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异常交易行为典型案例解析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一、 拉抬打压的主要表现

根据深交所《交易规则》第6.2条第(三)的规定,单个或两个以上固定的或涉嫌关联的证券账户,大笔申报、连续申报、密集申报或者申报价格明显偏离该证券行情揭示的最新成交价,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即构成拉抬打压的异常交易行为。

拉抬打压主要表现为以明显偏离市价的价格大额或频繁申报买入或卖出,造成证券价格明显上涨或下跌。这种行为还经常发生在尾市,即通常所说的“尾市拉抬打压”,在即将收市前(通常指收市前十五分钟)以明显偏离市价的价格申报买入或卖出,导致尾市证券价格大幅上涨或下跌,影响当日收盘价,为其日后卖出或买入提供便利。

拉抬打压是深交所重点监控的异常交易行为之一。部分活跃短线大户在深市股票交易中,凭借资金优势或者持股优势,以明显偏离市价的价格大额申报买入或者卖出,误导其他投资者,导致股价异常波动,达到高卖或者低买、谋取利益的目的。这类行为不仅扰乱了市场正常交易秩序,而且损害了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在情形严重的情况下可能构成操纵市场行为。

投资者在深市证券的交易行为符合以下特征,即可能构成拉抬打压异常交易行为:

(一)投资者以明显偏离最新成交价的价格大额或频繁申报买入或卖出相关证券。

(二)证券交易价格受到影响。

(三)投资者的拉抬或打压行为是致使股价变动的重要原因。

 二、案例

(一) 某投资者拉抬行为导致股价异常上涨案

9时32分41秒至9时34分05秒,某投资者以明显高于最新成交价的价格申报买入某股票,共申报9笔合计20.4万股,全部成交,合计成交金额1082.05万元,占期间该股成交总量的93.28%,致使该股股价上涨3.09%。随后该投资者大量卖出该股。综合考虑该投资者的申报价格、申报金额、成交占比以及随后的反向交易情况,深交所认定其行为构成拉抬异常交易行为,对其采取了相应监管措施。

(二)某投资者打压行为导致股价异常下跌案

10时15分28秒至10时16分34秒,某投资者以明显低于最新成交价的价格申报卖出某股票,共申报5笔合计37.5万股,成交25.38万股,合计成交金额941.68万元,占期间该股成交总量的98.41%,致使该股股价下跌3.62%。该案中投资者在连续竞价阶段以明显低于市价的价格申报卖出,市场成交占比高,导致股票价格下跌,已构成打压异常交易行为,同样受到了深交所的监管。

(三)某投资者尾市拉抬行为导致收盘价异常上涨案

14时54分,某股票尾盘股价突然跳高。经查,当天14时54分18秒至50秒,某投资者以16.25元至17.05元的价格(高于最新成交价格0.39%至5.55%)大额申报买入该股,连续申报5笔合计173.05万股,期间成交140.93万股,成交金额2329万元,占期间该股成交总量的83.65%,致使该股股价上涨5.55%。

收盘价是股票交易一天的最后价格定位,对第二天股价走势的指向具有极为重要的决定意义。尾市即收市前十五分钟往往是决定收盘价的关键时刻。该案中的投资者在尾盘通过高价大额申报买入,影响该股收盘价,误导其他投资者决策。深交所对此类行为保持高度关注,并及时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四)某投资者尾市打压行为导致收盘价异常下跌案

14时49分,某股票尾盘股价突然下跌。经查,当天14时49分20秒至40秒,某投资者以107元至103元的价格(低于最新成交价格3.71%至7.4%)大额申报卖出该股,共申报3笔合计20万股,全部成交,成交金额2129万元,占期间该股成交总量的99.95%,致使该股股价下跌7.4%。鉴于该投资者的申报价格明显偏离市价、申报金额和成交金额较大,成交占比高,对该股尾盘突然下跌有重要影响,构成尾盘打压异常交易行为,深交所对此及时采取了相应监管措施。

