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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管新规设定流通股红线 炒新炒重组套路或受阻


来源:上海证券报

央行等五部委17日发布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下称《指导意见》),在统一资管产品监管标准、消除监管套利空间的同时,以划定流通股“警戒线”的方

央行等五部委17日发布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下称《指导意见》),在统一资管产品监管标准、消除监管套利空间的同时,以划定流通股“警戒线”的方式,对资金抱团“炒新”、“炒重组”,以及个别资管“野蛮收购”等行为予以规范。

封堵“以小撬大”漏洞

“长期以来,公募基金的投资集中度约束一直围绕‘市值’展开,但在部分股票流通股比例较低的情况下,个别机构通过对流通股控盘,撬动整只股票市值膨胀,却仍不违反‘双十限定’。”有业内人士告诉记者。

在资管所投资产品集中度方面,《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中的“双十限定”一直是公募基金的行为准则,即一只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证券的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证券的市值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但近年来,个别机构利用“市值”和“流通市值”之间的差异,大肆抱团炒作流通盘占比较小的次新股、重组股,屡屡上演股价数百元、市盈率近千倍的“投资闹剧”。

为了堵住这一漏洞,此次《指导意见》将“警戒线”设定于“可流通股票”之上,即同一金融机构发行的全部公募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单只证券或者单只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该证券市值或者证券投资基金市值的30%,全部开放式公募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单一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全部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单一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抱团“炒新”套路受阻

此番“警戒线”的设置,可能会让抱团“炒新”套路受阻。2015年那波次新股的炒作或可提供前车之鉴。当时,不少次新股存在同一机构旗下多只开放式公募产品“抱团”,合计持股比例突破流通股15%的情况,导致相关公司股价出现惊人涨幅。

以2014年1月上市的安硕信息为例,其在上市一年内,流通股占总股本的比例仅为25%,即使2015年1月部分限售股解禁后,流通股占比依然低于四成。2014年底,汇添富旗下5只基金合计持有安硕信息295.33万股,占其流通股的17.19%。2015年一季度末,汇添富旗下6只基金持有安硕信息579.43万股,将占流通股的比例提升至24.73%。与此对应的是,安硕信息的股价最高达到474元。

2014年1月上市的全通教育也有类似情况。易方达旗下的5只基金在当年三季度末合计持有公司501.1万股,占流通股的比例达到20.49%。2014年底,易方达进一步增仓,旗下6只基金合计持有522.1万股,占流通股的比例达到21.35%。而全通教育股价最高超过467元。

同一机构的高比例持仓,很容易导致相关个股原本不大的流通盘被控制,稍有买单就会大涨,而机构一旦离场,股价又会大跌。2014年末,工银瑞信、华商基金、宝盈基金分别通过6只、5只、2只基金产品持有朗玛信息620.69万股、377.13万股、309.97万股,占彼时流通股的比例分别为23.16%、14.07%和11.57%,即三家基金控制了朗玛信息约半数流通盘。朗玛信息股价最高超过101元,而最新价只有25.01元(均为除权价)。

亿衡投资提供的数据显示,截至三季度末,同一公募基金旗下产品合计持有单一公司流通股比例超过10%的案例有21起,其中绝大部分为近两年上市的次新股。可以预期的是,随着《指导意见》逐步落地,机构对次新股的“抱团”行为将调整。

遏制炒作“蛇吞象式”重组

除了次新股,因资本运作而导致流通股占比较低的重组股,其资管产品持股比例也将被《指导意见》所约束,这意味着资产重组尤其是“蛇吞象式”重组完成后,相关个股股价大幅波动的情况或将得到遏制。

以重组股信威集团为例,其于2014年9月完成重组,由于注入资产远大于公司原有资产,导致市场上的流通股比例较低。2014年末,工银瑞信旗下11只基金抱团进驻信威集团,合计持有3859.86万股,占信威集团流通股本的27.85%。

在最新的上市公司三季报持股中,截至9月末,韵达股份被富国基金旗下两只基金产品合计持有1970.81万股,占流通股的比例为20.23%,已超过15%上限。

对于前述限制,也有业内人士针对机构参与定增情形提出疑问,即机构所持的限售股,是否需要参照流通股的比例执行?有私募人士表示,这需要视后续解释细则而定,但考虑到定增股份解禁后,依然存在超过《指导意见》中15%、30%上限的可能,后续机构在参与定增时,势必将考虑该因素,设计符合规则的参与数量和入股时机。

