业务经理,上海有色金属总

公司房产公司财务部经理、办公室主任,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

业务主管、副经理,现任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

李梅清女士,大专学历,会计师。历任上海新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

部副经理、上海新亚(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副经理,锦江国际(集团)有限公

司计划财务部副经理及上市公司部副经理,上海锦江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财务

汪宝山先生,大学学历,经济师。历任建行上海市分行团委书记、直属党委

书记,建行宝山宝钢支行副行长,建行上海市分行办公室副主任,国泰证券公司

综合管理部总经理,公司专职党委副书记兼行政管理部总经理,公司专职党委副

书记兼上海营业总部总经理,国泰君安证券专职董事、党委办公室主任、机关党

委书记,公司党委委员、工会主席,国泰君安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

委书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

赵敏先生,研究生学历。曾在上海社会科学院人口与发展研究所工作,历任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经理、电子商务部总经理、上海营销总部总

华安安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经理,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诸慧女士,研究生学历,经济师。历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高

级监察员,集中交易部总监助理,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集中交易部总监。

朱学华先生,大专学历。历任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副董事长、

副总经理并兼任海际大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党总支书记。

童威先生,博士研究生学历,14 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曾任上海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研究发展中心部门总经理,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研究发展总部副总

经理(主持工作),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上海国际集团有

限公司战略发展总部总经理,自 2015 年 7 月起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章国富先生,博士研究生学历,27 年经济、金融从业经验。曾任上海财经

大学副教授、硕士生导师,上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中国诚信证券评估有

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副总经理、上海华虹(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副部长(主持工

作)、上海信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上海新鑫投资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薛珍女士,研究生学历,14 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曾任华东政法大学副

教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管办机构处副处长,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信息调研处

处长,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法制工作处处长,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

郑可成先生,硕士研究生,14 年证券基金从业经历。曾任闽发证券有限公

司债券研究员,福建儒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研究员,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

收益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2008 年 4 月至 2009 年 7 月起任益民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经理,2008 年 5 月至 2009 年 7 月任益民多利债券型基金基金经理。2009 年

8 月至今任职于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2010 年 12 月起担任华安稳

固收益债券型基金的基金经理。2012 年 9 月起同时担任华安安心收益债券型基

金的基金经理。2012 年 11 月起同时担任华安日日鑫货币基金的基金经理。2012

年 12 月起同时担任华安信用增强债券型基金的基金经理。2013 年 5 月起同时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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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华安保本混合型基金的基金经理。2014 年 8 月至 2015 年 1 月任华安 7 日鑫短

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4 年 8 月起同时担任华安年年红债

券型基金的基金经理。2015 年 3 月起同时担任华安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5 年 5 月起同时担任华安新机遇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和华安新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5 年 6 月起同

时担任华安添颐养老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3、基金管理人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和

职务如下:

朱学华先生,董事长、党总支书记

翁启森先生,基金投资部兼全球投资部高级总监、基金经理

杨 明先生,投资研究部高级总监

许之彦先生,指数投资部高级总监

贺 涛先生,固定收益部总监、基金经理

4、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5、业务人员的准备情况:

截至 2015 年 9 月 30 日,公司目前共有员工 313 人(含香港公司 7 人),其

中 54.6%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81%以上具有三年证券业或五年金融业从业经历,

具有丰富的实际操作经验。所有上述人员在最近三年内均未受到所在单位及有关

管理部门的处罚。公司业务由投资与研究、营销、后台支持等三个业务板块组成。

根据《基金法》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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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1、基金管理人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

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的发生;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其他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关于履行诚信义务的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将以取信于市场、取信于社会为宗旨,按照诚实信用、勤勉

尽责的原则,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监管规定,不断更新投

理念,规范基金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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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

不当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

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包括公司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全体人员,并涵盖到决策、

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通过科学的内部控制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

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

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公司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是一个权责分明、分工明确的组织结构,以实现对

公司从决策层到管理层、操作层的全面监督和控制。具体而言,包括以下组成部

分:

(1)董事会: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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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监事会:监事会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董事和

公司管理层的行为行使监督权。

(3)督察长:督察长对董事会直接负责。对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活动进行

合规性监督和检查,直接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4)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是为加强公司在业务

运作过程中的风险控制而成立的非常设机构,以召开例会形式开展工作,向公司

总经理负责。主要职责是定期和不定期审议公司合规报告、风险管理报告以及其

他风险控制重大事项。

(5)合规监察稽核部:合规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

况进行合规性监督检查,向公司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和总经理报告。

(6)各业务部门:内部控制是每一个业务部门和员工最首要和基本的职责。

各部门的主管在权限范围内,对其负责的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和风险控制。各位员

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自己的岗位职责进

行自律。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组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各项基本

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内部控制大纲应当明确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

内控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

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

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4、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五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内

部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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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包括公司治理结构体系和内部控制体

系。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又包括公司的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员工的道德操守和素质等内容。

公司自成立以来,通过不断加强公司管理层和员工对内部控制的认识和控制

意识,致力于从公司文化、组织结构、管理制度等方面营造良好的控制环境氛围,

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业务环节。逐步完善了公司治

理结构、加强了公司内部合规控制建设,建立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

公司通过对组织结构、业务流程、经营运作活动进行分析、测试检查,发现

风险,将风险进行分类、按重要性排序,找出风险分布点,分析其发生的可能性

及对目标的影响程度,评估目前的控制程度和风险高低,找出引致风险产生的原

因,采取定性定量的手段分析考量风险的高低和危害程度。在风险评估后,确定

应进一步采取的对应措施,对内部控制制度、规则、公司政策等进行修订和完善,

并监督各个环节的改进实施。

公司的一系列规章制度、业务规则在制定、修订的过程中,也得到了一贯的

实施。主要包括:组织结构控制、操作控制、会计控制。

公司各个部门的设置体现了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及部门间相互合作与制衡

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营销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各

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相互牵制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形成权责分明、严格有

效的三道监控防线:

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合理分

工、职责明确,对不相容的职务、岗位分离设置,使不同的岗位之间形成一种相

互检查、相互制约的关系,以减少差错或舞弊发生的风险。

各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和牵制的第二道防线:公司在相关部门、

度,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和检查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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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合规监察稽核部对各部门、各岗位、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

公司制定了一系列的基本管理制度,如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

会计制度、公司财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

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控制日常运作和经营

中的风险。公司各业务部门在实际操作中遵照实施。

公司确保基金资产与公司自有资产完全分开,分账管理,独立核算;公司会

计核算与基金会计核算在业务规范、人员岗位和办公区域上严格分开。公司对所

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设立账户,分账管理,以确保每只基金和基金资产的完整独

基本的会计控制措施主要包括:复核、对账制度;凭证、资料管理制度;会

计账务的组织和处理制度。运用会计核算与账务系统,准确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采取科学、明确的资产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公允地反映基金在估值时点的价值。

为了及时实现信息的沟通,有效地达成自下而上的报告和自上而下的反馈,

公司采取以下措施:

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

渠道,保证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

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制定了管理和业务报告制度,包括定期报告和不定期报告制度。按既定的报

告路线和报告频率,在适当的时间向适当的内部人员和外部机构进行报告。

监控是监督和评估内部控制体系设计合理性和运行有效性的过程,对控制环

境、控制活动等进行持续的检验和完善。

监察稽核人员负责日常监督工作,促使公司员工积极参与和遵循内部控制制

度,保证制度的有效实施。

公司合规监察稽核部对各业务部门内部控制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持续的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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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检验其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并及时地充实和完善,反映政策法规、市场环境、

组织调整等因素的变化趋势,确保内控制度的有效性。

5、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声明

基金管理人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公司将根

据市场变化和业务发展来不断完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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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设立日期:1987年4月8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252.20亿元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号

电话:0755—83199084

传真:0755—83195201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燕

招商银行成立于 1987 年 4 月 8 日,是我国第一家完全由企业法人持股的股

份制商业银行,总行设在深圳。自成立以来,招商银行先后进行了三次增资扩股,

并于 2002 年 3 月成功地发行了 15 亿 A 股,4 月 9 日在上交所挂牌(股票代码:

600036),是国内第一家采用国际会计标准上市的公司。2006 年 9 月又成功发

行了 22 亿 H 股,9 月 22 日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交易(股票代码:3968),10 月 5

日行使 H 股超额配售,共发行了 24.2 亿 H 股。截止,2015 年 6 月 30 日,本集团

总资产 5.2212 万亿元人民币,高级法下资本充足率 12.40%,权重法下资本充足

率 11.77%。

2002 年 8 月,招商银行成立基金托管部;2005 年 8 月,经报中国证监会同

意,更名为资产托管部,下设业务管理室、产品管理室、业务营运室、稽核监察

室、基金外包业务室 5 个职能处室,现有员工 60 人。2002 年 11 月,经中国人

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批准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成为国内第一家获得

该项业务资格上市银行;2003 年 4 月,正式办理基金托管业务。招商银行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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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业务资质最全的商业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受托投资管理托管、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QFII)、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保险资金托管、企业

年金基金托管等业务资格。

招商银行确立“因势而变、先您所想”的托管理念和“财富所托、信守承诺”

的托管核心价值,独创“6S 托管银行”品牌体系,以“保护您的业务、保护您

的财富”为历史使命,不断创新托管系统、服务和产品:在业内率先推出“网上

托管银行系统”、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和“6 心”托管服务标准,首家发布私募基

金绩效分析报告,开办国内首个托管银行网站,成功托管国内第一只券商集合资

产管理计划、第一只 FOF、第一只信托资金计划、第一只股权私募基金、第一家

实现货币市场基金赎回资金 T+1 到账、第一只境外银行 QDII 基金、第一只红利

ETF 基金、第一只“1+N”基金专户理财、第一家大小非解禁资产、第一单 TOT

保管,实现从单一托管服务商向全面投资者服务机构的转变,得到了同业认可。

经过十三年发展,招商银行资产托管规模快速壮大。2015 年招商银行加大

高收益托管产品营销力度,截止 9 月末新增托管公募开放式基金 38 只,新增首

发公募开放式基金托管规模 755.66 亿元。克服国内证券市场震荡的不利形势,

托管费收入、托管资产均创出历史新高,实现托管费收入 27.90 亿元,同比增长

61.43%,托管资产余额 5.91 万亿元,同比增长 100.07%。作为公益慈善基金的

首个独立第三方托管人,成功签约“壹基金”公益资金托管,为我国公益慈善资

金监管、信息披露进行有益探索,该项目荣获 2012 中国金融品牌「金象奖」“十

大公益项目”奖;四度蝉联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专业银行”。

李建红先生,本行董事长、非执行董事,2014 年 7 月起担任本行董事、董

事长。英国东伦敦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吉林大学经济管理专业硕士,高级经济师。

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招商局国际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招商局能源

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招商局华建公路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和招商局资本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曾

任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总裁助理、总经济师、副总裁,招商局集团有限

公司董事、总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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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惠宇先生,本行行长、执行董事,2013 年 5 月起担任本行行长、本行执

行董事。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公共管理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曾于 2003 年 7 月

至 2013 年 5 月历任上海银行副行长、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副行长、深圳市

分行行长、中国建设银行零售业务总监兼北京市分行行长。

丁伟先生,本行副行长。大学本科毕业,副研究员。1996 年 12 月加入本行,

历任杭州分行办公室主任兼营业部总经理,杭州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南昌支

行行长,南昌分行行长,总行人力资源部总经理,总行行长助理,2008 年 4 月

起任本行副行长。兼任招银国际金融有限公司董事长。

姜然女士,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大学本科毕业,具有基金托管人高

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先后供职于中国农业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华商银行,中国

农业银行深圳市分行,从事信贷管理、托管工作。2002 年 9 月加盟招商银行至

今,历任招商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经理、高级经理、总经理助理等职。是国内首

家推出的网上托管银行的主要设计、开发者之一,具有 20 余年银行信贷及托管

专业从业经验。在托管产品创新、服务流程优化、市场营销及客户关系管理等领

域具有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截至 2015 年 9 月 30 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了招商安泰系列证券投

资基金(含招商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招商平衡型证券投资基金和招商债券证券投

资基金)、招商现金增值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长城久泰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华夏货币市场基金、光大保德信货币

市场基金、华泰柏瑞金字塔稳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海富通强化回报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新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天合稳健优选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上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德盛优势股票证

券投资基金、华富成长趋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优势配置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益民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德盛红利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上证

中央企业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投摩根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中银蓝筹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南方策略优化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兴全合润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核心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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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长盛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中银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中银稳健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银河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嘉实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宝

兴业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建信双利策略主题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裕祥分

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上证国有企业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华

安可转换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低

碳环保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中银中

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成长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兴全轻资产

投资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易方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沪深 300

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增强收益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 14 天理财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鹏华中小企业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诺安双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中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南方安心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

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惠裕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建信双月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新经济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中银稳健添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博时亚洲票息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鹏华丰利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中银消费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工银瑞信信用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浦银安盛 6 个月定

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保本 3 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标普

全球精选自然资源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博时月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建信安心回报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中海惠利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恒利分级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中银优秀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华安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新价值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新成长股票投资基金、嘉实对冲套利定期开放混

合型投资基金、宝盈瑞祥养老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和银华永益分级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华安国际龙头(DAX)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华安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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际龙头(DAX)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国泰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新财富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东方红睿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月月盈短期理财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新经济灵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研究精选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欧睿达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中银研究

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东方红睿元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中银恒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合鑫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弘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新

金融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投瑞银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联

安睿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弘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东方红领先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前海开源优势蓝筹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博时招财一号大数据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全球互联网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博时沪港深优质企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丰

盈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中证高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

金、博时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博时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博时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兴业收益

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成立、鹏华中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东方红

睿逸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信诚新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博时证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汇添富医疗服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富国沪港深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聚焦 30 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国金通用众赢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信诚新鑫回报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裕瑞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东方红京东大数据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互联网+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新丝路指

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鹏华国证钢铁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中加改革红利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富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欧睿尚定期开

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景颐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共 128

只开放式基金及其它托管资产,托管资产为 59,100.930 亿元人民币。

(四) 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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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保托管业务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

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

督机制,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确保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

建立有利于查错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制制度,

确保托管业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确保内控机制、体制的不断改进和

各项业务制度、流程的不断完善。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三级内控风险防范体系:

