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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尚希:政府特许经营是计划体制的延续 已不合时宜


来源:凤凰财经

“随着市场化改革的不断推进,基于“正面清单”思维的政府特许经营缺乏法理依据,已经不合时宜。”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院长刘尚希8月16日在PPP立法研究成果发

“随着市场化改革的不断推进,基于“正面清单”思维的政府特许经营缺乏法理依据,已经不合时宜。

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院长刘尚希8月16日在PPP立法研究成果发布暨研讨会上如此表示。他直言,“政府特许经营是自上而下的,是计划体制的一种延续, 政府放点权让社会资本进来,但还是政府说了算,刀把子还在政府手里。

刘尚希的上述表示也是对国务院法制办公室7月21日发布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条例(征求意见稿)》的评论。

他认为,与以前相关部门的立法草稿相比,征求意见稿有一些进步,征求意见稿摒弃了“政府特许经营”而采用了“政社合作”,标志着立法已经摆脱了计划经济体制。主要表现在两方面:

第一,征求意见稿将“共治理念”贯穿于整个条例的立法过程,比如自始至终都未提及以前一贯强调的、现实中依然在做的政府特许经营。“共治”本身蕴涵着平等,参与PPP项目的政府方和社会资本方是平等的合作伙伴关系。

其次,征求意见稿体现了问题导向,针对PPP实践中存在的各种问题,比如微观层面涉及各个主体的风险、宏观层面的财政风险等,尽力去规范各方行为、控制风险。

鉴于“共治”理念的内涵逻辑是多元共治,刘尚希认为,PPP立法是针对多元主体之间平等的伙伴关系,定位应当是“以民商为基础、以市场为导向、以社会为本位”,而不是经济法或行政法。

但刘尚希同时承认,征求意见稿还存在不完善的地方,比如对PPP条例的定位仍有待进一步明确。“只有定位为民商法,才能真正的把政府与社会资本之间的关系在法律上做出明晰的确定。”

为何定位为民商法而不是经济法或行政法?刘尚希解释道,经济法强调社会本位,接近于PPP的现实过程,但并没有强调政府与社会资本之间的关系,行政法则会主要规范政府权力的运行,并非PPP立法要解决的基本问题。他认为,要把政府从多层主体、多重角色中剥离出来,确定其经济主体、民事主体的地位,PPP立法应当定位于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

[责任编辑:谭红朝 PF009]

责任编辑:谭红朝 PF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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