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房产税实施细则发布 五类房产免征房产税
2017-07-27 23:15:20
来源:中国新闻网
原标题:陕西省房产税实施细则发布 五类房产免征房产税
中新网7月27日电 据陕西省国资委网站消息,陕西省政府近日印发《陕西省房产税实施细则》。细则提出了五类房产免征房产税。
中新社记者 骆云飞 摄" src="http://image1.chinanews.com.cn/cnsupload/big/2017/06-22/4-561/79e086b2313f47cc98805174223f8a86.jpg" title="海南省出台全省范围限购政策已逾两个月,随着调控政策监管不断趋严,该省年初商品房销售异常火爆的势头趋缓,市场开始降温。据海南省统计局发布的1-5月房地产运行情况,该省住宅投资增速比上月回落5.2个百分点;新开工房屋施工面积增速比上月回落59.3个百分点;房屋销售面积增速比上月回落15.5个百分点;房屋销售额增速比上月回落21.7个百分点。 中新社记者 骆云飞 摄" /> 资料图 一处在建房 中新社记者 骆云飞 摄细则表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陕西省实际,制定了该细则。
细则提出,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对产权共有的,由共同人确定代表缴纳或经协商分别缴纳房产税。
细则提出,根据《条例》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2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对纳税人没有房产原值作为计税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照同类房产核定价格计算征收。
细则规定,下列房产免征房产税:(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五)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细则规定,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需要减税或免税的,经纳税人申请,由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提出意见,层报省地税局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免征房产税。
根据《条例》规定,房产税按年计算,分季征收,纳税人应在季度终了15日内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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