一级风险防范是在总行层面对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

二级防范是总行资产托管部设立稽核监察室,负责部门内部风险预防和控

制。稽核监察室在总经理室直接领导下,独立于部门内其他业务室和托管分部、

分行资产托管业务主管部门,对各岗位、各业务室、各分部、各项业务中的风险

控制情况实施监督,及时发现内部控制缺陷,提出整改方案,跟踪整改情况。

三级风险防范是总行资产托管部在专业岗位设置时,必须遵循内控制衡原

则,监督制衡的形式和方式视业务的风险程度决定。

3、内部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应覆盖各项业务过程和操作环节、覆盖所有室

和岗位,并由全部人员参与。

(2)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托管组织体系的

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应当体现“内

控优先”的要求。

(3)独立性原则。各室、各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不同托管资产之

间、托管资产和自有资产之间应当分离。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部门应当独立于

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部门,稽核监察室应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

部门内部控制工作进行评价和检查。

(4)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任何人不得拥有不受

内部控制约束的权利,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的反馈和纠正。

(5)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应适应我行托管业务风险管理的需要,并能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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着托管业务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

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内部控制应随着托管业务经营

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

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订和完善。

(6)防火墙原则。业务营运、稽核监察等相关室,应当在制度上和人员上

适当分离,办公网和业务网分离,部门业务网和全行业务网分离,以达到风险防

范的目的。

(7)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托管业务

事项和高风险领域。

(8)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托管组织体系、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

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9)成本效益原则。内部控制应当权衡托管业务的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

以适当的成本实现有效控制。

(1)完善的制度建设。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制定了《招商银行证券投资基

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控管理办法》、《招商银行基

金托管业务操作规程》和等一系列规章制度,从资产托管业务操作流程、会计核

算、岗位管理、档案管理、保密管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保证资产托管业务科学

化、制度化、规范化运作。为保障托管资产安全和托管业务正常运作,切实维护

托管业务各当事人的利益,避免托管业务危机事件发生或确保危机事件发生后能

够及时、准确、有效地处理,招商银行还制定了《招商银行托管业务危机事件应

急处理办法》,并建立了灾难备份中心,各种业务数据能及时在灾难备份中心进

行备份,确保灾难发生时,托管业务能迅速恢复和不间断运行。

(2)经营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托管项目审批、资金清算与会计

核算双人双岗、大额资金专人跟踪、凭证管理、差错处理等一系列完整的操作规

程,有效地控制业务运作过程中的风险。

(3)业务信息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采用加密方式传输数据。数

据执行异地同步灾备,同时,每日实时对托管业务数据库进行备份,托管业务数

据每日进行备份,所有的业务信息须经过严格的授权才能进行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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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客户资料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对业务办理过程中形成的客

户资料,视同会计资料保管。客户资料不得泄露,有关人员如需调用,须经总经

理室成员审批,并做好调用登记。

(5)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控制。招商银行对信息技术系统管理实行双人双岗

双责、机房 24 小时值班并设置门禁管理、电脑密码设置及权限管理、业务网和

办公网、与全行业务网双分离制度,与外部业务机构实行防火墙保护等,保证信

息技术系统的安全。

(6)人力资源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通过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和员工

培训、激励机制、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及建立人才梯级队伍及人才储备机制,有效

的进行人力资源控制。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等有关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

象、基金投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基

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基金费用开支

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

表现数据等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对上述事项的监督与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上述监督内容的约定和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整改,整改的时

限应符合法规允许的投资比例调整期限。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

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在规定时间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

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

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

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改正,如

基金管理人未能在通知期限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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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

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

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

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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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业务部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31 层

电话:(021)38969960

传真:(021)58406138

(2)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522 室

电话:(010)57635999

传真:(010)66214061

(3)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8 号高德置地夏广场 D 座 504 单元

电话:(020)38082993

传真:(020)38082079

(4)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地址:西安市碑林区南关正街 88 号长安国际中心 A 座 706 室

电话:(029)87651811

传真:(029)87651820

联系人:翟均

(5)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地址:成都市人民南路四段 19 号威斯顿联邦大厦 12 层 1211K-1212L

电话:(028)85268583

传真:(028)85268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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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

地址:沈阳市沈河区北站路 59 号财富中心 E 座 2103 室

电话:(024)22522733

传真:(024)22521633

(7)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交易平台

华安电子交易网站:www.huaan.com.cn

智能手机 APP 平台:iPhone 交易客户端、Android 交易客户端

华安电子交易热线:40088-50099

传真电话:(021)33626962

(1)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网址:www.cmbchina.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网址:www.bankcomm.com

(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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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ccb.com

(4)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网址:www.icbc.com.cn

(5)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网址:bank.ecitic.com

(6)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网址:www.cmbc.com.cn

(7)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8)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网址:www.psb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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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深圳市深南中路 5047 号

网址:bank.pingan.com

(10)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中山大厦

网址:www.cib.com.cn

(11)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网址:www.cebbank.com

(12)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66 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 2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66 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 29 楼

客户服务电话:8008303811

网址:www.hkbea.com.cn

(13)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 I、J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电话:4006788887

传真:0755-82080798

网址: www.jjmmw.com ,www.zlfund.cn

(14)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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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 1 号楼 12 层 120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 1 号楼 12 层 1208 号

客户服务电话: 400-001-8811

网址: http://www.zcvc.com.cn

(15)北京乐融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 1 号楼 16 层 1603

法定代表人:董浩

客户服务电话: 400-068-1176

网址: www.jimufund.com

(16)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七道惠恒集团二期 418 室

法定代表人:齐小贺

客户服务电话:0755-83999913

网址: www.jinqianwo.cn

(17)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 8 号楼 3 层

法定代表人: 燕斌

客户服务电话: 400-046-6788

网址: www.66zichan.com

(18)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17 号 16 楼 B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17 号 16 楼 B 单元

客户服务电话: 400-808-1016

网址: www.fundhaiyin.com

(19)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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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1807-5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金外滩国际广场 19 楼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0-2819

网址: fund.bundtrade.com

(20)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西路 1 号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翠柏路 7 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 2 楼

客户服务电话:4008-773-772 0571-88920897

网址:www.5ifund.com

(21)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浦东新区峨山路 613 号 6 幢 55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东方财富大厦 2 楼

网址: www.1234567.com.cn

(22)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表人: 郭坚

客服电话: 4008219031

网址: www.lufunds.com

(23)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杨浦区皇岛路 32 号东码头园区 C 栋 2 楼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网址: www.noah-fund.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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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 21 号

客户服务电话:4001196228

网址:www.dongguanbank.cn

(25)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 15-20 楼、22-27 楼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999

网址:www.srcb.com

(26)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 45 层

客服电话:021-96250500

网址: www.swhysc.com

(27)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28)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客户服务电话:95553、4008888001

网址:www.htsec.com

(29)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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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客户服务电话:4008918918

网址:www.shzq.com

(30)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办公地址: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网址:www.hazq.com

(31) 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32)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网址:www.guosen.com.cn

(33) 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 18、19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 18、19 层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33

网址:www.wlzq.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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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客户服务电话: 95587

网址:www.csc108.com

(35)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层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36)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6-888

公司网站:www.cgws.com

(37)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38) 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西海国际中心 1 号楼 15 层

客户服务电话:400-698-98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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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xsdzq.cn

(39) 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 55 号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

办公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 55 号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

网址: www.Lxzq.com.cn

(40)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传真:(0531)68889752

网址: www.qlzq.com.cn

(41)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6 层、26 层、27 层及 28

客户服务电话:(010)65051166

网址:www.cicc.com.cn

(42)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20 楼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20 楼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188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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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特 8 号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特 8 号

电话:400-8888-999

客户服务电话: 95579

网址:www.cjsc.com.cn

(44)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 号高科大厦四楼

办公地址: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 99 号武汉保利广场 A 座 37 楼

客户服务电话: 028-86712334

网址:www.tfzq.com

(45)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办公地址: 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46)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青年路 389 号志远大厦 18 层

办公地址:云南省昆明市青年路 389 号志远大厦 18 层

客服电话:0871-68898130

网址:http://www.tpyzq.com

(47)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办公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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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 www.zxwt.com.cn

(48)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网站:www.ebscn.com

(49)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证券大厦;

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 弄证大五道口广场 1 号楼

网址:www.xyzq.com.cn

(50)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2-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2-6 层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51)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21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 18-21

法定代表人:胡长生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8-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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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china-invs.cn

(52)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 2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 12 楼

电话:4000-766-123

网址: www.fund123.cn

(53)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中信证券大厦

客户服务电话:0755-23835888

网址:www.cs.ecitic.com

(54)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玉明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人民南路二段十八号川信大厦 10 楼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人民南路二段十八号川信大厦 10 楼

客户服务电话:4008-366-366

网址:http://www.hxzq.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31、32 层

电话:(021)38969999

传真:(021)33627962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88-500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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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东三办公

办公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50 楼

电话:(021)22288888

传真:(021)2228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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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金的设立及其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经中国证监会 2015 年 9 月 21 日证监许可【2015】2156

号文注册募集。

(二)基金的类别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五)保本周期及触发收益率

除提前到期情形外,本基金以 30 个月为一个保本周期,第一个保本周期自

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 30 个公历月后的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该

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保本周期届满时,本基金将安排到期操作期间

供投资者赎回或转换转出基金份额;若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详见本招募说明

书第九章),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并在下一保本周期开始前安排过渡期进

行申购;基金管理人将在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到期处理规则,确定下一个保本周

期的起始时间;第一个保本周期之后各保本周期自基金公告的保本周期起始之日

起至 30 个公历月后对应日止,若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该对应日,则顺延至

下一个工作日。

本基金在每一保本周期内均设置该保本周期的触发收益率。在保本周期内,

如本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连续 15 个工作日达到或超过预设的触发收益率,

则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连续达到或超过触发收益率的第 15

华安安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个工作日当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公告本基金当期保本周期提前到期(提前到期日

距离满足提前到期条件之日起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且不得晚于非提前到期情形

下的保本周期到期日),并进入到期操作期间。若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

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同时重新开始计算下一保本周期的累计净值增长率。本基

金基金合同生效后首个保本周期的触发收益率为 15%,此后每个保本周期的触发

收益率将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在相关公告中披露。

本基金在保本周期内开放申购和赎回(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但投资人在保本周期

内申购、转换转入或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转出的基金

份额不适用保本条款。

(六)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不超过 3 个月,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计算。

自 2015 年 11 月 2 日到 2015 年 11 月 25 日,本基金同时对符合法律法规规

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进行发售。

如果在此期间未达到本招募说明书第七章第(一)款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

基金可在募集期限内继续销售,直到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

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七)募集场所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者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

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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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募集目标

本基金首次募集规模上限为 50 亿元(不含募集期利息),规模控制方案详见

(十)认购安排

1、认购时间

认购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2、认购程序

投资者可以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办理基金认购手续。欲购买本基

金,需开立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投资者开户需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原

件等销售机构要求提供的材料;若已经在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立基金账户,

则不需要再次办理开户手续。投资者认购所需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具体手续由基

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约定,请投资者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销售机构

3、认购方式及确认

(1)本基金认购以金额申请。

(2)本基金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时,需按销售

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认购款项。

(3)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

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

结果为准。对于 T 日交易时间内受理的认购申请,登记机构将在 T+1 日内就申

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但对申请有效性的确认仅代表确实接受了投资人的认购申

请,认购份额的计算需由登记机构在募集期结束后确认。投资人应在基金合同生

效后及时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份额,并妥善行使合法权

利。

(4)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但认购申请一经登记机构有效性确

认,不得撤销。

(5)若认购申请被确认为无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投资人已支付的认购金

华安安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额本金退还投资人。

4、认购金额的限制

(1)本基金对单一投资人在认购期间累计认购金额不设上限。

(2)认购最低限额: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或基金管理人

的电子交易平台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 元,各代销机构可根据自己的情

况调整首次最低认购金额和最低追加认购金额限制;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电子

交易平台除外)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00 元。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

认购的金额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一)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价格及认购费用

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在募集期内,本基金按初

始面值发售。

2、本基金对通过直销机构认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人实施

差别化的认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

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

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

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

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

通过直销机构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认购费率为每笔 500 元。

其他投资人的认购费率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募集期内投资人可以多次

认购本基金,适用费率按单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具体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单笔认购金额(M) 认购费率

100 万≤M<300 万 0.7%

300 万≤M<500 万 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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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的认购费用在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时收取。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

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十二)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将折算为基金份

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数额以基金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三)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或,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或,认购费用=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其中,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

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一:某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在认购期投资 10 万元认购本基金,其对

应认购费率为 1.2%,若认购金额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50 元,则其可得到的

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0/(1+1.2%)=98,814.23 元

认购费用=100,000-98,814.23=1185.77 元

认购份额=(98,814.23+50)/1.00=98,864.23 份

例二:某养老金客户通过直销机构投资 10 万元认购本基金,其认购费金额

为 500 元,若认购金额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50 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

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0-500=99,500.00 元

认购份额=(99,500+50)/1.00=99,550.00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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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募集资金的保管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募集验资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

人不得动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

财产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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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

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

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

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

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

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

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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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销售机构的具体信息将由基金管

理人在本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

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

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

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

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

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时间提出申购、赎

回或转换申请且经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

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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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除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按“后进先

出”的原则,对该持有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注册登记

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后赎回,注册登记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先赎回,以

确定被赎回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和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5、若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变更为非保本基金,

则变更后对所有基金份额的赎回按照“先进先出”原则,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6、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

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

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如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

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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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时间可相应顺延。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

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

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

售机构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销售机构对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和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

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

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1、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电子交易平台申购本基金的,每个基

金账户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 元。各代销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

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电子交

易平台除外)申购本基金的,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10 万元。在本基金转型

为“华安安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后,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

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0 份基金份

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基

金份额余额不足 100 份的,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在赎回时需同时全部赎回。各销售

机构对赎回限额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

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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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

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1)保本周期内的申购费用

保本周期内,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在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本基金对通

过直销机构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人实施差别化的申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

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

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

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

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

外的其他投资人。

通过直销机构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为每笔 500 元。

其他投资人的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投资者在保本周期内如果

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费率如下表所示:

单笔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 万 1.3%

100 万≤M<300 万 0.8%

300 万≤M<500 万 0.4%

(2)过渡期内的申购费用

保本周期到期后,若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九章),本

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并在下一保本周期开始前安排过渡期进行申购。过渡期

申购费率及收费方式在届时的临时公告或更新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3)转型为“华安安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后的申购费用

