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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底维权不停歇 四家上市公司面临投资者索赔


来源:证券时报网

近日,超华科技、*ST佳电、雅百特先后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均将面临投资者的维权索赔。其中值得一提的是,首位投资者起诉超华科技进行维权索赔已经获得法院受理。另外,新力金融虚假陈述案将于2018

近日,超华科技、*ST佳电、雅百特先后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均将面临投资者的维权索赔。其中值得一提的是,首位投资者起诉超华科技进行维权索赔已经获得法院受理。另外,新力金融虚假陈述案将于2018年1月26日开庭,这也意味着2018年的投资者维权索赔大幕已经徐徐拉开。

超华科技:首位投资者率先起诉获法院受理

12月9日,超华科技发布关于收到广东证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称超华科技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已由广东证监局调查完毕,广东证监局依法拟对超华科技做出行政处罚。

经证监会查明,超华科技虚假确认废料销售收入277.05万元,导致2014年年度报告利润总额虚假记载。虚增利润总额占超华科技当期利润总额的28.01%,虚增净利润占超华科技当期合并净利润的23.71%。

2017年12月16日,超华科技发布公告称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12月18日,在超华科技正式被罚后的首个工作日,受首位超华科技投资者委托,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谢良律师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起诉材料,率先将超华科技送上被告席,起诉的理由是“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随即获法院受理。

“超华科技虚增利润的绝对数额并不大,但因其占当期利润比例较高,所以仍然达到了证监会的处罚标准,故被处罚。”知名证券维权律师许峰称,虚增利润数额不大也或许会成为相关主体提出陈述和申辩的核心理由。而实际情况也是,针对上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部分相关人员已提交陈述、申辩的请求,超华科技称将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许峰律师表示,一旦超华科技虚增利润的处罚最终落定,必然引发大规模投资者索赔。此前皇台酒业(000995)也曾因仅虚增利润500万但占比过高而被证监会处罚,此后引发了投资者索赔。“目前来看,如果超华科技一旦被处罚,索赔规模应该不会低于皇台酒业。”许峰律师表示。

许峰律师认为,根据投资者索赔相关司法解释,在2015年4月29日到2017年9月5日之间买入超华科技股票,并且在2017年9月5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后续可发起索赔,要求超华科技等主体赔偿虚增利润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

新力金融:虚假陈述案

将于2018年1月开庭

近日,投资者诉新力金融(600318)证券虚假陈述案又有最新进展。“刚收到合肥中院通知,首批案件将于2018年1月26日开庭。”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告诉记者。

回溯事由,2017年9月, 新力金融发布公告称收到安徽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司因2015年年报虚增收入和利润、未按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和重大诉讼信息披露义务、2015 年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披露不准确,被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顶格罚款。

“我们代理的首批新力金融虚假陈述案将于明年1月26日开庭,股民占先生索赔金额约12万元,目前我们正在准备第二批起诉材料。”厉健律师称,根据司法解释,索赔条件为在2015年2月18日到2017年4月1日期间买入新力金融股票(600318),并在2017年4月1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起诉索赔损失。最终索赔条件以法院认定为准。律师费风险代理,在股民获赔后再支付。

起诉资料显示,原告占先生来自浙江,他在2017年3月3日至3月31日期间,买入26000股新力金融股票,卖出11000股,持股成本30.38元/股,剩余15000股在4月20日全部卖出,卖出单价22.47元/股,经律师计算,可以索赔118942.02元(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利息损失等)。

厉健律师提醒,股民索赔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证券开户信息查询单、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股票对账单原件(首次买入该股票到全部卖掉之日)、详细联系方式。

雅百特:即使退市

也不影响投资者维权

2017年12月15日晚,雅百特发布公告称公司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相关当事人收到《市场禁入决定书》。证监会决定对雅百特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处罚,同时对主要负责人员采取终身市场禁入以及3至5年不等的证券市场禁入。

根据《证券法》及最高法院虚假陈述司法解释规定,上市公司和信息披露义务人因虚假陈述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表示,根据司法解释,暂定索赔条件一、在2016年3月25日至2017年4月7日(含当日)期间买入雅百特股票,并在2017年4月8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的亏损投资者可以索赔;暂定索赔条件二、在2016年3月25日至2017年5月13日期间买入雅百特股票,并在2017年5月13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的亏损投资者可以索赔。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可以联系律师办理索赔,最终索赔条件以法院认定为准。律师费风险代理,在股民获赔后再支付。”厉健律师表示,早在4月7日证监会公告立案时,我们已经开展投资者索赔预登记,有数十位股民来电、来函咨询索赔。初步来看,符合条件的投资者索赔金额几万、十几万元不等。

宋一欣律师进一步表示,目前各地法院裁判标准不统一,索赔条件最终以法院认定为准。投资者提供资料后,律师回复审核意见,如果投资者决定委托,律师将进一步提供法律文件,近期提交首批起诉材料。

另外,雅百特日前还发布公告提示说,如果公司被认定为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后续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的,公司股票交易可能将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存在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的风险。

鉴于以上情况,谢良律师介绍称,根据2014年证监会《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相关规定,如果证监会对雅百特财务造假案作出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决定,雅百特股票确有暂停上市风险,而且在移送之日一年内可能会被终止上市。

“雅百特即使退市,也不会影响投资者的索赔,因为公司主体未发生变化。早在今年4月8日雅百特公告称收到《调查通知书》股价大跌,就有不少投资者咨询索赔事宜。目前,部分投资者也已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谢良律师进一步解释。

*ST佳电:遭遇顶格处罚

12月9日,*ST佳电发布公告称收到证监会正式处罚决定书。与超华科技一样,被处罚原因同样是虚增利润;不同的是,其虚增利润竟高达亿元,远高于超华科技的虚增情况。

*ST佳电公告显示,经证监会查明,佳电股份通过少结转佳电公司的主营业务成本、少计销售费用等方式,在2013年和2014年分别虚增利润1.58亿元、0.40亿元,分别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82.58%、446.15%,占当期净利润的93.48%、706.86%。2015年,佳电公司将前期调节的利润从2015年1月份开始逐月分期消化,直至全部转回,恢复真实的财务状况。对此,证监会决定对佳电股份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的罚款;此外,对22名相关高管分别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到30万元不等的罚款。

“根据《证券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对于*ST佳电投资者而言,在2014年4月22日至2017年4月7日期间买入且在2017年4月8日之后卖出或持有*ST佳电股票的推定受损投资者有望索赔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及利息。”谢良律师提示说,相关公告显示,截至2017年3月31日,也就是*ST佳电2017年一季度报末,*ST佳电普通股股东人数达61845。根据法律法规,每一个受损投资者只有自行主张权利方有可能获得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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