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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东金融“白拿”被指违规 封杀金交所模式真意图隐现


来源:第一财经

一款在京东金融页面已经成为“过去式”的产品,因为中央互联网金融整治工作小组的一纸公函又被推上风口浪尖,这款产品即是京东金融创新产品之一的“白拿”。在对于京东白拿业务的问题归纳中,明确且定性式地指出“广交所涉嫌未经核准擅自公开发行证券”。

一款在京东金融页面已经成为“过去式”的产品,因为中央互联网金融整治工作小组的一纸公函又被推上风口浪尖,这款产品即是京东金融创新产品之一的“白拿”。作为创新产品系列之一,该名字与京东金融对于创新金融产品命名的文风一脉相承。而这次的问题恰恰出现在了这个似乎很形象的名字上。

该公函指出了京东金融指六宗罪,仔细看这六宗罪,表面是对产品本身的否定,事实上却可以嗅到对于平台与金融资产交易合作模式的“封杀”,以及对于金融创新所引发风险的忧虑。

商品购买者突变债务人

作为电商平台,无非是想用更多办法催促消费者加快购买步伐,加速平台销售速度,在此基础之上增加资金周转率,并借助资金周转通道赚取更多的额外收益。

白拿正是在此基础之上诞生,简而言之,白拿即用户通过京东金融平台购买由广东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下称“广交所”)的理财产品,同时通过中融信托下设的信托贷款购买所需商品,并以理财收益归还信托贷款,周期结束用户获得最初投资的本金以及购买的商品。

《第一财经日报》记者在白拿用户处了解到,更多的消费者是将其看做是一次购买理财产品并赚取收益的行为,还有人认为其实质是买保险,真正白拿的是本金的保险理财收益,并且通过对比银行定期存款、余额宝等理财产品后,得出白拿“更赚钱”的结论。

但是,更多人却忽视了“致命”的一点,即理财收益用来支付产品本身之后,还有部分资金用来支付消费者白拿操作过程中“被动”获得的一笔信托贷款。选定商品,点击确认按钮后,将会出现用户需要投资的金额、基本信息。此外在最下方指出,需要用户“已阅读并理解下述内容,并承担相关风险”。而该下述内容包两个合同,三款协议以及一个风险提示。具体为《产品合同》、《平台服务协议》、《开户协议》、《信托贷款合同》、《委托代扣服务协议》以及《风险提示》。

至此,在购买商品以及理财产品之余,用户还获得了第三重身份:“债务人”,一旦信托贷款出现差池,消费者还要承担贷款偿还义务,一旦偿还未成功还要被纳入央行征信记录,随后带来的将是购房贷款无法进行、信用卡申请权利变化等一系列问题。

“类比之下,指定格式条款原则(即如果制定者为实施者强加了义务或权利)必须详细告知对方。在这样复杂的三层产品架构关系中,单独拿出来任何独立的双方都不存在问题,但是三者之间存续的关系以及产品之间的关联需要明确。”一位资深法律律师对《第一财经日报》记者表示,虽然京东金融的投资者在购买白拿商品的过程中,是通过较小字体而非明显注解告知投资者实际情况,但是仍然不能被视为“重大误解”,因此不构成可撤销合同,同时并未触犯《合同法》中规定的关于无效合同的任何情形,因此也不构成无效合同。

“投金额拿实物的模式很早就存在了,只是京东金融‘更上一层楼’,为了商品本金流动性加入了信托贷款。”在这三层架构中,每一方看似都各得其所,京东获得了电商平台商品流动,此外与中融信托以及广交所签订合作协议、代销协议赚取佣金费,广交所可以获得流量销售理财产品,而中融信托可以发放信托贷款获得贷款利率。

此外,京东金融还有两项背后不易发现的隐藏内容。

一方面,消费者购买理财产品的理财收益与信托贷款贷款利率之间,除去商品价值本身还存在一定的利差,这笔积少成多的利差在购买过程中并不能看出最终去处,不排除被京东金融“自留”。