保本周期到期后,若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将转型为“华安安益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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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后的申购费率及收费方式以届时公告为准。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

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1)保本周期和到期操作期间内的赎回费用

保本周期和到期操作期间内,本基金赎回费率随申请份额持有时间的增加而

递减,持有期从投资人获得基金份额开始计算。具体费率如下表所示:

申请份额持有时间(N) 赎回费率

N<1.5 年 1.5%

1.5 年≤N<2.5 年 1.0%

N≥2.5 年 0

其中,1.5 年为 18 个月,2.5 年为 30 个月,以此类推。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

有期少于 3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中不低于总额的 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

续持有期长于 3 个月但少于 6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中不低于总额的 50%计

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6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中不低于总额的 25%

计入基金财产。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在到期操作期间内,对于适用保本条款的基金份额无需支付赎回费用。

(2)转型为“华安安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后的赎回费用

保本周期到期后,若本基金转型为“华安安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转型后的赎回费率以届时公告为准。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费

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

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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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

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保本周期内,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申购份额

的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或,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或,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三:保本周期内,某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 10 万元申购本基金,对

应申购费率为 1.3%,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5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

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1.3%)=98,716.68 元

申购费用=100,000-98,716.68=1283.32 元

申购份额=98,716.68/1.015=97,257.81 份

例四:保本周期内,某养老金客户通过直销机构投资 10 万元申购本基金,其

申购费金额为 500 元,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5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

份额计算如下:

净申购金额=100,000-500=99,500.00 元

申购份额=99,500/1.015=98,029.56 份

(2)过渡期内或转型后申购份额的计算以届时公告为准。

(1)若投资者在保本周期或到期操作期间内赎回基金份额,则赎回金额的计

算公式为: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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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五:某投资者持有本基金 10 万份基金份额两年后赎回,对应赎回费率为 1%,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5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0×1.015=101,500.00 元

赎回费用=101,500.00×1%=1,015.00 元

赎回金额=101,500.00-1,015.00=100,485.00 元

(2)转型后赎回金额的计算以届时公告为准。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

根据基金合同约定或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为: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基金资产净值/T

日发售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

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申购份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

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申购和赎回的登记

投资者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

办理权益登记手续。

投资者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

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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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于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前 30

日内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日常申购和转换转入业务;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等发生异

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除第 4 项以外的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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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前 30

日内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日常赎回和转换转出业务;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等发生异

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可暂停接受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

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

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

日发生巨额赎回,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

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

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

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

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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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

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

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

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

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

(3)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 1

个估值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

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

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

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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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或按法律法规或有权机关规定的方式处理。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

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

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

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

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

届时发布的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

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

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与支付。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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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基金份额处于冻结状态时,登记机构或其他机构有权拒绝该部分基金份额

的赎回、转出、非交易过户以及基金的转托管申请。

(十八)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以及相关业务的安排进

行补充和调整并提前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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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的保本

(一)保本周期

除提前到期情形外,本基金以 30 个月为一个保本周期,第一个保本周期自

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 30 个公历月后的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该

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保本周期届满时,若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基金管理人将在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到期处理规则,

确定下一个保本周期的起始时间;第一个保本周期之后各保本周期自基金公告的

保本周期起始之日起至 30 个公历月后对应日止,若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该

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但在保本周期内,如本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

率连续 15 个工作日达到或超过当期保本周期的触发收益率,则基金管理人将在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连续达到或超过触发收益率的第 15 个工作日当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公告本基金当期保本周期提前到期(提前到期日距离满足提前到期条

件之日起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且不得晚于非提前到期情形下的保本周期到期

日)。

(二)保本条款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

金份额的投资金额(即认购保本金额,包括该类基金份额的净认购金额、认购费

用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其后各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为过渡期申购并持

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份额折算日的资产净值及其申购费用之和以及上一保

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份额折算日的资产净值。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

额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认购保本金额,则基金

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即“保本赔付差额”),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20 个工作日

内(含第 20 个工作日)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其后各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以及从上

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

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保本金额,由当期有效的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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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合同、《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将保

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三)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对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而言,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

2、对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之后的保本周期而言,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过渡

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以及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

期的基金份额。

对于前述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无论选择赎回、转换转出、转入下一保

本周期还是转型为“华安安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都同样适用保本条

款。

(四)不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

份额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不低于其保本金额;

2、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之后各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

申购并持有到期以及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不低于

其保本金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

但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

4、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

5、在保本周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6、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且

担保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或保本义务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本偿付责任;

7、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

减少;

8、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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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五)保本周期到期处理

1、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的存续形式

保本周期届满时,在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的

前提下,若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资质要求并经基金管理人认可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

人与本基金管理人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为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提供保

本保障,则本基金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将继续以保本基金的形式存续

并转入下一保本周期,下一保本周期的具体起讫日期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

保本周期届满时,在满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的前提

下,若本基金不符合上述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则本基金将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变更

为“华安安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同时,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以及基金费率等相关内容也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作相应修改。上述变

更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但

应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提前在临时公告或更新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予以说

若本基金不满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则本基金将根据

基金合同的规定终止。

2、保本周期到期操作

(1)本基金到期操作期间为保本周期到期日及之后 5 个工作日(含第 5 个工

作日)。基金管理人将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到期操作期间的具体起止时间

及处理规则,并提示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此期间内进行到期操作。

(2)在到期操作期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就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

选择如下到期操作方式:

1)赎回基金份额;

2)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其他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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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基金份额;

3)在本基金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的情况下,将基金份额转入下一保本周

期;

4)在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的情况下,继续持有转型后的“华安安

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到期操作期间内未选择赎回或转换转出,则基金管理

人根据本基金到期存续形式视其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继续持有转型后

的“华安安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默认操作日期为到期操作

期间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3)在到期操作期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赎回基金份额的,对于适用保

本条款的基金份额无需支付赎回费用;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转换转出的,对于适

用保本条款的基金份额无需支付赎回费用,但需根据其所转入基金的费率体系支

付申购补差费用;基金份额持有人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继续持有转型后

的“华安安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的,无须就此支付赎回费用

和认/申购费用。

(4)在到期操作期间内,本基金接受赎回和转换转出申请,不接受申购和转

换转入申请。基金赎回或转换转出采取“未知价”原则,即赎回价格或转换转出价

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5)为了保障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在保本周期

到期前 30 日内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赎回和基金转换业务,并提前公

(6)本基金到期操作期间内(除保本周期到期日)不收取基金管理费和基金

托管费。

3、保本周期到期保本

(1)在到期操作期间内,对于认购并持有到期、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或从

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无论选

择赎回、转换转出、转入下一保本周期还是转型为“华安安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都同样适用保本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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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于适用保本条款的基金份额,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到期操作期间内选

择赎回,而相应基金份额在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当期累计分红金

额低于其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应将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对应的资产净值总额支付

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并由当期有效的基金合同、《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

约定的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在约定时间内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

(3)对于适用保本条款的基金份额,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到期操作期间内选

择转换转出,而相应基金份额在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当期累计分

红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应将转换当日基金份额对应的资产净值总额

作为转出金额,并由当期有效的基金合同、《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约

定的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在约定时间内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

(4)对于适用保本条款的基金份额,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到期操作期间内默

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而相应基金份额在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可赎回金额加上

其当期累计分红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应将最近折算日基金份额对应

的资产净值总额作为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转入金额,并由当期有效的基金合同、

《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在约定时间内

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对于适用保本条款的基金份额,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到期操作期间内默

认选择继续持有转型后的“华安安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

而相应基金份额在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当期累计分红金额低于

其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应将该部分基金份额在《华安安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前一日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作为转入该基金的转入

金额,并由当期有效的基金合同、《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约定的基金

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在约定时间内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6)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届满,由基金管理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20 个工

作日内(含第 20 个工作日)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保人中

国投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对此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第一个保本周期

之后的各保本周期届满,由当期有效的基金合同、《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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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具

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确定并公告。

(7)对于到期操作期间内赎回或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而言,保本周期到期日

(不含)后至赎回或转换转出实际操作日(含)的净值下跌风险由基金份额持有

人自行承担;对于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转型为“华安安益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而言,保本周期到期日(不含)后至最近折算日(含)

或新基金合同生效日(不含)的净值下跌风险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4、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处理

保本周期届满时,若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将转入下一保本周期。

(1)过渡期及过渡期申购

基金管理人有权视业务需要设定过渡期。过渡期指到期操作期间结束日的下

一工作日至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前一工作日的时间区间,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

日,具体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的到期处理规则中确定。

投资人在过渡期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称为“过渡期申购”。在过

渡期内,投资人转换转入本基金基金份额,视同为过渡期申购。

1)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提供的下一保本周期担保额度或

保本偿付额度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预估

保本金额确定并公告基金过渡期申购规模上限以及规模控制方法。

2)过渡期申购采取“未知价”原则,即过渡期申购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本

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3)投资人进行过渡期申购的,其持有相应基金份额至过渡期最后一日(含

该日)期间的净值波动风险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4)过渡期申购费率在届时的临时公告或更新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过

渡期申购费用由过渡期申购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

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5)过渡期申购的日期、时间、场所、方式和程序等事宜由基金管理人确定

6)过渡期内,本基金将暂停办理日常赎回和转换转出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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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过渡期内,本基金不收取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2)基金份额折算

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即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前一工作日)为下一保本周

期的基金份额折算日。

在折算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包括投资人到期操作期间内

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和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在其资产净值

总额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变更登记为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0 元的基金份额,基金

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

(3)下一保本周期基金资产的形成

本基金进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基金资产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到期操作期间

内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以及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在下期份

额折算日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

(4)下一保本周期的运作

折算日的下一个工作日为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运

1)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到期操作期间内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基金份

额以及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经基金份额折算后,适用下一保本周期的保本条

款。

2)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和过渡期申购

的基金份额在下期份额折算日所对应的资产净值总额超过担保人提供的下一保

本周期担保额度或保本义务人提供的下一保本周期保本偿付额度的,基金管理人

有权制定业务规则,对每位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下一保本周期享受保本条款的基金

份额进行确认,具体确认方法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

3)本基金进入下一保本周期后,仍使用原基金名称和基金代码办理日常申

购、赎回和基金转换等业务。

4)自本基金进入下一保本周期开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投资组合管理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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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停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赎回和基金转换等业务。暂停期限最长不超过 3 个月,

具体详见基金管理人的届时公告。

5、转型为“华安安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后基金资产的形成

保本周期届满时,若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将自到期操作期间结

束日次日起转型为“华安安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基金管理人将以到期操作期间结束日的基金份额(即基金份额持有人在

到期操作期间内默认选择继续持有的基金份额)在《华安安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前一日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作为转入该基金的转

入金额。

(2)基金管理人可自本基金转型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

回和基金转换等业务,具体操作办法由基金管理人提前予以公告。

6、保本周期到期公告

保本周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将就上述到期相关事宜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

括但不限于保本周期到期处理的业务规则、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转型为“华安安

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及其申购赎回安排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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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基金的保本保障机制

为确保履行保本条款,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基金管理人通过与担保人

签订保证合同或与保本义务人签订风险买断合同,由担保人为本基金的保本提供

连带责任保证或者由保本义务人为本基金承担保本偿付责任,或者通过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其他方式,以保证符合条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时可以获

得保本金额保证。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内,由担保人为基金管理人履行保本义务提供不可撤

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保本赔付差额部分。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

限额不超过按基金合同生效之日确认的基金份额所计算的认购保本金额,保证期

间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其后各保本周期的保本保障机制,由基金管

理人与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届时签订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决定,并由基金

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

(一)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基本情况

1、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由中国投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为

基金管理人的保本义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中国投融资担保股份有限

公司有关信息如下:

(1)担保人名称:中国投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部分简称为“中投

保”)

(2)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 100 号金玉大厦写字楼 9 层

(3)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 100 号金玉大厦写字楼 9 层

(4)法定代表人:黄炎勋

(5)成立日期:1993 年 12 月 4 日

(6)联系人信息

仝晗:(010)88822726

侯楠:(010)88822507

(7)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8)注册资本:45 亿元人民币

(9)经营范围:融资性担保业务: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贸易融资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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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项目融资担保、信用证担保及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

务:债券担保、诉讼保全担保、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

如约偿付担保等履约担保业务,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

务,以自有资金投资。投资及投资相关的策划、咨询;资产受托管理;经济信息

咨询;人员培训;新技术、新产品的开发、生产和产品销售;仓储服务;组织、

主办会议及交流活动。上述范围涉及国家专项规定管理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10)其他:中国投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投保”)的前身

为中国经济技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是经国务院批准特例试办,于 1993 年 12

月 4 日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的国内首家以信用担保为主要业务的全

国性专业担保机构。中投保由财政部和原国家经贸委共同发起组建,初始注册资

本金 5 亿元,2000 年中投保注册资本增至 6.65 亿元。2006 年,经国务院批准,

中投保整体并入国家开发投资公司,注册资本增至 30 亿元。2010 年 9 月 2 日,

中投保通过引进知名投资者的方式,从国有法人独资的一人有限公司,变更为中

外合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并通过向投资人增发注册资本,将中投保的注册资本金

增至 35.21 亿元。2012 年 8 月 6 日,中投保通过资本公积、盈余公积、税后未分

配利润转增实收资本,将注册资本增至 45 亿元。2014 年,经中诚信国际信用评

级有限责任公司、联合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评级后,

确定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仍为 AA+。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中投保经审计总资

产为 1,065,814.87 万元,净资产 623,917.66 万元。

2、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及其基本情

况,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

(二)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对外承担保证责任或保本偿付责任的情况

1、截至 2015 年 5 月 25 日,中国投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已经对外提供的

担保资产规模为 1231.7 亿元,不超过其 2014 年度经审计净资产(人民币 62.39

亿元)的 25 倍;截至 2015 年 5 月 17 日为共 25 只保本基金承担保证责任的总

金额为 151.41 亿元,不超过其 2014 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倍。

2、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对外承担保

证责任或保本偿付责任的情况及其为本基金提供的保本保障额度,由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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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

(三)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主要内容

1、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担保人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保证合同,就第一个

保本周期内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所承担保

本义务的履行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

为视为同意该保证合同的约定。保证合同的具体内容详见基金合同附件:《华安

安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担保人的保证责任以保证合同为准。

保证合同中涉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主要内容如下:

(1)保证的范围和最高限额

1)本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提供的保本

金额(即认购保本金额)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净认购金额、认购费

用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

2)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金额即保证范围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

