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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股股东做了“赔本”生意? 斯太尔业绩补偿款惹麻烦


来源:华夏时报

摘要:6月28日收盘后,斯太尔公告称,受企业资金周转及市场融资形势等因素影响,控股股东山东英达钢结构有限公司(下称“英达钢构 ”)未能如期支付2016年度业绩补偿款,为继续履行业绩承诺,英达钢构提出新的分期履约并承担违约金的计划。

原标题:控股股东做了“赔本”生意? 斯太尔业绩补偿款惹麻烦

控股股东做了“赔本”生意? 斯太尔业绩补偿款惹麻烦

华夏时报(公众号:chinatimes)记者 王俊仙 南京报道

斯太尔(000760.SZ)近来烦恼不少。

6月28日收盘后,斯太尔公告称,受企业资金周转及市场融资形势等因素影响,控股股东山东英达钢结构有限公司(下称“英达钢构”)未能如期支付2016年度业绩补偿款,为继续履行业绩承诺,英达钢构提出新的分期履约并承担违约金的计划。

《华夏时报(公众号:chinatimes)》记者注意到,2013年英达钢构耗资4亿元成为斯太尔控股股东,由于2014年-2016年未完成业绩承诺而需付给斯太尔的业绩补偿款合计近10亿元。而如今以6月28日收盘价计算,其所持的斯太尔全部股权市值约9.51亿元。

而在6月27日,斯太尔还因在2015年收到业绩补偿款事宜被税务机关要求补缴税款,并全额缴纳以前年度企业所得税款及相应滞纳金,合计2000多万元,不过斯太尔对此存在较大异议,并拟申请税务行政复议。

3年补偿10亿现金

英达钢构是在2013年正式成为斯太尔控股股东的。

2013年12月,博盈投资(斯太尔前称)完成非公开发行股份事宜,其中英达钢构耗资约4亿元认购斯太尔8385.74万股,成为第一大股东。英达钢构还对当初注入的资产进行了业绩补偿承诺,并在2015年变更为:承诺斯太尔的全资子公司斯太尔动力(江苏)投资有限公司(下称“江苏斯太尔”)2014年度—2016年度实现的经审计扣非后净利润分别不低于2.3亿元、3.4亿元和6.1亿元,否则将以现金进行补偿。

《华夏时报(公众号:chinatimes)》记者注意到,英达钢构与江苏斯太尔并没有关联关系,亦即英达钢构是为一个没有关系的资产做出了业绩补偿承诺。然而正是这个之前“毫无关联”的江苏斯太尔,却让英达钢构在入主的3年多时间里支出近10亿元补偿款。

资料显示,江苏斯太尔连续3年都未完成业绩承诺,2014年-2016年实现的业绩与承诺业绩的差距分别为1.56亿元、3.51亿元和4.87亿元,合计高达9.94亿元。

若再加上英达钢构当初参与定增耗资(4亿元认购款),英达钢构入主斯太尔这3年多时间合计花费了13.94亿元。而以6月28日斯太尔收盘价8.06元/股计算,英达钢构手中所持有的全部斯太尔股票(1.18亿股)市值合计9.51亿元,且所持股票截至今年一季报几乎全部质押。

除此之外,英达钢构在2016年支付业绩补偿款时出现了资金问题。

6月28日,斯太尔证券部工作人员告诉《华夏时报(公众号:chinatimes)》记者,英达钢构之前提出分期补偿计划,但第一期补偿款并未如期履行,为此监管部门给了英达钢构责令改正措施,并要求他们在9月1日之前履行业绩补偿承诺,“英达钢构现在给我们的新的计划还是分三期,第一期计划由6月11日前变更为7月25日前,第二期和第三期补偿的时间和金额不变。”

经济学家宋清辉表示,上市公司业绩承诺不达标,监管部门应及时出具监管函,严加问询以防范出现伤害投资者利益的风险。同时,证监会近来的表态说明监管层对缺乏支撑的业绩承诺容忍度在降低。

根据公告,英达钢构表示,预计能够在7月25日前支付第一期业绩补偿款1.2亿元,后两期业绩补偿计划及违约赔偿责任不变,即7月28日前支付1.6亿元、8月28日前支付2.07亿元,同时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被要求补缴税款

在控股股东深受业绩补偿困扰的同时,斯太尔也因2015年收到的业绩补偿款惹上了“麻烦”。

6月22日,斯太尔收到湖北公安县税务局税源管理一分局《税务事项通知书》(公地一税通[2017]12号):2015年度斯太尔取得控股股东1.56亿元的业绩补偿款,公安县税务局税源管理一分局要求斯太尔补缴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款1827.85万元及相应滞纳金。

6月27日,斯太尔全额缴纳以前年度企业所得税款1827.85万元及相应滞纳金358.26万元,经与年审会计师确认,上述补缴的企业所得税款不影响以前年度或当期损益,缴纳的滞纳金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

上述主要涉及的是斯太尔2015年收到的业绩补偿款。

2014年,江苏斯太尔实现扣非净利润7406.57万元,与承诺数相差1.56亿元,为此,英达钢构在2015年向斯太尔分四次支付了业绩补偿款(1.56亿元)及相应违约金。

刚开始,斯太尔直接将收到的业绩补偿款全额计入“营业外收入”,然而监管部门认为支付补偿款属于控股股东捐赠行为,不应确认收入,随后斯太尔将业绩补偿款调整计入“资本公积”。

斯太尔方面表示:公司认为控股股东业绩补偿款不属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收入,因此未按应纳税收入进行所得税申报纳税。此次,公安县税务局税源管理一分局要求公司就收取控股股东补偿款事项补缴企业所得税,公司表示存在较大异议,正积极与政府机关、监管部门、中介机构等开展沟通,并拟申请税务行政复议。

对此,《华夏时报(公众号:chinatimes)》记者将继续关注。

编辑:严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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