 二,虚假申报

一、 虚假申报的主要表现

根据深交所《交易规则》第6.2条第(五)的规定,频繁申报和撤销申报,或大额申报后撤销申报,以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误导其他投资者,即构成虚假申报的异常交易行为。此外,根据深交所《交易规则》第6.2条第(六)的规定,集合竞价期间以明显高于前收盘价的价格申报买入后又撤销申报,随后申报卖出该证券,或以明显低于前收盘价的价格申报卖出后又撤销申报,随后申报买入该证券,即构成集合竞价虚假申报行为。

虚假申报是指不以成交为目的的申报,主要包括大额频繁申报并撤销申报的行为,以及在成交可能性很小的情况下,继续大额申报的行为。这种行为可能发生在集合竞价阶段,即通常所说的“集合竞价虚假申报”,在集合竞价阶段利用大额、频繁申报并撤销申报的手法影响虚拟开盘参考价,为其连续竞价阶段买入或卖出提供便利。

虚假申报造成市场买入(卖出)需求旺盛的假象,误导其他投资者,影响证券价格,达到从中谋利的目的。这类行为不仅扰乱了市场正常交易秩序,而且损害了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其中涨(跌)幅限制价格虚假申报行为的危害性更大,也是“涨停板敢死队”惯常使用的操纵手法之一,深交所对此类行为的监管更加严格。

投资者在深市证券的交易行为符合以下特征,即可能构成虚假申报异常交易行为:

(一)投资者申报金额较大,撤销申报占比较高。

(二)成交股数较少或者成交占比低,不以成交为目的。

(三)投资者的申报可能对证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二、案例

(一)某投资者开盘集合竞价期间虚假申报导致股价异常上涨案

某投资者在持有某股55.27万股的情况下,于9时15分03秒至9时18分42秒以61元至62.37元(涨停价格)的价格申报买入该股,共申报4笔合计9.1万股,占期间市场申报总量比例较高。随后,该投资者于9时17分17秒至9时18分03秒撤销其中3笔申报合计8.8万股,撤单占比96.7%。当日该股开盘价较前一交易日上涨3.18%。开盘后,该投资者大量卖出该股。

本案例中,该投资者在开盘集合竞价期间,不以成交为目的,以明显高于前收盘价的价格大笔委托买入,影响开盘价,随后反向卖出获利。深交所认定该投资者的行为已构成开盘集合竞价期间虚假申报的异常交易行为,并及时采取了相应的监管措施。

(二)某投资者开盘集合竞价期间虚假申报导致股价异常下跌案

某投资者于9时16分56秒至9时17分10秒以150元(低于前收盘价9.92%)的价格申报卖出该股,共申报2笔合计13万股,占期间市场申报总量比例较高。随后,该投资者于9时17分19秒至9时17分22秒撤销2笔申报合计13万股,撤单占比100%。当日该股开盘价159.97元,较前一交易日下跌3.93%。开盘后,该投资者申报买入该股,买入金额超过1000万元。

本案例中,该投资者在开盘集合竞价期间,不以成交为目的,以明显低于前收盘价的价格大笔申报卖出,影响开盘虚拟揭示价。该股低开后,该投资者随即以较低的价格反向买入。深交所认定该投资者的行为已构成开盘集合竞价期间虚假申报的异常交易行为,并采取了相应的监管措施。

(三)某投资者连续竞价阶段虚假申报买入股票案

9时31分30秒至14时39分37秒,某投资者申报买入某股票,共申报23笔合计322.34万股,撤销17笔合计295.29万股,买入撤单占比91.61%;期间该投资者反向申报卖出36笔合计93.08万股,撤销14笔合计58.57万股,卖出撤单占比62.92%。当天该投资者合计买入成交27.05万股,买入成交均价41.65元,合计卖出成交34.51万股,卖出成交均价41.84元。