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即

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可赎回金额)加上认购并持有到期的

基金份额累计分红金额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认购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该差额

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购或转换入,以及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

赎回或转换出的基金份额不在保证范围之内,且担保人在本基金项下承担保证责

任的最高限额不超过按基金合同生效之日确认的基金份额所计算的认购保本金

4)保本周期到期日是指本基金保本周期届满的最后一日。除提前到期情形

外,本基金的保本周期为 30 个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 30 个公历月后对应

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该对应日,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

日。但在保本周期内,如果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连续 15 个工作日达到或超

过保本周期触发收益率,则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连续达到或

超过保本周期触发收益率的第 15 个工作日当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公告本基金当期

保本周期提前到期。如果保本周期提前到期的,保本周期到期日为基金管理人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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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的保本周期提前到期日,但不得超过满足提前到期条件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

且不得晚于《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0 个公历月后的对应日(如为非工作日或

无该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其中,第一个保本周期的“触发收益率”

为 15%,“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指按照如下公式计算的比率: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增长率=(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保本周期内份额累计分红—1)/1×100%。

(2)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3)保证的方式

在保证期间,担保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

(4)除外责任

下列任一情形发生时,担保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1)在保本周期到期日,按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

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

计算的总金额不低于本基金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提供

的认购保本金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但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

或转换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入的基金份额;

4)在保本周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5)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且

担保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

减少;

7)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

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

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8)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修改基金合同条款,可能加重担保人保证责任的,

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5)责任分担及清偿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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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份额持有人于此同意授权基金管理人作为其代理人代为行使向担保

人索偿的权利并办理相关的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向担保人发送《履行保证责任通

知书》及代收相关款项等)。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

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认购保本

金额,基金管理人未能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全额履行保本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应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5 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发出书面《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

(应当载明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本基金保本赔付差额、基金管

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额、需担保人支付的代偿款项以及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

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信息)。

2)担保人应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 5 个工

作日内,将《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载明的代偿款项划入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

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由基金管理人将该代偿款项支付给基金份额持

有人。担保人将上述代偿款项全额划入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

开立的账户中后即为全部履行了保证责任,担保人无须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逐一进

行代偿。代偿款项的分配与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负责,担保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最迟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20 个工作日(含第 20 个工作日)

内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4)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

回金额与认购并持有到期的相应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认购保本金

额,基金管理人及担保人未履行基金合同及保证合同上述条款中约定的保本义务

及保证责任的,自保本周期到期后第 21 个工作日起,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根据

基金合同第二十三部分“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约定,直接向基金管理人或担

保人请求解决保本赔付差额支付事宜,但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向担保人追偿的,

仅得在保证期间内提出。

2、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的各保本周期,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当期的保本

保障机制与届时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并披露其

主要内容及全文。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承诺继续对下一个保本周期提供保本保障

的,与基金管理人另行签署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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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保证费用或风险买断费用

1、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证费用

(1)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证费用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年费率

计提。保证费用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1/当年日历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保证费用

(2)保证费用从基金管理人收取的本基金管理费中列支,逐日累计至每月月

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收到基金管理费之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担保

人支付上一月份的保证费用,担保人于收到款项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基金管理人

出具合法发票。

(3)保证费用计算期间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担保人解除保证责任之

日或保本周期到期日中的较早者止,起始日及终止日均应计入期间。

2、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其后各保本周期的保

本保障机制、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情况和届时签署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

确定并披露各保本周期内的保证费用或风险买断费用。

(五)影响担保人担保能力或保本义务人偿付能力情形的处理

保本周期内,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出现足以影响其担保能力或保本偿付能力

情形的,应在该情形发生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将上述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并提

出处理办法。在确信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已丧失继续履行担保责任能力或保本偿

付能力的情况下(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歇业、停业、被吊销企业法

人营业执照、宣告破产等),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尽快确定新的担

保人、保本义务人或保本保障机制,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应在接到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上述通知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上述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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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变更

1、发生下列情形时,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变更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但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新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资质情况、新签订的保证合

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等向中国证监会报备,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至少一家指定媒介上公告。

(1)保本周期内,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在原有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

之外增加新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

(2)保本周期内,因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歇业、停业、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

执照、宣告破产或其他已丧失继续履行担保责任能力或保本偿付能力的情况,基

金管理人更换担保人、保本义务人或保本保障机制;

(3)保本周期内,因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发生合并或分立,由合并或分立后

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继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

(4)保本周期到期后,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的情况下转入下一保本周期,

基金管理人相应更换担保人、保本义务人或保本保障机制。

2、除上述第 1 款以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外,基金管理人更换担保人、

保本义务人或保本保障机制必须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此种情况下,

具体的更换程序如下:

(1)更换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

1)提名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提

名新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被提名的新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应当符合保本基金担

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资质条件,且同意为本基金提供保本保障。

2)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新任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

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含 1/2)表决通过,并

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新任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决议应当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自决议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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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

更换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决议生效后,基金管理人与新任担保人或保本义

务人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

基金管理人自新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2)更换保本保障机制

1)提名

新保本保障机制下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表

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被提名的新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应当

符合保本基金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资质条件,且同意为本基金提供保本保障。

2)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变更保本保障机制事项以及新保本保障机制下的担

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

的 1/2 以上(含 1/2)表决通过,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变更保本保障机制的决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

管理人应自决议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

变更保本保障机制的决议生效后,基金管理人与新保本保障机制下的担保人

或保本义务人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

基金管理人自新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3、新增或更换的新任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必须具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担任基金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资质和条件,并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

4、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更换后,原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承担的所有与本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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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保证责任或保本偿付责任相关的权利义务由继任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承担;

在新任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接任之前,原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应继续承担保证责

任或保本偿付责任。

原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职责终止的,原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应妥善保管保本

周期内业务资料,及时向基金管理人和新任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办理保证业务资

料的交接手续,基金管理人和新任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应及时接收。

(七)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免责

除本章第(三)条“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主要内容”中的“除外责任”部分所

列明的免责情形和未来新签署并公告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所列明的免责

情形,以及本章第(六)条“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变更”中提到的“担保人或保本义

务人更换后,原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承担的所有与本基金保证责任或保本偿付责

任相关的权利义务由继任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承担”之外,担保人或保本义务

人不得免除保证责任或保本偿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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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运用投资组合保险技术,有效控制本金损失的风险,在本金安全的基础

上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稳定增值。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

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

本基金根据中国宏观经济情况和证券市场的阶段性变化,按照投资组合保险

机制将资产配置于稳健资产与风险资产。本基金投资的稳健资产为国内依法发行

交易的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商业银行金融债及次级债、企业债、

公司债、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地方政府

债、城投债、中小企业私募债、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

类资产;本基金投资的风险资产为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权证、股指期货等

权益类资产。

本基金将根据中国宏观经济情况和证券市场的阶段性变化,按照投资组合保

险机制对稳健资产和风险资产的投资比例进行动态调整。本基金投资的股票等风

险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40%;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稳健资产占基金资

产的比例不低于 60%;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

本基金采用基于 VaR 的风险乘数全程可变的 CPPI 策略(恒定比例组合保险

策略)。基金管理人主要通过数量分析,根据市场的波动来调整和修正安全垫放

大倍数(即风险乘数),动态调整稳健资产与风险资产的投资比例,以确保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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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段时间以后其价值不低于事先设定的某一目标价值,从而实现投资组合的保

本增值目标。同时,本基金将通过对宏观经济、国家政策等可能影响证券市场的

重要因素的研究和预测,分析和比较不同证券子市场和不同金融工具的收益及风

险特征,确定具体的投资券种选择,积极寻找各种可能的套利和价值增长机会。

1、稳健资产和风险资产的配置策略

按照恒定比例组合保险原理,本基金将根据市场的波动、组合安全垫的大小

确定并动态调整稳健资产与风险资产的投资比例,通过对稳健资产的投资实现保

本周期到期时投资本金的安全,通过对风险资产的投资寻求保本期间资产的稳定

增值。本基金对稳健资产和风险资产的资产配置具体可分为以下三步:

第一步,确定基金价值底线和安全垫。根据保本周期末投资组合最低目标价

值(即最低保本金额,本基金的最低保本金额为投资本金的 100%)和合理的折

现率,计算当期的最低保本金额现值(即基金价值底线),基金资产净值超过基

金价值底线的数额即为安全垫;

第二步,确定风险资产和稳健资产配置比例。根据风险资产的预期风险收益

特性和我司相关量化模型确定当期风险乘数上限,在此基础上结合市场判断和安

全垫厚度等因素设定当期风险乘数,据此将放大后的安全垫投资于风险资产,其

余金额则配置于稳健资产;

第三步,调整风险乘数及资产配置比例。在保本周期内,定期计算风险乘数

上限并对实际风险乘数(风险资产/安全垫)进行监控,一旦实际风险乘数超过

当期风险乘数上限,则重复前两个步骤的操作,对风险乘数进而整体资产配置比

例进行动态调整。

CPPI 策略举例说明:

假定基金合同生效日本基金资产净值为 50 亿元,当期三年期无风险利率为

3%(年利率,按复利计算)。

因本基金保本比例为 100%,则期初基金价值底线为 50 (1 3%) 2.5 46.44

亿元,安全垫金额为 50-46.44=3.56 亿元。假设基金管理人根据量化分析和市场

判断等设定初始风险乘数为 3,则期初本基金风险资产的配置金额为 10.68 亿元,

相应地稳健资产的配置金额为 39.32 亿元。

假设 1 年后风险资产上涨 20%,稳健资产按无风险利率增长,则 1 年后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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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净值为 10.68×(1+20%)+39.32×(1+3%)=53.32 亿元。此时,本基金的价

值底线为 50 (1 3%)1.5 47.83 亿元,安全垫金额为 53.32-47.83=5.49 亿元。若

此时基金管理人根据实际情况将风险乘数调整为 1,则相应地本基金风险资产的

配置金额调整为 5.49 亿元,而稳健资产的配置金额上升为 47.83 亿元,即基金管

理人卖出 7.33 亿元(10.68×(1+20%)-5.49)的风险资产、转而投资于稳健资产。

假设本基金又经过 1 年的运作,期间风险资产遭受 10%的损失,而稳健资

产继续按无风险利率增长,则此时基金资产净值为 5.49×(1-10%)+47.83×(1+3%)

=54.21 亿 元 , 基 金 价 值 底 线 为 50 (1 3%) 0.5 49.27 亿 元 , 安 全 垫 金 额 为

54.21-49.27=4.94 亿元。假定基金管理人判断股票等风险资产市场经过调整后具

有一定的上涨空间,在不超过当期风险乘数上限的前提下将风险乘数重又调整为

3 , 则 相 应 地 本 基 金 将 投 资 4.94×3=14.82 亿 元 于 风 险 资 产 , 剩 余 部 分

(54.21-14.82=39.39 亿元)则投资于稳健资产,即基金管理人卖出 9.87 亿元

(47.83×(1+3%)-39.39)的稳健资产、转而投资于风险资产。

假设在最后 6 个月的运作期内,风险资产上涨 15%,稳健资产仍按无风险利

率 增 长 , 则 在 保 本 周 期 届 满 时 , 本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为 14.82×( 1+15% )

+39.39×(1 3%)0.5 =57.02 亿元。在 CPPI 策略下,本基金成功实现保本周期到期

保本,并取得了 14.04%的累计收益率。

2、稳健资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大类资产配置、类属资产配置和个券选择三个层次自上而下进

行稳健资产的投资管理,力求在实现保本目标的基础上适当捕捉稳定收益机会。

大类资产配置主要是通过对宏观经济趋势、货币金融政策和利率走势的判断

确定稳健资产在利率类、信用类和货币类资产之间的配置比例,同时也对银行间

市场和交易所市场进行选择性配置。

类属资产配置主要通过分析债券市场变化、投资人行为、品种间相对价值变

化、债券供求关系变化和信用环境等进行具体券种的配置。除了国债、金融债、

央票、短融、中票、企业债、公司债、债券回购等类型外,本基金还将在综合考

虑风险和收益的基础上审慎进行可转债、资产支持证券等品种的投资。

(1)可转债投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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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转债同时具有债券、股票和期权的相关特性,结合了股票的长期增长潜力

和债券的相对安全、收益固定的优势,并有利于从资产整体配置上分散利率风险

并提高收益水平。本基金将重点从可转债的内在债券价值(如票面利息、利息补

偿及无条件回售价格)、保护条款的适用范围、期权价值的大小、基础股票的质

地和成长性、基础股票的流通性等方面进行研究,在公司自行开发的可转债定价

分析系统的支持下,充分发掘投资价值,并积极寻找各种套利机会,以获取更高

的投资收益。

(2)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将综合运用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个券选择和市

场交易机会捕捉等积极策略,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基础上,通过信用

研究和流动性管理,选择经风险调整后相对价值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以期获得

长期稳定收益。

个券选择方面,本基金将首先根据保本周期尽可能地投资于剩余期限匹配的

固定收益工具并持有到期,以最大限度控制组合利率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实现本

金保障;其次,本基金还将通过利率趋势分析、投资人偏好分析、收益率曲线形

态分析、信用分析和流动性分析等,筛选出流动性良好、到期收益率有优势且信

用风险较低的券种。

3、风险资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充分发挥基金管理人的研究优势,将积极主动的投资风格与严谨规

范的选股方法相结合,综合运用“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投资方法进行行业配

置和个股选择;在对宏观经济运行、行业景气变化以及上市公司成长潜力进行定

量评估、定性分析和实地调研的基础上,优选重点行业中基本面状况健康、具有

估值优势、成长性良好、定价相对合理的股票进行投资,以谋求超额收益。

(2)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将以价值分析为基础,在采用权证定价模型分析其合理定价的

基础上,充分考量可投权证品种的收益率、流动性及风险收益特征,通过资产配

置、品种与类属选择,力求规避投资风险、追求稳定的风险调整后收益。

(3)股票指数期货投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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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有选择地投资于流动性

好、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

本基金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时,首先将基于对证券市场总体行情的判断和组

合风险收益的分析确定投资时机以及套期保值的类型(多头套期保值或空头套期

保值),并根据风险资产投资(或拟投资)的总体规模和风险系数决定股指期货

的投资比例;其次,本基金将在综合考虑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以及股指

期货流动性、收益性、风险特征和估值水平的基础上进行投资品种选择,以对冲

风险资产组合的系统性风险和流动性风险。此外,基金管理人还将建立股指期货

交易决策部门或小组,授权特定的管理人员负责股指期货的投资审批事项,同时

针对股指期货交易制定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等制度并报董事会批准。

(四)投资决策程序和投资管理程序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宏观经济环境变化、微观企业运行态势和证券市场走势。

