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诚保险因违法虚构经济事项被罚47万人民币
2016年08月25日 18:18
来源:中国网
同时,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应上述两项违法行为,浙江保监局决定分别给予时任宝诚销售总经理何夏阳警告,并罚款人民币8万元、4万元;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应上述第一项违法行为,对时任宝诚销售台州分公司实际的主要负责人叶德华警告,并罚款人民币2万元。
浙江保监局今日公布对宝诚保险销售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据了解,该公司经营过程中存在直接虚构经济事项向台州分公司支付展业费用,以及聘任没有任职资格人员担任台州分公司主要负责人的违法行为。
根据处罚决定书,2014年5月至2016年3月,宝诚销售根据台州分公司的代理业务情况,授意台州分公司虚构经济事项报销展业费用,或直接虚构经济事项向台州分公司支付展业费用。其中,2014年5月至2015年7月,台州分公司虚构咨询服务费、汽车服务费、广告费、培训费等事项,使用相关发票报销费用441.54万元;2015年7月至2016年3月,宝诚销售虚构汽车服务费等事项,使用相关发票报销费用270.29万元。两项合计,虚列费用711.83万元。2014年4月至2016年1月,宝诚销售聘任没有任职资格的叶德华担任台州分公司实际的主要负责人。
浙江保监局表示,上述第一项违法行为违反《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二条及《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2015年修订)第五十六条,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决定对宝诚销售罚款人民币40万元;上述事实第二项违法行为违反《保险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依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七条,决定对宝诚销售罚款人民币7万元。两项合计,浙江保监局决定对宝诚销售罚款人民币47万元。
同时,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应上述两项违法行为,浙江保监局决定分别给予时任宝诚销售总经理何夏阳警告,并罚款人民币8万元、4万元;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应上述第一项违法行为,对时任宝诚销售台州分公司实际的主要负责人叶德华警告,并罚款人民币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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