本案例中,该投资者在连续竞价阶段大额申报买入并快速撤销申报,误导其他投资者决策;同时反向卖出获利。深交所认为其买入申报不以成交为目的,而是意图通过影响行情揭示的委买数量来误导其他投资者,并卖出获利,影响了该股票的正常交易秩序,属于连续竞价阶段虚假申报的异常交易行为,并对其采取了相应的监管措施。

(四)某投资者连续竞价阶段虚假申报卖出股票案

10时12分55秒至11时19分21秒,某投资者申报卖出某股票20笔合计173万股,撤销18笔合计148.27万股,卖出撤单占比85.71%;期间该投资者反向申报买入12笔合计70.77万股,撤单9笔合计39.96万股,撤单占比56.46%。当天,该投资者合计卖出成交24.73万股,卖出成交均价88.58元,合计买入成交30.81万股,买入成交均价88.23元。

本案例中,该投资者在连续竞价阶段大额申报卖出并快速撤销申报,误导其他投资者决策;同时以较低的价格反向买入。深交所认为其卖出申报不以成交为目的,而是意图通过影响行情揭示的委卖数量来误导其他投资者,从而以较低的价格买入,影响了该股票的正常交易秩序,属于连续竞价阶段虚假申报的异常交易行为,并对其采取了相应的监管措施。

(五)某投资者涨停价虚假申报影响股价案

10时41分20秒至21秒,以及13时35分30秒至41分47秒,某投资者以12.32元的价格(涨停价)大额申报买入某股票,共申报9笔合计840.07万股。全天撤销申报8笔,撤单股数691.72万股,撤单占比82.34%。期间,该股在10点41分触及涨停后回落;13时35分至44分,又两次封涨停后打开。

注:行为1:10时41分12秒该股成交价格达到涨停价,10时41分20秒,该投资者以涨停价12.32元共申报3笔244.29万股,成交99.77万股。10时41分49秒,撤销2笔144.52万股,随后10时42分02秒,该股打开涨停。

行为2:13时35分28秒该股成交价格达到涨停价,13时35分30秒,该投资者以涨停价12.32元共申报3笔298.77万股,成交44.85万股。13时38分46秒,撤销3笔253.92万股,随后13时39分47秒,该股打开涨停。

行为3:13时41分35秒该股成交价格达到涨停价,13时41分46秒,该投资者以涨停价12.32元共申报3笔297.01万股,成交3.73万股。13时42分58秒,撤销3笔293.28万股,随后13时44分05秒,该股打开涨停。

本案例中,该投资者不以成交为目的,通过涨停价虚假申报行为,人为制造涨停价档位有大量买单的盘面信息,造成买入力量强的假象,误导其他投资者决策。深交所认为该投资者的上述行为,影响了该股的正常交易秩序,构成涨停价虚假申报的异常交易行为,并对其采取了相应的监管措施。

 三,涨跌幅限制价格大额申报

一、涨跌幅限制价格大额申报的主要表现

根据深交所《交易规则》第6.2条第(四)的规定,单独或合谋,以涨幅或跌幅限制的价格大额申报或连续申报,致使该证券交易价格达到或维持涨幅或跌幅限制,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即构成以涨跌幅限制大额申报的异常交易行为。

涨跌幅限制价格大额申报异常交易行为通常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以涨停价或跌停价大额申报买入,导致相关证券价格达到涨停或跌停;二是在明知成交概率很小的情况下,继续以涨停价或跌停价大量、大额申报买入,强化或维持相关证券涨停趋势。

追涨杀跌是中小投资者普遍存在的投资误区。日常交易中投资者倾向于认为证券当天收盘时涨停,则表明市场对该证券的需求强劲,下一交易日可能继续上涨。同时,收盘时在涨停板价格上未成交的买入申报数量越多,下一交易日上涨的概率越大。反过来,当日收盘时跌停的证券,如果未成交的卖出申报数量较多,下一交易日继续下跌的可能性也会加大。部分投资者往往利用这一心理,采取市场俗称“拉涨停”或“封涨停”的方式,刻意维持股价涨停走势,以达到下一交易日高价卖出的目的。“拉涨停”或“封涨停”是“涨停板敢死队”惯用的操纵手法之一。此外投资者还可能借助“封跌停”行为,制造或加大市场恐慌情绪,诱使其他投资者次日低价卖出,自身趁机买入。