本基金实行三级决策体系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三级决策体系的责任主体是

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协调小组和基金经理。决策管理的原则是集体决策、分层

授权、职责明确和运作规范。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基金投资的最高决策机构,公募资产投资决策委员会主要

由公司总经理室管理层成员、各相关投资部门第一负责人、研究发展部第一负责

人、集中交易部第一负责人组成,督察长和监察稽核人员可列席会议;投资协调

小组是基金投资的协调机构和中间桥梁,投资协调小组由基金投资部、投资研究

部、固定收益部和量化投资中心的负责人及业务骨干组成;基金经理是基金运作

的直接管理人,本基金的基金经理包括一名债券基金经理和一名股票基金经理。

严谨、科学的投资程序是投资取得成功的关键,也是稳定管理、规范运作和

风险控制赖以实现的保证。本基金实行以资产配置、证券选择、组合构建、交易

执行、评估与调整、数量分析及投资风险管理为核心的投资管理程序,强调“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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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始于研究,研究创造价值”。

(1)资产配置

投资研究部、固定收益部和量化投资中心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宏观经济分

析报告、行业分析报告、市场分析报告、利率分析报告和数量分析报告;在此基

础之上,投资协调小组提交投资策略分析报告及资产配置建议报告,基金经理提

交基金组合分析报告和未来操作建议,供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讨论。

投资决策委员会月度会议审议上述报告并形成月度投资决策建议,两名基金

经理在投资决策委员会决定的资产配置比例范围内,协商决定基金的大类资产配

置和类属资产配置。

(2)证券选择

在资产配置框架下,债券基金经理和股票基金经理根据决策会议的决议、基

金的投资限制和市场判断分别选择符合相关要求和本基金投资风格的券种以构

建核心资产池。

(3)组合构建

基金经理根据研究员提交的研究报告,结合自身的研究判断,基于核心资产

池决定具体的投资品种及其买卖数量、时机,其中超权限投资安排等需经投资决

策委员会审批。对于拟投资的个券,基金经理将采取长期关注、择机介入的方法,

以降低买入成本、控制投资风险;对于已经买入的个券,基金一般采取长期持有

策略,以有效降低基金的交易费用和变现成本、提高基金的收益水平。

集中交易部负责具体的交易执行,同时履行一线监控的职责。

(5)风险与绩效评估

基金风险评估采用风险管理部门开发的量化模型,评估组合风险价值、风险

乘数、行业配置、估值、流动性、利率和信用等风险;绩效评估采用华安自主研

发的组合绩效归因分析系统和第三方绩效归因系统,对投资组合指定时间段进行

绩效分解,归因收益风险来源。

风险管理部定期和不定期对基金进行风险和绩效评估,并提供相关报告。风

险评估报告使得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基金经理能够随时了解组合承担的风险水平

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策略;绩效评估报告则有助于确认组合是否实现了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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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期、组合收益的来源及投资策略成功与否。基金经理可以据此检讨投资策略,

进而调整投资组合。

(6)组合监控与调整

合规稽核部依据证券基金相关投资法规和本公司实际情况,对基金投资组合

进行合规监控。

基金经理将跟踪经济状况、证券市场和具体企业的发展变化,结合基金申购

和赎回的现金流量情况以及组合风险与绩效评估的结果,对投资组合进行监控和

调整,使之不断得到优化。

1、衡量基金整体业绩的比较基准

本基金整体业绩比较基准:三年期银行定期存款收益率(税后)

上述“三年期银行定期存款收益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网站上发布的三年期

“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基金存续期内,三年期银行定期存款收益率随

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利率水平的调整而调整。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基

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确定变更基金的比较基准或其

权重构成。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需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后及时公告,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2、比较基准选择理由

本基金选择三年期银行定期存款收益率作为业绩比较基准主要考虑如下:

(1)本基金是保本基金,通过第三方担保机制的引入和投资组合保险技术

的运用实现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目标,其主要目标客户为低风险偏好的定期存款

客户,以三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作为业绩比较基准,符合本基金的产品定位和风险

收益特征。

(2)本基金保本周期为 30 个月,通过保本周期内高赎回费率的设置和随持

有期限递减的赎回费率结构安排,鼓励长期持有、稳健投资。以三年期银行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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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收益率作为业绩比较基准与目标客户群的预期持有期限基本一致。

(3)三年期银行定期存款收益率容易被广大投资人所理解和接受。

综上所述,选择三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能比较贴

切地体现和衡量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以及投资业绩。

本基金为保本混合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

投资者投资于保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

构,保本基金在极端情况下仍然存在本金损失的风险。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

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

(1)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本基金在任何

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4)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2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

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

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

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

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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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6)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7)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得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 5%;

(8)本基金投资的股票等风险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40%,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等稳健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60%;

(9)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本基金每日所持期货

合约及有价证券的最大可能损失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扣除用于保本部分资产后

的余额;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必须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保本策略和投资目标;

(10)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200%;

(1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本招募说明书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

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但须提前公告,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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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符合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并履行披露义务。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及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及债权人权利,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九)转型为“华安安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之后的投资

通过对权益类资产和固定收益类资产的灵活配置充分捕捉各证券子市场的

绝对收益机会,在合理控制风险、保障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前提下,力求持续高效

地获取稳健回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权证、股指

期货等权益类金融工具,债券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

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地方政府债券、中期票据、

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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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存款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

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每个交易日日终

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权证、股指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

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在投资中将通过对宏观经济、国家政策等可能影响证

券市场的重要因素的研究和预测,结合投资时钟理论并利用公司研究开发的多因

子模型等数量工具,确定基金资产在权益类资产和固定收益类资产之间的配置比

例;当市场环境发生变化时,本基金将依托仓位弹性优势并借助股指期货等金融

工具快速灵活地作出反应,对大类资产配置比例进行及时调整。

此外,本基金还将广泛运用各种定量和定性分析模型研究和比较不同证券子

市场和不同金融工具的收益及风险特征,积极寻找各种可能的套利和价值增长的

机会,以确定基金资产在各类具体券种间的配置比例。

(2)权益类资产投资策略

1)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法审慎进行股票投资,并以公

司开发的数量分析模型为支持,以有效地增厚收益。

①行业配置

本基金将深入分析不同行业自身的周期变化和在国民经济中所处的位置,确

定重点投资的行业。在此过程中,基金将利用分类行业模型和公司有关研究部门

的分析结果提供决策支持,动态地建立起一个包含所有行业的系统,数量化地分

析各行业与整体经济变动的相关性及各行业自身的周期性,判断和预测行业的相

对价值以及不同行业之间的估值水平差异。具体来说,本基金将重点关注增长率

不低于同期国内 GDP 增长率的行业、具有较大市值的行业、价值低估的行业、

具有持续分红能力的行业等,同时适当配置或调节经济周期敏感性行业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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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个股选择

行业配置确定后,基金经理将对股票库中个股进行分类和筛选,对上市公司

的预期收益和风险做出评级,对重点公司建立财务模型,预测其未来几年的经营

情况和财务状况,在此基础上对公司股票进行估值,以决定是否纳入本基金的投

在个股选择的过程中,本基金将充分利用华安开发的各类股票估值模型和公

司有关研究部门的分析结果作为决策支持,对影响市场和股票价格变动的诸多因

素进行考察,获取股票内在价值的相关参数,动态地建立起个股分析体系,对个

股风险特征、预期收益、预期分红、与行业和整体市场相关性进行量化,判断股

票的内在价值。

2)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将以价值分析为基础,在采用权证定价模型分析其合理定价的

基础上,充分考量可投权证品种的收益率、流动性及风险收益特征,通过资产配

置、品种与类属选择,力求规避投资风险、追求稳定的风险调整后收益。

3)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有选择地投资于流动性

好、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

本基金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时,首先将基于对证券市场总体行情的判断和组

合风险收益的分析确定投资时机以及套期保值的类型(多头套期保值或空头套期

保值),并根据风险资产投资(或拟投资)的总体规模和风险系数决定股指期货

的投资比例;其次,本基金将在综合考虑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以及股指

期货流动性、收益性、风险特征和估值水平的基础上进行投资品种选择,以对冲

风险资产组合的系统性风险和流动性风险。此外,基金管理人还将建立股指期货

交易决策部门或小组,授权特定的管理人员负责股指期货的投资审批事项,同时

针对股指期货交易制定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等制度并报董事会批准。

(3)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策略

总体而言,本基金将灵活运用目标久期策略、收益率曲线策略、相对价值策

略、骑乘策略和利差套利策略等对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进行投资;具体券种方面,

本基金除了投资低风险的利率类品种之外,还将在综合考虑风险和收益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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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审慎投资信用债、可转债和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工具。

1)目标久期策略

基于对宏观经济环境的深入研究,预期未来市场利率的变化趋势,结合基金

未来现金流的分析,确定债券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如果预测未来利率将上升,则

可以通过缩短组合平均剩余期限的办法规避利率风险,相反,如果预测未来利率

下降,则延长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赚取利率下降带来的超额回报。

2)收益率曲线策略

在目标久期确定的基础上,通过对债券市场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的合理预

期,调整组合期限结构策略(主要包括子弹式策略、两极策略和梯式策略),在

短期、中期、长期债券间进行配置,从短、中、长期债券的相对价格变化中获取

收益。其中,子弹式策略是使投资组合中债券的到期期限集中于收益率曲线的一

点;两极策略是将组合中债券的到期期限集中于两极;而梯式策略则是将债券到

期期限进行均匀分布。

3)相对价值策略

相对价值策略包括研究国债与金融债或企业债之间的信用利差、交易所与银

行间市场利差等。如果预计利差将缩小,可以卖出收益率较低的债券或通过买断

式回购卖空收益率较低的债券,买入收益率较高的债券;反之亦然。

4)骑乘策略

通过分析收益率曲线各期限段的利差情况,买入收益率曲线最陡峭处所对应

的期限债券,持有一定时间后,随着债券剩余期限的缩短,到期收益率将迅速下

降,基金可获得较高的资本利得收入。

5)利差套利策略

利差套利策略主要是指利用负债和资产之间收益率水平之间利差,实行滚动

套利的策略。只要收益率曲线处于正常形态下,长期利率总要高于短期利率。由

于基金所持有的债券资产期限通常要长于回购负债的期限,因此可以采用长期债

券和短期回购相结合,获取债券票息收益和回购利率成本之间的利差。在制度允

许的情况下,还可以对回购进行滚动操作,较长期的维持回购放大的负债杠杆,

持续获得利差收益。回购放大的杠杆比例根据市场利率水平、收益率曲线的形态

以及对利率期限结构的预期进行调整,保持利差水平维持在合理的范围,并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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杠杆放大的风险。

6)信用类债券投资策略

根据对宏观经济运行周期的研究,在综合分析公司债、企业债、短期融资券

等发行人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和状况、发行人所处的市场地位、财务状况、管理

水平等因素后,结合具体发行契约,通过内部信用评级体制对债券进行信用评级、

建立债券库并进行动态管理,以期实现对信用风险的免疫。在控制风险的基础上,

管理人可以通过利差曲线研究和经济周期的判断主动采用相对价值策略。

7)可转债投资策略

可转债同时具有债券、股票和期权的相关特性,结合了股票的长期增长潜力

和债券的相对安全、收益固定的优势,并有利于从资产整体配置上分散利率风险

并提高收益水平。本基金将重点从可转债的内在债券价值(如票面利息、利息补

偿及无条件回售价格)、保护条款的适用范围、期权价值的大小、基础股票的质

地和成长性、基础股票的流通性等方面进行研究,在公司自行开发的可转债定价

分析系统的支持下,充分发掘投资价值,并积极寻找各种套利机会,以获取更高

的投资收益。

8)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将综合运用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个券选择和把

握市场交易机会等积极策略,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基础上,通过信用

研究和流动性管理,选择经风险调整后相对价值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以期获得

长期稳定收益。

4、投资限制

1)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95%;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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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

15)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

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持有的买入期

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

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

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

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6)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或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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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变更为“华安安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

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

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

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符合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并履行披露义务。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

5、业绩比较基准

(1)衡量基金整体业绩的比较基准

本基金整体业绩比较基准=60%×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40%×中国债券总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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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收益率

沪深 300 指数是由中证指数公司开发的中国 A 股市场统一指数,它的样本

选自沪深两个证券市场、覆盖了大部分流通市值,其成份股票为中国 A 股市场

中代表性强、流动性高的主流股票,能够反映 A 股市场总体发展趋势,具有权

威性,适合作为本基金股票投资业绩比较基准。

中国债券总指数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的中国债券指数。

该指数同时覆盖了上海证券交易所、银行间以及银行柜台债券市场上的主要固定

收益类证券,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能够反映债券市场总体走势,适合作为本

基金的债券投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基

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确定变更基金的比较基准或其

权重构成。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需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后及时公告,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2)比较基准选择理由

1)基金投资范围

①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基金组合注重对于股票和债券资产的灵活配置,股

票投资的目标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60%,债券投资的目标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40%;

②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范围兼顾价值型和成长型上市公司股票的投资;

③本基金的债券资产投资范围广泛覆盖各类利率债和信用债品种。

2)沪深 300 指数特点

①指数样本覆盖了沪深市场六成左右的市值,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

②指数表现稳定并且成份股具有良好的流动性;

③筛选成份股时加入了基本面选股的因素,成份股收益和利润状况长期稳

健;

④指数成份股数量适中,便于跟踪和分析。

3)中国债券总指数特点

①指数样本同时覆盖了上海证券交易所、银行间以及银行柜台债券市场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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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固定收益类证券,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和较高的透明度;

②指数表现稳定并且在计算中加入了流动性调整,能更为客观地反映债券市

场现券交投不活跃的特点;

③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具有权威性。

6、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其预期收益和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

型基金,而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高风险品种。

7、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及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及债权人权

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

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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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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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依据经

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股指期货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以及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权益类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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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

所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国债、中央银行债、政

策性银行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企业债、公司债、商业银行金融债、可转

换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证券公司短期债、资产支持证券、非公开定向债务融

资工具、同业存单等债券品种,下同)的估值:

(1)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

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

债券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及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

