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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中介部:保险经纪人管理办法将于近期公布


来源:经济观察报

经济观察网记者姜鑫“对保险经纪、保险公估人的监管规定,将很快颁布,对保险代理人监管制度还将继续修订完善。”在1月20日举行的2018保险中介高峰论坛暨于家堡论坛上,保监会中介监

经济观察网记者姜鑫

“对保险经纪、保险公估人的监管规定,将很快颁布,对保险代理人监管制度还将继续修订完善。”在1月20日举行的2018保险中介高峰论坛暨于家堡论坛上,保监会中介监管部副巡视员施强表示谈了保险中介机构的下一步监管动向。

会上,施强还介绍了保险中介机构的发展情况:截至到2017年第三季度,全国共有保险中介集团5家,全国性保险代理公司223家,区域性保险代理公司1549家,保险经纪公司483家,保险公估公司336家,全国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1936家,开展相互代理的保险机构法人机构57家,共实现保费收入26837亿元、人身险保费2199亿元,同比增长了24.5%,占全国总保费收入的87.6%。其中兼业代理渠道,专业代理渠道和营销人员渠道占比分别是38%、7.8%和41.8%。

保险行业的发展离不开保险中介,而与其他中介机构相比,保险中介必须经过保监会批准,有许可证,随着保险行业的发展,保险机构在发展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正因为此,监管机构对保险中机构进行了一系列的清理和改革工作。

施强介绍称,2014年初至2016年初,保险中介监管开展了历史上规模最大,面度最广,动员全行业参与的保险中介市场的清理整顿工作,工作以保险中介市场清理整顿为抓手,突出问题,以风险为导向,并开启了新一轮保险中介市场监管改革。在清理整顿后,保监会印发了《中国保监会关于深化保险中介市场改革的意见》,改革意见全面规划了中介市场深化改革的目标、原则、任务,将完善准入退出管理,鼓励推动变革创新,强化自我管控,加强监督管理,注重行业自律,加强信息披露等列为重点的工作任务。

“制度建设既是前期清理整顿、化解风险的成果,也是正本清源、深化改革的过程,总的思路是以保险法为统领,针对保险中介市场的三种人,三类业务分门别类制定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人的监管规定,提高规章的统筹性,通过制订这三部规章,实现从过去管机构,管批设,到将来管人,管行为的转变。这是保险中介发展与监管的顶层设计”,施强表示,目前,经过全行业的共同努力,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和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基本完成了法定程序,预计很快将正式颁布。

而据施强介绍,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还将做进一步的修订完善,近期保监会将会在官网通过发表完整准确的解读信息,此次修订的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人管理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特点。

首先是细化准确条件,规范市场退出。加强出资人的管理,以负面清单形式强化对股东合伙人的审查,并对股东的出资能力,合伙人的专业性提出了明确具体的要求;对资本金托管,公司治理,内控细化要求,夯实公司运营基础;优化工作流程,经纪机构实行先照后证,优化申请和报告流程,公估机构实行备案和公告流程;实施分类管理,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公估公司都将划分为全国性机构和区域性机构,鼓励根据资本实力和经营优势精耕细作、特色经营;此外,还将规定退出情形,形成优胜劣汰,进出有序的生态系统。

其次,要落实简政放权的要求,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保险经纪,保险公估的分支机构进行备案管理,列名备案条件,介绍合规情况,简明合规流程;明确审计公司的管理责任,确保保险经纪、公估机构健全治理架构,合规高效运营;引入职业登记管理,提高从业人员的信息真实性,加强职业教育。

第三,抓住关键环节,规范经营秩序。保险经纪人可以从事在保险经纪业务,明确保险经纪人应当按照保监会的规定,开展互联网保险经纪业务,规定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须具备法定的条件,规定保险经纪人与保险公司解付保费,支付佣金的具体事项;新的规章还将明确保险公估从业人员从业禁止行为,加大对出具虚假报告处罚力度,对公估程序进行了细化。

[责任编辑:李愿 PF015]

责任编辑:李愿 PF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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