另一方面,从协议表面来看,中融信托的是信托贷款的贷款人,而实际委托人却是北京京奥卓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工商资料显示,该公司的唯一股东为北京京东金融科技控股有限公司,即京东金融的运营实体。该公司于2016年6月20日更名,在此之前名称为北京京东尚博广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矛头直指地方金交所

虽然拥有多层复杂交易结构且被视为金融创新的京东白拿被推上了风口浪尖,但是从这一犀利而严格的《关于商请京东“白拿”业务定性的函》中可以嗅出,中央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小组对于金交所模式的否定和对于金融创新业务引发风险的忧虑。

在对于京东白拿业务的问题归纳中,明确且定性式地指出“广交所涉嫌未经核准擅自公开发行证券”。触犯了《证券法》第10条,同时,此前国务院分别在2011年和2012年分别下发了38和37号文,明确规定除依法设立或获批的交易场所外,任何交易场所均不得将任何权益拆分为等份额发行。上述两大文件成为各类金融平台与地方金融资产交易所合作过程中明确树立的“隔断板”。

多位业内人士指出,这相当于断了地方金融资产交易所的后路。此前,地方金交所问题频出,无论何种资产包经过地方金融资产交易所这一“洗白通道”即可转化为标准化的金融产品。但是在这过程中,金融平台与金融资产交易所合作存在两种模式,一种为类ABS权益化标准化。产品转让的并非资产本身,而是创设的“收益权”。该类权益化产品可以被归类为证券发行,存在较大的问题。但是地方金交所还有一类业务即交易所与融资方发行人签订的是实际债权转让协议,为债权转让模式,并不能归类于证券发行之上。

上述“定性函”中并没有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地将这两类金交所业务分开,而是一刀切式地归类为“非法公开发行证券”。一旦该“罪名”成立,或许就是地方金交所的“末日”。

一位金交所人士指出,该文件极具杀伤力,此前证监会整顿办下发了《关于请加强对区域性股权市场与互联网平台合作销售企业私募债行为监管的函》(下称监管函),点名招财宝代销粤股交私募产品,一度“场外市场私募垃圾债”概念被更多人熟知。而此次并非简单地“点名”而是定性为非法发行证券。但是这样的监管方式并非金交所最初之意,更多希望借助整治意见即保留为现有业务保留一定操作余地,又整治此前多样资产经过交易所纷纷洗白已达到发ABS的目的。

作为主体之一的京东金融被定性为“涉嫌承销未经核准擅自公开发行证券”。上述资深律师指出,京东金融是否在实质上构成“承销”并不能仅仅依据产品展示在其平台上而定,而是需要通过京东金融平台是否收取代销费、签订代销协议、作为主体承担了哪些权利、责任、义务等标准综合评定。

“没有哪家平台会在有其他选择的情况下选择代销。”该律师指出,代销行为本身就违反了在2016年8月份下发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中的第十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从事或者接受委托从事除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除外,与其他机构投资、代理销售、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代理。

从定性函中也可以看出,虽然对相关问题已经做了定性式分析,但并没有据此下达相关处罚见,而是发回各监管归口、工商局、地方整治办等彻查后再回报意见,根据2017年2月4日这一时间点,目前应该是已经获得反馈,并制定或实施最终处理意见阶段。

针对定性函,京东金融方面给出官方回复指出,京东金融未收到相关监管部门关于《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对于坊间流传出该文件,表示震惊。

在日前2月10日京东的年会上,刘强东披露,京东金融的交易额已经突破1万亿元,3年交易规模增长了8.65倍。并指出,在未来,京东金融将会进入证券、征信包括银行等领域。“总有一天我们会申请自己的银行或者控股一个银行,为用户提供全金融服务。”刘强东说。

编辑:吴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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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玉芳 PF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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