的重大事件的,按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

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

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

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

情况下,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

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计量日的公允

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

4、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

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

5、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6、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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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

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估值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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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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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

(3)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

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

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

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由此

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

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过错

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

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

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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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7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

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

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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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

(1)保本周期内:仅采取现金分红一种收益分配方式;

(2)转型为“华安安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后:现金分红与红利

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

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2、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经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可在中国证监会允许的条件

下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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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收益分

配方案确定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在保本周期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

其他手续费用时,则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可由相应销售机构(基金管理人或

代销机构)代为支付;本基金转型为“华安安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后,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

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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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保本周期内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2%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H=E×1.2%÷当年天数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

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在保本周期内,本基金的保证费用或风险买断费用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收

入中列支。

2、保本周期内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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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

3、本基金在到期操作期间(除保本周期到期日)和过渡期内,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免收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4、若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变更为“华安安

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自变更为“华安

安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当日按下述标准开始计提: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的年费率计提,基金托管费按前

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同上。

5、除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6、证券账户开户费用:证券账户开户费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无

误后,自产品成立一个月内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划付,如基金财产余额不

足支付该开户费用,由基金管理人于本基金成立一个月后的 5 个工作日内进行垫

付,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付开户费用义务。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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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

管费率。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

金管理人必须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于新的费率实施前在指定媒介上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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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托管协议约定方式确认。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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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

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保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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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

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保证合同作为基金合同的附件,随《基金合同》一同公告。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及保证合同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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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临时报告与公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规定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

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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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6)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变更担保人、保本义务人或保本保障机制;

(27)保本周期即将到期,本基金将进入下一保本周期或转型为“华安安益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8)本基金变更份额类别设置;

(29)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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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10、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相关信息

本基金将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

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

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11、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相关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

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

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

产支持证券明细。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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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2、不可抗力;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

投资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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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而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

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从而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

化,产生风险。另外,本基金为保本混合型基金,就第一个保本周期而言,投资

者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存在着仅能收回本金(即认购保本金额)的可能性;

未持有到期以及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投资者赎回或转换转出

时不能获得保本保证,将承担市场波动的风险。此外,投资者投资于保本基金并

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在极端情况下(详见《基

金合同》约定的不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投资者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亦

存在着无法收回本金的可能性。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可能到期终止、转入下

一保本周期或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转为其他类型基金,到期具体操作以届时

公告为准。

具体而言,投资者主要面临以下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债券和股票市场,市场价格可能会因为国际国内政治环

境、宏观和微观经济因素、国家政策、投资者风险收益偏好和市场流动程度等各

种因素的变化而波动,从而产生市场风险,这种风险主要包括:

因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国家宏观政策发生变化,

导致市场波动而影响基金收益,产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国家经济、各个行业及上市公司的盈利水平也

呈周期性变化,从而影响到证券市场走势。

利率风险是指由于利率变动而导致的债券价格和债券利息的损失,包括价格

风险和再投资风险。利率风险是债券投资所面临的主要风险,息票利率、期限和

到期收益率水平都将影响债券资产的利率风险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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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风险是指发行人是否能够实现发行时的承诺,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风

险。信用风险主要来自于发行人和担保人。一般认为:国债的信用风险可以视为

零,而其它债券的信用风险可按专业机构的信用评级确定,信用等级的变化或市

场对某一信用等级水平下债券收益率的变化都会迅速的改变债券的价格,从而影

响到基金资产。

基金份额持有人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

因素而使其购买力下降。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经营决策、技术更新、新产品研

究开发、高级专业人才流动、国际竞争加剧等风险。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

基本面或发展前景产生变化,其所发行的股票价格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

润减少,将使基金预期的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

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

有和对经济形势、市场走势和证券价值的判断,从而影响本基金的投资有效性和

收益水平。

本基金面临的证券市场流动性风险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基金建仓困难,或

建仓成本很高;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变现成本很高;不能应付可能

出现的投资者大额赎回的风险;证券投资中个券和个股的流动性风险等。这些风

险的主要形成原因是:

1、市场整体流动性相对不足。证券市场的流动性受到市场行情、投资群体

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在某些时期成交活跃,流动性非常好,而在另一些时期,则

可能成交稀少,流动性差。在市场流动性相对不足时,本基金的建仓或变现都有

可能因流动性问题而增加建仓成本或变现成本,对本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不利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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响。这种风险在发生大额申购和大额赎回时表现尤为突出。

2、证券市场中流动性不均匀,存在个券和个股流动性风险。由于流动性存

在差异,即使在市场流动性比较好的情况下,一些个券或个股的流动性可能仍然

比较差,这种情况的存在使得本基金在进行个券或个股操作时,可能难以按计划

买入或卖出相应的数量,或者买入卖出行为对个券或个股价格产生比较大的影

响,增加个券或个股的建仓成本或变现成本。这种风险在出现个券或个股停牌或

涨跌停板等情况时表现得尤为突出。

(四)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1、恒定比例投资组合保险策略风险

本基金主要运用恒定比例投资组合保险机制来进行基础资产和风险资产的

配置,该投资策略在理论上可以降低资金损失风险、保障本金安全,但其中蕴含

一个重要假设,即投资组合中基础资产与风险资产的仓位比例能够根据市场环境

的变化作出适时、连续的调整。但在实际投资中,流动性限制或者市场环境急剧

变化可能导致本策略不能有效发挥保本功能。

2、保证风险

本基金虽引入第三方担保机制,但也会因下列情况的发生而导致保本周期到

期日不能偿付本金,由此产生保证风险。这些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在保本周期内

本基金更换管理人,而担保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

致本基金亏损或担保人无法履行保证责任;在保本周期内担保人因经营风险丧失

保证能力或保本周期到期日担保人的资产状况、财务状况以及偿付能力发生不利

变化而无法履行保证责任等。

3、到期赎回风险

本基金在过渡期将暂停基金份额赎回和转换转出业务;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到期、但未在到期操作期间内赎回或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将无法在过渡期内变

现或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从而面临赎回失败的风险。同

时,为了保障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能在保本周期到

期前 30 日内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赎回和基金转换业务,不欲持有到

期的投资者若不及时赎回,将同样面临赎回失败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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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与一般信用债券相比,

存在更大的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更大的信用风险在于该类债券发行主体的资

产规模较小、经营的波动性较大,信息披露不透明,也大大提高了分析并跟踪发

债主体信用基本面的难度。更大的流动性风险在于该类债券采取非公开方式发行

和交易,外部评级机构一般不对这类债券进行外部评级,可能会降低市场对该类

债券的认可度,从而影响该类债券的市场流动性。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上述风险特点使得这类债券可能出现因信用水平波动

而引起的价格较大幅度波动,从而影响基金总体投资收益;同时,流动性差导致

的变现困难,也会给基金总体投资组合带来流动性冲击。

5、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的投资风险

金融衍生品是一种金融合约,其价值取决于一种或多种基础资产或指数,其

评价主要源自对挂钩资产的价格与价格波动的预期。投资于衍生品需承受市场风

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由于衍生品通常具有杠杆

效应,价格波动比标的工具更为剧烈,有时候要承担比投资标的资产更高的风险。

并且由于衍生品定价相当复杂,不适当的估值有可能使基金资产面临损失风险。

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证金交易具有杠杆性,当出现不利行

情时,股价指数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投资者权益遭受较大损失。同时,股指期

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

强制平仓,可能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

1、技术风险

当计算机、通讯系统、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情

况,可能导致基金日常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注册登记系统瘫痪、核

算系统无法按正常时限显示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

2、道德风险

由于人员的机会主义行为等主观因素带来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舞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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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行为可能给基金资产带来直接损失或损害基金管理人声誉从而损害本基金投

资人利益。

3、合规风险

由于操作疏忽、制度不健全或者外部法律法规环境变化等原因造成基金运作

违反相关规定的风险。这种风险可能表现在基金整体的投资组合管理上,例如资

产配置、类属配置不符合基金合同的要求;也可能表现在个券、个股的选择不符

合本基金的投资风格和投资目标等。

4、不可抗力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遭受损失;同时,证券市场、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销售代理人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从而有影响基金正

常申购和赎回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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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

或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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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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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详见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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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详见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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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对基金投资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投资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并将根据基金投资人的需

要和市场的变化,适时对服务项目进行调整。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基金管理人在每个自然年度结束后的20个工作日内向定制纸质对账单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寄送纸质对账单;每月向定制电子对账单服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发

送电子对账单。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7X24小时的基金净值信息、投资人账户交易情况、基金

产品与服务等信息的自助查询。

客户服务中心人工座席在交易日提供人工服务,基金投资人可以通过客服热

线获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信息定制、账户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的“在线客服”在线就基金投资、交易操作

中的各种问题进行咨询互动或留言。

投资人可以通过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发送邮件或者直接登录基金管理

人网站定制电子对账单及资讯服务等各类信息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各销售机构网点柜台、客服热线人工服务、在线客服、客服

电子邮箱、纸质信函等多种不同的渠道提出投诉或意见。基金管理人对于工作日

期间受理的投诉,原则上在受理投诉后1个工作日内回复;对于不能及时回复的

投诉,基金管理人承诺在3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对于非工作日提出的投诉,将

在顺延的工作日当日进行回复。

依据相关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业务规则》的规定,基金管

理人可向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提供基金电子直销交易服务。基金管理人基金

电子交易服务内容及相关结算方式安排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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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包括基金认购、赎回转认购、基金申购、基金转换、基金赎回、代销份

额托管转入、赎回转申购的交易申请与撤销。

受理包括定期定额、定期不定额、组合定投交易计划的创建、修改、撤销、

暂停与恢复申请,并根据交易计划的内容为投资人定时自动提交交易申请。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条件下,受理包括预约认购、预约赎回转认购、预约申购、

预约转换、预约赎回交易计划的创建、修改、撤销申请,并根据交易计划的内容

为投资人自动提交交易申请。其中预约认购、预约赎回转认购交易计划可按指定

日期进行预约;预约申购、预约转换、预约赎回交易计划可按收盘点位、指定日

期、基金涨跌、指数波动、相对点位、均线事件进行预约。

受理包括趋势定投、智赢定投、利增利、自动停损、智能再平衡交易计划的

创建、修改、暂停与恢复、撤销申请,并根据交易计划的内容、投资人账户资产

及投资收益等信息,定期或不定期地为投资人自动提交交易申请。

5、基金电子直销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管理人已开通的基金电子直销交易资金结算的银行包括:工商银行、建

设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浦发银行、民生银行、兴

业银行、平安银行、上海银行。

基金管理人已开通的基金电子直销交易资金结算的第三方支付渠道包括:天

天盈、通联支付、支付宝。

基金电子直销交易资金结算模式包括“自动扣款模式”和“页面支付模式”。

不同结算银行、第三方支付渠道所支持的结算模式以及交易费用优惠信息如

下表所示:

第三方支付(申购 4 折/定投 4 折/转换 4 折)

工商银行 自动扣款(申购 8 折/定投 8 折/转换 4 折) - 自动扣款 自动扣款

建设银行 自动扣款(申购 8 折/定投 5 折/转换 4 折) - 自动扣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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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支付(申购 4 折/定投 4 折/转换 4 折)

农业银行 自动扣款(申购 7 折/定投 4 折/转换 4 折) - 自动扣款 自动扣款

交通银行 页面支付(申购 8 折/转换 4 折) - - -

招商银行 自动扣款(申购 8 折/定投 8 折/转换 8 折) - - -

浦发银行 自动扣款(申购 4 折/定投 4 折/转换 4 折) - 自动扣款 自动扣款

民生银行 自动扣款(申购 4 折/定投 4 折/转换 4 折) - 自动扣款 -

兴业银行 - - - -

上海银行 - - 自动扣款 自动扣款

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基金电子直销交易服务平台包括:网上平台(以下简称

“WEB”)、智能手机APP平台(以下简称“APP”)、电话语音平台(以下简称

“IVR”)。对于不同类型的资金结算模式,不同平台所支持的交易功能有所差异,

详见下表:

WEB APP IVR WEB APP IVR

赎回转认购 支持 - 支持 支持 - 支持

基 转换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易 赎回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直销转托管 - - - - - -

代销份额托管转入 支持 - - 支持 - -

赎回转申购 支持 - - 支持 - -

交 定

期 定期定额 支持 支持 转/赎 转/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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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不定额 支持 - - 转/赎 - -

组合定投 支持 - - 转 - -

预约认购 支持 - - - - -

交 预约赎回转认购 支持 - - 支持 - -

预约交易 支持 支持 - 转/赎 支持 -

趋势定投 支持 - - 转 - -

智赢定投 支持 - - 转 - -

交 利增利 支持 - - 转 - -

自动停损 支持 - - 转 - -

智能再平衡 支持 - - 支持 - -

1. 上表中的“支持”表示该平台下的对应支付模式支持该功能的所有类型交易;

2. “转”表示该平台下的对应支付模式仅支持该功能的转换交易;

3. “赎”表示该平台下的对应支付模式仅支持该功能的赎回交易。

基金管理人向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提供电子查询服务。具体查询服务内

容以及相关的服务平台如下:

1、账户资产/收益查询服务,支持按照“基金产品”和“交易账户”两种不

同的汇总方式进行查询;

2、定期交易计划资产/收益独立核算服务;

3、跨账户查询服务,投资人可将多个基金账户进行关联并查询;

4、历史委托、历史成交、电子对账单查询服务,允许投资人查询任意时间

区间的历史委托、历史成交和电子对账单;

5、账户管理服务,基金管理人提供账户信息修改、风险测评、密码修改、

分红方式修改、银行卡管理(用于开通或关闭电子直销交易功能、增加或减少资

金结算银行账户)服务;

6、电子账单定制与服务定制,基金管理人提供电子对账单定制服务,以及

其他各类电子服务的定制;

7、电子查询服务平台,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电子查询服务平台包括:网上平

台、智能手机APP平台、电话语音平台。对于不同渠道的投资人,不同平台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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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的功能有所差异,详见下表:

WEB APP IVR WEB APP IVR

资产状况查询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投资收益查询 支持 支持 - 支持 支持 -

资产/收益变动曲线 支持 支持 - 支持 支持 -

支持 - - - - -

当日委托查询 支持 支持 支持 - - -

历史委托查询 支持 支持 - 支持 支持 -

历史成交查询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电子对账单查询 支持 - - 支持 - -

账单定制 支持 - - 支持 - -

分红方式修改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银行卡管理 支持 支持- - 支持 支持 -

