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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听内幕消息炒股 亏10万被罚4万


来源:Wind资讯

文章来源:微信公众号“万得资讯” 内幕交易也不好做了,一不小心就偷鸡不成蚀把米。昨天,在证监会例行发布会上,证监会通报了凯美特气内幕交易案。值得关注的是,该内幕信息知

文章来源:微信公众号“万得资讯” 

内幕交易也不好做了,一不小心就偷鸡不成蚀把米。

昨天,在证监会例行发布会上,证监会通报了凯美特气内幕交易案。值得关注的是,该内幕信息知情人,打听内幕消息炒股亏损10万,还被处以4万元罚款

证监会指出,将持续对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内幕交易、证券从业人员违法买卖股票、私募基金违法违规等行为保持高压态势,维护市场稳健运行,服务实体经济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内幕交易亏损10万,还被罚4万

在证监会披露的内幕交易案中,张彦松是湖南凯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凯美特气)拟开展收购深圳习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松特高新实业有限公司相关重大资产重组事项这一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张彦松使用其本人账户于2015年3月26日、27日、30日、31日连续四个交易日购买“凯美特气”,合计购买42100股,成交金额788991元。根据首个收盘打开涨跌停板日的收盘价计算,亏损101759.97元。

2015年4月10日,张彦松签署《股份变动说明及承诺》,承诺自愿将所持凯美特气股票自买入之日起锁定5年。凯美特气于10月22日公告并办理相关股份锁定手续。

张彦松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73条、第76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202条规定,新疆证监局决定责令张彦松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凯美特气股票,并处以4万元罚款。

二级市场的小伙伴纷纷表示不能理解,通过内幕交易开挂结果还自己亏损10万元,最后被证监局抓住罚款4万元。真是应了那句老话,偷鸡不成蚀把米。杯具了!

张彦松现在估计肠子都悔青了,如果还有如果,他可能不会选择这条“因小失大”的道路。业内人士称,目前是大数据时代,各种信息都有记录,违规操作很容易被发现,从证监会披露出来的个股内幕交易来看,处罚力度还是很大的。随着监管层面全面落实依法监管、从严监管、全面监管这一“三监管”理念,投资者权益的保护也将进一步落到实处,市场健康发展的基础也将不断夯实。

证监会对违法违规行为保持高压

证监会依法还对另外3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其中包括:1宗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及限制期内交易案, 1宗证券从业人员违法买卖股票案,1宗私募基金违法违规案。

证监会指出,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法律法规,破坏了市场秩序,必须坚决予以打击。证监会将持续对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内幕交易、证券从业人员违法买卖股票、私募基金违法违规等行为保持高压态势,维护市场稳健运行,服务实体经济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实际上,“严”是投资者对证监会近一年来的监管最直观的感受。

在短短一年多的时间里,从“妖精论”到“逮鼠打狼”,从“卧榻之侧岂容他人鼾睡”到“资本市场不允许任何人呼风唤雨”,刘士余主席放出一串串的“狠话”、“狠招”,这充分反映了他对资本市场乱象的深恶痛绝,同时也表达了他肃清股市乱象、还投资者一片大晴天的决心和信心

2月26日,证监会主席刘士余出席国新办举办的新闻发布会,刘士余重申2017年将加大对上市公司的监管。他指出:“一年来,坚持依法监管、全面监管、从严监管。一是标准严,确定的IPO审核标准是严的,保证上市公司质量。二是执行严,对于资本市场的乱象,该盯住的线索盯住不放,该立案的及时立案,该彻查的及时彻查。三是自身管理严,证监会全面落实整改中央反馈的意见,不断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

武汉科技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董登新表示,事实上,随着金融领域反腐工作的进一步深入,一场金融监管风暴已经来临。相比传统银行业及保险业,证券业的监管难度更大、任务更艰巨。证券市场的整肃,有利于严厉打击并有效威慑证券违法犯罪、净化市场,为注册制全面实施清障、开道

证监会核发10家企业IPO批文,募资总额不超58亿元

昨天证监会还核发10家企业IPO批文,上交所5家,中小板2家,创业板3家(弘信电子、苏州晶瑞、民德电子),募资总额不超58亿元。

本次将有贵阳新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民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2家公司直接定价发行。上述企业及其承销商将分别与沪深交易所协商确定发行日程,并陆续刊登招股文件。上述企业筹资总额不超过58亿元。

对开展创新创业公司债券试点指导意见公开征求意见

此外,证监会还就《中国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创业公司债券试点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公开征求意见。

证监会制定《指导意见》,明确以下主要事项:

一是创新创业债属于公司债券的一个子类别,遵循《证券法》《公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

二是发行主体范围包括创新创业公司以及募集资金专项投资于创新创业公司的公司制创业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企业;

三是中国证监会、证券自律组织建立创新创业债配套机制,包括专项审核、绿色通道、统一标识等;

四是允许非公开发行的创新创业债设置转股条款,满足多元化的投资需求。附可转换成股份条款的创新创业公司债,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监管规定。债券持有人行使转股权后,发行人股东人数不得超过200人;

五是将证券公司承销创新创业公司债的情况,作为证券公司分类评价中社会责任评价的重要内容;

六是鼓励相关部门和地方政府通过多种方式提供政策支持,将创新创业债纳入地方金融财税支持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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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葛瑶 PF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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