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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花顺五年产权拉锯战告终 被判赔付万得335万


来源:法治周末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11月20日,浙江核新同花顺网络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花顺)公司收到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至此,同花顺与万得信息技术股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11月20日,浙江核新同花顺网络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花顺)公司收到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

至此,同花顺与万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得,亦称Wind咨询)之间历时5年的“拉锯战”最终以万得获赔335万元画上句号。

这场被称为“中国证券金融信息知识产权第一案”的诉讼最早可追溯到2012年万得起诉同花顺,涉及金融数据终端侵犯著作权、不正当竞争和商业秘密。

万得“持久战”

公开资料显示,万得和同花顺是两家为中国绝大多数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银行和投资公司等金融企业提供金融咨询、数据分析和软件系统服务的金融信息服务商。

2012年,同花顺推出了新产品iFinD金融数据终端,其功能与万得的主打产品wind咨询终端相近。同年11月,万得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市一中院)起诉同花顺iFinD在信息数据、参数界面与操作方式等方面涉嫌抄袭Wind资讯,要求同花顺赔偿经济损失9920万元并支付其他费用80万元。

2013年1月,万得申请将赔偿金额变更为9700万元,并要求支付因诉讼产生的其他费用240万元。

经过10次预备庭审理,直到2016年9月5日,万得诉同花顺侵犯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一案才在上海市一中院开庭审理。该案争议的焦点是同花顺产品是否模仿万得产品、万得的著作权是否受到侵害以及损害赔偿部分。

庭审中,万得提出向同花顺索赔经济损失5亿元。法庭休庭合议后,万得又将赔偿金额减为2亿元。

对于索赔金额的变动,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陈斌寅解释称,5亿元是万得将侵权的举证时间计算到2016年,休庭经过商议,调整为2亿元是重新将侵权时间变为起诉当年,但是最终法官判赔会综合考虑原告损失与被告所得。

2016年12月28日,万得收到上海市一中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同花顺立即停止制作、销售、许可他人使用抄袭万得的金融数据终端产品,并赔偿万得资讯经济损失300万元,赔偿合理费用35万元。

根据一审判决,上海市一中院认为,被告同花顺牺牲原告万得诚实经营努力为代价,其行为具有明显搭便车特征,构成了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理应承担不正当竞争、消除影响和损害赔偿责任。

2017年1月12日,同花顺向上海市一中院递交上诉状,上诉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11月10日,同花顺的上诉被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驳回,维持一审判决,即同花顺赔偿万得经济损失335万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用费用70万元。

同花顺“反击战”

在万得起诉同花顺侵犯其著作权一案还在预审阶段,同花顺在公告中坚持称iFinD金融数据终端产品系自主研发,还一纸诉状将万得告上法庭。

2014年12月11日,同花顺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杭州中院)提起诉讼,控告万得侵犯其商标权,擅自使用同花顺公司的字号以及简称,并引入令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2015年9月22日,万得败诉,判决要求万得赔偿同花顺经济损失120万元,并在其网站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

但是,胜诉的同花顺并没有就此“罢休”。20天之后,同花顺再次发布公告称,公司向杭州中院就万得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提起诉讼。  同花顺指出,为了阻止其在机构金融信息软件领域的发展,万得针对同花顺涉嫌实施了一系列不正当竞争行为,比如,恶意诋毁其商业声誉和商品信誉、在宣传中片面比对同花顺与万得的产品、教唆其员工在客户的电脑中删除组件,栽赃同花顺产品,并迫使用户购买万得软件等。

由于上述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同花顺请求法院判令万得立即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在Wind资讯首页、新浪财经首页和《法制日报》等媒体上的显著位置连续30天刊登消除影响的声明,赔偿损失8200万元。

然而,鉴于万得提出管辖权异议,该案最终在2016年5月初被杭州市中院裁定中止诉讼。

法治周末记者就同花顺2014年与2015年提起的侵犯商标权与不正当竞争纠纷联系万得,截至发稿日,尚未得到回复。

中止诉讼后,同花顺再次反击,于2016年5月20日向杭州中院提起诉讼。同花顺称,万得在明知“同花顺”为原告核新同花顺公司的商标和企业名称的情况下,在苹果公司APPStore软件应用商店中将“同花顺”设置为“万得股票”软件的搜索关键词,推广宣传其应用软件产品。

而同花顺于2016年12月24日披露的公告显示,同花顺申请撤回对万得侵害商标权以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的起诉,杭州中院予以准许。

直到近日,同花顺因万得起诉侵犯著作权一案被判赔偿335万元才停止“反击战”。

知识产权“保卫战”

根据上海市一中院的判决,同花顺除了赔偿万得经济损失外,还需立刻停止制作、销售、许可他人使用抄袭“Wind咨询金融数据终端”的产品。对此,同花顺表示,案件中2012年版本的iFind金融数据终端是落后、过时的产品,公司已于2013年初淘汰并推出了独立自主研发的全新同花顺iFinD金融数据终端。

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律师乔万里则认为,软件虽然已经更新优化,案件四年之后才开庭审理,但2016年法院审理时仍根据2012年证据保全的涉案证据来认定是否构成侵权,法院仅就原告起诉的事实来作出审理和判断,并不会影响2016年的审理结果。

在万得起诉同花顺一案中,乔万里表示,关于软件著作权侵权的认定既需要有同行接触的可能性,还要构成实质性相似,对软件内容进行相似性比对。

陈斌寅补充道,就软件程序本身(含计算机代码化指令及文档)或软件展示界面的比对而言,要排除公有领域内容及表达受限内容,包括开源软件或行业内通常表达(如WPS文档和WORD操作界面相似但不侵权)。排除前述内容后,如果计算机程序本身近似或者界面近似的话,同时客观上存在前后创作者对对方作品接触的可能,就可以判定侵权。这种近似一般需要借助鉴定。

然而,金融数据本身具有客观性和公开性,在法律上,软件功能及运行软件功能后获得的数据一般无法获得著作权法保护,因为著作权法仅表达通过智力劳动获得的直接成果且不保护技术方法,而软件功能属于技术方法的一种,运行结果也不属于直接智力产出,也就无法作为著作权客体进行保护。

陈斌寅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表示,上海市一中院判决认为同花顺构成了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理应承担不正当竞争、消除影响和损害赔偿责任,这说明软件数据抄袭行为使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来调整是目前比较理想的手段。  另外,同花顺在2017年半年度报告中提出,为应对知识产权风险,公司将通过自主创新扩大自身知识产权,采取各种措施加大知识产权的防卫和保护力度,不断提升竞争实力;同时完善知识产权审核制度,降低知识产权纠纷风险。

对此,陈斌寅建议,软件内容和界面可以寻求著作权保护,软件界面满足专利要求还可以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同时软件本身所蕴含的技术方法满足创造性等要求后可以申请发明专利。在产品没有投入市场运作前,软件设计内容可以作为商业秘密,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商业秘密保护、劳动法当中的保密义务、竞业限制等方式直接或间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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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大海 PF0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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