密码修改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风险测评 支持 支持 - 支持 支持 -

账户资料修改 支持 支持 - 支持 支持 -

(八)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联系方式

客户服务中心热线:40088-50099(免长途话费)

客户服务传真:(021)33626962

公司网址:www.huaan.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huaan.com.cn

客服地址:上海市四平路1398号 同济联合广场B座 14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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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联系基金管

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热线,或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件等方式联系基金管理人。

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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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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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证监会准予本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3、托管协议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存放地点:除第 6 项在基金托管人处外,其余文件均在基金管理人的

住所。

(三)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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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

提起诉讼或仲裁;

9)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未履行其保本清偿责任,或担保人未履行其连

带责任保证义务时,就其享有保本权益的基金份额直接向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

人/担保人追偿;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

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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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管理人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

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

的其他费用;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

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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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

回、转换、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定期定额投资等方面的业务规则,在法律法规

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之外

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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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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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按照基金合同以及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签订的《保证合同》

或《风险买断合同》履行约定的保本义务;

2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

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

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

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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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

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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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在保本周期到期后依据基

金合同变更为“华安安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并按基金合同约定的“华

安安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计提管理费和托管

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但在保本周期到期后依据基金合同变更为“华安安益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

定的除外;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但在保本周期到期后依据基金合同变

更为“华安安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并按基金合同约定的“华安安益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执行以及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但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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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保本义务人或保本保障机制,但因担保人或保

本义务人歇业、停业、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宣告破产或其他已丧失继续履

行保证责任能力的情况,或者因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发生合并或分立、由合并或

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继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的情况除外;

13)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

4)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及定义,变更收费

5)保本周期内,基金管理人增加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

6)保本周期内,因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歇业、停业、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

执照、宣告破产或其他已丧失继续履行保证责任能力的情况,或者在担保人或保

本义务人发生合并或分立、由合并或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继担保人或保

本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的情况下,更换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

7)保本周期到期后,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的情况下转入下一保本周期,

并维持或变更担保人、保本义务人或保本保障机制;

8)保本周期到期后,在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的情况下转型为“华安安益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并按基金合同约定的“华安安益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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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保本周期到期后,在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的情况下转型为“华安安益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并按基金合同约定的“华安安益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的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计提管理费和托管费;

10)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11)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

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1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基

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定期定额投资、

收益分配等业务规则;;

13)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

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

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

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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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

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

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

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

见的计票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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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通讯开会以及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

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

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

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

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

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

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

面形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

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

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

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

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

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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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

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

意见;

4)上述第 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

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

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

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

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 7 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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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

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

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

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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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

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

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或相关规定发生变更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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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9、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

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

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

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的保本

1、保本周期

除提前到期情形外,本基金以 30 个月为一个保本周期,第一个保本周期自

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 30 个公历月后的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该

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保本周期届满时,若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基金管理人将在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到期处理规则,

确定下一个保本周期的起始时间;第一个保本周期之后各保本周期自基金公告的

保本周期起始之日起至 30 个公历月后对应日止,若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该

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但在保本周期内,如本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

率连续 15 个工作日达到或超过当期保本周期的触发收益率,则基金管理人将在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连续达到或超过触发收益率的第 15 个工作日当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公告本基金当期保本周期提前到期(提前到期日距离满足提前到期条

件之日起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且不得晚于非提前到期情形下的保本周期到期

日)。

2、保本条款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

金份额的投资金额(即认购保本金额,包括该类基金份额的净认购金额、认购费

用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其后各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为过渡期申购并持

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份额折算日的资产净值及其申购费用之和以及上一保

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份额折算日的资产净值。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

额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认购保本金额,则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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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即“保本赔付差额”),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20 个工作日

内(含第 20 个工作日)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其后各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以及从上

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

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保本金额,由当期有效的基

金合同、《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将保

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3、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对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而言,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

(2)对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之后的保本周期而言,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过

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以及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

到期的基金份额。

对于前述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无论选择赎回、转换转出、转入下一保

本周期还是转型为“华安安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都同样适用保本条

款。

4、不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

金份额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不低于其保本金额;

(2)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之后各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

期申购并持有到期以及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

额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不低

于其保本金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

期,但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

(4)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

(5)在保本周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6)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

且担保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或保本义务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本偿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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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

值减少;

(8)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

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

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5、保本周期到期处理

(1)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的存续形式

保本周期届满时,在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的

前提下,若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资质要求并经基金管理人认可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

人与本基金管理人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为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提供保

本保障,则本基金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将继续以保本基金的形式存续

并转入下一保本周期,下一保本周期的具体起讫日期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

保本周期届满时,在满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的前提

下,若本基金不符合上述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则本基金将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变更

为“华安安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同时,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以及基金费率等相关内容也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作相应修改。上述变

更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但

应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提前在临时公告或更新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予以说

若本基金不满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则本基金将根据

基金合同的规定终止。

(2)保本周期到期操作

1)本基金到期操作期间为保本周期到期日及之后 5 个工作日(含第 5 个工

作日)。基金管理人将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到期操作期间的具体起止时间

及处理规则,并提示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此期间内进行到期操作。

2)在到期操作期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就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

选择如下到期操作方式:

①赎回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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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其他开放式

③在本基金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的情况下,将基金份额转入下一保本周

期;

④在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的情况下,继续持有转型后的“华安安

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到期操作期间内未选择赎回或转换转出,则基金管理

人根据本基金到期存续形式视其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继续持有转型后

的“华安安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默认操作日期为到期操作

期间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3)在到期操作期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赎回基金份额的,对于适用保

本条款的基金份额无需支付赎回费用;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转换转出的,对于适

用保本条款的基金份额无需支付赎回费用,但需根据其所转入基金的费率体系支

付申购补差费用;基金份额持有人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继续持有转型后

的“华安安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的,无须就此支付赎回费用

和认/申购费用。

4)在到期操作期间内,本基金接受赎回和转换转出申请,不接受申购和转

换转入申请。基金赎回或转换转出采取“未知价”原则,即赎回价格或转换转出价

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5)为了保障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在保本周期

到期前 30 日内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赎回和基金转换业务,并提前公

6)本基金到期操作期间内(除保本周期到期日)不收取基金管理费和基金

托管费。

(3)保本周期到期保本

1)在到期操作期间内,对于认购并持有到期、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或从

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无论选

择赎回、转换转出、转入下一保本周期还是转型为“华安安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都同样适用保本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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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于适用保本条款的基金份额,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到期操作期间内选

择赎回,而相应基金份额在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当期累计分红金

额低于其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应将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对应的资产净值总额支付

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并由当期有效的基金合同、《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

约定的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在约定时间内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

3)对于适用保本条款的基金份额,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到期操作期间内选

择转换转出,而相应基金份额在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当期累计分

红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应将转换当日基金份额对应的资产净值总额

作为转出金额,并由当期有效的基金合同、《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约

定的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在约定时间内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

4)对于适用保本条款的基金份额,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到期操作期间内默

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而相应基金份额在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可赎回金额加上

其当期累计分红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应将最近折算日基金份额对应

的资产净值总额作为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转入金额,并由当期有效的基金合同、

《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在约定时间内

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对于适用保本条款的基金份额,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到期操作期间内默

认选择继续持有转型后的“华安安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

而相应基金份额在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当期累计分红金额低于

其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应将该部分基金份额在《华安安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前一日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作为转入该基金的转入

金额,并由当期有效的基金合同、《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约定的基金

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在约定时间内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6)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届满,由基金管理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20 个工

作日内(含第 20 个工作日)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保人中

国投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对此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第一个保本周期

之后的各保本周期届满,由当期有效的基金合同、《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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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具

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确定并公告。

7)对于到期操作期间内赎回或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而言,保本周期到期日

(不含)后至赎回或转换转出实际操作日(含)的净值下跌风险由基金份额持有

人自行承担;对于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转型为“华安安益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而言,保本周期到期日(不含)后至最近折算日(含)

或新基金合同生效日(不含)的净值下跌风险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4)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处理

保本周期届满时,若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将转入下一保本周期。

1)过渡期及过渡期申购

基金管理人有权视业务需要设定过渡期。过渡期指到期操作期间结束日的下

一工作日至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前一工作日的时间区间,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

日,具体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的到期处理规则中确定。

投资人在过渡期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称为“过渡期申购”。在过

渡期内,投资人转换转入本基金基金份额,视同为过渡期申购。

①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提供的下一保本周期担保额度或

保本偿付额度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预估

保本金额确定并公告基金过渡期申购规模上限以及规模控制方法。

②过渡期申购采取“未知价”原则,即过渡期申购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本基

金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③投资人进行过渡期申购的,其持有相应基金份额至过渡期最后一日(含该

日)期间的净值波动风险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④过渡期申购费率在届时的临时公告或更新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过渡

期申购费用由过渡期申购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

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⑤过渡期申购的日期、时间、场所、方式和程序等事宜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

提前公告。

⑥过渡期内,本基金将暂停办理日常赎回和转换转出业务。

⑦过渡期内,本基金不收取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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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份额折算

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即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前一工作日)为下一保本周

期的基金份额折算日。

在折算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包括投资人到期操作期间内

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和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在其资产净值

总额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变更登记为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0 元的基金份额,基金

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

3)下一保本周期基金资产的形成

本基金进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基金资产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到期操作期间

内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以及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在下期份

额折算日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

4)下一保本周期的运作

折算日的下一个工作日为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运

①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到期操作期间内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基金份

额以及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经基金份额折算后,适用下一保本周期的保本条

款。

②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和过渡期申购

的基金份额在下期份额折算日所对应的资产净值总额超过担保人提供的下一保

本周期担保额度或保本义务人提供的下一保本周期保本偿付额度的,基金管理人

有权制定业务规则,对每位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下一保本周期享受保本条款的基金

份额进行确认,具体确认方法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

③本基金进入下一保本周期后,仍使用原基金名称和基金代码办理日常申

购、赎回和基金转换等业务。

④自本基金进入下一保本周期开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投资组合管理需要暂

停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赎回和基金转换等业务。暂停期限最长不超过 3 个月,具

体详见基金管理人的届时公告。

(5)转型为“华安安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后基金资产的形成

保本周期届满时,若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将自到期操作期间结

华安安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束日次日起转型为“华安安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基金管理人将以到期操作期间结束日的基金份额(即基金份额持有人在

到期操作期间内默认选择继续持有的基金份额)在《华安安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前一日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作为转入该基金的转

入金额。

2)基金管理人可自本基金转型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

回和基金转换等业务,具体操作办法由基金管理人提前予以公告。

(6)保本周期到期公告

保本周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将就上述到期相关事宜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

括但不限于保本周期到期处理的业务规则、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转型为“华安安

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及其申购赎回安排等。

(四)基金的保本保障机制

为确保履行保本条款,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基金管理人通过与担保人

签订保证合同或与保本义务人签订风险买断合同,由担保人为本基金的保本提供

连带责任保证或者由保本义务人为本基金承担保本偿付责任,或者通过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其他方式,以保证符合条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时可以获

得保本金额保证。

1、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由中国投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为

基金管理人的保本义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保本赔付差额

部分。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不超过按基金合同生效之日确认的基金份

额所计算的认购保本金额,保证期间为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其

后各保本周期的保本保障机制,由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届时签订的

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决定,并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

2、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主要内容

(1)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担保人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保证合同,就第一

个保本周期内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所承担

保本义务的履行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购买基金份额的

行为视为同意该保证合同的约定。保证合同的具体内容详见基金合同附件:《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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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安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担保人的保证责任以保证合同为准。

保证合同中涉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主要内容如下:

1)保证的范围和最高限额

①本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提供的保本

金额(即认购保本金额)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净认购金额、认购费

用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

②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金额即保证范围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

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即基

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可赎回金额)加上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

金份额累计分红金额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认购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该差额部

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

③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购或转换入,以及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

赎回或转换出的基金份额不在保证范围之内,且担保人在本基金项下承担保证责

任的最高限额不超过按基金合同生效之日确认的基金份额所计算的认购保本金

④保本周期到期日是指本基金保本周期届满的最后一日。除提前到期情形

外,本基金的保本周期为 30 个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 30 个公历月后对应

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该对应日,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

日。但在保本周期内,如果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连续 15 个工作日达到或超

过保本周期触发收益率,则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连续达到或

超过保本周期触发收益率的第 15 个工作日当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公告本基金当期

保本周期提前到期。如果保本周期提前到期的,保本周期到期日为基金管理人公

告的保本周期提前到期日,但不得超过满足提前到期条件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

且不得晚于《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0 个公历月后的对应日(如为非工作日或

无该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其中,第一个保本周期的“触发收益率”

为 15%,“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指按照如下公式计算的比率: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增长率=(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保本周期内份额累计分红—1)/1×100%。

2)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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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保证的方式

在保证期间,担保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

4)除外责任

下列任一情形发生时,担保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①在保本周期到期日,按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

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

算的总金额不低于本基金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提供的

认购保本金额;

②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但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

转换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③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入的基金份额;

④在保本周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⑤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且担

保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⑥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

减少;

⑦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

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

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⑧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修改基金合同条款,可能加重担保人保证责任的,根

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5)责任分担及清偿程序

①基金份额持有人于此同意授权基金管理人作为其代理人代为行使向担保

人索偿的权利并办理相关的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向担保人发送《履行保证责任通

知书》及代收相关款项等)。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

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认购保本

金额,基金管理人未能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全额履行保本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应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5 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发出书面《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

(应当载明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本基金保本赔付差额、基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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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额、需担保人支付的代偿款项以及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

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信息)。

②担保人应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 5 个工作

日内,将《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载明的代偿款项划入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

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由基金管理人将该代偿款项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

人。担保人将上述代偿款项全额划入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

立的账户中后即为全部履行了保证责任,担保人无须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逐一进行

代偿。代偿款项的分配与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负责,担保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③基金管理人最迟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20 个工作日(含第 20 个工作日)

内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④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

回金额与认购并持有到期的相应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认购保本金

额,基金管理人及担保人未履行基金合同及保证合同上述条款中约定的保本义务

及保证责任的,自保本周期到期后第 21 个工作日起,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根据

基金合同第二十三部分“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约定,直接向基金管理人或担

保人请求解决保本赔付差额支付事宜,但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向担保人追偿的,

仅得在保证期间内提出。

(2)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的各保本周期,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当期的保