投资者在深市证券的交易行为符合以下特征,即可能构成涨跌幅限制价格大额申报异常交易行为:

(一) 投资者以涨幅或跌幅限制价格大额申报或连续申报。

(二) 该证券交易价格达到或维持涨幅或跌幅限制。

(三) 投资者以涨幅或跌幅限制的价格大额申报或连续申报的行为是致使股价变动的重要原因。

二、案例

某投资者封涨停导致股价涨停收盘异常交易案

开盘至13时50分,某股票价格保持上涨;随后加快上涨至接近涨停。14时56分53秒至58分26秒,某投资者以14.66元的涨幅限制价格申报买入该股,共申报2笔合计200万股,占期间以涨幅限制价格申报买入该股总量的75.7%,导致该股当日收于涨停。当天该投资者买入成交45.83万股。次日,该投资者将持有的该股全部卖出。

该案中,投资者先行大量买入股票,尾市再以涨幅限制价格大额申报买入,目的在于使股票收盘价格维持在涨幅限制的高位,一方面锁定当日持仓收益,另一方面意图误导其他投资者决策,影响次日开盘价格,以便高价卖出获利。该案是部分活跃短线大户利用资金优势影响证券价格、谋取不当利益的典型案例。此类行为不仅已经构成异常交易,情节严重还将被认定构成操纵市场行为。深交所对频繁发生此类行为的投资者及时采取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将上报证监会查处。

 四,自买自卖、关联账户交易

一、 自买自卖、关联账户交易的主要表现

根据深交所《交易规则》第6.2条第(二)的规定,单个或两个以上固定的或涉嫌关联的证券账户之间,大量或频繁进行反向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即构成自买自卖、关联账户交易的异常交易行为。自买自卖指的是同一身份证明文件开立的单个证券账户自身或多个账户之间大量或频繁进行反向交易,即通常所说的“对敲”。关联账户交易指的是两个以上资金、实际控制人等方面涉嫌关联的证券账户之间大量或频繁进行反向交易,即通常所说的“对倒”。

自买自卖、关联账户交易是深交所重点监控的异常交易行为之一。部分账户在深市股票交易中,凭借资金优势或者持股优势,在单个或两个以上固定的或涉嫌关联的证券账户之间,大量或频繁进行反向交易,误导其他投资者,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交易量,这种行为在成交不太活跃的债券交易中影响尤为明显。这类行为不仅扰乱了市场正常交易秩序,而且损害了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在情形严重的情况下可能构成操纵市场。

通常情况下,深交所会从以下三方面判断投资者在深市证券的交易行为是否可能构成自买自卖或关联账户交易等异常交易行为:

(一)单个或两个以上固定的或涉嫌关联的证券账户之间,大量或频繁进行反向交易。

(二)证券交易价格或交易量受到影响。

(三)投资者的自买自卖、关联账户交易行为是致使证券价格或交易量变动的重要原因。

二、案例

(一)某投资者对敲行为导致某股票价量异常案

9时24分11秒,某投资者以高于前一日收盘价的价格申报卖出某股票15万股,申报价格80.5元,全部成交。9时24分54秒,该投资者以80.5元价格申报买入该股15.2万股,全部成交。该投资者对敲股数为13.65万股,对敲金额1098.76万元,对敲股数占期间该股成交股数87.78%,致使该股以80.5元的价格开盘,较前一日上涨0.75%。

分析本案,主要有两个特点:一是该投资者在集合竞价期间以高于前一日收盘价的价格申报买入,影响某股票开盘价;二是该投资者用同一证券账户、同一价格、同一时间申报大笔买单和卖单,大量申报单互为对手方成交,该投资者以较小的成本影响了该股的开盘价和成交量。