举牌、入主门槛提高

由于按照资管产品的类型制定统一的监管标准,对同类资管业务作出一致性规定,《指导意见》被视为我国资管行业实现“统一监管标准”的里程碑。尤其是对以往处于“边缘地带”的私募、险资、信托等领域,将形成更加有效的监管效果。

近年来,险资在A股市场表现颇为抢眼,但同一保险公司旗下的资管产品是否能够大比例持有单一上市公司股权,业界仍有一定争议。《指导意见》将保险公司旗下的资管产品纳入监管范畴,无疑将受到15%、30%上限的约束。

上海银行今年三季报显示,截至9月末,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能-个险万能持有该公司2.72亿股,占流通股的比例为34.9%。不过,需指出的是,随着11月16日公司部分限售股解禁,这一比例应已低于30%的上限。

此外,私募基金利用旗下产品争夺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行为,也将面临《指导意见》的约束。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影响较大,《指导意见》设置了较长的过渡期,实施“新老划断”,不搞“一刀切”,过渡期自《指导意见》发布实施后至2019年6月30日。

延伸阅读

新规确立保险资管机构市场地位

记者黄蕾编辑陈羽

“新规对保险资管行业的主要意义在于,保险资管机构与其他金融机构站在了同一起跑线上,将极大改善保险资管机构的市场地位。”针对11月17日发布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下称《指导意见》),上证报记者采访多家保险资管公司负责人,他们深切感受到大资管时代下规则统一的重要性。

保险资管机构市场地位确立

多位大型保险资管公司负责人告诉记者,之所以期待资管行业统一规则,主要考虑到两点:一是资管业涉及诸多类型的金融机构,统一规则后,银行、证券、基金、信托、保险等可以站在同一起跑线上;二是步入大资管时代,竞争主体一夜扩容,金融产品愈发多样且存在一定交叉性,各主体多头无序混战的“火苗”已若隐若现,统一标准有利于规范并防范金融风险。

其中,来自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泰康资产)方面的解读是,《指导意见》对保险资管业具有重要意义。一是明确保险资管机构可面向社会机构和个人投资者开展资管业务、发行资管产品,使保险资管机构开展此类业务有章可循;二是使保险资管机构在开拓资管业务时具有明确的标准,在投资范围、投资比例、产品结构化设计、信息披露、投资者适应性要求、产品和业务风险控制、业务数据报告等方面都提出了明确的操作标准。这使保险资管机构在同一起点上与其他金融机构开展公平竞争,极大地改善了保险资管机构的市场地位。

此外,《指导意见》将有助于发挥保险资管机构支持实体经济、“一带一路”建设方面的能力和潜力。泰康资产对上证报记者表示,实体经济和“一带一路”建设中的许多项目属于基础设施及不动产投资、民生项目投资等,这类投资与保险资金、保险资管机构管理风格具有天然的匹配性。新规在打开保险资管机构发展空间的同时,将有助于加大保险资管行业对实体经济、“一带一路”建设的支持,促进相关产品的繁荣发展,充分发挥保险资管产品的投资功能。

对大中型保险资管 

实际业务影响较小

采访中,多家保险资管公司都认为,资管业务的统一规范对公司实际业务影响并不大。

有保险资管业人士透露,其实大中型保险资管公司的主要业务仍然是管理母公司的资产,第三方业务的规模近年来虽在上升但占比仍较小。而且这些公司出于对操作风险和道德风险的防控,几乎不敢碰通道业务,多层嵌套等问题也较少。“所以统一规范行业标准,对大中型保险资管公司实际影响较小,但不排除对做了一些通道业务的小型保险资管公司有一定影响。”

接受记者采访的保险资管公司负责人均表示,鉴于防控风险是未来金融行业的主基调,预计整个资管行业也将以谨慎创新的趋势发展。多家大型保险资管公司人士告诉记者,未来的发展重心,一是在产品和投资上都求稳,二是练好内功、夯实内部防火墙。

“评判任何一类资管机构,都是三个标准:一看投资能力;二看团队建设;三看风控能力。”一位保险资管公司高管向记者特别强调了第三个标准,他认为,在不同风险下获得确定的收益,这才凸显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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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康振宇 PF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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