本保障机制与届时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并披露

其主要内容及全文。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承诺继续对下一个保本周期提供保本保

障的,与基金管理人另行签署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

3、保证费用或风险买断费用

(1)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证费用

1)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证费用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年费率

计提。保证费用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1/当年日历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保证费用

2)保证费用从基金管理人收取的本基金管理费中列支,逐日累计至每月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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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收到基金管理费之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担保

人支付上一月份的保证费用,担保人于收到款项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基金管理人

出具合法发票。

3)保证费用计算期间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担保人解除保证责任之

日或保本周期到期日中的较早者止,起始日及终止日均应计入期间。

(2)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其后各保本周期的

保本保障机制、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情况和届时签署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

同,确定并披露各保本周期内的保证费用或风险买断费用。

4、影响担保人担保能力或保本义务人偿付能力情形的处理

保本周期内,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出现足以影响其担保能力或保本偿付能力

情形的,应在该情形发生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将上述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并提

出处理办法。在确信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已丧失继续履行担保责任能力或保本偿

付能力的情况下(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歇业、停业、被吊销企业法

人营业执照、宣告破产等),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尽快确定新的担

保人、保本义务人或保本保障机制,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应在接到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上述通知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上述情形。

5、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变更

(1)发生下列情形时,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变更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但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新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资质情况、新签订的保证

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等向中国证监会报备,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上公告。

1)保本周期内,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在原有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

之外增加新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

2)保本周期内,因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歇业、停业、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

执照、宣告破产或其他已丧失继续履行担保责任能力或保本偿付能力的情况,基

金管理人更换担保人、保本义务人或保本保障机制;

3)保本周期内,因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发生合并或分立,由合并或分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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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继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

4)保本周期到期后,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的情况下转入下一保本周期,

基金管理人相应更换担保人、保本义务人或保本保障机制。

(2)除上述第(1)款以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外,基金管理人更换担

保人、保本义务人或保本保障机制必须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此种情

况下,具体的更换程序如下:

1)更换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

①提名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提

名新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被提名的新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应当符合保本基金担

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资质条件,且同意为本基金提供保本保障。

②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新任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

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含 1/2)表决通过,并

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③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新任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决议应当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自决议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④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

更换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决议生效后,基金管理人与新任担保人或保本义

务人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⑤公告

基金管理人自新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2)更换保本保障机制

①提名

新保本保障机制下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表

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被提名的新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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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保本基金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资质条件,且同意为本基金提供保本保障。

②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变更保本保障机制事项以及新保本保障机制下的担

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

的 1/2 以上(含 1/2)表决通过,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③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变更保本保障机制的决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

管理人应自决议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④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

变更保本保障机制的决议生效后,基金管理人与新保本保障机制下的担保人

或保本义务人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⑤公告

基金管理人自新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3)新增或更换的新任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必须具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担任基金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资质和条件,并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4)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更换后,原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承担的所有与本

基金保证责任或保本偿付责任相关的权利义务由继任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承

担;在新任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接任之前,原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应继续承担保

证责任或保本偿付责任。

原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职责终止的,原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应妥善保管保本

周期内业务资料,及时向基金管理人和新任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办理保证业务资

料的交接手续,基金管理人和新任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应及时接收。

6、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免责

除本节第 2 条“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主要内容”中的“除外责任”部分所列

明的免责情形和未来新签署并公告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所列明的免责情

形,以及本节第 5 条“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变更”中提到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

人更换后,原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承担的所有与本基金保证责任或保本偿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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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的权利义务由继任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承担”之外,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

不得免除保证责任或保本偿付责任。

(五)基金合同变更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

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公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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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安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

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六)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

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深圳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

162

华安安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七)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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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安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31、3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31、32 层

成立时间:1998 年 6 月 4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0 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招商银行)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成立时间:1987 年 4 月 8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 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

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

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

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结汇、售汇;同

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发行和代理发行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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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安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和代客

外汇买卖;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离岸金融业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

注册资本:人民币 252.20 亿元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风格、投资限制、关联方交易等,进行严格监督。《基

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或定期向

基金托管人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

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1)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风格为:

A、保本周期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

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

本基金根据中国宏观经济情况和证券市场的阶段性变化,按照投资组合保险

机制将资产配置于稳健资产与风险资产。本基金投资的稳健资产为国内依法发行

交易的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商业银行金融债及次级债、企业债、

公司债、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地方政府

债、城投债、中小企业私募债、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

类资产;本基金投资的风险资产为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权证、股指期货等

权益类资产。

B、转型为“华安安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之后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165

华安安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权证、股指

期货等权益类金融工具,债券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

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地方政府债券、中期票据、

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

行存款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

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本基金各类品种的投资比例、投资限制为:

A、保本周期内

本基金投资的股票等风险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40%;债券、货币市

场工具等稳健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60%;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本基金在任何交

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4)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2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

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本

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

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5)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66

华安安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7)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得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5%;

8)本基金投资的股票等风险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40%,债券、货

币市场工具等稳健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60%;

9)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本基金每日所持期货合

约及有价证券的最大可能损失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扣除用于保本部分资产后的

余额;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必须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保本策略和投资目标;

10)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200%;

1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B、转型为“华安安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之后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每个交易日日终

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权证、股指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

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1)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95%;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67

华安安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

15)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

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持有的买入期

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

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

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

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6)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3)本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以下投资或者活动: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68

华安安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符合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日或本基金变更为“华安安益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因证券

或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

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

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

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

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但须提前公告,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

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

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

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对于不符合规定的银行存款,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执行,

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本基金的存款银行应是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证券投资基金代

销业务资格或合格境外基金投资人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

(2)单只基金投资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存放在

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银行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69

华安安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制定或修改新的定期存款投资政策,基金公司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相应调整投资组合限制的规定。

(3)基金管理人负责对本基金存款银行的评估与研究,建立健全银行定期

存款的业务流程、岗位职责、风险控制措施和监察稽核制度,切实防范有关风险。

基金托管人负责对本基金银行定期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审查、复核相关协议、

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1)基金管理人负责控制信用风险。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

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因选择存款银行不当造

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2)基金管理人负责控制流动性风险,并承担因控制不力而造成的损失。流

动性风险主要包括基金管理人要求全部提前支取、部分提前支取或到期支取而存

款银行未能及时兑付的风险、基金投资银行存款不能满足基金正常结算业务的风

险、因全部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而涉及的利息损失影响估值等涉及到基金流

动性方面的风险。

3)基金管理人须加强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建设。如因基金管理人员工的个

人行为导致基金财产受到损失的,需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4)基金管理人投资银行存款时,应就相关事宜在更新招募说明书中予以披

露,进行风险揭示。

5)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

《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

的各项规定。

3、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协议的签订、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与资金划拨、

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提前支取和文件保管

(1)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协议的签订

1)符合资格的存款银行,基金管理人应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签订

《基金存款业务总体合作协议》(以下简称《总体合作协议》),确定《存款协议

书》的格式范本。《总体合作协议》和《存款协议书》的格式范本由基金托管人

与基金管理人共同商定。

2)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明确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

170

华安安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的办理方式、邮寄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以及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凭证在

邮寄过程中遗失后,存款余额的确认及兑付办法。

3)由存款银行指定的存放存款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存款分支机构”)寄

送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基

金托管人可向存款分支机构的上级行发出存款余额询证函,存款分支机构及其上

级行应予配合。

4)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基金存放到期或提前兑付的资

金应全部划转到指定的基金托管账户,并在《存款协议书》写明账户名称和账号,

未划入指定账户的,由存款银行承担一切责任。

5)基金托管人依据相关法规对《总体合作协议》和《存款证实书》的内容

进行复核,审查存款银行资格等。

(2)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的账户开设与管理

1)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据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签

订的《总体合作协议》,以基金的名义在存款银行总行或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

构开立银行账户。

2)银行存款的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3)存款投资指令的发送与执行

1)基金管理人发送投资指令应采用加密传真方式或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

存款投资指令包括存款资金划拨指令、提前支取存款指令等。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存款投资指令。对于基金管理人依约定程序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

其效力。

指令发出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电话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

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投资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执行投资指令留出执行指令

所必需的时间。投资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的划款时间,导致资金未能

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投资指令的确认

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预先通知基金管理人其名

单,并与基金管理人商定指令发送和接收方式。投资指令到达基金托管人后,基

171

华安安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立即审慎验证有关内容及印鉴和签名的表面一致性。

3)投资指令的执行

基金托管人验证投资指令后,应及时执行。

若因基金托管人过错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或者投资指令执行差错所造成

的损失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若基金托管人未能执行或仅可部分执行投资指令(无论因基金托管人原因还

是基金管理人原因),基金托管人应及时电话通知基金管理人。

(4)资金划拨、账目核对及到期兑付

1)资金划拨

基金管理人的划拨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审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存

款资金只能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者其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

2)存款证实书等存款凭证领取

存款银行分支机构应为基金开具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名称,该存

款证实书为基金托管人存款确认或到期提款的有效凭证。资金到账当日,由存款

银行分支机构指定的会计主管传真一份存款证实书复印件并与基金托管人电话

确认收妥后,用特快专递将存款证实书原件寄送基金托管人指定联系人;若开户

行代为保管存单的,由存款行分支机构指定会计主管传真一份存款证实书复印件

并与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收妥。

3)存款证实书等存款凭证的遗失补办

存款证实书在邮寄过程中遗失的,由基金托管人向存款银行提出补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督促存款银行尽快补办存款证实书或基金托管人兑付时可作为兑

付依据的存款证明文件,并按以上 2)的方式特快专递给托管人。

4)账目核对

每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各项银行存款投资余额及应计

定期存款行应配合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存款证实书”的询

证,并在询证函上加盖定期存款行公章寄送至基金托管人指定联系人。

5)到期兑付

基金管理人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通过特快专递将存款证实书原件或其他存

172

华安安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款证明原件寄给存款银行分支机构指定的会计主管。存款行未收到存款证实书原

件的,应与基金托管人电话询问。存款到期前基金管理人与存款行确认存款证实

书收到并于到期日兑付存款本息事宜。

基金托管人在存款到期日未收到存款本息或存款本息金额不符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与存款行接洽存款到账时间及利息补付事宜。基金管理人应将接洽结果告

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收妥存款本息的当日通知基金管理人。

存款证实书在邮寄过程中遗失的,存款行应立即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人在原存款证实书复印件上加盖公章并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后,与存款行指定会计

主管电话确认后,存款行分支机构应在到期日将存款本息划至指定基金的资金账

如果存款到期日为法定节假日,存款行顺延至到期后第一个工作日支付,存

款行需按当期利率和实际延期天数支付延期利息。

(5)提前支取

如果在存款期限内,由于基金规模发生缩减的原因或者出于流动性管理的需

要等原因,经向存款行说明理由,基金管理人可以提前支取全部或部分资金,但

应继续按原有利率计提利息,因提前支取导致的利息损失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提前支取的具体事项按照基金管理人与存款行签订的《存款协议书》执行。

(6)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相关文件保管

1)基金资金存入存款银行当日,存款行分支机构开具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

效存款凭证,同时传真复印件给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并寄送原件给基金托

管人代为保管;若存款行代为保管存单原件,存款行传真复印件给基金托管人和

2)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原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托管人发

现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

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

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若基金管理人拒

不执行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173

华安安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

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

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有责任确保

及时将更新后的交易对手名单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

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

手名单进行交易。在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交易对手名单,但应将调

整结果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

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

市场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

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交易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

对手在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内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

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

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

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

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1)本协议所称的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

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

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本基金可以投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且限于由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的,并可

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基金不得投资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

174

华安安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参与非公开发行证券的认购,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不得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

有规定的除外。

(2)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

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

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

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

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

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人

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并承担所有损失。对本基金因投资流

通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3)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

法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

件、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应

划付的认购款、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

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

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由于基金管理人未及时提供有关证券的具体的必要的信息,致使托管人无法

审核认购指令而影响认购款项划拨的,基金托管人免于承担责任。

(4)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审核基金管理人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行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呈报中国证监会,

同时采取合理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基金托管人有权对基金管理人的违

175

华安安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法、违规以及违反《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投资指令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

基金管理人纠正,基金管理人不予纠正或已代表基金签署合同不得不执行时,基

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6、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

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

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7、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

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回复基金托管人,对于收到的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

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

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

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8、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

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提示,基金

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

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9、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及时纠正,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10、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

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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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安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

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

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

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

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

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

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

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3、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

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管理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托管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管理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

证;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

和真实性。

4、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投资所需的相关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

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

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

何资产。不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资产及实物证券等在基金托管人保

管期间的损坏、灭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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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安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基金管理人未及时催收给基金

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7)基金托管人对因为基金管理人投资产生的存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以

外机构的基金资产,或交由期货公司或证券公司负责清算交收的基金资产(包括

但不限于期货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期货合约等)及其收益;由于该等机构或该

机构会员单位等本协议当事人外第三方的欺诈、疏忽、过失或破产等原因给基金

资产造成的损失等不承担责任。

(8)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开立“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

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

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

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资金账户,同

时在规定时间内,基金管理人应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

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资金账户(也可

称为“托管账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并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资金收

付。托管账户名称应为“华安安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预留印鉴为托管

人印章。

(2)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

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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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安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

有关规定。

4、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

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

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

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

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

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立、使

用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

5、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有关规定,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

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1)基金管理人根据投资需要按照规定开立期货保证金账户及期货交易编

码等,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期货结算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完成上述账户开

立后,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将期货公司提供的期货保证金账户的初始资金密

码和保证金监控中心的登录用户名及密码告知基金托管人。资金密码和保证金监

控中心登录密码重置由管理人进行,重置后务必及时通知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相互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管

179

华安安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理人保证所提供的账户开户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且在相关资料变更后及时将

变更的资料提供给托管人。

(2)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

规定,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的约定协商后开

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3)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按约定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

托管人的保管库,或存入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保管凭证由基金

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

的指令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上述存放机构及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

的有价凭证不承担保管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

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因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合同传真件

与事后送达的合同原件不一致所造成的后果,由基金管理人负责。重大合同的保

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

的合同传真件或复印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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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安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按规定公告。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

值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

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2、基金资产的估值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估值。

3、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份额净值错误。

4、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5、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

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

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

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

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6、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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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安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

制及复核;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及复

核;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在每年结

束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

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基

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

7、基金管理人应每季度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

编制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证件号码和持有的

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

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律法规承担责任。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

有规定的除外。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

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

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

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

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

照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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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安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

裁费用、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应报中国证监会备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2)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

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

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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