上述情况充分反映出该投资者希望通过以高价申报、互为对手方交易影响证券价量,误导其他投资者交易决策。鉴于该投资者的具体行为符合前述关注要点,深交所认定其行为构成对敲异常交易行为,并采取了相应的监管措施。

(二)某组关联账户对倒行为导致某股票价量异常案

某股票以7.49元的价格开盘,较前一日上涨0.54%,9时32分38秒,某投资者以明显低于前一笔成交价(7.43元)的价格申报买入41.45万股,申报价格6.72元,低于前一笔成交价9.53个百分点。随后,9时33分34秒,与该投资者涉嫌关联的另一投资者以明显低于前一笔成交价(7.44元)的价格申报卖出50.32万股,申报价格6.72元,低于前一笔成交价9.66个百分点,全部成交。前述涉嫌关联的投资者对倒股数为41.45万股,对倒金额278.54万元,对倒股数占当时该股成交股数82.4%,致使该股股价由7.44元瞬间跌至6.72元,跌幅9.66%,当时该股成交量明显放大。

鉴于该案中涉嫌关联的投资者通过低价申报、大量申报、互为对手方交易影响证券价量,误导其他投资者交易决策,且存在利益输送嫌疑,深交所认定其行为构成对倒异常交易行为,并采取了相应的监管措施。

 五,基金异常交易行为

一、 基金异常交易行为的主要表现及认定原则

深交所重点关注的基金异常交易行为是指通过拉抬打压、虚假申报、自买自卖、关联账户交易、涨跌幅限制价格大额申报等方式交易交易所交易基金(包含LOF、ETF、分级基金和其他在交易所挂牌交易的基金),导致基金交易价格偏离基金参考净值(又称:IOPV)的行为。

投资者在深市证券的交易行为符合以下特征,即可能构成基金异常交易行为:

(一)投资者通过拉抬打压、虚假申报、自买自卖、关联账户交易、涨跌幅限制价格大额申报等方式交易交易所交易基金。

(二)基金交易价格偏离基金参考净值。

(三)投资者的异常交易行为是致使基金交易价格偏离基金参考净值的重要原因。

二、案例

某投资者拉抬行为导致基金价格异常上涨案

某账户在参与“XX ETF”基金交易中,全日存在明显的5次拉抬行为,当日该ETF净值为1.395元,详见下图:

9时54分57秒,该账户以涨停价申报买入120000份,申报价格为1.56元(该账户申报前该基金最近一笔成交价为1.3元),期间(申报后最早成交时间至最晚成交时间,下同)累计成交97077份,占该时段市场买入成交总量100%,导致该基金价格上涨18.31%。9时55分01秒,该账户撤单22923份。

10时27分52秒,该账户以涨停价申报买入5200份,申报价格为1.56元(该账户申报前该基金最近一笔成交价为1.499元),期间累计成交5200份,占该时段市场买入成交总量100%,导致该基金价格上涨4.30%。

11时19分10秒,该账户申报买入1000份,申报价格为1.5元(该账户申报前该基金最近一笔成交价为1.41元),期间累计成交1000份,占该时段市场买入成交总量100%,导致该基金价格上涨6.34%。

14时13分44秒,该账户申报买入600份,申报价格为1.499元(该账户申报前该基金最近一笔成交价为1.43元),期间累计成交600份,占该时段市场买入成交总量100%,导致该基金价格上涨4.86%。

14时54分45秒,该账户申报买入10300份,申报价格为1.559元(该账户申报前该基金最近一笔成交价为1.499元),期间累计成交10300份,占该时段市场买入成交总量100%,导致该基金价格上涨4.23%。

当日该账户通过连续拉抬、涨跌幅限制价格大额申报等方式影响基金交易价格,导致该基金交易价格大幅偏离当日净值,严重影响了其他投资者对该基金价值的判断。对于此类交易行为,深交所将严密监控,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深交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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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robo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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